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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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整理课件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整理课件
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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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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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

5、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摩萨德追捕艾希曼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头子阿道夫·艾希曼根据指示, 对犹太人采取“最后解决”的种族灭绝政策。大战结束后, 艾希曼成功地逃脱了法庭的审判,躲避到阿根廷。但是, 法网灰灰,摩萨德根据情报发现了这个杀人魔王的踪迹。 于是,在总理的亲自批示下,摩萨德局长哈雷尔亲自率领 特工人员潜人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经过艰苦卓绝 的反复调查、确证,摩萨德发现躲避在此处的一个化名为 里卡多·克莱门特的老头就是当年的纳粹刽子手艾希曼。 在哈雷尔的统筹下,摩萨德特工成功地捕获了这个魔头, 并借助外交活动顺利地把他引渡回以色列进行公审。
6、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卓长仁等六人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卓长仁等六人劫持由沈阳飞往上海 的中国民航296号三叉戟飞机,飞机迫降在韩国汉 城附近的春川军用机场。1983年12月20日韩国汉 城高等法院以航空器运输安全罪判处卓长仁有期 徒刑6年,姜洪军和王彦大有期徒刑5年,安伟建、 吴云飞、高东萍有期徒刑4年。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 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原则。 普遍原则存在的问题
3、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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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2)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2)

7、麦克唐纳,系某国驻中国大使馆文化参赞。
他在我国任职期间,利用文化交流的机会,窃取
我国大量机密文件。 8、中国公民甲在中国驻印度使馆办理护照延期
时,盗窃前来办事的越南人美金1万元
9、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 陆某 3000 美元,后趁来我国旅游之机, 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 到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 贩毒集团,从 A 国贩毒到 B 国,后被通 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中国人在境外犯 罪) 保护管辖 在中国境外犯罪 (外国人对中国人 犯罪)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域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具体规定 • 属地管辖权(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属人管辖权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 保护管辖权
• 普遍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②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③不适用中国刑法部分条文的情况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 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 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包括:反和平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 问题。
案二: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上海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加拿大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案三: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中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美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案四: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中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参考案例: 案一: 被告人奥格雷,男,33岁,苏联籍,飞机副驾驶员 被告人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组人员,执行雅库茨 克民航局101/435航班的飞行任务,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 伊尔库茨克。途中,被告人奥格雷趁领航员日哈列夫· 斯去厕所 之机,以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亚波夫· 弗,伊骗 出驾驶舱,随即锁上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 一 把 闭 合 长 123 毫 米 的 折 叠 刀 威 逼 驾 驶 飞 机 的 机 长 阿 布 拉 杨· 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机长被迫改 维· 变了航向,飞越我国领空。于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该机降 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岗乡农田里。我国刑法是否有管辖 权?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刑法第三章

刑法第三章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效力范围的概述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对什么范围的人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二、刑法效力范围的分类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要解决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的范围问题;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它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与罪刑法定原则密 切联系。 切联系。 三、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 1、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原则 3、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针对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 )。针对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保护管辖权】 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 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例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处置? 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 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炔规定的犯罪行 为

第2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2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二章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阎效力两个部分。

第一节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刑事管辖权,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2. 刑法空间效力的意义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旨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核心维护国家主权和协调国际关系。

其意义重大,历来为各国和各个地区的刑重视。

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古今中外关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五种:(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若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刺益为标准,凡是实施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法。

5)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与上述四种原则不同,它不是单一性的原则,而是对上述四种原则兼取混合。

这是因为,如果单一地采用上述任何一种原则来解决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不免有利有弊,利弊共存。

因而,我国刑法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形成了综合性的、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问效力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综合原则,具体内容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为基础,同时有条件地行使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法条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理解1.刑法的空间效力(1)国内犯:属地管辖原则①“我国领域”,即我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与领空。

旗国主义属于补充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但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即犯罪地在我国,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③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国外犯①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③普遍管辖原则: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力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效力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愈来愈少。

而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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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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