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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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 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 是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否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发承包的依据。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与工程专业相对应的本省 造价资格人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 试行) 注:第 24 条、第 29 条、第 32 条已据 164 号文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 称《计价规范》)、《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

第三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资金 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 ”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 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 自主 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 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三)工程部复核;(四)财务融资部复核;(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建标字[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招标办(站),厅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促进我省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3月1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某某某某水电站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某某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 (2)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 (6)第四章价款结算书 (6)第五章价款结算的报、审、批、支付程序 (10)第六章发包人供材结算 (12)第七章价格调整 (13)第八章完工结算 (14)第九章价款结算争端处理 (17)第十章资料和台帐管理 (18)第十一章考核奖罚 (19)第十二章附则 (21)附件1 (24)附件2 (26)附件3 (32)附件4~附件8 (32)附件9 (33)附件10 (34)附件11~附件13 (34)某某某某某某水电站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某某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价款结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某某水电站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某某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大渡河公司(某某公司)签订了各类合同、协议的各类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价款结算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中的预付款、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及补偿结算款、发包人供材、价格调整、完(竣)工结算款和各项保留(修)金退还等的办理,以及价款结算书编报、结算支付程序、考核奖罚等。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1、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总、分(子)管理基本职责划分》(某某大开发[2008]4号);4、《某某某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某某大开建[2008]59号);5、《某某某某公司工程主要物资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某某大开机[2008]6号);6、中国某某集团公司、某某某某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7、某某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础公司集团授权项目分包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基础公司集团授权项目分包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建路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分包结算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分包结算过程控制,为工程款再支付提供有效依据,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及项目部的工作内容,加强项目履约过程控制,确保项目顺利履约,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项目商务工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分包合同外结算事宜的通知》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品牌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履约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授权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职责(一)公司合约法务部职责: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分包月预结算书,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分包完工结算书,将分包完工结算书上报集团公司合约法务部。

(二)公司工程技术部职责: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分包月预结算书中所完工程量进行验证签认。

若验证中存在问题需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负责落实。

(三)项目部职责:项目部负责上报分包月预结算书及完工结算书。

第三章分包结算流程第五条分包结算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控制在监理认量或者业主结算量以内。

分包签证、索赔等合同外费用控制在工程业主签认的标准以内。

劳务分包按分包合同约定并依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做到月结月清。

第六条合同内结算流程(一)合同内分包月度预结算1、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量编制分包月预结算书,现场责任工程师填写《现场收方单》(见附件1)、项目商务合约部对现场收方单汇总并填写《工程量汇总表》(见附件2)、《工程分包初审结算单》(见附件3)和《工程分包合同月预结算单》(见附件4)于每月23日前上报,经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公司于每月26日前对报审资料审核完成并发财务部及项目部,做为分包预提及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2、分包月预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现场收方单开具周期为:10天,收方单由现场责任工程师在每月1日(开具上月21日至上月30日)、11日(开具本月1日至10日)、21日(开具本月11日至20日)开具。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结算管理责任制度1.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结算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内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财务部门要负责对企业内部结算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财务部门的核对和审查工作。

三、结算管理流程1.结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结算管理流程,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结算管理流程包括:结算计划的制定、结算数据汇总与整理、结算数据的审核和调整、结算数据的录入和结算单据的归档等环节。

3.结算管理流程应当规范,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设置相应的审核与监督机制,以保证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结算资金管理1.结算管理部门要制定合理的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并对结算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

2.结算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结算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3.结算资金的安全存放应当得到保障,结算账户的开户和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

五、结算数据的管理2.结算数据的整理和汇总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结算数据的备份工作要按时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结算单证管理1.结算单证的审查与管理要规范化,结算单证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归档和保管。

2.结算单证的审核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并设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责任人。

3.结算单证的使用应当按照授权和权限进行,确保结算单证的合法有效。

七、结算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结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财务部门应当对结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和解决,并向上级报告。

八、结算管理的奖惩制度1.对于在结算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对于在结算管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出现失误的个人或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追责。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张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4号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由市级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投资补助、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资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不含政府投融资公司纯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采用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合同示范条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21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通知

21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通知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3.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4.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审查。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合同书附件中《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的内容费用及合同约定调整的费用。

三工程价款结算内容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采用月预支、季(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拨付。

(1)月份预支工程款:承包人按公司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或当季投资计划30%的70%预支工程款。

(2)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90%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等拨付。

(3)年度验工计价结算方式与季度相同,第四季度验工计价结算与年度验工计价结算合并办理。

(4)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95%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等拨付。

(5)资金拨付原则:①按集中统一拨付的原则办理,没有按时提报用款计划的当月资金不做安排。

②当月工程进度没有达到当月预付款额度或当期验工计价结算金额低于预拨款额度时,在次月的预付款额度中扣回。

③当公司由于贷款等原因不能按计划足额拨付时,按到位的总资金到位率同等的比例拨付。

(6)资金拨付流程:①月份预支工程款流程:承包人每月5日前上报计划财务部月份用款计划(见附表)。

计划财务部将月份用款计划收集汇总,经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会签,报分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后,每月15日前一次集中拨付各承包人。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ZHONG XING—CP A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2有限责任公司(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报价预决算管理制度

工程报价预决算管理制度

工程报价预决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报价预决算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在报价、预算和决算过程中的操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建设投资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价、预算和决算管理工作,涵盖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至决算的全过程管理。

二、管理机构公司成立工程报价预决算管理委员会,设立专职工程报价预决算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工程项目的报价、预算和决算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监控。

三、报价管理1. 报价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成立审慎评估小组,对项目的概念设计、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评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及建设投资预算。

(2)编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等,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

2. 报价编制阶段(1)成立报价编制小组,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对项目进行细化分项核算,编制工程报价书。

(2)制定工程报价的审核程序,确保报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报价审批阶段(1)报价小组将工程报价书报公司领导审批。

(2)公司领导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预算限额等条件,对报价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的报价金额。

四、预算管理1. 预算编制(1)项目获得立项后,成立预算编制小组,制定详细的工程预算,包括各项工程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等。

(2)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预算审核(1)预算小组将工程预算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公司领导根据预算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核实预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预算控制(1)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小组将定期更新预算信息,监控工程进度和费用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2)对于预算超支的项目,预算小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寻求解决方案。

五、决算管理1. 决算编制(1)工程竣工后,成立决算编制小组,对项目的实际费用进行核算,编制工程决算书。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保障工程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价款结算管理,包括工程总包、工程分包等不同形式的建设工程。

二、结算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款结算工作,确保结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及时足额支付各方合同款项。

2. 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价款结算相关资料,并配合项目经理进行结算工作。

3. 会计部门:负责按照结算依据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监理部门:负责监督价款结算的过程,包括检查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等,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合同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项目经理处理相关结算问题。

三、结算程序1. 工程进度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由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进行确认。

2. 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

3. 结算依据确认:根据实际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确定结算依据。

4. 结算金额核算:会计部门按照结算依据进行金额核算。

5. 结算审核:合同部门对结算金额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和法规要求。

6. 结算签证:项目经理会同监理部门、会计部门、合同部门签字确认结算结果。

7. 结算支付: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各方。

四、结算依据1. 合同约定:结算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解决。

2. 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应当以实际工程量清单为准,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工程报价单:若有工程报价单,应当按照报价单的价格进行结算。

4. 工程变更单:如有工程变更,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五、结算风险控制1. 控制进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执行,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避免进度延误导致的价款风险。

2. 控制质量:保障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结算风险。

3. 控制合同变更: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变更导致的结算问题。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哈建东外指发〔2011〕39号2011年东部外延路网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各区片指挥部、各部、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为保证2011年东部外延路网工程结算工作顺利实施,加快工程结算和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部外延路网建设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系统动迁工程及二部费用。

一、结算编制与审核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执行20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0]11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10]6号《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年度结算文件;4、施工期间《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5、指挥部签发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文件;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8、中标通知书;9、施工合同、施工协议、补充合同、补充协议;10、经监理单位和区片指挥部审定并签字的竣工图;11、审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照片及影像资料二、结算程序1、现场实测实量由区片指挥部组织,参加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区片指挥部。

2、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区片指挥部审定,同时在竣工图上签字盖章。

3、结算编制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监理单位和区片指挥部对工程量进行初审并签字盖章。

4、结算上报监理单位和区片指挥部对工程结算初审后,报经济部审核。

三、按照主体及配套工程、系统动迁工程、二部费用分别编制组卷进行竣工结算。

宜昌市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价款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宜昌市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价款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宜昌市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价款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结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对水利工程进行工程款预付、工程过程结算、工程完工结算和最终款结清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与其他参建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五条项目的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关于工期、造价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六条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确定、支付、调整、风险分担、违约处理等内容。

主要包含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二)安全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三)工程计量与结算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五)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过程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九)违约责任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案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案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案一、综述工程价款结算是一个工程项目完工后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之间进行合作的重要部分。

工程价款结算旨在确保施工单位得到应有的报酬,同时也要确保业主单位得到合理的施工质量和服务。

因此,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有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二、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目标1. 确保施工单位的合理付款2. 确保业主单位得到合理的施工质量和服务3. 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4. 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三、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在结算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合理,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2. 依据合同原则: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透明公开原则:结算过程应公开透明,使得各方都能够清晰了解结算的内容和过程,避免产生疑虑和纠纷。

4. 诚实守信原则:各方在结算中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偷漏税、虚报等行为。

四、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流程1. 结算前期准备- 对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结算的主体是合法合规的单位。

- 分别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

2. 结算内容确定- 结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合同价款、工程变更、临时工程、违约金等费用。

- 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结算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 结算过程管理-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算。

- 结算过程中,应当及时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传递。

4. 结算结果确认- 结算结果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供双方确认。

- 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5. 结算款项支付- 结算款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单位的合理权益。

六、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注意事项1. 注意结算文件的保存,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注意结算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各方都能够清晰了解结算的内容和过程。

3. 注意结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出现较大的争议。

工程项目对外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对外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对外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组织办理工程对外验工计价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条工程价款应按合同中所提供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汇入。

第三条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预付款的条款规定,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预付款。

第四条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条款规定的阶段、内容和方式,及时按月、季、年编制工程进度报表和按季度编制工程价款季度结算帐单,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审批。

第五条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文件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六条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增加工程量,应根据双方签证资料按实进行结算,及时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签证工作,为索赔提供可靠的证据。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工程价款的催收工作,企业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八条承建的工程项目如有分包的,应根据工程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条款规定的阶段、内容和方式督促分包单位办理手续。

其分包工程款的结算及分包工程款的拨付,应经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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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 (2)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 (6)第四章价款结算书 (6)第五章价款结算的报、审、批、支付程序 (10)第六章发包人供材结算 (12)第七章价格调整 (13)第八章完工结算 (14)第九章价款结算争端处理 (17)第十章资料和台帐管理 (18)第十一章考核奖罚 (19)第十二章附则 (21)附件1 (24)附件2 (26)附件3 (32)附件4~附件8 (32)附件9 (33)附件10 (34)附件11~附件13 (34)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价款结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金川水电站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大渡河公司(金川公司)签订了各类合同、协议的各类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价款结算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中的预付款、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及补偿结算款、发包人供材、价格调整、完(竣)工结算款和各项保留(修)金退还等的办理,以及价款结算书编报、结算支付程序、考核奖罚等。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1、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总、分(子)管理基本职责划分》(国电大开发[2008]4号);4、《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国电大开建[2008]59号);5、《国电大渡河公司工程主要物资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国电大开机[2008]6号);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大渡河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7、金川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价款结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合同至上,准确计量,合理计价,监理人全面审核,发包人分权审批。

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第六条承包人基本职责1、按合同规定、本细则要求和发包人相关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提交各类付款申请、票据等,编报各类价款结算支付报表;2、及时提交相应付款、计量签证、质量检测、结算支付的依据资料;3、按合同规定、本细则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完成项目的竣工资料、完(竣)工结算或合同、协议消项资料,对超合同总价(含备用金)的项目及时提交原因分析报告;4、配合第三方进行的造价、结算审计。

第七条设计方基本职责1、提供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2、提供施工图修改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工程量;3、对完成项目中涉及设计内容的完(竣)工结算、变更清理等及时提出设计意见。

第八条监理(监造)人基本职责及权限1、受理承包人提交的各类价款结算报表、资料;2、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和工程变更/索赔、补偿结算款的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3、发包人供材指标的核销(中标时的发包人供材指标加/减工程变更中发生的发包人供材量)、中间核销及其供材扣款审核;4、价格调整审核;5、开具各类支付证书,即“付款通知(审批)单”;6、完(竣)工结算审核,及其对超过合同总价(含备用金)项目的原因分析报告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7、协助第三方进行的造价、结算审计。

8、有关保证金、保留(修)金退还的审核;9、开具授权的各类奖励、罚款单及其审核;10、参加变更结算协调会,做好价款结算过程中与承包人、发包人的及时沟通协调,积极处理结算支付中出现的有关事项和争端遗留问题;编报价款结算争端遗留问题报表;11、做好价款结算支付的风险控制和造价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有关信息、数据。

第九条发包人基本职责及权限1、预付款审查、审批;2、进度结算款和工程变更/索赔、补偿结算款的审查、审批;3、发包人供材指标的核销、中间核销及其供材扣款的审查、审批;4、价格调整的审查、审批,及其超过权限项目的上报;5、各类支付证书,即“付款通知(审批)单”的审查、审批;6、单项工程完(竣)工结算或合同、协议销项最终清算的审查、审批;对超过合同总价(含备用金)的完工项目复审、上报;7、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结算审计;8、清理履约保证金(保函),对预计将延长工期的工程项目,及时督促承包人办理保函展期的相关手续,及其合同消项后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清理退还;9、退还质量保留(修)金、民工工资保证(留)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留)金的审查、审批;10、各类奖励、罚款单的审查、审批;11、组织变更结算协调会,做好价款结算过程中与承包人、监理人的及时沟通协调,积极处理结算支付中出现的有关事项和争端遗留问题;12、做好价款结算支付的风险控制和造价分析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数据。

13、本公司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和公司领导在共同履行好上述1~12条发包人基本职责及权限的同时,有关分工如下:(1)工程建设处:复核工程类项目完成的合格量;审签计量支付报表和完(竣)工结算书;审签监理、勘设、技术咨询服务类价款结算书;会审相关管理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开具或审签各类奖励、罚款单;建立工程类项目工程量计量台帐,编报相关报表。

(2)机电物资处:复核采购类项目交货和机电工程完成的合格量;复核发包人供材指标的总量核销、中间核销及其扣款;开具采购类项目价款支付的“付款通知(审批)单”;审签机电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和相关管理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开具或审签有关奖励、罚款单;建立采购类项目价款结算台帐、机电工程类项目(按合同口径)工程量计量台帐,编报相关报表。

(3)计划合同处:复核各类合同、协议项目(除采购类)的各项价款结算金额;审查价款结算中各项增加和扣减项目及金额,价款结算总额和支付净额;开具或审签除委托监理管理项目以外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会审各类奖励、罚款单;组织单项工程完(竣)工结算;委托和协调第三方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单项工程完(竣)工结算及合同、协议销项最终清算的审查;建立除采购类项目以外所有项目的价款结算台帐、价款结算争端遗留问题台帐;编报价款结算总报表及相关报表。

(4)安全监察处: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完成的合格量;审签计量支付报表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附表;开具或审签有关奖励、罚款单。

(5)财务劳资处:汇总编报各类项目的资金计划;价款结算资金筹措;审签各类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经办借款合同财务费用、各项税费缴纳的支付;办理各类价款结算支付的付款手续;督促承包人履约保函到期后的续办工作;结算支付的财务监督。

(6)综合办公室(坝区管理处):审签移民征地、综合协调、后勤物业等相关合同、协议费用结算支付的“付款通知(审批)单”;价款结算的审计监督;协调价款结算支付中争议、纠纷、拖欠的法律事务。

(7)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审批价款结算“付款通知(审批)单”;协调结算支付中的争议、纠纷;项目“完工结算(审批)表”或合同、协议销项的清算审批;总体监控价款结算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清算。

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第十条工程量审核原则1、工程量计量准则:严格遵守合同计量规定和投标承诺;2、工程量测量方法:原则上合同各方单独测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联合测量的方法。

第十一条中间支付、结算原则:1、中间计量结算支付作为过程控制,由监理人全面审核,发包人(测量中心)每月随机抽查;2、在做好价款结算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行月度结算从快办理,季度结算从严审核,最终(完工)清算严格审批。

第四章价款结算书第十二条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书(或称价款结算书或中间计量支付报表),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过程中价款结算支付的基本依据,适用于除完(竣)工结算以外的工程建设各类价款结算支付。

编报内容规定、表样格式和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2、3、4。

第十三条价款结算书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申报,经监理(监造)人全面审核无误后,在此基础上开具支付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后并据此办理支付审批和付款手续。

委托监理人管理的项目以“付款通知(审批)单”代支付证书,详见附件6。

第十四条价款结算书包括预付款支付、进度款(含变更/索赔补偿量)计量支付两部分内容,要求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按合同约定办理,承包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及具备付款条件的相关证明、附件资料,经监理人审核无误后报发包人审批;2、进度(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在提交附件3所要求的验收、计量、签证资料后,按已完成合格量填报计量支付报表办理进度款结算。

经审批生效的变更/索赔项目按合同计量约定和完成合格量随工程进度款一并结算;3、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若项目成立并已开始实施,但相关手续正办理、审批中的,可根据已完成实物量情况并按经监理人审核量、价的60~80%办理暂结算(超过80%的需书面专题报告),待审批手续完成后在正式结算中及时冲减已办理暂结款;4、采购类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承包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附件资料,经监理(造)人审核无误后报发包人审批。

材料采购中间结算款、设备进度(投料)款、合同销项最终清算等根据合同约定及设备交货、验收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支付。

使用的“设备付款通知(审批)单”和“材料付款通知(审批)单”见附件7、附件8;5、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监理(监造)、征地移民、咨询服务等非计量类合同的阶段(进度)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报表格式参照“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书”,并使用“付款通知(审批)单”附件6表样。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支付1、支付原则: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根据合同工期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分两次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原则上分三次支付。

并实行先预付,后结算。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承包人进场后办理工程预付款时,可同时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首次预付,首次预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6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50%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二次支付,支付标准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40%,即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支付完毕。

3、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承包人进场后办理工程预付款时,可同时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首次预付,首次预付额度为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的30%;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20%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二次支付,支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5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70%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三次支付,支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20%,即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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