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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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法院工作实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落实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
第二条院庭长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从宏观上指导本院、本庭审判工作,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管,对外界干扰进行排除,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质量监督、案件流程监督和绩效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落实司法责任第二章审判流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审判流程监管、节点监控,定期对流程数据进行巡查。
第五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判流程系统进行监管。重点监督延长、中止、扣除审限、超审限、长期未结、每庭必录、司法公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等。
第六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对案件审报进行筛查,
发现案件超审限的,依照相关程序确定为重大瑕疵。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审限延长、中止、扣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审限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违反规定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卷宗和电子卷宗归档情况检查。每月对结案前两个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发现卷宗和电子卷宗超过规定期限归档的、未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进行全院批评通报。
第九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管理,对超过十八个月以上未结的案件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结案管理,在流程系统虚假结案,或者错误填写结案信息、结案文书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庭审进行实时巡查,发现庭审违规的,应当立即发出纠正通知、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院通报。
第十二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纠正、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全院通报。
第三章信息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立案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
成。
第十四条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信息录入质量进行实时监管,确保录入质量达到99%以上。当事人身份证信息、案件标的额、开庭笔录、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等应当准确及时上传审判流程系统。庭审要确保每庭必录。
第十五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通报。
第四章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案件质量的认定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坚持“七必查”,对下列案件必须评查
(一)十八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
(二)超审限案件;
(三)类案不同判案件;
(四)信访案件;
(五)疑似虚假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对于类案不同判、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各业务部门部门应当对判决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评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办法兴隆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