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导则(化工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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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导则(化工生产企业)修订版、级要素的否决项情况说明

级要素否决项级要素否决项

修订前

.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未落实提级管理。

.未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未达到自动化控制要求,也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改造,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属地安监局备案。

.凡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涉毒、涉爆储存场所、重大危险源,一律停止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的,一律停止使用。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一律停止使用。

.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号令要求,实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未经正规设计也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或诊断出不符合项不具备整改条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有重大隐患,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存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未进行自评。

修订后

删除第、、、、项。

新增项:

.主要负责人现场考核不合格。修订前

.未明确第一责任人,或责任制不符合规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不落实。

.未向安监部门报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

.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建立清单管理、月度跟踪督办及奖惩措施。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

.未进行符合性评价。

.未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之一:变更管理、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

.投产或投用前未编制操作规程。

.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风险评价。

.未将重大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纳入计划,或未限期解决或停产,或未书面报告。

.未制定培训教育制度,或未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证书失效。

.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或失效。

.新从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

.未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企业中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未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且无防范措施,或者外部与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或自动化控制未达到规范要求,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或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作业人员未取得培训证书。

.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号令修正)要求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或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储罐未按规范设置注水措施。

.毒性气体装置未设置泄漏紧急处置设施。.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危险性作业。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未建立承包商、或供应商管理制度。

.没有按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

.生产、储存区域没有完成或开展“智能化二道门”的建设。

.未确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责任人。

.未及时报废特种设备。

.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仍在现场使用。

.压力容器及附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未制定检维修制度。

.未办理检维修前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或检维修后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五项公示制度”,即: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运行天数、安全生产禁令、入厂安全须知、领导带班等制度未在厂区公示。

.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未建立事件事故管理制度。

.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未进行危险化学品普查。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编制“一书一签”,经营企业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化品。

.生产企业未设立应急电话,也未委托应急机构代理。

.没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登记证载明的日期超过有效期。

.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未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企业自备或租赁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照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企业未落实电子运单管理要求的。

.未识别职业危害因素。

.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作业场所设生活设施并住人。

.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建立清单管理、月度跟踪督办及奖惩措施。

修订后

删除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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