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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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是与非
“王老吉”在中国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是,如果没有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官司,很少有人知道“王老吉”不姓王而姓广,也不知道其不仅有“生父”还有“养父”。汶川大地震后,向灾区捐赠1亿元人民币的“王老吉”,不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人广药集团,而是使用权人香港鸿道集团。
基本背景
据媒体报道,王老吉凉茶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广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前者许可后者使用“王老吉”商标,用于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后者再授权子公司广东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在许可使用期间,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公司则不能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罐装凉茶。
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1997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于2000年进行了续签,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2日。可能是觉得许可使用期限仍不够长,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分别送给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100万元港币,双方于2002年11月签署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到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元港币,双方再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随着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的一再延长,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也略有增长,由每年450万元增长到每年506万元。后来,李益民因受贿罪被判刑。
李益民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广药集团对李益民所经办的“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重新审查。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从2000至2011年,每年由450万元仅增加到506万元,“王老吉”商标被李益民贱租;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王老吉”不仅是老字号商标,而且是国有资产,李益民把“王老吉”商标贱租给鸿道集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为此,广药集团从2008年开始与鸿道集团交涉,无果,再于2010年8月30日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明李益民经办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广药集团于2010年11月委托专业机构对“王老吉”商标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王老吉”品牌价值高达1 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多起诉讼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争议仲裁案
2011年4月,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争夺战打响,广药集团首先发起第一战役,率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李益民经办的两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补充协议无效。虽然仲裁程序一波三折,但广药集团首战获胜。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根据仲裁委的裁决,2010年5月2日以后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红罐凉茶的行为均属于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将被认定为构成对广药集团商标权的侵害。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多达160亿元至180亿元,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鸿道集团则不能按原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而应该按商标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支付广药集团赔偿金。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该是销售额的5%,照年销售160亿元红罐王老吉计算,鸿道集团应赔偿约8亿元;广药集团许可其他合作伙伴如广粮集团等的商标使用费标准是销售额的2.3%~3%,如照此标准计算,鸿道集团每年赔偿金也高达3.68亿元至4.8亿元;即便是广药集团下属的合资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因使用“王老吉”商标也要按销售额的2.1%向集团缴纳商标使用费,每年达到两三千万元。广药集团认为,无论照哪个标准算,鸿道集团无权使用而使用“王老吉”商标,年销售近两百亿元应支付的赔偿金均高达数亿元。为此,广药集团已就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侵权之诉
按照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约定,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仅限于“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相应地,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期间,广药集团方面不得生产“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有此约定,在2012年5月前,“红罐王老吉凉茶”都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而广药集团方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都是绿色纸盒装的。家喻户晓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出自加多宝,只用于“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营销,而广药集团方面的“绿盒装王老吉凉茶”却从未用过“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曾经使用过的比较成功的广告语是“王老吉还有绿盒装哟”。2012年5月,鸿道集团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权使用“王老吉”商标后,广药集团下属的广州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随即开始生产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其外观图案、颜色与此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基本相似,据此,加多宝公司认为王老吉药业推出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侵犯了自己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于2012年下半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老吉药业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一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自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无权使用“王老吉”商标,于是加多宝公司对其红罐凉茶商标变更为“加多宝”,并高强度高密集投入广告,广泛宣传“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和“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这两条广告语严重刺激了广药集团的神经。2012年下半年,广药集团方面以加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广药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人民法院支持了其申请,在诉讼中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者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二
两家的战斗并未就此结束。广药集团方面仲裁案胜诉后,投资设立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推广其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使用的广告语是“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让加多宝公司再次发动了新一轮战斗。加多宝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的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停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并赔偿损失。
上述诉讼案件,均未获得人民法院判决。就“王老吉”商标之争,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是非思辨
一、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累计收取了鸿道集团控制人陈鸿道30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新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通过行贿所获取的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明显。既然鸿道集团的陈鸿道通过向广药集团的李益民行贿而实现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两份补充协议无效无可厚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的红罐凉茶年销售量已达上百亿元,按广药集团对自家人许可使用收费的最低标准计算也达几亿元,而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使用费并未因商标价值的提高而随之提高,可以认定陈鸿道和李益民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基于陈鸿道行贿、李益民受贿的犯罪行为而实现的两份补充协议自然无效。
二、“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让“王老吉”品牌深入人心,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王老吉”商标在罐装凉茶的使用权后,不仅推出了红罐装凉茶,而且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进行营销。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广药集团方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
单从字面上看,“怕上火就喝王老吉”与“怕上火喝王老吉”相比,不仅是搭便车的行为,而且是剽窃行为。但是,广药集团的“怕上火就喝王老吉”是不是剽窃,不能仅从字面上来看,而是要首先解决加多宝公司对“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否享有权利。从加多宝公司起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案由看,加多宝公司并未主张对“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主张著作权,而是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与“怕上火喝王老吉”极其近似的“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的规定,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权利。据了解,王老吉凉茶虽然早在清朝时期就已产生,但仅在广东及港澳有一定影响,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仍旧是区域性的。鸿道集团最初租用“王老吉”商标的时候并未考虑向全国推广该产品,但加多宝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后发现市场反映很好,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并以高强度的广告宣传拓展市场,使“王老吉”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家喻户晓的饮料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