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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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

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

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当今社会中,国家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而要做好国家法治建设,则意味着要相应地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

为此,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执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为了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完善执法机关内部架构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机关的规范性,同时也增强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建立公正、公平的司法监督制度司法机关的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为了加强司法监督,应建立公正、公平的司法监督制度。

这包括加强对于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加强对司法实践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给人民带来更好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三、加强信息公开,开展舆论监督信息公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只有把执法、司法的过程信息公开,才能够增强舆论监督力度,让人民了解到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

让人民对执法和司法有更多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监督执法和为司法提供依据,从而推动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更加有效。

四、加强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监察机关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是合法的,对这些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也是有帮助的。

因此,应加强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包括加强监察机关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加大对遇到问题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惩罚力度,恢复人民对于执法和司法的信任。

五、加强执法、司法制度改革执法、司法机关的发展、改革都是为了服务人民,保障人民的权益。

建立健全完善的执法司法制度机制,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应加大执法司法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完善执法、司法的职能和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人民带来更好的服务,保障人民权益,同时也推动国家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力、制约有效、运转有序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责任制如何落实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责任制如何落实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如何落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成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

司法责任制犹如司法领域的“定海神针”,明确了司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为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然而,要将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持续努力。

首先,要清晰界定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

明确的职责划分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

应当根据不同的司法岗位和工作环节,详细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责任边界。

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或权力滥用。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每一位司法人员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至关重要。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体。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注重考察其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和司法能力。

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司法的理念。

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选拔出真正能够胜任司法工作、敢于担当责任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司法队伍中。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需求。

再者,完善监督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

监督既要包括内部监督,也要包括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方面,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

通过案件质量管理、审判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问题。

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约束,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

对于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认定责任的性质和程度。

浅议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完善

浅议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完善

浅议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完善作者:陈尔赞赵琼琼严明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2期摘要党的十九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战略部署,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研究咨询机构,回应了时代和人民对于审判权改革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的规范审判权,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文件,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是当前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仍处于实践探索过程中,厘清其功能定位,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审判权改革研究咨询会议机制作者简介:陈尔赞、赵琼琼、严明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128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国家从2013年起开始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就部分案件可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旨在强化法官审判权的独立,限制审判委员会的过度干预。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最高院于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中第五条、第六条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可讨论案件范围和制度设置目的作出了宽泛规定。

同年8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第15条、16条主要对可供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范围和会议召集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中的职能作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钟宣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二、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六、前置过滤及有效衔接机制七、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八、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九、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十、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目标任务等均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2)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高 欧 郭 松目次 一、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二、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运行的场域结构三、重塑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关系的进路四、结语摘要 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

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关键词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权 权力格局 关系构建从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十九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在这其中,恰当配置法院内部各层级、各主体的职权,合理确定它们在审判权运行中的作用,可谓重中之重。

相应地,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1〕自然就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事实上,法院内部很多主体之所以能参与或介入审判权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履行审判管·621· 〔1〕高欧,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很长一段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话语中,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分属不同职权,在表述上多也分开,但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合并表述为“审判管理监督”。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这两种在理论上具有不同性质的职权合二为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树德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意见》在总结全国部分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法官裁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法律统一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但受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一般性、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就地方法院而言,北京、四川、广西、贵州、福建、江苏、辽宁等高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浙江台州中院、辽宁葫芦岛中院等,以及一些基层法院,也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6•【文号】法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6日法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更加有效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强烈,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管理所处的重要地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

根据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管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序走向规范,从自发走向自觉,成为人民法院新兴的工作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7•【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细化界定裁判者和监督管理者各自的职责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配套监督和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有序放权,规范用权,监督有度,严格限权”,加快推进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确保执法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指导下,围绕这一主题,面向全国法院开展书面调研,并赴江苏、湖北法院开展实地调研。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制定印发3个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框架性文件,并围绕健全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推进法官惩戒制度改革、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定印发10多个基础性改革文件,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全面、结构清晰、指向明确、相互协调。

一是重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取消案件审批制,确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全国法院98%以上案件的裁判文件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

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法官办案专业咨询平台、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不断强化对审判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是健全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审判权责行使界限。

制定印发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审判权责清单指导意见,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制定完善本院审判权责清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督促指导辖区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清单报上级法院备案,明确院庭长、审判组织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审判权、监督权界限清晰、规范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折不扣落实到位。

2.牢牢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 3.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

加强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调整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切实加强审判执行机构、审判执行团队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团队的党团组织,提升团队组织力和战斗力。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上率先垂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严格落实《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官应当将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在网上办案系统如实记录,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

4.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因素,适应独任制、合议制的不同需要,统筹考虑繁简分流和审判专业化分工,因地制宜地灵活组建审判团队。

审判团队中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与组织调配相结合,完善团队内部分工,强化审判团队作为办案单元和自我管理单元的功能,切实增强团队合力。

2015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2015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二是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三是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四是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领导干预司法将被记录李少平介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

”根据《意见》,在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在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在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高检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25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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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面是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
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

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
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

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

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
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

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

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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