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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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为逐步规范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基金以外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单位及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养老金计算、调整办法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的原正式职工,可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企业补贴。各单位已离退休的原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补贴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二、企业补贴的内容

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是指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以货币形式为离退休人员另行支付的各类养老金,包括定期支付的统筹外津(补)贴、各种补差养老金、一次性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单位供款部分)以及单位出资投保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规范企业补贴的原则

(一)适度提高。根据各单位现支付的补贴水平,在有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使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均有适度提高。

(二)逐步规范。各单位现有的各种补贴均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实现规范管理,不能一次全部纳入标准的,部分补贴可暂予保留,以后逐步规范。

(三)体现效益。企业补贴的发放要与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相联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足额发放,效益不好时应减发或停发,经营性亏损的单位不能发放企业补贴。

(四)分层实施。总部根据有关情况核定各单位企业补贴总量,各单位在总部核定的总量内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企业补贴总量的确定

(一)总部以核准的 2003年企业补贴实发数额为基础,计算单位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并分档确定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 100元及以下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300元;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在 100元至200元之间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 400元;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 200元及以上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 200元。

(二)根据规范后的企业补贴平均水平和 2004年 9月 30日离退休人数核定各单位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总量。

五、企业补贴的计发

(一)各单位根据总部核定的企业补贴总量,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各级(类)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水平。个人本次企业补贴增加额最高不超过平均每月 500元,最低不低于平均每月 100元。

(二)企业补贴的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本意见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离退休时已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含单位出资投保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下同),在执行新标准时,应分 10年逐步冲减已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中的单位供款部分。

(三)本意见实施后,建立企业年企(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员工退休时,可以在规定的企业补贴月度水平和个人帐户单位供款部分的

1/ 120之间择高执行。按企业补贴标准执行时,所需资金先由个人帐户单位供款部分储存额支付。

(四)执行按本意见确定的企业补贴标准后,各单位原定期发放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不能停止执行的要相应冲抵企业补贴标准。

(五)离休人员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企业支付部分)与规范后的企业补贴可择高执行,但不能重复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时,企业补贴亦同时停发。

(七)离退休人员违规违纪或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扣减或停止执行企业补贴。

六、资金列支渠道

各单位离退休人员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按总部财务部门规定的渠

道列支。

七、其他

(一)各单位企业补贴要严格控制在总部核定的数额以内,不得自行提高补贴水平,也不得在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补贴以外再另行建立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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