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 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 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 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 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或部门法学。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成文法多于判例 法。(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德国行政程序法 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 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 家责任等。(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 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 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
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一概念可作 如下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 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 行政关系,离开了行政关系,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 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及行政第三人之间构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
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无从体现和落实,因而行 政法津关系也难以成立。从本质而言,可以作为行 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一般认 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 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 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 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 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最新版本
思考题
1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2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中参照规章条款? 3 如何看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
律适用中的地位?
4 试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与解决机制。 5 试述选择适用规则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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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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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
(四)参照指导性案例 在具体适用判例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适用判例解释的前提和基础是成文法规定过于原则或存在漏洞或
缺陷。 2 判例解释适用的基本原则为“同案要同判”。 3 我国判例解释适用的主要法律思维方式为类推推理,即运用类推
推理判断待决案件与判例之间是否“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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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查
5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像其他冲突那么复杂,不同民族、不 同种族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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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处理
6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 确定。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依下列规则解决:直接涉及本地 区社会、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地域管辖规则, 排除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能力、身份、 资格、权利义务确认等事项,实行行为人户籍所在地规则;因不动产行政案件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法律规范;执法程序方面的冲突适用执法机关所在地程序法 律规范。
并开庭听取制定机关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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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行政法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 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 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 ,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项 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 性行政行为,赋予申请人某种权
利或资格。
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分 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
、登记等类型。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应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许可
的依据之一。
XX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诚实守信原则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 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 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 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 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 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 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务员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 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01
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
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成文法多于判例 法。(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德国行政程序法 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 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 家责任等。(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 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 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 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 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 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 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高等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 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在 这一前提下,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 从方法上可归纳为四类:
一、行政的概念
除外说 积极说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综合说
一、行政的特征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 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其特征主要表现 为: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行政法是指在马恩列斯主义的指导下,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目的,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法、招投标法、工程验收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如何解决的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法、行政赔偿法等。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在工程建设中,如果出现行政机关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法律争议,双方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同时,马工程行政法也规定了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机关提供了相关的管理权限和制度保障。
因此,行政诉讼法为马工程行政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程序保障。
高教社出版社的马工程教材及其对应课程一览表
29 《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33736-5 33.0 宪法学、宪法、中国宪法、宪法学原理等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 30
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
31
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育史》
978-7-04-045157-3 978-7-04-045914-2
44.9 54.0
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思想 政治教育理论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概论、思想政治教 育理论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思想政治教 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思 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论、 思政教育学原理等 思想政治工作史、思想政治教育史、思想政治教育学 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史、中国共产党思 想政治工作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史论、中国 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 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史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2
高等教育出版社
学》
23 《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4 《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5 《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6
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7 《刑法学》(上册.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45925-8
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59.0
32 《中国革命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45582-3 40.5 中国革命史等
33 《地方政府与政治》 高等教育出版社
34 《国际组织》
高等教育出版社
35 《政治学概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0
思考:
相对人
(1)行政诉讼有哪些基本功能? (2)怎样理解行政诉讼在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
“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两种功能之间的关系?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 “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是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 管辖行 政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 (1)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2)专属管辖 (3)共同管辖 (4)提级管辖
第十章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管辖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案情介绍】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 学补考。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一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 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 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 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1996年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 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 准备上报学校。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 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 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通知 未直接送达田永。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 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 生证)。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 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④形成的时间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PPT学习教案
第19页/共40页
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国家具有各自不同的 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渊源以 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辅。在大陆法系国 家,行政法的渊源则以成文法为主(法国 早期的行政法以判例法为主)。在我国现 阶段,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
第20页/共40页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政法律关系。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即符合基本构成要素的一个
行政法律关系,通常为关系双方都只有一个当事
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多重行政法律
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表
现出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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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 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 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包括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第13页/共40页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 由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 代,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 序为主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 过控制行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 自由为目标;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 的秩序行政法之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 促使公共行政履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
依据不同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三类。分别是: (一)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二)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第25页/共40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对内行政法律 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10章行政处理概述
第10章行政处理概述第一节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一、行政处理的概念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写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03-4)二、行政处理的效力行政处理的效力: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政处理的类型(多选)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概念。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多选)①提出申请;②审查;③审核;④批准;⑤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2.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1、必须保证该行为是出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2、强调及时、迅捷性,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必须遵守宪法和组织法索赋予的权限范围;4、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5、需要强调民主性,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
第二节行政处理的特征一、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简答)(1)法定性;(2)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3)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4)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7)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简答)(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三、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 的。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 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 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 而确立。
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 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 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 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 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 制行政权的作用。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 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 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 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 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行政法学
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因而行政法规范也呈现 多样性的特点。
广泛性
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行政处罚可分为人 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四种类型。其中人身 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申诫罚主要包括警 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 种。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 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监督。
06 行政执法与行政 监督
行政执法概述
01 02
行政执法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 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 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等。
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本章教学要求:
简要地介绍行政司法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发展 和完善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重点阐释行政司法的 主要形式、程序与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含义与特点。 本章教学难点: 专门行政裁判机构的相关知识点。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行政司法制度概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专门行政裁判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设置专 门行政裁判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 的制度。
我国目前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专门行政裁 判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 它们既受理特定行政争议案件,也受理特定 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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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司法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行政 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 或处理特定争议的活动。
高等教育出版社
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 定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某些特定的争议、纠 纷,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或与行政管 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一般争议、纠纷不能 成为行政机关裁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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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下述六类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公
告不服的案件; 2、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 决定不服的案件; 4、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不服的案件;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6、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笔记
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时,笔者认为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主体,调整国家机关对社会关系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而
对客观事物所做的具体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审判程序。
在学习行政诉讼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诉讼期限、行政行
为具有可诉性、未依法履行行政行为的确认义务等。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立案、受理、调查、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主要包括紧急程序、反诉程序和补充程序等,这些程序都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
总的来说,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需要掌握法律规范体系、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等核心概念,以及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程序要素和特殊程序等重点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并且合理运用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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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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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 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 制度,是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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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下述六类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公
告不服的案件; 2、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 决定不服的案件; 4、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不服的案件;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6、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
行政裁决的主要客体是民事争议,如有关自然 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 侵权赔偿争议等。但行政裁决的客体也包括某 些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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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 民间仲裁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团体主持的仲裁,
行政仲裁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 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行政仲裁不同 于民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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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四)行政仲裁机构 行政仲裁机构从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设置 的处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 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处理和裁决劳动争议 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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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五)行政仲裁程序 1. 当事人提起行政仲裁的申请。 2. 行政仲裁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受理。 3. 仲裁前的准备。 4. 调解。 5. 作出仲裁裁决。
本章教学要求:
简要地介绍行政司法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发展 和完善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重点阐释行政司法的 主要形式、程序与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含义与特点。 本章教学难点: 专门行政裁判机构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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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司法制度概述
3、行政司法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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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行政司法的历史发展
真正现代行政司法制度的形成起始于英国的行政裁 判所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虽然从属于行政系统, 但其成员并不是政府官员。裁判所主席一般是由受 过法律教育的人担任,裁判所的成员通常由对立利 益双方的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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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行政司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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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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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行政裁判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设置专 门行政裁判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 的制度。
我国目前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专门行政裁 判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 它们既受理特定行政争议案件,也受理特定 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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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制度是和行政领域的公正、效 率相联系的。在我国,建立行政司法制度有 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1、行政司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一系列保障其权利和利益的程序,防止其权 益受到行政恣意、滥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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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 意义
2、行政司法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提供了一种程序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利于 避免行政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
专门行政裁判的具体程序通常由相应法律、法规 规定,一般程序如下。
(一)裁决争议申请的提出。 (二)初步审查。 (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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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有什么特征? 2. 行政司法有哪些种类? 3.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 4.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各管辖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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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
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只能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领域的争议案件,而无一般司法管辖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下述两类争议案件: 1、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驳
回其专利申请决定的案件;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授予专利权的专
利无效案件。
第十章 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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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司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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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和把握行政司法的概念、特
征, 认识发展和完善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 认识 和掌握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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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为解决争议而主持的调解, 是行政司法中运用最多、最普遍的方式。行政 调解虽然和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的民间调解有着密切联系,但并不包括或等 于民间调解。
行政调解在是非分明的基础上,促成争议双方 互谅互让,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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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二)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 行政仲裁不同于行政裁决。相对于行政裁决,
行政仲裁更具灵活性和快捷性。 行政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行政裁决通
常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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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三)行政仲裁的种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主要有以下四种: 1、劳动争议仲裁。 2、社会保险仲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4、人事争议仲裁。
美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司法权,审理争议案件, 过去通常是由行政首长临时指定行政工作人员主持, 后来审理人员相对固定,由行政首长加以委任,称 “审查官”“主审官”“仲裁官”等。
1978年,美国国会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 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法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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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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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司法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行政 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 或处理特定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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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 定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某些特定的争议、纠 纷,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或与行政管 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一般争议、纠纷不能 成为行政机关裁决的对象。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并盖上行政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 当执行(如行政赔偿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对 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有的行政调解书(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 后并不发生终局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对方当 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 讼,通过诉讼最后解决争议
一、专门行政裁判机构
专门行政裁判机构是指专门行使某种特定 争议案件的裁决职能的机构。专门行政裁 判机构的设立由相应法律、法规规定。
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对于相应行政机关应有 一定的独立性,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可由 行政机关首长任命,但无法定理由不得任 意撤免,委员会处理案件、裁决争议依法 律、法规进行,不受行政首长任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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