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额外补贴的财税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 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企业在给离退休人员发放额外补贴时,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 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额外补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不得扣 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27行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中进行调整。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额外补贴的 财税问题
企业为做出贡献的离退休人员额外发放各种类型的补贴, 这些补贴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企业在支付这部分补贴时,需 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一、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一、企 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 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 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 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 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13•【文号】劳险字[92]15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部发[1995]325号、劳部发[1996]346号、劳部发[1997]226号等文件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13日劳险字(92)15号)《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
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是公司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离退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司与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因工伤劳动能力评定不合格或因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职工遇到企业改制、破产、停业等情形裁减职工备案后退出职工队伍转为离退休人员、因其他原因与本企业断绝劳动关系并领取企业离退休金的人员。
三、权利保障1. 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享有企业的集体福利待遇,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
2. 资源使用离退休人员可以使用公司的某些资源,如体育馆、阅览室等公共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3. 告知权公司应及时向离退休人员告知公司重大政策、发展战略,以及相关制度等。
4. 咨询权离退休人员有权咨询公司的相关事务,包括福利待遇、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等。
5. 评价权公司应当尊重离退休人员对公司工作的评价,鼓励离退休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义务要求1. 资料更新离退休人员应当定期更新个人信息,并配合公司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2. 遵守规章制度离退休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3. 认同公司文化离退休人员应认同公司的文化理念,不得对公司进行“破坏性行为”,如诽谤、污蔑、攻击等。
4. 协助公司工作离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工作。
五、管理流程1. 信息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更新离退休人员的信息。
2. 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开设专门的离退休人员咨询服务台,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所需信息和服务。
3. 公示制度公司应当定期向离退休人员公布公司一些重要信息,包括公司工作动态、政策、制度等。
4. 反馈处理公司应当建立离退休人员反馈处理机制,对离退休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2.23
•【字号】大人社发〔2017〕62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
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6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社保中心、市退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文件,加强基金支付管理,现将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起,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的通知》(大劳发〔2003〕19号)规定执行,即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给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离休人员遗属采暖费补贴不在企
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当地自行确定支付渠道解决;已建立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离休人员的全部采暖费补贴由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3日。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18-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劳字〔2004〕22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过渡年金管理办法》(人事〔2010〕345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细则》(人事〔2012〕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享受对象包括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
其中:(一)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包括:1.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离退休人员;2.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退休、且符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人劳字〔2004〕220号)规定、并参加了企业年金的合同化员工。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二)职责明晰,流程通畅;(三)发放准确,资料完整;(四)严格监督,资金安全。
第四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标准是按照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离退休时的岗位级别和退休时间确定,具体标准由中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2)。
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时间与养老金发放时间同步。
第五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工作在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意年金系统)中统一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层级和管理权限,完成相关操作和审批事项。
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养老金计算、调整办法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的原正式职工,可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企业补贴。
各单位已离退休的原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补贴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二、企业补贴的内容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是指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以货币形式为离退休人员另行支付的各类养老金,包括定期支付的统筹外津(补)贴、各种补差养老金、一次性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单位供款部分)以及单位出资投保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规范企业补贴的原则一)适度提高。
根据各单位现支付的补助水平,在有蒙受能力的前提下,使离退休职员补助水平均有适度提高。
二)逐步规范。
各单位现有的各种补助均应按有关划定逐步实现规范管理,不能一次全部纳入标准的,部分补助可暂予保留,以后逐步规范。
三)体现效益。
企业补助的发放要与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蒙受能力相联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足额发放,效益不好时应减发或停发,经营性亏损的单位不能发放企业补助。
四)分层实施。
总部根据有关情况核定各单位企业补贴总量,各单位在总部核定的总量内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企业补贴总量的确定一)总部以核准的2003年企业补贴实发数额为基础,计算单位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并分档确定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100元及以下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300元;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在100元至200元之间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400元;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200元及以上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200元。
二)根据规范后的企业补贴平均水平和2004年9月30日离退休人数核定各单位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总量。
五、企业补助的计发一)各单位根据总部核定的企业补贴总量,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各级(类)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水平。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冀劳社办[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冀劳社办[2006]13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企业:今年,我省相继发文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对部分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暖期内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问题。
按照“一个取暖期内,不重复享受取暖补贴”的原则,取暖期开始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额发放取暖补贴;取暖期内退休,在取暖期开始时已按在职人员一次性领取了取暖补贴的,不再按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重复发放;按企业在职人员领取的取暖补贴低于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可补齐到规定标准。
二、关于洗理费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1月起每人每月加发6元洗理费,并作为基本养老金处理。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出一定比例补贴调节金后再另加6元洗理费,按新办法计算出调节金后不再另加任何费用。
三、关于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
根据冀劳社[2006]14号文件要求,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适当增加了离(退)休金,对于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按照劳社厅函〔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一月份为离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
考虑到本次属跨年度调整,所以在此问题处理上可按以下办法办理:2003年、2005年增加的离(退)休金,2003年、2005年当年不计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也不补发,但可以分别计入次年(2004年、2006年)的计发基数并给予补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新人社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49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纪发〔2010〕4号)及《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就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一、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贴按乌鲁木齐地区统一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发放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为:省级26517元(2210元/月),厅局级23058元(1922元/月),处级20034元(1670元/月),科级及以下18900元(1575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800元(1400元/月)。
二、鉴于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已于2009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94号)要求发放了补贴待遇,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各职级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补贴待遇按新标准执行,原发放水平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进行审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试行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试行意见篇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xx]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xx年11月17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
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1.07【实施日期】2008.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中央、国务院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统一归并各企业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项目。
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后行业及企业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三、规范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
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基础上,先确定近期标准,以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补贴水平。
起步阶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为:(一)规范后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包括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暂统一按照省直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12.19•【文号】国发[1989]93号•【施行日期】1989.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国发(1989)93号)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企业的工作任务很重,困难也比较多,妥善处理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对于促进生产发展,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安定团结,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的领导,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顾全大局,不要相互攀比;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其是,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务院:按照“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今年的工作部署,现对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安排和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应积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要实行工资总额总包干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挂钩办法应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挂钩指标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并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效益;挂钩的工资基数不合理的在一九九0年要适当调整。
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18-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工作,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劳字〔2004〕22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过渡年金管理办法》(人事〔2010〕345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细则》(人事〔2012〕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享受对象包括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
其中:(一)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包括:1.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离退休人员;2.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退休、且符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人劳字〔2004〕220号)规定、并参加了企业年金的合同化员工。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科学管理,规操作;(二)职责明晰,流程通畅;(三)发放准确,资料完整;(四)严格监督,资金安全。
第四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标准是按照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离退休时的岗位级别和退休时间确定,具体标准由中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2)。
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时间与养老金发放时间同步。
第五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工作在中意团体年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意年金系统)中统一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层级和管理权限,完成相关操作和审批事项。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本医院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物质待遇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管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发放第一节离退休工资核算1.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级别、工龄、职务等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2.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核算重要参考离退休人员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料子,确保核算准确、公正、合理。
第二节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1.离退休人员工资每月依照规定时间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月末前。
2.工资发放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离退休人员可以依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方式。
第三节工资调整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会随着国家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应经过相关程序,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一节医疗保障1.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含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
2.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医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方式,亦可选择医保自费账户支出方式。
第二节购房和安居补贴1.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可依据本医院相关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2.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居住情况和经济情形,医院可以依据相关政策予以适当的安居补贴。
第三节养老金补贴1.针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发放。
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章纪律和权益保障第一节纪律要求1.离退休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2.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与医院利益冲突的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乐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节权益保障1.医院将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代表座谈,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看法,乐观解决问题。
2.医院将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对任何侵害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离退休工作意见
离退休工作意见离退休工作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退休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离退休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正确的离退休工作方针和政策,促进离退休干部的优秀品质和工作成就的继承和传承,有利于发挥广大离退休干部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和作用,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深化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 保障待遇离退休人员的经济待遇是他们享受离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经济保障政策,加强社保基金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确保离退休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离退休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离退休工作法律法规体系。
为此,应完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适度修改,保持与时俱进。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离退休干部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 离退休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对于一些有一定工作潜力和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安排相关兼职工作,如文化优秀老师、社区服务志愿者、企业顾问等,充分发挥其经验和才能。
同时,可以建立相关荣誉奖励制度,对于为工作做出贡献者进行肯定和表彰。
四. 文化教育离退休干部的文化教育水平会对其离退休后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政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文化教育机制和平台,为其提供一系列有益的文化延伸和教育活动。
此外,还可以开展趣味文化体验活动、艺术学习、历史文化讲座等,让离退休人员感受到知识的乐趣,并增加他们的社交生活。
五.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更好地关注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政府应重视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例如福利服务设施,如综合服务中心、长者俱乐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离退休人员的集体聚会、休闲娱乐、文化活动等生活服务。
六. 激发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离退休干部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素质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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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为逐步规范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基金以外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单位及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养老金计算、调整办法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的原正式职工,可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企业补贴。
各单位已离退休的原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补贴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二、企业补贴的内容
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是指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以货币形式为离退休人员另行支付的各类养老金,包括定期支付的统筹外津(补)贴、各种补差养老金、一次性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单位供款部分)以及单位出资投保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规范企业补贴的原则
(一)适度提高。
根据各单位现支付的补贴水平,在有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使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均有适度提高。
(二)逐步规范。
各单位现有的各种补贴均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实现规范管理,不能一次全部纳入标准的,部分补贴可暂予保留,以后逐步规范。
(三)体现效益。
企业补贴的发放要与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相联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足额发放,效益不好时应减发或停发,经营性亏损的单位不能发放企业补贴。
(四)分层实施。
总部根据有关情况核定各单位企业补贴总量,各单位在总部核定的总量内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企业补贴总量的确定
(一)总部以核准的 2003年企业补贴实发数额为基础,计算单位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并分档确定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 100元及以下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300元;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在 100元至200元之间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 400元;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 200元及以上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 200元。
(二)根据规范后的企业补贴平均水平和 2004年 9月 30日离退休人数核定各单位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总量。
五、企业补贴的计发
(一)各单位根据总部核定的企业补贴总量,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各级(类)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水平。
个人本次企业补贴增加额最高不超过平均每月 500元,最低不低于平均每月 100元。
(二)企业补贴的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本意见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离退休时已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含单位出资投保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下同),在执行新标准时,应分 10年逐步冲减已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中的单位供款部分。
(三)本意见实施后,建立企业年企(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员工退休时,可以在规定的企业补贴月度水平和个人帐户单位供款部分的
1/ 120之间择高执行。
按企业补贴标准执行时,所需资金先由个人帐户单位供款部分储存额支付。
(四)执行按本意见确定的企业补贴标准后,各单位原定期发放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不能停止执行的要相应冲抵企业补贴标准。
(五)离休人员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企业支付部分)与规范后的企业补贴可择高执行,但不能重复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时,企业补贴亦同时停发。
(七)离退休人员违规违纪或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扣减或停止执行企业补贴。
六、资金列支渠道
各单位离退休人员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按总部财务部门规定的渠
道列支。
七、其他
(一)各单位企业补贴要严格控制在总部核定的数额以内,不得自行提高补贴水平,也不得在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补贴以外再另行建立补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