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2.狭义刑法4.广义刑法5.单行刑法6.附属刑法7.刑法的体系8.立法解释9.司法解释10.学理解释11.文理解释12.论理解释二、简答题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性质有何特点?三、案例题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哪里?三、案例题1.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2.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乘客发现,后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店铺⼩编为您进⾏整理。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刑法学(1)复习
C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
• 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 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
3、下列机关中,( BC)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 公安部 B 最高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 种情况属于( BD )。 A 论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司法解释 D 立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 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 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 或者专家学者
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 方法 论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 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填空题: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 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扩张解释 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限制解释 作狭义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主要特征 (界定标准)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 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 刑事司法意义
•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的效力范围
2、失效时间 、
明令失效 自然失效
3、溯及力 、 对新刑法生效前未经处理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
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条第1款规定 《刑法》第12条第 款规定: 刑法》 条第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pers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反 之,亦然。 刑法第7条规定: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 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工作人员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刑法原理与实务 讲解
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特征有: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第2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二章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阎效力两个部分。
第一节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刑事管辖权,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2. 刑法空间效力的意义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旨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核心维护国家主权和协调国际关系。
其意义重大,历来为各国和各个地区的刑重视。
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古今中外关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五种:(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若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刺益为标准,凡是实施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法。
5)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与上述四种原则不同,它不是单一性的原则,而是对上述四种原则兼取混合。
这是因为,如果单一地采用上述任何一种原则来解决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不免有利有弊,利弊共存。
因而,我国刑法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形成了综合性的、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问效力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综合原则,具体内容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为基础,同时有条件地行使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第六版超详细
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三节:刑法的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②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直接关系到政权和制度的巩固及社会生活的正常与繁荣,因此,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因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人权。
④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两种分类:(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二)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①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
②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复习版(法条注释版):刑法1-89条注释
刑法总述篇(第一条到十二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一般认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于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当秉持分析、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下则以刑法条文为主,以注释为辅,具体帮助刑法课程的复习。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1、法条列举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它兼具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产生于1979年,1980年正式施行。
1997年对刑法作出了大修改,从而实现其统一性与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与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也从此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其任务在第二条已作表述,从主权政权到制度,再从经济基础到公民权利,最后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和建设前景的角度,不可谓不完整。
刑法在章节设置上,分为编章节条款项六级结构。
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有六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虽未明示而依目的属性与逻辑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条列举第三条【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刑 法 学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犯罪
刑法概述
刑事责任 刑罚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体现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法律性——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方法、
作用
三、刑法体系
狭义——刑法典 广义——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明文规定的原则
一个故意 一个行为 数个罪名 包容关系 与想象竞合犯区别 处罚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结果加重犯
概念
法律特别规定 基本犯罪 处罚原则 罪名 加重处罚
重结果
5.转化犯
概念
法律规定
一定条件 转化 跟严重犯罪
典型——刑法典第269条
处罚原则
转化为抢劫罪
罪名——转化后的罪名
危害结果 心理态度 二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三、种类 罪过——故意 过失
四、犯罪故意 1.概念:明知 2.种类
直接故意:明知 间接故意:明知
希望或放任
希望 放任
五、犯罪过失 1.概念 2.特殊性:
法律明文规定 严重危害结果 只有完成形态 没有共同过失犯罪
一、犯罪客体 1.概念:刑法保护、犯罪行为侵犯、社
会关系 2.意义: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量刑
3.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十类犯罪划分的依据
直接客体
二、犯罪对象
1.概念:犯罪直接指向的对象 2.与客体的关系——载体
第五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2.特殊犯罪个人
一般条件 特殊身份条件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其各有局限性。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采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也采此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一)领域内的含义
1、领域:
2、领域内犯罪: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1、新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3、刑法施行后颁布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重罪普遍管辖,属人轻罪选择管辖。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特殊主体普遍管辖。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体现主权,兼顾一罪不二罚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重罪及双重犯罪性二个限制条件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案例1:
麦克唐纳系外国国籍,2005年来中国,在某市外国语学院担任英语教师。
麦克唐纳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情报,并窃取了我国大量的机密文件。
某市国家安全机关于2007年11月将麦克唐纳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了一批机密文件。
麦克唐纳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麦克唐纳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2:
2007年10月6日晚,我国公民金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我国一邻国某地,抢劫该国公民某甲一根金项链。
11月5日,金某又携带菜刀窜到该国境内,持刀威逼小学生某乙欲行强奸,被过路群众发现后逃回我国。
12月21日凌晨,金某再次携带菜刀窜入该国某一养鸡厂,持刀威胁并抢劫了该国公民某丙的一块手表,被人当场抓获。
后被引渡
回国归案。
问:我国法院对金某的犯罪行为有无管辖权?
案例3:
某甲系F国留M国学生。
2007年10月19日,某甲在M国某大学跳舞时,同中国留M国学生某乙因为争夺舞伴而发生口角,某甲心存不满,欲伺机报复。
11月20日,两人又在舞场相遇,某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冲向某乙,向某乙腹部猛刺一刀,某乙当即昏倒在地。
某乙立即被送往医院,经查发现其肝部被刺掉一块(重约55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晚死去。
问:
1、某甲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
法?
2、有哪几个国家有刑事管辖权?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即时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
2、隔时生效: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
施行。
我国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并公布后,新刑法典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其基本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明示废止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默示废止
三、刑法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不同规定: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
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处刑较轻的把握)
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案例:
被告人吴某,男,22岁,汉族,农民。
1997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吴某在夜间趁当地乡镇企业服装厂青年女工下班孤身行走之机,采取尾随的方法,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将青年女工挟持至偏僻处,进行猥亵,作案多次。
1997年9月18日夜,当被告人企图再次作案时,被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1997年11月,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
问题:
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流氓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应适用原刑法还是应当适用新刑法?
简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
刑法对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的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前,而本案的审判在1997年10月1日后,因此,对本案的审判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还是新刑法,就必须要看旧的法律和新刑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旧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根据新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不管是旧刑法还是新刑法,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追诉,但是新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要低于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的法定刑,因此,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被告人吴某定罪量刑。
案例:
199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去山中打野鸡,遍寻野鸡未果,遂拎枪下山。
在返回途中,遇见被害人胡某迎面走来,胡某问陈某:"野鸡打到没有?"陈某回答:"未打着。
"二人说话时,陈某右手拿着枪,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
由于被告人陈某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霰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某头部,胡某中弹后当即倒地不起。
陈某即与他人将胡某急送医院抢救。
陈某从医院回来后,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胡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也认定陈某犯有过失杀人罪,拟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判决尚未作出,此时新刑法施行。
问:陈某的行为是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
79年刑法第133条: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97年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思考题:
1、我国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有哪些具
体规定?
2、什么是溯及力?世界各国立法例对溯及
力问题采用哪些原则?
3、我国刑事法律是怎样解决溯及力问题
的?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