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号文里的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工硕教指委[2013]5号 关于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活动的通知工硕教指委[2013]5号各培养单位: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以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专业学位中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的一种学位类型。
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中西部地区和国防军工部门培养了一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事实证明,工程硕士已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研究,决定继2005年首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活动后,于2013年,在全国各培养单位中开展第二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活动。
请各培养单位于2013年6月28日前(以邮戳为准,逾期未递送将不予接受),按照“关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办法”,将“参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表”和有关书面材料递送教指委秘书处。
同时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的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传至gcss@,电子文件名称要求是:T+培养单位代码+参评人姓名.doc。
附件一:关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办法附件二:参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表附件三:首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供参阅)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抄送:教指委全体委员、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长附件一关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办法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二○一三年三月一日为进一步做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总结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以来所取得的成就,表彰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表彰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
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三、试点地区分局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试点方案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后,报送总局核准。
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指导意见》指导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密切跟踪,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客户月报表》及《客户收/支国别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1、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5号(总第161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289项的公告
39925-2013
LY/T 2098-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腊梅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16
39926-2013
LY/T 2099-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枸杞属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17
国家林业局
71
39981-2013
LY/T 1371-2013
原木归愣
LY/T 1371-2002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72
39982-2013
LY/T 2150-2013
竹窗帘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73
39983-2013
LY/T 2151-2013
红树林控制米草属植物技术规程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51
39961-2013
LY/T 2131-2013
山核桃生产技术规程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52
39962-2013
LY/T 2132-2013
猴头菇干制品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66
39976-2013
LY/T 2146-2013
古建筑木构件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及腐朽分级
2013-03-15
2013-07-01
国家林业局
67
39977-2013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一)2013年安装任务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
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
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关于设立市委督导组的通知-卫党办发[2013]5号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关于设立市委督导组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关于设立市委督导组的通知(卫党办发〔2013〕5号)中宁、海原县委,沙坡头区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决定设立市委督导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项工作的督查指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6个督导组,其中县(区)督导组3个、专项督导组3个。
(一)沙坡头区督导组组长:刘XXX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徐明山市规划管理局调研员成员:陈生林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调研员田玉林市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吴佳伟沙坡头区党工委办公室干部(二)中宁县督导组组长:王学宽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副组长:张静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成员:杨松林市直机关工委调研员陈玉清中宁县政协副处级干部梁亚楠中宁县委办公室干部(三)海原县督导组组长:冯旭东市政协副主席副组长:常占国市工商联主席成员:杨新民市统计局调研员马志贵海原县政协副处级干部杨爱军海原县委办公室干部(四)重点项目督导组组长:刘林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穆俊强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成员:杨建国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姜万元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王爱强市发改委交通能源与行业区域协调科副科长(五)信访民生督导组组长:蔡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张学琪市残联理事长成员:陆三平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李忠绪市民政局副调研员杨麦生市纪委(监察局)第五联合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六)党建作风督导组组长:刘锦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白军利市文体广电局党委书记成员:李汉荣市纪委(监察局)第六联合派驻纪检组组长、市卫生局党委委员李绍云市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副主任康晓伟市委组织部组织二科副科长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督查室主任兼任,市委督查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的通知-豫交办文[2013]5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的通知(豫交办文〔2013〕5号)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2013年8月23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制度为加强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范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总责,在厅办公楼集中办公的各单位、处室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或者个人是直接责任人。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排查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三、加强门卫值班工作,工作人员一律凭证进入机关前后大门和办公楼。
来厅联系工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或取得联系后方可进入。
四、各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期间一律不准带小孩,夜间不准将亲戚朋友带入办公大楼逗留或住宿,办公室无人和下班期间须关窗锁门。
五、各单位、处室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不准超额存放现金。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大量款项和贵重物品,防止被盗;机关大楼和院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不准乱拉电线,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骑自行车出入机关大院门时应主动下车。
机动车辆凭出入证或经登记后进入大院,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禁止鸣喇叭。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第二批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第二批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第二批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年2月7日财关税〔2013〕5号)
江苏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南京海关、深圳海关:
经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享受新型显示器件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两家企业,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二、有关免征进口关税的原材料和消耗品清单以及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等事宜,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办理。
——结束——。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5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
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5号――关于进⼀步明确保健⾷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号: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5号颁布⽇期:2013-08-23执⾏⽇期:2013-08-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进⼀步明确保健⾷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加强和规范保健⾷品再注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保健⾷品注册管理办法(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进⼀步明确如下:⼀、申请⼈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2013年9⽉1⽇起,保健⾷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中增加“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内容。
此前受理的,申请⼈可根据需要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到原受理部门换取增加相应内容的受理通知书。
⼆、对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再注册申请的,申请⼈应提供书⾯说明,经所在地省(区、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函报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省(区、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进⼝产品批准证书申请⼈应直接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受理服务中⼼⽅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
⽆客观原因逾期或超过批准证书有效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应熟悉并掌握保健⾷品再注册各项规定,积极做好保健⾷品再注册有关准备⼯作,及时提出保健⾷品再注册申请和提交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
四、申请⼈应当在⾃批准之⽇起6个⽉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产,此前的产品允许销售⾄保质期结束。
五、各省(区、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加快开展保健⾷品再注册的受理⼯作,抓紧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技术审评部门。
保健⾷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及时安排保健⾷品再注册相关检验检测⼯作。
特此通告。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8⽉23⽇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3.08.2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1日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赔偿费用是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省级赔偿义务机关,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特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
每年度的赔偿费用金额,由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年终结余部分收回预算。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3]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并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预算单位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分工负责。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三)客观公正,规范程序。
按照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指标科学、方法合理。
(四)强化问责,重在激励。
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运作程序和评价体系,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一)确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要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抗坏血酸钠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国家卫计委公告2013年第5号)
抗坏血酸钠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国家卫计委公告2013年第5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告
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抗坏血酸纳等8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
特此公告。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抗坏血酸纳等 8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表1 4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表2 1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表3 3 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其他类别食品添加剂
附:抗坏血酸钠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添加剂.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的通知-浙政发函[201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浙江水利水电学
院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的通知
(浙政发函〔2013〕5号)
省教育厅、省水利厅: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的函》(教发函〔2013〕3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同时撤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的建制。
学校升格后管理体制不变。
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
要根据需求调整结构,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首批设置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绘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人力资源管理等6个本科专业。
今后学校专业的调整和增设,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的支持力度。
学校要按照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和水平。
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对学校办学情况的评估。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
——结束——。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核查2011年补贴机具出厂编号重复问题的通知-苏农机行函[2013]5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核查2011年补贴机具出厂编号重复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核查2011年补贴机具出厂编号重复问题的通知(苏农机行函〔2013〕5号)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相关农机企业:近日,国家审计署调阅审核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发现我省“同种补贴机具购置者不同但出厂编号雷同”问题,具体有两方面表现:一是省内不同购机者购置的同种机具,其出厂编号完全一样;二是我省享受补贴的机具,在外省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相同出厂编号机具。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通知要求,请根据2011年重复补贴机具核查表(见附件)中所涉及企业、农户出厂编号雷同问题,查找原因,说明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逐台核实,查找原因。
重点核实机具在位及使用、出厂编号等情况,认真梳理,如实填写核查表备注栏(见附件),并附书面及影像等证据(影像资料要清晰)于2月5日前上报省局。
相关农机生产企业要查找原始数据资料,提供发货清单、销售发票台账复印件等,并说明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加盖企业章印于1月30日前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人:王琨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业发展处;邮编:210024。
附件:2011年出厂编号重复补贴机具核查表(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13年1月25日——结束——。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5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3日新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一、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1.5 适用范围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协调指挥机构及职责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专家组职责2.4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5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6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三、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四、应急响应4.1 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4.2 应急响应启动4.3 响应程序4.4 指挥和协调4.5 应急处置4.5.1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4.5.2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4.5.3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4.7 群众的安全防护4.8 环境检测、分析与后果评估4.9 信息发布4.10 应急结束五、应急保障5.1 通信和信息保障5.2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5.3 应急队伍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医疗卫生保障5.6 治安保障5.7 技术储备与保障六、宣传、培训和演练6.1 宣传6.2 培训6.3 演练七、附则7.1 预案管理和更新7.2 制定与解释7.3 预案实施八、附件一、总则1.1 目的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紧急通知-粤教装备函[2013]5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紧急通知(粤教装备函〔2013〕5号)各高等学校: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关系到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发展。
最近一段时间,兄弟省市个别高校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充分说明实验室安全管理一刻也不容松懈。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扎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的监管,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和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尤其是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的运送过程和用剩物品、药品处理等环节的管理,严防丢失、被盗,确保安全使用与合法使用。
四、加强实验室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的培训,严格执行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与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实验室每位在岗人员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福州市监察局关于聘任福州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的决定-榕监综[2013]5号
福州市监察局关于聘任福州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的决定正文:---------------------------------------------------------------------------------------------------------------------------------------------------- 福州市监察局关于聘任福州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的决定(榕监综〔2013〕5号)市直各派驻监察室、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推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福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定》,经研究决定,聘任刘安迪、陈居虹、林晓东、林鸿榕、孙存惠、陈功、林无、姚秀斌等8位同志为福州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
聘期三年,自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
附:《福州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名单》福州市监察局2013年7月12日福州市监察局第九届特邀监察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党派联系电话刘安迪男市政协常委,民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会副主委,福建恒通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民建139****7197陈居虹女市广电集团广播中心副主任中共137****8442林晓东男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中共139****9973林鸿榕女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中共158****0567孙存惠女仓山区侨联副主席、福建师大附小原教师致公党135****3379陈功男福建马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135****9000林无男台江区政协常委、民进台江工委主委、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原副校长民进131****6369姚秀斌女民建福州市委会文教委副主任、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民建135****5913——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郑政办[2013]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郑政办〔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
我市自1995年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接收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进行了妥善安置。
但在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方面,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地方退休退职职工发放地方性津贴补贴时,未能及时给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职退休职工发放;造成了地方退休退职职工临时性津贴补贴发放一次,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上访一次的现象。
为将国家有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政策落到实处,彻底解决地方接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后顾之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规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落到实处。
我市各级政府对行政或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给予的各种补贴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执行政策要做到“三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五河二中教职工评优细则(第三次修订)为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此细则。
总体思想:在校分管领导的统领下1、教务处评价与办公室、年级组评价相结合。
2、部门领导评价与群众、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
3、评价结果与个人利益相结合。
一、职业要求(20分,校办室、教务处评价)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守国法校规。
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学校、乐于奉献,注重团队合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1、教务处评价(10分)无故不上课一节扣2分,迟到、提前下课(包括考试提前离岗)每次扣0.5分,私自随便调课一次扣1分。
不团结同行,在学生或教师中间散布不利工作或有损团结言论,一次最低扣2分。
散布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有损学校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最低扣2分。
阅卷作假,私自改分,一科次扣4分。
酗酒上课堂,一次扣2分。
在课堂上抽烟,一次扣1分。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一次扣1分。
歧视或体罚学生,一次扣1分。
发现学生错误不予制止、教育,一人次扣1分。
未完成学期听课节数,少一次扣0.5分,弄虚作假搞听课录,一次扣2分。
集体备课或开会无故缺席,每次扣0.5分。
2、办公室评价(10分)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教职工例会、升旗仪式、总结表彰会等所有学校通知的活动)一次扣0.5分。
二、年级组常规管理:(30分,其中年级教师互评占10分,年级领导评价占20分)。
各年级组应根据年级常规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细则,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
三、学生评教(10分,教务处评价)以学生评教得分为准。
四、学科教学成绩(40分,教务处评价)1、以每学期统一考试为准。
期中评估成绩A,期末评估成绩B,本学期考试评估成绩:A×40%+B×60%。
2、分数的确定:以年级为单位,同学科同类型班级进行比较,以该学科最高分M为分母,该班评估成绩N为分子,按(N/M)×40,即为该班分数。
3、信息、音、体、美等学科教师由相关年级组和教务处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与工作实绩评分。
4、带多班的取其平均数;超班代课取满工作量较好成绩班级平均数。
五、加分因素(教务处评分)、1、学校组织全员大赛:一等奖1分,二等奖0.7分,三等奖0.5分。
2、教研组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5分(此项满分为5分)。
3、课题研究结题:省级10分,市级4分、校级1分(课堂领衔人和成员各占一半,均记平均分;同一课题不累计)。
4、当年任班主任的另加1.5分。
5、有特殊贡献者学校另行加分。
六、处室考评分数设定1、出勤30分(办公室评价:其中考勤20分,集体活动10分)。
2、处室自评40分(处室人员互评20分,处室领导评价20分)。
3、教师评价30分。
4、有特殊贡献者学校另行加分。
七、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1、违法违纪,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
2、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学生评价满意率连续两次低于60%(不到6分)且本人认识问题不到位,不接受学校处理。
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影响。
5、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收学生。
八、评优办法(校办室)1、以年级组、处、室为基本核算单位按人数比例计算评优指标(比例向教学一线倾斜),以考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
2、评优结果向超工作量或满工作量者倾斜。
3、县以上先进个人以考评成绩为依据在全校范围内产生。
本方案自2013年9 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4日五河二中教学成绩评估的暂行规定(第二次修订)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成绩和管理质量,彰显保量、培优、增质的重要性,褒扬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完善评估体系,特定本规定。
一、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评估办法1、评估分的确定:将年级总人数的80%按名次平均分为二十层,各班进入1~20层的人数计分如下:1~10层分别计30~12分,彼此相差2分;11~20层分别计10~1分,彼此相差1分。
2、绩效分:按评估分的算法,本次考试的评估分每高出或低于上次评估分一分,绩效分就增加或减少0.2分。
3、班级学科评估成绩的确定:本次考试的评估分加上绩效分即为该班该学科本次考试的评估成绩;实验班和普通班单独评定。
4、综合成绩的确定:以评估成绩为依据,带多班的取其平均数;超班数带班的取其达到满工作量所带班较好成绩的平均数;班级评估成绩为该班各学科评估成绩之和。
二、设奖范围班级数在六个(含六个)以内的设一、二等奖,班级数在六个以上的设一、二、三等奖,设奖范围为班级总数的50%。
任课教师在三人以内(含三人)的学科设一个奖,在三人以上到五人设两个奖,六人及其以上设三个奖,获奖人数原则上为科任教师的50%(单科单人任教的暂不设奖),两个奖以下不设一等奖。
既带实验班又带普通班的教师,分开考评,取较高的等次,不重复得奖。
三、标准每学期奖励一次,按期中评估成绩的40%、期末评估成绩的60%计算综合评估成绩排出名次,按每班400元的总数用于单科获奖教师和年级获奖班级。
班级奖金不低于总数的60%(主要用于班级所有教师),毕业班第二学期按高、中考成绩核算高、中考奖金,不按上述方案执行。
四、教务处应及时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总结及表彰,把拔尖和全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评估成绩在全校公布并打印下发。
2013年10月14日五河二中班级管理量化考评方案(第三次修订)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强化和规范班级管理,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对班级管理实行量化考评,特制定本方案。
一、由政教处负责的考评(80分)1、学生管理(65分)3、完成布置的工作(6分)对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拒绝接受的扣3分,工作任务没完成的扣1分。
二、由团委负责的考评(64分)1、值纪(38分)在校内的任何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分。
2、卫生(20分)每学期末在年级内评出十个等次(不足十个班的年级等次相应减少),一等得20分,每降低一个等次递减1分。
每个等次各占班级总数的10%。
团委代表学校随机检查扣分,由年级组派扣班级分数。
3、团委组织的活动(6分)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不认真组织参加的每次扣1分,不组织参加的每次扣3分。
三、由教务处负责的考评(50分)1、考试、课间操(含眼保健操)及一次性考评(44分)2、教务处组织的活动(6分)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不认真组织参加的每次扣1分,不组织参加的每次扣3分。
四、由总务处负责的考评(30分)总务处按照《五河二中班级公物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对班级公物实行考评管理,根据班级公物保管情况进行评定给分。
六、加分部分1、班集体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关处室负责考评)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2、学生个人代表集体参加的活动(有关处室负责考评)一等奖1.5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3、有突出文明行为的加1-5分七、几点说明1、在本考评方案中,总分值为300分(加分部分除外)。
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考评的项目,学期末计算好各班得分后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汇总统计出各班最后得分。
2、所有扣分项目,当单项分不够扣除时,一律从总分中扣除。
3、实验班和平行班分开算;一个实验班按14分计算;两个实验班按16、10分计算;四个实验班及以上实验班和和其它平行班一样计算,按平均分差计算。
4、同年级同类型班级在一起评比。
5、高三、初三第二学期教学成绩考评以高中考奖金额为标准排列名次。
二O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五河二中学生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每学期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及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期中占40%、期末占60%),设立“品学兼优学生奖学金”;同时考虑到普通班和实验班的区别,为激励所有班的学生又增设了鼓励奖。
具体情况如下:1、奖学金奖:奖励人数为年级总人数的10%,按2%、3%、5%的比例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2、鼓励奖:普通班每班2人,实验班每班1人(不重复),享受三等奖学金待遇。
注:此条已经2012年3月6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优秀学生奖每学期进行一次总评,以精神奖励为主并张榜公布。
1、学习成绩优秀奖以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按期中40%、期末60%的比例计算学期总成绩,表彰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习成绩优秀奖设一、二、三等奖,人数分别取年级总人数的4%、8%、12%(不包括获奖学金的学生)。
2、学习成绩进步奖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与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相比有较大进步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3、优秀学干、优秀团员、五好学生奖(按政教处、团委奖励办法执行)。
4、特别荣誉奖在学雷锋做好事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为二中发展赢得良好声誉的,学校将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2013年10月14日五河二中优秀团支部(少先队)考评细则(第一次修订)为了激励班级团支部的工作热情,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校园管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对团队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进行表彰,经校党总支同意,特制定五河二中班级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考评细则。
年级组考评部分:(50分)一、班级日常卫生(20分)各年级自行组织人员检查每天班级卫生打扫情况,每周校团委将各年级的检查结果汇总后予以公布。
学期末分年级将班级卫生评出十个等次,一等20分,每降低一个等次减1分。
不足十个班的年级第一名得分为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各年级独立评分,年级间分数互不影响。
二、卫生区值日(20分)年级组根据本年级各班在环境卫生区值日时的工作态度、打扫是否清洁、班主任是否到场督促等情况,在学期末,对各班评分,分数在0—20分之间。
三、工作态度(10分)年级组根据平时各班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时的工作态度以及完成工作的情况,在学期末,对各班评分,分数在0—10分之间。
校团委考核部分:(50分)一、团组织建设(10分)1、健全班级团组织,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内的团员,按时交纳团费,每学期,按实际情况对各班评分,满分为10分。
无团支部书记或有5人以上团员不缴纳团费,此项不得分。
2、初一年级各班不设团支部,但各班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少先队员申请加入共青团,在学期结束完成此项工作的得10分,未完成者不得分。
二、团组织活动(20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班长、团支部书记按时参加团委召开的相关会议,每学期,按学生参与情况对各班评分,满分为20分。
无故不参与学校安排的活动、团支书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校园执纪(20分)班级有同学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园内乱扔垃圾、从窗口乱抛杂物、破坏校园环境等不文明行为的,一次扣1分;在校园内吃瓜子、随意丢弃瓜子壳的一次扣5分。
加分部分:所在班级的同学,有参加下列活动的,为班级加上相应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