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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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第13卷第2期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Tax College of Yang Z Hou Universit y
J un.2008
V ol.13,N o.2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与税收政策
张光文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 225007)
摘 要:运用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是党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建议提出的基本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包括支持价格政策和限制价格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要充分利用并完善现行税制的政策和机制功能,二是要完善并构建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税。
关键词:循环经济; 价格政策;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465(2008)02-0023-04
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并提出要“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从资源环境是支撑人类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一根本认识出发,通过“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使所有的物质、能量在这个永续的循环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从而实现用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循环经济模式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与税收政策,是要通过价格和税收机制和杠杆的调节作用,使资源产品的利用效用最大化,使可再生资源能得到重复循环的使用,使生态环境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或净化。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包括支持价格政策和限制价格政策两大类。我认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必须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资源的初次利用的价格调节和可再生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调节。支持价格政策主要适用于可再生资源重复利用鼓励和补偿,这种可再生资源作为要素包括两类形式:一是经过治理污染后净化过的环境,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更新后的生活空间;二是物质的再生资源可作为再生产投入的原材料。可再生资源的重复利用在再生产过程中无疑是增加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支持价格政策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使可再生资源重复利用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得到生产经营利润的鼓励和补偿。可再生资源重复利用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对资源的再利用,本身会产生附加的经济效益,如工业废水经过处理的循环利用、糖类生产企业生产糖以后的甘蔗渣用来造纸等。这类企业在生产主产品的过程中,又附带促成资源的再生,并利用再生资源生产出产品,本身会有较好的经济效应,价格政策的作用应起到鼓励的作用。另一种是以购进或以自己处理方式获得可再生资源为基础的生产企业,由于资源再生过程中成本因素,会导致以可再生资源为基础的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企业的生产效益会受到严重影响,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要使全社会都能够积极参与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事业中,应当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使这类企业具有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经济基础。
收稿日期:2008-03-10
作者简介:张光文(1956-),男,江西进贤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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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支持价格政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对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对资源再利用生产的产品,主要通过贯彻按质论价政策。按质论价实质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价,由于这类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当其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按质论价本身就可以给这类企业带来超额利润,进而可以推动这类企业创新和利用再生资源的机制的形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企业,考虑到再生资源的成本,则需要利用价格补偿的政策机制,以保证这类生产企业能获得正常的利润支持。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价格补偿的方式应区别对价格的管理的方式不同而不同,对国家直接管理的商品,凡是以成本高的再生资源作为原材料而生产的,可以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由国家采取“软比”或“软比加照顾”的政策措施,直接制订出高于同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最终环节的价格水平,以使这类商品从生产到流转环节都能得到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大体相同的利润。对国家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可以视该商品在市场的稀缺程度而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措施,对由于资源稀缺而又导致商品稀缺的,国家可以制订一个较高的价格浮动幅度;对于资源丰富而且再生资源获得的途径轻便容易或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的商品,国家可以规定一个较小的浮动幅度,达到在鼓励对再生资源利用的同时,又能起到稳定人民基本消费品价格的双重目标。对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商品,由于市场竞争导致的最终产品价格,可能造成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高成本形成对利润的挤压,抑或是最终产品价格不足于弥补利用再生资源的成本,国家实施的补偿价格政策要结合财政税收政策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限制价格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认为应主要是运用在对资源和资源产品初次利用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方式上。其作用方式,一是国家根据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对那些生产过程中通过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生产产品的企业,要通过国家直接制定价格或行政、经济手段干预的办法,使这类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中同类产品价格水平,所耗费的成本不能通过价格得到补偿,最终放弃不当的生产方式,以达到保护和治理环境的目的。二是对高污染的生产企业,收取高于以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市场均衡为条件的环境补偿费用,加大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价格弥补不了企业的成本支出,最终放弃不当的生产方式,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体系中,涉及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政策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生态目的的税种,要构建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系统,我认为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充分利用并完善现行税制的政策和机制功能
所得税政策。对于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企业,对于基础原材料和能源产品生产的行业,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减征所得税的优惠,着力加快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有利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型的新兴产业,如经济型轿车、新型建材、制品开发等,实行更改投资的退税政策,以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也可以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和投资抵免政策,在抵免掉全部投资后,再继续给予定期减免税待遇,保证投资者能够较快地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的投资报酬。所得税的的优惠适用范围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盲目建设、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规模不经济、科技含量低的企业不应给予低税率照顾。
商品劳务税政策。充分利用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政策,对于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企业,生产有困难的,可以将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列为退税的范围。
适当扩大消费税的范围,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国家限制使用的产品提高税率。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生产性投资,并通过调整消费结构来引导产业结构。
资源税政策。总的目标上应是强化和健全功能,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应合理定位和拓展资源税的功能,在强化现有的调节级差收入和保护资源功能的同时,强化补偿的功能。基本目标是强化收入分配功能,形成相当的收入规模和补偿功能;强化调节级差收入功能,形成动态调节机制,增强调节的灵活性;强化保护资源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抑制资源浪费。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出发,资源税完善的思路,主要应着重于的几个方面的改革。首先,是改变资源税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销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其次,调整资源税征收办法,将税额(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额标准。再次,要完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加强我国矿产资源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有序、科学、节约开采现有有限的矿产资源,保护开采资源企业在资源开采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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