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人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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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民行干警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瑕疵不应成为司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司法瑕疵属于司法责任的一种,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细微错误均属司法瑕疵之列。对于一个长期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来说,此类瑕疵不可避免,数年之后,检察机关将没有一名“纯洁”的检察官,检察形象将何以保全?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尽管制度设计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司法瑕疵才真正追责,但定责而免,致广大检察官以待罪之身埋头办案,并不科学。司法瑕疵应当处理,但列为司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切实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

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案外因素的影响、拘束是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才能罚当其罪。

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推进,并非一朝一夕能轻易实现。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合理授权

管理层级过多,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而且不利于明确责任。

担心检察官能力不够,确有根据。但不合理授权,领导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之中,不利于抽出时间研究重要问题,

真正发挥领导作用。而广大检察官无压力,也无动力,依赖性强,自然也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四、落实司法责任制应避免授权时一刀切

全省的总方案应有合理的弹性区间,应根据各地的人员素质状况逐步授权。对于办案水平高的地区,授权可适当放开,水平低的地区,可暂时少授。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逐步推进。

纯粹的程序性事务,如通知、送达等,非有特殊情况,应全面放开。

五、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注重提升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

只有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才适合让其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也才能持久推行。

六、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和财物的省级统管结合起来考虑

各地待遇基本平衡,方能避免出现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出现人才空洞。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熟练工才能把住公正司法关。当前少数基层院沦为发达地区和上级院的人才培训基地,自己能够短暂保留的多为新进人员,不利于当地司法水平的提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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