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 1.行政给付概念、形式2.行政许可概念、特征、种类、作用、基本制度和原则、实施程序重点与难点第一节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律,考虑相对人具体条件,无偿给予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是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的体现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一)行政保障制度:抚恤;补助;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二)行政救助制度:1、灾害救济制度;2、社会救济制度(三)行政补助制度:1、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四)行政奖励制度:物质奖励——共享类;举报有功类第二节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二三四•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乃通过行政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事前抑制和干预就有必要,这就是倍受行政机关青睐的管理手段——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未经行政机关许可或同意,行政相对人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如烟草专卖、开办学校、药品生产等。
•通过行政许可,不仅有效预防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也使得当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得以明确,使相对人获得了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其活动的承诺。
•但是,行政机关一旦被赋予了限制相对人活动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就成为相对人人权面临的威胁,就可能被滥用而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法律概念与学理概念 1.法律概念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3条2.学理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央电大行政管理本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形考、平时作业答案
第七章行政相对方班级:10秋行政管理(本) 姓名:李岳松学号:1044201250404一.名词解释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二.填空1.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相对方分为_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2、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_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0607)3、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和间接相对方。
(0901本、0901法)三、单项选择1.以下不属于行政相对方义务的是(C)。
(0907本)A.服从行政管理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C.参与听证D.遵循法定要求2.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 C )。
(0807法)A. 社会团体 B.公民C. 个人或组织 D.协会四、多项选择1.行政相对方的义务包括( ACD )。
(0607\0701)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参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D.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有( BCD )。
A监督行政主体活动的义务 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D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包括( ABD )。
(0801、0807)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C. 参加听证的义务D. 遵循法定程序的义务4.关于行政相对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0901本)A.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B.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C.听证是相对方重要的义务D.相对方有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5.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包括(ABCD)。
(0801本)A.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B.了解情况的权利C.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D.提出申请的权利五.问答题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1001本)(1)提成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政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7章 行政处罚
第7章行政处罚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我国有专门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我们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程序本章的重点与难点: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决定程序,处罚权的集中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某一行政主体特定的处罚权时,这一主体才可行使该项权力,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对象是违法的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所谓行政违法,是指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规范,不履行行政法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于无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实施处罚。
目的是惩戒与教育,结果是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罚、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属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其主要差异是: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所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所出的,属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要加以区分。
某种行为如果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施以刑罚,而某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则给予行政处罚。
3.制裁的方式不同。
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而刑罚更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有五种主刑与三种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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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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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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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七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2)撤销程序(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撤销事由 可以撤销的事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依 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的事由: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的行政许可 ﹡可以或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撤销后的赔偿(补偿) 应当赔偿的: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不予赔偿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1)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一)至(六)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 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 定》)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报批评(如劳动法律、行政法规)
2.理论上的分类 (1)申诫罚:是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 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 警惕,使其停止违法和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等。 (2)财产罚:是命令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的金钱或者剥夺 其有关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的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 动的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一定人 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 和驱逐出境。
第七章行政决定
3.负担(义务) 所谓负担,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授益性行政决 定时对相对人所附加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是行政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附款。
负担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是对行政决定 效力的限制,而负担则是对行政决定内容的补充。
4.撤回权的保留 所谓撤回权的保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 决定的同时,预先向当事人作出的在未来可能撤回 行政决定的声明。
这类附款只能针对授益性行政决定,其目的在 于排除当事人的信赖保护权。
(二)附款的限制与救济 行政决定的附款应遵守下列规则: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附加附款的,行政主体可以 规定附款;反之,法律明文禁止的,行政主体不得附 加附款。
一般来说,对于尚处在法定争议期间(包括复 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决定,其效力的核 心是公定力,其他效力只是公定力的一个自然延伸, 是从属于公定力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旦行政决定经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最终确 认了其合法性或超过法定争讼期间后,其公定力即 自然消灭,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主要由后三者构成。
三、行政决定的内容与方式
(一)行政决定的内容 行政决定的内容,是指行政决定所包含的行政
主体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行政主体通过特定行政决 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总和。
1.设定权利或义务 2.变更权利或义务 3.消灭权利或义务 4.实现权利或义务 5.确认权利或义务 6.确认法律事实
5.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 被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或撤销,原行政决定的继续 存在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且不 予撤回将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撤回;但原行 政决定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原则上不应 撤回。因此种原因被撤回的行政决定,相对人享有 信赖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测试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 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c. 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d. 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b.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c.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d. 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b.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c.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d.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 行政法律规范b. 行政关系c. 行政法律事实d. 行政行为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a.客体变更b.主体变更c.内容变更d.形式变更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c.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活动时,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权益、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前提。
第四条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在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有异议或受其损害应当依法行政。
第六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是指被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行政诉讼应当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实体要求第八条行政诉讼的实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关系的确定、行政机关的证据负担和事实认定。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核。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处罚等。
第十一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有足够的事实依据。
(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异议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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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
被告能否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受理
定义:
对起诉的处理:(《若干解释32条》)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裁定(10内可上诉)
要求补充材料
先受理,再驳回起诉
第二步:开庭阶段
①审判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审理╳╳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书记员报告,应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到庭人员的身份已经法院核对无误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原告是否收到本庭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对交代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复议诉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2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5年和20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限的延长,10天。《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长:询问原、被告是否有新的事实需要补充,新的意见需要辩论。
审判长:查证辩论阶段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阶段,依次询问原、被告是否有最后陈述意见。
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宣布评议结果)
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决定不当庭宣判,日期另定后通知。
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三步:休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席。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 询问原告对适用法律问题有否有新的异议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 询问原告对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有否有新的异议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四个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长:经庭审质证,本庭对证据作如下认定:
回避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一)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1.定义:P199
2.起诉要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理论上可概括为下列要求:
A。起诉人合格——原告合格(行政相对人)
B.被诉人合格——被告适格(行政主体)
C.起诉理由和请求合格
诉讼种类(从诉讼请求角度):确认之诉
撤销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
变更之诉
赔偿之诉
行政附带民事之诉
D.起诉时机成熟
复议是否前置:相对人选择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期限:直接诉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
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
是否移送
其他
2.开庭审理
庭前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
具体庭审操作规程:
第一步:开庭预备阶段
①宣布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②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③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就座。待合议庭成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并向审判长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和核对到庭人员身份的情况。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可以开始。
② 审判长:现在,法庭进入陈述争议阶段
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理由和请求或宣读起诉状。
由被告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发表答辩意见或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通过以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
审判长:(逐一征询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③ 审判长;问题,本庭不予审查。
被告是否收到本庭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对交代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如果各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说明理由提出回避申请。
(三)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组成合议庭
送达诉讼文书
更换、追加当事人
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起诉形式合格: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起诉状,但42、43条的精神似要!
F.起诉法院合格
3.起诉效果
起诉引发行政诉讼
起诉不引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
起诉不中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中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起诉起算点:《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