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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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国办发2001 14号

国办发2001 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2-14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

对于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篇一: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事实意见】附件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干部,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8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把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两项工作的推进节奏,做好统筹衔接工作。

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政策,不得自行突破。

要加强引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浙江省人事厅来源:浙人退[1994]85号点击数:475 更新时间:2003-8-7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例如:某技师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32元<(262十45)÷70%×30%>。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02•【文号】人退发[1992]3号•【施行日期】1992.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您们好。

我们是系统内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在同行业中一直处于最低水平。

省联社和县商行对我们多年的呼声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县农商行虽在近两年增点福利,也是杯水车薪,比同业同行少得可怜。

为维护我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迫切请求领导对照有关规定及相邻同行同业水平,尽快解决养老生活待遇低下问题,其理由是:一、应参照享受农业银行退休人员同等养老待遇水平。

纵观历史,xx年前县人行营业所与农村信用社合署办公,xx年——xx年农行管理信用社,xx年同农行脱离关系至省联社成立初期,信用社职工(包括退休)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同银行一致的,属于事业单位标准。

但省联社成立后不久,对在职领导和员工工资福利节节攀升,年年增加。

而对退休人员不管不问,当成额外包袱负担,现在农行退休的每月生活补助近xx元,其他福利费5、6千元,我们去年人平才3900元,“本是同根生,相差何太殊。

”二、增加养老补助福利费有文有据可凭。

如。

中办发[xx]16号文第六条讲“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

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盐城市盐人社[xx]510号文件(此件不公开)讲:对市其它事业单位离退体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该文附表(2)中,如30-39年工龄补贴标准:科员每月2439元,办事员2334元。

目前,人行、农发行、江苏银行,城商行已参照此执行了。

农业银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虽略低,但正逐年增加。

向此标准靠近。

我们农村信用社原也是事业单位,理应执行事改企退休养老补贴之规定。

三、对照毗邻淮安市农商行有例可鉴。

最近我们调查了淮安、金湖、涟水、盱眙4区、县农商行,退休人员从xx年起均实行工龄生活补助,即退休人员在职时工龄每年每月发20元,退休后每年每月发15元。

而且其他福利都在7-8千多元不等。

淮安市也属苏北欠发达地区,他们能发,我们盐城建湖不比淮安差,我们也应该执行这个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
“新人福字[1996]16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自治区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 定:因病、因公、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退职的,需经政府人事、 劳动部门进行鉴定后,统一审批。未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同 意,各单位不得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第五页,共五十页。
二是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gé〃mìng)工作年限或 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 能力的。
三是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页,共五十页。
3、退职规定。
104号文件规定,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和经鉴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 形式,即公务员不实行退职制度,只实行退休制度,因病丧失了工作能力的 可以直接退休。因此,104号文件规定只选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 (shì yè dān wèi)的工作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的标
第九页,共五十页。
准,执行的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48号文件规定,机
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rényuán)退休,退休费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 计发,即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 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 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 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机关的工人和事业单位的干部、 工人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调整方案。

本文将从提高养老金水平、优化福利待遇和完善医疗保障三个方面来探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

首先,应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普遍偏低,难以应对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

因此,要通过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可以考虑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缴费情况,合理测算养老金的发放额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还可以引入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下,能够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以应对高涨的生活成本。

其次,应当优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离退休人员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与其贡献相匹配的福利待遇。

可以考虑为离退休人员提供补贴和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关爱和照顾,提供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服务。

特别是对于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扶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尽可能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再次,应当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体系。

随着年龄的增长,离退休人员的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医疗保障。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同时,还应该加大对离退休人员医疗服务的补贴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负担得起地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可以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开展定期健康体检和健康宣教,提高他们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应当包括提高养老金水平、优化福利待遇和完善医疗保障三个方面。

通过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优化福利待遇,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可以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解决我省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7月起适当增加其生活补助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3年9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工人),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5元。

二、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在中教五级、四级和小教三级、二级的教师和相应工资级别的离退休干部(无工资级别的按当时的相应工资额,下同),1993年工资改革中增加的离休费低于140元、退休费低于130元的,按140元或130元补足;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七级、六级和小教五级、四级的教师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增加的退休费低于95元的,按95元补足;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在中教八级、小教六级的教师和相应工资级别以下的退休干部,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增加的退休费低于73元的,按73元补足。

三、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增加离退休费和此次增加生活补助费的政策,不涉及其他待遇。

四、各单位此次增加的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并相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基数。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结束——。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黔府发[1996]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黔府发[1996]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6年4月9日黔府发〔1996〕1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已印发给你们。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范围(一)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1995年10月起按照本文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二)1995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列入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三)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原工资享受40%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列入增加退职生活费的范围。

(四)对1993年10月1日以来,受到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及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列入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范围。

二、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一)机关离休人员以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含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后本人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上一个档差增加离休费,增加一档差额后活津贴相应增加(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津贴占工资构成比例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计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湘政办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54号2001年11月1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国家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的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18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00元。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125元,退休的115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休的105元,退休的95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80元。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辽民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7〕2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同分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推进省民心工程建设,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2.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

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

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1.此次精简职工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继续按辽政办发〔2008〕8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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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保障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退休人员。

除义务教育学校外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执行时间
机关从2011年1月起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起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起执行。

对2011年12月底前月份进行一次性补发。

三、生活补贴标准
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一,事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经费渠道
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对2011年底前按节发放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发放结算。

五、相关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都列入生活补贴项目中。

规范后月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提高后“月生活补贴”由原省定生活补贴、市定生活补贴、各种补贴、省定岗贴、误餐补贴、保留一级补贴、浮动物贴(100元)、通讯补贴、“月生活补贴”(为原09生活补贴与此次月生活补贴增资额之和),共9项组成。

增资后,暂在退休费发放单中增加一栏“月生活补贴”项目。

各单位不准对退休人员另列发放项目。

离退休费项目的合并工作等下一步再具体布置。

增资额不计入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当年退休人员从退休费起薪之月起享受相应的月生活补贴;当年退休死亡人员按在世实际月份补发月生活补贴。

3、退职人员按同职级退休人员的90%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4、今后各单位不得在规范生活补贴外再另行发放其他补贴。

五、审报方法及要求
根据工资软件操作要求,上报各类审批表。

审批时,携带原审核准确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对表》及《上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变动情况记录表》,报送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报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科审批,要求各单位在元旦前结算发放到位。

(12月24日、25日工资福利科继续上班审批)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虞市机关(参照)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注: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同职级标准的90%计发。

上虞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注: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同职级标准的9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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