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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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知识产权之争

王老吉与加多宝知识产权之争

未许可其他颜色、其他包装,仅取得许可,未获转让, 使广药能够在许可期间分享 埋下了“为他人作嫁衣裳” 品牌增值价值 的根源
2.许可期间为10年/20年 未出售,留下了收回的伏笔 期限够长,可以长远规划, 值得大笔投入 3.许可合同未约定红罐 凉茶不得同时使用其他 商标 4.许可合同未约定特有 的包装和装潢依附于商 标存在 失误 为加多宝品牌过渡提供了 机会——加多宝和王老吉 双开
40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
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 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 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 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 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
商标许可之评析
许可/行为模式 1.商标限于红罐装凉茶 对广药集团之影响 对加多宝之影响
1.红罐之争
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
广药、加多宝 互诉侵权
10
停止使用包装装潢,停止生产 销毁库存
在央视、省级电视台、门户网 站等道歉
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承担诉讼费用
赔偿损失3096万元(审计结果/ 年报利润中较大者为准)
受理费19.66万,保全费30元, 审计费40万元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日,销售宣传王老吉凉茶行为, 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侵犯了加 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和“红罐”“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等知 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商标许可
分道扬镳 彻底决裂
•李益民受贿案、陈鸿道行贿案 •2012年加多宝、广药王老吉上市 •王老吉药业的前世今生 • 强制解散与清算之诉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王老吉和家多宝之争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王老吉和家多宝之争

王老吉再告加多宝索赔3亿1.新闻报道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今天上午,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又一场侵权诉讼在大兴法院开庭。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的外观与王老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无实质差异,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索赔3亿元。

此前,王老吉和加多宝已经就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诉由进行了超过15场诉讼,案件标的达30亿元,其中比较有名的有“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案”、“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虚假宣传案、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红罐案”等。

绝大多数案件以王老吉胜诉告终,个别案件仍在审理中。

王老吉:加多宝包装侵权索赔3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亿多元。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广药集团系“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其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红色为底色、中间是三个竖排黄色楷书“王老吉”文字及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整体。

自1995年至2010年,原告及其前身曾将第626155号“王老吉”卷轴商标许可给香港鸿道集团以生产王老吉凉茶,后因原告与香港鸿道集团就商标许可合同发生纠纷,原告收回“王老吉”商标。

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凉茶上的包装装潢为“王老吉”凉茶所特有。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加多宝”字样的凉茶,凉茶包装图案及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王老吉”凉茶没有实质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原告认为,“王老吉”凉茶及其特有包装装潢所承载的巨大商誉因被告的持续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了巨大损害,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亿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并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及其官网上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据了解,加多宝公司一共有6家,包括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1. 背景。

王老吉这个品牌那可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的。

广药集团呢,拥有王老吉商标。

后来加多宝公司从广药集团那里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授权,然后加多宝就像开了挂一样,把王老吉凉茶做得超级火,大街小巷都能看到红色罐装的王老吉。

2. 争端。

可是呢,授权到期之后,广药集团想要收回商标自己做。

这时候加多宝就不干了,它觉得自己把王老吉品牌做起来可费了不少劲呢。

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的纠纷。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相似的包装装潢,这就好比两个人分手了,一方还穿着和对方类似的情侣装,广药集团肯定不乐意啊。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似的包装装潢。

这就像给这场品牌大战划了一条界限,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

这一判决也提醒了企业们,商标授权到期后,就得守规矩,别再打擦边球啦。

二、腾讯诉老干妈服务合同纠纷案。

1. 事件经过。

这事儿可太戏剧性了。

腾讯以为自己和老干妈签了服务合同,帮老干妈做了好多广告推广之类的事情。

结果老干妈一脸懵,说根本没这回事儿啊。

后来一查,原来是有三个家伙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骗了腾讯。

2. 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腾讯在这个过程中,它在自己的游戏等平台上为老干妈做推广,这涉及到广告投放的相关权益,以及腾讯自身的品牌信誉问题。

腾讯以为自己是在合法地为合作伙伴推广,这就涉及到对合作方身份认定的失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也是对自身推广资源等权益的一种错误使用。

3. 结果。

腾讯和老干妈握手言和,那三个伪造印章的家伙就惨了,被依法惩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的时候,一定要核实好对方的身份,别被假合同给忽悠了。

三、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

1. 情况说明。

乔丹体育注册了很多包含“乔丹”字样的商标,大家一听就觉得这和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有点关系啊。

乔丹本人就觉得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了,他可是全球闻名的球星,他的名字就像他的金字招牌一样。

王老吉与加多宝知识产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知识产权

我看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是与非“王老吉”在中国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是,如果没有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官司,很少有人知道“王老吉”不姓王而姓广,也不知道其不仅有“生父”还有“养父”。

汶川大地震后,向灾区捐赠1亿元人民币的“王老吉”,不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人广药集团,而是使用权人香港鸿道集团。

基本背景据媒体报道,王老吉凉茶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广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前者许可后者使用“王老吉”商标,用于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后者再授权子公司广东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在许可使用期间,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公司则不能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罐装凉茶。

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1997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于2000年进行了续签,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2日。

可能是觉得许可使用期限仍不够长,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分别送给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100万元港币,双方于2002年11月签署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

到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元港币,双方再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

随着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的一再延长,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也略有增长,由每年450万元增长到每年506万元。

后来,李益民因受贿罪被判刑。

李益民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广药集团对李益民所经办的“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重新审查。

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从2000至2011年,每年由450万元仅增加到506万元,“王老吉”商标被李益民贱租;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王老吉”不仅是老字号商标,而且是国有资产,李益民把“王老吉”商标贱租给鸿道集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为此,广药集团从2008年开始与鸿道集团交涉,无果,再于2010年8月30日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明李益民经办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解读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

解读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

怕上火喝什么?--解读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曾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如今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加多宝集团重磅打造加多宝凉茶,成为2012年的一大热点。

本文试图在这场纷争的背景下,首先回顾"王老吉"品牌的成长过程,然后讲述加多宝集团在败诉后如何妙手回春推出自己的"加多宝"凉茶品牌,从而为今后品牌营销及传播管理提供参考价值。

事件背景凉茶是广东、广西地区的一种由中草药熬制、具有清热祛湿等功效的"药茶"。

在众多老字号凉茶中,又以王老吉最为著名,被公认为凉茶始祖,有"药茶王"之称。

从王老吉品牌历史脉络可以看出,1949年建国初期,王老吉品牌一分为二,其中一支被归入广州羊城药厂,隶属于广药集团;而另一支随王泽邦的后人带到了香港,拥有中国香港和海外商标注册权。

1995年广药集团将罐装王老吉凉茶的商标使用权租给加多宝公司(隶属于鸿道集团),而广药集团生产绿色盒装王老吉凉茶。

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加多宝公司的营销管理下迅速成长,十几年后,王老吉红罐凉茶在中国市场超越了可口可乐,成为"中国饮料第一罐",这也引发了两家企业对红罐王老吉商标的争夺。

2008年,广药集团开始与鸿道集团交涉,认定王老吉品牌为国有资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收回王老吉品牌的使用权;2010年广药集团启动法律程序,申诉2002-2003年期间与鸿道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品牌使用权在2010年停止。

经过将近两年的申诉与调解,2012年5月中经贸裁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王老吉品牌回归广药集团。

这场纷争的导火索显然是利益之争,王老吉品牌价值超过千亿,谁见了都会眼红。

而两家企业截然不同的背景也预示着这场纷争的必然结局。

广药集团这位国企东家,收回王老吉品牌势在必得,但王老吉品牌在这十几年间成长的心智历程却是谁都抢不回来的。

加多宝与王老吉系列案件的知识产权之争

加多宝与王老吉系列案件的知识产权之争

以设计思维浅析加多宝与王老吉系列案件的知识产权之争作者:刘宇楠文章摘要:众所周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这对曾经“同仇敌忾”的兄弟,因为“王老吉”品牌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成为行业内最尖锐的竞争对手。

期间已形成的多个诉讼案,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纵观事件始末,不难发现,其争议的焦点无不涉及“王老吉”品牌成长而衍生的品牌、形象专利、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

可以说,两者之争,本质上是品牌的知识产权之争。

以“设计学”思维审视这一场“中国品牌第一案”,似乎能够找到这其中的巧妙的联系:从品牌的创新性设计,奠定了王老吉“产品特征-市场需求”的无缝衔接,在全国饮料行业的竞争红海中,开辟“蓝海优势”;围绕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一系列的举动,有恰似双方精心设计的一场“互不相让、缺有某种默契”的全局性思维。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各产业品牌化的深入发展,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遇到类似的挑战。

笔者希望通过设计学的创新性、全局性的思维,浅析事件的本质,并为今后有关知识产权的竞争博弈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设计思维,知识产权,王老吉,加多宝,品牌,营销1.以创新性的设计思维,解构“王老吉”品牌升级与知识产权谁是“王老吉”?或许在十年前,绝大多数中国消费者仍感到陌生。

即便是源于清朝的古方凉茶,在灌装饮料竞争白热化,国内品牌与洋品牌各持操戈的年代,也显得没那么光鲜。

历史总是会给世人以最公正的答案,如今,仅仅十年,王老吉这一品牌以及其所代表的品牌文化,已经成为国内餐饮界,营销界的经典案例。

广药和加多宝集团所进行的持续性的PK,也成为入选哈佛商学院“中国商标第一案”的经典案例。

将一切回归到原点,作为一个传统品牌,是如何通过创新性的设计思维,实现其品牌价值与相关知识产权要素的升级的呢?1.1品牌功能设计,从“药茶”到“饮料”最初王老吉,还算不得是一个“商业品牌”。

在广东地区,仅仅是在民间颇受欢迎的“下火药茶”,口感苦涩,很少有人把其当作佐餐饮料。

加多宝PK王老吉之法律分析

加多宝PK王老吉之法律分析



面对加多宝的侵权质疑,广药集团回应表示不存在任何侵 权。目前广药的红罐王老吉外包装已经成功获得专利申请 受理。目前市场上仍在销售的加多宝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均 为违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裁决即终裁,相当 于法院二审,为终审判决,可以立即执行,除非被判定无 效。不存在任何侵权。
风波再起
此处输入副标题

在中国大陆,王老吉的品牌归广药集团所有;在中国大陆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王老吉品牌为王氏后人所注册。
加多宝正是鸿道集团位于东莞的一家外资公司,经广药集 团特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生产、经营王老吉牌红罐装 凉茶(食字号)。


1997年,广药旗下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 品饮料分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 用合同。 合同规定,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自当年取得独家使用“王老 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 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15年。 而广药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则自主生产销售绿盒装王老吉。

广药集团胜诉,加多宝又一次败诉
03
Part Three
悲情与正义,你支持谁?

品牌运作的巨大差异
——出租前广药下的王老吉年销售额约 1-2亿,区域局限 在两广为中心的南方省市。


——出租后加多宝经营下的王老吉年销售额 140亿,成为 中国饮料第一品牌,1080亿的品牌价值建设中功不可没。源自加多宝集团致两会代表的公开信
东窗事发

在这两份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不久,一手促成此事的李益 民即被调查出在收受加多宝 300万港币贿赂,案发后以受 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药集团据此认定,王老吉商标被 李益民“严重贱租”了。
公开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已从 2亿 的销售额增加到了 160亿元,而同期加多宝给广药的年商 标使用费仅从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即便到2020年也只 有537万元。而加多宝集团一手将王老吉抚育壮大,觉得 功劳苦劳都是自己的,在这一点上,当然也不愿意轻易给 广药集团这个“生父”太多退让。于是,这场争夺历时两 年,现在大有愈演愈烈的态势,这成了二者“婚变”的直 接导火线。

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案件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案件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案件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者:王丽莎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6期摘要:加多宝和广药之争,从商标许可合同到配方问题,再由仲裁到法律诉讼,正方兴未艾,公众与社会舆论焦点已经被吸引过来,事情也逐渐从两企业的经济得失与法律是非,变为一个公众事件。

本文描述了事情的背景、发生的原因、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给其他企业以启示。

关键词:王老吉加多宝知识产权商标虚假宣传一、事件历程回顾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由广州羊城药业股份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香港特区鸿道集团于1995年3月28日签订。

王老吉商标被王老吉分公司许可鸿道集团在协议签订时起至2003年1月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纸盒包装清凉茶被允许在中国大陆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份签订的许可协议,王老吉商标自1997年2月13日起被王老吉分公司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用于生产红罐凉茶。

同年8月28日,王老吉商标被王老吉分公司转让给广药集团。

第三份许可协议,内容将王老吉商标使用合同期限变更为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由双方在合同起始日签订。

第四份为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将王老吉商标使用有效期延至2020年,由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于2002年11月27日签订。

许可协议中,除增加许可使用费用外,王老吉分公司与香港特区鸿道集团签订的协议内容被保留下来。

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李益民在2001-2003年间,多次被鸿道集团重要人物陈某贿赂,两次签下补充协议,以低费用将商标使用权延至2020年。

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2年11月27日签署的补充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于2012年5月裁决为无效,自此王老吉商标无法继续再被香港特区鸿道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

2012年5月12日,广药取得“王老吉”品牌所有权。

加多宝称“难以接受”。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律问题1.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

“无效协议”即无效合同,指合同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被定为无效协议,这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案例分析-法学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案例分析-法学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案例分析-法学班级:法122-2 姓名:杨晓雨学号:201252502225 完成时间:2014/10/12【王老吉加多宝之争分析】事件概述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在历时380多日后最后以广药胜诉告终,鸿道将被停用“王老吉”商标。

事件发展品牌起源清文宗咸丰二年(1851年),王泽邦将解暑之用的药方制成凉茶,称之为王老吉,防病保健。

之后,因配方合乎药理,价钱公道,因而远近闻名。

王老吉凉茶畅销两广,湖南、湖北、江西、上海等地。

后来,王老吉第三代传人于香港设店,又在澳门开设分店,并将王老吉「杭线葫芦」的商标注册,成为第一个注册的华商商标1949年解放后,1956年国家实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王老吉凉茶归入国有企业-----广州羊城药厂,隶属广药集团。

问题产生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而广药集团自己则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也就是绿盒王老吉。

1997年,广药集团又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

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2004年广药集团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推出了绿盒装王老吉,2011年11月,广药集团开始将王老吉的其他品类授权给其他企业。

对此,加多宝发表声明,双方的矛盾开始公开化,并在2011年底诉诸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事件结果广药集团胜诉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

知产案例|“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

知产案例|“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

知产案例|“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相信大家都有听过,近几年王老吉与加多宝这系列纠纷案件打得不可开交,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

那么他们争议的焦点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有关于商标的使用许可权的纠纷。

案情回顾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加多宝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时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可是,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

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2010年11月,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就“王老吉”商标归属问题发生矛盾。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加多宝集团不服该裁决,以仲裁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并获立案。

7月13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了加多宝集团的申请。

以案说法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的商标是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别人使用的,但是本案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香港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得贿赂从而签署得第二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

这就像是一场两个饮料巨头之间的“包装大战”。

王老吉这个老字号,有着深厚的品牌底蕴。

加多宝呢,把王老吉这个品牌从默默无闻到打造成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这里面加多宝可是出了不少力。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上。

这红罐啊,在消费者心中那可几乎等同于凉茶的标志了。

加多宝在和王老吉分道扬镳之后,还继续用着这个红罐包装装潢。

王老吉肯定不乐意啊,就好比自己的一件标志性的外套被别人穿着到处跑一样。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这个包装装潢是有独特性的,而且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推广,消费者已经对这个红罐包装装潢和特定的凉茶产品产生了特定的联系。

法院最后判定加多宝不能再继续使用红罐包装装潢。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商业外观权。

你想啊,如果谁都能随便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那市场不就乱套了吗?消费者都分不清谁是谁家的凉茶了,这对于品牌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是很不利的。

二、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从故事的情节来看,两部作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

比如说人物关系,男女主的身世设定,还有很多关键情节的发展走向。

这就好比是于正把琼瑶奶奶精心绘制的一幅画,稍微改了改颜色和笔触,就当成自己的作品拿出去展览了。

在知识产权法里,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品的独创性。

琼瑶的作品有她独特的构思和创意,而于正这样大量抄袭就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这个案子的判决也是大快人心的,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也给很多创作者提了个醒,不能投机取巧,想走捷径靠抄袭别人的作品来获得成功。

创作就得是自己从无到有地构思故事、塑造人物,不然就得承担法律后果。

三、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

这就像是科技界的两个巨头在专利这个战场上“大打出手”。

苹果的iPhone那可是智能手机界的革新者,有着独特的设计和各种专利技术。

三星呢,作为手机市场的另一大巨头,也在不断推出自己的手机产品。

他们之间的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加多宝与王老吉是中国知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长期竞争。

在竞争过程中,加多宝曾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王老吉公司起诉。

本文将围绕这一法律案例,分析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2012年,王老吉公司发现加多宝公司在其生产的凉茶产品上使用了“王老吉”字样,且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其产品与王老吉公司有关联。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将加多宝公司诉至法院。

2. 案件经过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展开辩论。

3.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多宝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字样,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王老吉”字样,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其产品与王老吉公司有关联,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启示1. 商标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本案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企业应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和维权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 合法竞争的重要性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竞争。

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

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

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并以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利益纷争为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更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在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如何保障使用者的利益,防止利益纷争的发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利益纷争,是近年来中国市场上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例。

两家公司围绕“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涉及到了商标的归属、许可使用费的分配、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方面。

这起纷争不仅给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从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的成因和影响,探讨如何完善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案例,对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的保护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监管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基础在探讨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利益纷争时,首先必须明确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基础。

商标许可合同,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合同,其法律基础主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上。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商标权的归属、使用、转让和许可等核心问题,也为商标许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提供了法律指导。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人(通常是商标权所有者)和被许可人(即商标使用权获得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详细规定。

许可人需确保所提供的商标权合法、有效,无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而被许可人则需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商标,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合同中还通常会涉及商标的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关键内容。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纷争,正是基于双方在商标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因此,在分析和解决这一纷争时,必须深入理解和应用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基础,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法、公正的保护。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加多宝与王老吉是我国知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竞争激烈。

加多宝成立于1995年,王老吉成立于1828年。

2005年,加多宝通过收购王老吉品牌,获得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使用权。

然而,由于商标争议和市场竞争,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

本文将以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2年,王老吉公司发现加多宝公司在市场上大量使用“王老吉”商标,而未获得其授权。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判决,本案最终以王老吉公司胜诉告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商标专用权侵权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加多宝公司是否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凉茶产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标,且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构成了对王老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商标注册人的认定本案中,王老吉公司主张其是“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本案中,王老吉公司虽然在国外注册了“王老吉”商标,但并未在中国境内进行注册。

因此,王老吉公司并非“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无权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3.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声称其与王老吉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与王老吉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解析讲课稿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解析讲课稿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解析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分析摘要:“怕上火,就喝王老吉”不知何时起,电视上开始频繁的出现这则广告,也就是通过这则广告,让大众了解并开始尝试这种由中草药熬制,具有清热祛湿等功效,而以前只有广东、广西地区的人们才喜欢喝的“药茶”。

慢慢的,这种药茶开始融入了我们的生活,甚至成了我们生活中餐饮,休闲时不可或缺的一种饮品。

然后,当王老吉这个品牌做大做强,盈利不断增长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却是广药集团与香港加多宝公司合作的决裂,及旷日持久的品牌商标之争。

本文试图在这场纠纷的背景下,对广药集团与香港加多宝公司商标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学习到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

关键词: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知识产权一.王老吉品牌的产生及发展要了解及分析王老吉品牌争端,我们必须先了解王老吉这个品牌。

王老吉凉茶是如何产生的呢?“王老吉”不仅只是一个凉茶品类的驰名商标,“王老吉”已经被列入《国家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作为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它更代表着鲜明的历史和文化。

王老吉的历史要追溯到180多年前,王老吉原名王泽邦,广东人,乳名阿吉,是一名草药医生,为研制药方不惜亲身试药,惠泽民众,被百姓亲切的称为“王老吉”。

王老吉被视为凉茶始祖,有“药茶王”之称,凉茶的药方就是他潜心研制的结果。

王老吉将凉茶免费给患病的百姓饮用,药到病除,赢得了很多赞誉。

为了让凉茶药方惠及更多百姓,王泽邦开始专门煲凉茶售卖,“王老吉凉茶,逐渐在岭南卖出了名声。

1928年,王泽邦在广州开设第一家王老吉凉茶铺,王老吉的百年品牌就此诞生。

王老吉凉茶铺逐渐扩大经营并改名王老吉药厂,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政治原因,王老吉凉茶铺分成两支:一支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化改造,发展成为今天的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王老吉凉茶颗粒:另一支由王氏家族的后人带到香港。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王老吉的品牌为王氏后人所注册。

1995年,广药集团授权香港鸿道集团,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红色灌装、瓶装王老吉。

“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2012041106 陈之勤一、事件背景:始于2008年的商标追溯案,王老吉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时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可是,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

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如今,李益民早已因受贿罪被判刑,陈鸿道也早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

但王老吉商标却由此被贱租给了鸿道集团,从2000年至2011年,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56万元。

从2008年开始,就与鸿道集团交涉,未果之下,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0年11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彼时王老吉品牌价值也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至5月10日。

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览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览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览知识产权,这可是个如今越来越重要的大宝贝!你想想,要是有人偷偷拿了你的好点子、好创意,还大摇大摆地当成自己的,你气不气?就说那大名鼎鼎的“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吧。

这俩在凉茶市场上那可是打得热火朝天。

加多宝之前用着王老吉的牌子,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闹掰了。

这王老吉的品牌可就是知识产权啊,能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就好比你有一块祖传的宝贝玉佩,一直被别人戴着显摆,你能乐意?还有那迪士尼,对自己的卡通形象保护得那叫一个严!米老鼠、唐老鸭,谁要是敢随便乱用,那迪士尼可不会善罢甘休。

这就像是你精心养的花,好不容易开得娇艳,别人想来摘,你不得拼命护着?再来讲讲苹果和三星的专利大战。

手机的外观设计、技术专利,那都是宝贝。

苹果说三星抄袭,三星喊冤枉。

这争来争去的,不就是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嘛!这就好比两个大厨,都觉得自己的招牌菜秘方被对方偷学了,能不着急上火?再比如说,有些不良商家,看到人家畅销书卖得好,就偷偷盗版印刷,以低价卖出去。

这不是断了作者和正版出版商的财路吗?这就像你辛苦种的果树,果子成熟了,却被别人偷偷摘去卖钱,你能不心疼?还有那些山寨品牌,什么“康帅傅”“六个核弹”,不就是想蹭人家正牌的热度,这不是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这就跟你参加比赛,有人冒充你的名字去领奖一样可恶!咱可不能小瞧了知识产权这回事。

一个好的创意、一项独特的技术、一个知名的品牌,那都是创作者、发明者、企业辛辛苦苦打拼出来的成果。

要是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谁还愿意去创新、去创造?那社会还怎么进步?所以啊,咱们都得尊重知识产权。

别去买盗版书、盗版碟,别用那些山寨货。

支持正版,就是支持创新,就是为了让咱们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不然,以后谁还愿意绞尽脑汁去搞新东西?咱们的生活岂不是变得无趣又单调?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咱们都得重视起来,从自身做起,为营造一个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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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是与非“王老吉”在中国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是,如果没有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官司,很少有人知道“王老吉”不姓王而姓广,也不知道其不仅有“生父”还有“养父”。

汶川大地震后,向灾区捐赠1亿元人民币的“王老吉”,不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人广药集团,而是使用权人香港鸿道集团。

基本背景据媒体报道,王老吉凉茶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广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前者许可后者使用“王老吉”商标,用于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后者再授权子公司广东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在许可使用期间,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公司则不能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罐装凉茶。

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1997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于2000年进行了续签,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2日。

可能是觉得许可使用期限仍不够长,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分别送给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100万元港币,双方于2002年11月签署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

到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元港币,双方再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

随着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的一再延长,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也略有增长,由每年450万元增长到每年506万元。

后来,李益民因受贿罪被判刑。

李益民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广药集团对李益民所经办的“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重新审查。

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从2000至2011年,每年由450万元仅增加到506万元,“王老吉”商标被李益民贱租;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王老吉”不仅是老字号商标,而且是国有资产,李益民把“王老吉”商标贱租给鸿道集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为此,广药集团从2008年开始与鸿道集团交涉,无果,再于2010年8月30日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明李益民经办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广药集团于2010年11月委托专业机构对“王老吉”商标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王老吉”品牌价值高达1 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多起诉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争议仲裁案2011年4月,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争夺战打响,广药集团首先发起第一战役,率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李益民经办的两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补充协议无效。

虽然仲裁程序一波三折,但广药集团首战获胜。

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根据仲裁委的裁决,2010年5月2日以后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红罐凉茶的行为均属于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将被认定为构成对广药集团商标权的侵害。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多达160亿元至180亿元,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鸿道集团则不能按原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而应该按商标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支付广药集团赔偿金。

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该是销售额的5%,照年销售160亿元红罐王老吉计算,鸿道集团应赔偿约8亿元;广药集团许可其他合作伙伴如广粮集团等的商标使用费标准是销售额的2.3%~3%,如照此标准计算,鸿道集团每年赔偿金也高达3.68亿元至4.8亿元;即便是广药集团下属的合资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因使用“王老吉”商标也要按销售额的2.1%向集团缴纳商标使用费,每年达到两三千万元。

广药集团认为,无论照哪个标准算,鸿道集团无权使用而使用“王老吉”商标,年销售近两百亿元应支付的赔偿金均高达数亿元。

为此,广药集团已就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侵权之诉按照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约定,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仅限于“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相应地,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期间,广药集团方面不得生产“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

有此约定,在2012年5月前,“红罐王老吉凉茶”都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而广药集团方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都是绿色纸盒装的。

家喻户晓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出自加多宝,只用于“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营销,而广药集团方面的“绿盒装王老吉凉茶”却从未用过“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曾经使用过的比较成功的广告语是“王老吉还有绿盒装哟”。

2012年5月,鸿道集团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权使用“王老吉”商标后,广药集团下属的广州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随即开始生产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其外观图案、颜色与此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基本相似,据此,加多宝公司认为王老吉药业推出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侵犯了自己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于2012年下半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老吉药业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一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自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无权使用“王老吉”商标,于是加多宝公司对其红罐凉茶商标变更为“加多宝”,并高强度高密集投入广告,广泛宣传“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和“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这两条广告语严重刺激了广药集团的神经。

2012年下半年,广药集团方面以加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广药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人民法院支持了其申请,在诉讼中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者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二两家的战斗并未就此结束。

广药集团方面仲裁案胜诉后,投资设立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推广其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使用的广告语是“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让加多宝公司再次发动了新一轮战斗。

加多宝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的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停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并赔偿损失。

上述诉讼案件,均未获得人民法院判决。

就“王老吉”商标之争,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是非思辨一、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累计收取了鸿道集团控制人陈鸿道30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

新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通过行贿所获取的合同是否有效?上述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

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明显。

既然鸿道集团的陈鸿道通过向广药集团的李益民行贿而实现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两份补充协议无效无可厚非。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的红罐凉茶年销售量已达上百亿元,按广药集团对自家人许可使用收费的最低标准计算也达几亿元,而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使用费并未因商标价值的提高而随之提高,可以认定陈鸿道和李益民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基于陈鸿道行贿、李益民受贿的犯罪行为而实现的两份补充协议自然无效。

二、“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让“王老吉”品牌深入人心,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王老吉”商标在罐装凉茶的使用权后,不仅推出了红罐装凉茶,而且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进行营销。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广药集团方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单从字面上看,“怕上火就喝王老吉”与“怕上火喝王老吉”相比,不仅是搭便车的行为,而且是剽窃行为。

但是,广药集团的“怕上火就喝王老吉”是不是剽窃,不能仅从字面上来看,而是要首先解决加多宝公司对“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否享有权利。

从加多宝公司起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案由看,加多宝公司并未主张对“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主张著作权,而是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与“怕上火喝王老吉”极其近似的“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的规定,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权利。

据了解,王老吉凉茶虽然早在清朝时期就已产生,但仅在广东及港澳有一定影响,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仍旧是区域性的。

鸿道集团最初租用“王老吉”商标的时候并未考虑向全国推广该产品,但加多宝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后发现市场反映很好,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并以高强度的广告宣传拓展市场,使“王老吉”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家喻户晓的饮料品牌。

可以说,从全国范围来看,人们普遍对“王老吉”的了解、认识,是通过名为“王老吉”的红罐凉茶产品而获得的,而“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可以说与名为“王老吉”的红罐凉茶产品形影不离,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看到或者听到“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很自然就能想到红罐装的名为“王老吉”的凉茶。

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对“王老吉”的认识,已经从一种饮料的商标发展为一种产品的商品名。

广药集团曾经使用的广告语“王老吉还有绿盒装哦”,足以证明社会对“王老吉”的认识指向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客观事实,而这种社会认识的产生,是加多宝公司多年营销策划、投入巨额广告费、建立覆盖范围广泛的营销网络来实现的。

社会认识足以表明,“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话已经成为红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特有的宣传语,而不是所有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宣传语。

虽然加多宝公司因丧失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而失去对“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的使用权,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加多宝公司对此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个人认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应该认定为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效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的侵权。

三、加多宝公司丧失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后,仍然保留原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装潢权,所以将原“王老吉”三字更名为“加多宝”继续生效销售。

随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设立,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并采用与加多宝公司过去生产的红罐王老吉的装潢近似的红罐进行销售。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是否享有红罐王老吉的包装装潢权?根据公开资料,可以认为红罐王老吉的包装装潢应当是加多宝公司设计、独家使用并获得广泛认同,而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是具有广泛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无可置疑,由此,可以确认加多宝公司对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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