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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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

【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众多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二)国内理论的概述

我国学者目前研究司法责任制主要视角有:1.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责任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问题;2.以陈卫东教授、金泽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3.以龙宗智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问题。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可谓不面面俱到,较为全面的揭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发展的各项问题,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众多参考。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

层出不穷,面对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凝聚智慧,不断创新,才能抓牢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三)文章需要解决的问题

学者们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研究,较为全面的解释了目前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缺陷,并且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改进的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面对新形势,涌现一下新的问题,从细处着眼,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责任制还存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尚不完善、权力界限不够明晰、错案追究的启动存在阻力、内部考评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如何在新背景下解决此类新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归司法责任制基本问题,从基本问题出发,找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对策。

二、司法责任制的几个基本范畴

(一)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是司法责任,一般人认为,司法责任是“错案追究”、“错案追责”的一种表述,它的含义就应该是在司法错案产生的时候,依照法律启动追责程序,追究承办此案的司法人员罪责的一种制度。此种观点忽视了权责统一这一重要原则。责,求也。[2]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认为,司法责任应该包括履责和惩罚两种含义。[3]笔者认为,司法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内涵。

1.司法权力归谁所有

司法责任制的第一个内涵应当是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司法责任制应该明晰审判权力由谁来行使,权力如何划分,行使权力如何保证等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5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权力配置和司法权行使的保证应当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明确,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问题。

2.司法责任由谁承担

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审判和检察权的行使者,即应当是责任的承担者。《意见》明确了审判者责任承担的问题,对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审理的案件承担责任大小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责任由谁承担是司法责任制重要

内涵。明确由司法权行使者承担司法责任,对权力的行使建

立了约束,提供了预测可能性,由司法者承担司法责任,也

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保证。

3.追责程序如何启动

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是保证司法责任追究

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保证,也是公正司法的保证。明确司

法责任是法官公正司法的保证,那么完善的追责程序则是保

障司法人员合法权益,提高责任追究的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追责如何发起,关系到错案的认定和发现,如何调查关系到

司法权力的权威,如何处罚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因此,追责

程序是司法责任制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司法权与司法责任的界定

1.权力主体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庭长并不一定参与众多的案件审理,并没有直接行使审理的职权,但是判决的决策却往往为庭长和院长所掌控,“审”与“判”直接分离,这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且长期的问题,

为很多学者所诟病。司法审判应当遵循直接审理原则,法院

审判人员应当直接到场,充分听取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方能做出最终判决,没有全程参与诉讼过程的审判人员,不能做出判决。

司法权力的主体问题即是司法权力的配置问题,这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内涵,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司法权力主

体首先应该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审判权应当是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框架下,依法行使审判权,从

事司法审判活动;其次审判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为审判员,审

判权应当为审判员所有,审判活动由审判员主持依法进行。

2.责任主体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起

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落实该办法困难重重,情况复杂,全国暴露出多起冤假

错案,这直接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出现冤假错

案,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但是长期以来,责任主体不明确,为错案追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明确错案司法责任主体,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司法效率

和公信力的必要手段,审判案件基础在事实和法律,关键在

法官,只有法官公正行使司法权力,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在司法责任制中强调全责一致,责任主体必须是法官,应当建立终身追究的严格责任制度。

(三)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司法责任

1.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个无可阻挡的趋势,金泽刚教授认为,在司法责任

制的总体框架中,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前提和基础。[6]司法权独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较为普遍接受的准则。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权力的行使都是以法院为整体的独立,我国宪

法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是司法机关不受干预。[7]十八以来,中央不断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8]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9]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内涵是司法人员和司法机

关在受理案件时,就其所受理之案件,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

的干预。在这个内涵中,所谓的组织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社

会团体,所谓的个人包括各级官员和非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这是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问责的构成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重要指引。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责

任构成必不可少。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做出了规定,明

确了违法审判行为的问责基准,但是该意见引起了学者的讨论,不乏直接反对声。山东大学周长军教授认为,鉴于法官

问责实践中的客观归责现象及其负面效应,司法责任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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