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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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篇一: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作者:郑秦著页数:256出版社:长沙市: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日期:1988.05《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作者:张国华,饶鑫贤主编页数:526出版社:兰州市: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1984《中国法制史自学精要》作者:王振安编页数:206出版社:乌鲁木齐市:(: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0《青少年犯罪新论》作者:董颖著页数:330出版社:北京市: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08《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研究》作者:孟祥沛著页数:265出版社:北京市: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11简介: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概论、中国传统行刑思想及其表现、中国传统行刑制度研究、中国传统行刑行为研究、中国传统行刑相关人研究、刑讯用刑和监狱行刑、清末行刑制度的改革和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的近代转型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者:马作武著页数:396出版社:广州市: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简介:本书将以秦三代、春秋战国、秦汉、唐宋及明清之际共五个部分作为古代法律思想史的时期划分,阐述古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主流的形成以及演变的基本过程。

《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作者:李文海,夏明方编页数:572出版社:北京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日期:20XX简介:这是一本会议论文集,涉及清代灾荒及其社会影响、清代官方救灾制度与实践、清代基层社会与民间救荒机制、官义合办与中国救荒制度的近代转型、清代救荒观念的变迁。

《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作者:张中秋编页数:339出版社:北京市: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 简介: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论中国的法律观;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中国法思想的基础;中国早期法治传统比较观等《法苑谈往》作者:洪丕谟著页数:315出版社:上海市: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日期:1991.05《中国法律之最》作者:王健安,唐域编写页数:230出版社:武汉市: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1987.11篇二:中国法制史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一、先秦部分1、《尚书》2、《春秋公羊传》3、《左传》4、《诗经》5、《周易》6、《国语》7、《周礼》8、《礼记》9、《商君书》10、《论语》11、《管子》12、《孟子》13、《荀子》14、《韩非子》15、《史记》1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

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

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

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

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发布时间:2020-03-15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本文以清代审级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法律典籍、文献档案、案例判牍等材料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出清代审级制度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运行模式及特点价值,认为清代审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高度发达的体现,对于现实审级制度的构建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

绪论部分,叙述论文选题的由来、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与本选题有关的学术史回顾、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以及可能有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对中国古代自夏商周时期至清代以前的审级制度沿革进行概要性介绍。

其中重点论述了明代和清入关前的审级制度。

明代审级制度已经达到封建社会较为完备的状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级,“清袭明制”,对清代审级制度有直接的传承和影响。

清入关前法律制度简单,但最高领导人特别重视司法审判,在“参汉酌金”的路线指引下,开始建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审级制度。

第二章,以内地各行省案件的审判为视角,概括总结清代审级制度的一般规定,认为清代审级制度自下而上,分别是地方层次的州县、府道、臬司、督抚四级和中央层次的刑部、皇帝两级,一共为六级。

不同的审级机构有不同的审理权限。

所有案件不分大小,均由州县作为初审审级,但终审审级根据案件量刑轻重有所不同,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既有重合也有分别的特点,以及皇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绝对权威性。

第三章,通过对京师、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区和皇族、旗人等族群适用特别审级的研究,反映出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各依本俗”的相对自治特色和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的差别对待特点。

此外还以京控和就地正法为例,认为清代审级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因循保守,而是根据民情的诉求和形势的需要有所突破,显示了审级制度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灵活权变的一面,进而实现法律为社会服务、为政治服务的功效。

第四章,对清代审判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审转和上控进行着重论述,认为该两种程序是促使清代审级制度有效运行的极为重要的模式。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浅论清代的监察、司法审判制度

浅论清代的监察、司法审判制度

汉酌金 ”“ 就 中国之 制” 为后 金的立 法指 导思想 。 ,渐 成 清入 关后 , 二 、 法审判 制度 司 清 代的 司法管理 体系 从 中央 到地 方非常完 整 , 因而它 的司法 顺 治三 年 ,大清 律集 解附 例》 《 颁行全 国, 它为 《 清律 例》 大 的颁 行 这 奠定 了基 础 。 乾隆 五年 , 对 原有律法 进行 逐条 考正 并重 新编 辑 审判机 关分为 中央最 高审 级和地方 最 高审级两 类 , 是清代 司法 在 的基础 上 , 颁行 了 《 清律例 》 这部 法律对 清代 的政 治法 律制 度 审判制 度 的明显特 点 。 大 , 影响很大 , 为研 究清代 政 治法律制 度提 供 了宝贵 的参 考 。 也 清代 沿袭 了明代 的体制 , 设刑部 、 御史 台 、 大理寺 , 这三个 机 监察 制度 构 号称 “ 三法 司”在 清 代初 期是 中央 的司法 审判 机关 。 , 乾隆 时期 中国封 建社会 的监 察制 度始 于秦 , 后不 断发 展与 完善 。 而 清 及 其 以后, “ 在 三法 司” 审之 外 , 会 又发 展形 成 了“ 九卿会 审” “ 。 九 是在 明朝“ 九卿 圆审 ” 基础 上 发展而 成 的一种 会审组 织 。 代 的 中央 监 察机 关称 为都察 院 。 都察 院在 明代 以前称 为御 史 台 , 卿 会审 ” 明太 祖 时期将 御史 台 改为都 察院 。 太宗 时期始 设都 察 院, 堂 “ 卿” 清 其 九 包括 六 部尚书 、 大理 寺卿 、 察 院左 都御 史、 政司通政 使 都 通 官为承政 和左 右参 政 。 世祖 时期 , 清 改承政 、 参政 为左 都御 史 、 左 等 九个 重要 的官员 。按 照清 朝 的制度 , 凡是 全 国性 的重 要案件 , 绞监 候 案件 , 需要 由九 卿组成 最高 一 副 都御史 。清 圣祖 时期 , 命左 都御史 为议 政大 臣, 与议 政 。清 特 别是 每年判 决 的斩监 候 、 参 以示 重视 。0 见 ,三 法司 ” “ 可 “ 和 九卿 会 世 宗时期 , 出于加 强 皇权 的需要 , 以六科 隶都 察 院, “ 昕都 御史考 级 的会 审机构 会 同审理 , 核 焉 。。 ” 审” 构成 了清代 的 中央级 审判 机关 。 都察 院是 以左都御 史和左 副都御 史执掌 院务 , 都御 史和右 右 地方 司法 机关 大致分 为 五个 审级 : 一审 级为 厅、 、 , 第 州 县 此 副都 御史 为地 方 总督 、 巡抚 兼任 。都 察院 的主要 职责 为 : 察政 为清 代整 个司 法审判 的基 础 ; 二审 级为府 、 监 第 直隶 厅 、 直隶州 ; 第 治得 失 , 整饬 纲纪 : 同刑 部 、 会 大理寺 审理 一些 重大 案件 : 同吏 三 审级为道 ; 四审 级为按 察 司 ; 五审 级 为总督 、 会 第 第 巡抚 。 部考 核各 省总 督 、 抚等 。此外 , 巡 对于 民间 喊冤 的诉状 也要 先交 清代 司法审判 制度还 有一 个重 要特 点, 这便 是 比以往 历代 更 集 朝 到都 察院 。 然后 由都 察院转 交朝 廷 。 这里 我们 来看 一个 具体 的案 为严 密 、 中和系 统 。这其 中除 了我 们所 熟 知的秋 审 、 审和热 例: 嘉庆年 间 , 山阳遭 灾 , 官员李 毓 昌被 派往 山阳查赈 。 阳知县 审等 制度外 , 山 引律 比附和依 例 断案也 是一 个重 要 的制 度 。《 大清 王伸 汉担心 其贪 污 的罪行 被查 出, 向李毓 昌行贿 。 毓 昌不但 律例》 便 李 虽然 条 目众 多 , 是 不 能做到 穷尽所 有 可能发 生的 具体案 但 拒绝接 受贿 赂 , 且深 入 民间认 真调查 , 而 掌握 了王伸 汉贪 污 的确 件 , 是在 审案 中采用 了引律 比附 和依例 断案 。 于 这里 我们来 看一 它说 明了 引律 比附和 依例断 案的 由来 : 庆九年 , 嘉 山东省 凿证据 。王 伸汉 极为 恐慌 , 设计将 李毓 昌毒 死 , 并伪 造 自缢 身亡 个案例 , 的现场 。 李毓 昌 的叔父李 泰清 便 向都察 院告状 , 嘉庆 皇帝 接到 都 高密县 久旱 不雨 , 人 发现 年初 病故 的村 民李 宪德坟 土潮湿 , 有 纷 察院呈报 的情况 后 , 自过 问查证 情况 , 处 了相 关人 员, 亲 惩 李毓 昌 传 李死 后变 成 了“ 魃” 旱 。各 村 民众不顾 李 家阻拦 , 刨坟 开棺 , 李 终得昭 雪 这 个 案件被 嘉庆 皇帝称 为 “ 从来 所未 有” “ 案 ~ , 的尸体 竟然 没有腐 烂 。众人 更 加确信 实系 “ 之 奇 早魃 ” 便 烧毁 了尸 , 无成 例可 循 , 各级 官府都 很挠 头 , 后刑 部将 最 也是 “ 代 四大奇 案之一 ” 清 。而李毓 昌 的叔 父李 泰清 正是 先 向都 体 此案 甚为 罕见 , 察 院喊 冤呈文 后 , 由都察 院转奏皇 帝 , 而为 李毓 昌昭 雪 的。 才 从 领 头之 人仲 二 以“ 冢 开棺 见尸 律” 绞监 候 为 了此 后再 发生 发 拟 这 里还 可 以看 出, 离开 了皇帝 , 都察 院便没 有独立 的权力 可言 。 类 似案件 时 , 案能有 所遵循 , 奉 旨纂入条 例 , 判 特 于是 《 律例》 中又 监 察权 的高度 集 中 , 是有 清一 代监 察制度 的一个 重要 特 点 , 当 多 了一 案“ 称早 魃刨 坟毁 尸” 与 指 的断罪 方法 。 。 时高度 强化 的专制 主义 中央 集权 的需要相 适应 的 。 0 三、 总结 清代 的 中央 和地方 各有 一套不 同的监察 体制 , 下面我 们来 看 从 以上论 述可 以看 出 , 代 的监 察、 清 司法 审判 制度在 继承 封 地方 监察 体制 。 总督 是统辖 一省 或数 省的封 疆大 吏 , 本地 方最 建 社会 已有制 度 的同时 , 是 结合 当 时的具 体情 况 , 形成 了具 有 自身 高军 政长 官 , 有察 举官 吏和监 察地 方的职 责 清初 , 督均 由 特 色、 其 总 符合 自身 需要 的监 察 、 司法 审判制 度 。这些 制度一 方面 巩 都察 院右都 御 史开 列 。 正元年 (73 定制 , 雍 12 ) 凡总 督授 加 尚书衔 固和 维护 了封 建统 治 , 一方 面又将 汉代 以来 的封建政 治法律 制 另 者, 例兼 都察 院右 都御史 衔 ; 其不加 尚书衔 者 , 加兵 部右侍 郎兼 度 发展到 了一 个新 的高度 。 析和研 究清 代 监察 、 俱 分 司法审 判制 度 都察 院右剧 都 御史 衔 。 隆十 四年 (79 , 定总 督均 授右 都御 是研 究 中国封 建社会 政 治法 律制度 的 重要 方面 。 乾 14 )规 史衔 。巡抚 是一 省 的封疆 大吏 , 考核 群吏之 责 。清初 , 有 巡抚 大 注释: 多 由都察 院右副 都 御史 开列 。 正元 年定制 , 雍 加右 副都 御 史衔 。 ①清朝会典 ( 2 卷 )第 2 7 第 6 . 1 7页. 乾隆十 三年 ,规定 巡抚 均授 右副都 御史衔 。 这二者 负 责随 时考 。 ②清 世宗实录 ( 2 5 ) 第 2 、 1页. 第 1 卷 . 23 ③④郭松义. 李新达, 李尚英. 清朝典制. 吉林文史出版社.9 4 19 年版. 0 页, 1 页 第4 8 第4 3 核、 弹劾 所属 官 员和 部将 。典型 的具有 监察职 能 的机 构为 “ 刑 提 ⑤ 曾宪义主编 . 中国法 制史. 中圉人 民大学出版社.0 3年版 第 2 3 20 3 页. 按察使 司”它 主要 负责勘 查刑名 、 , 弹劾官 员、 考核 官吏 、 审查 案件 ⑥ 郑泰 , 清代 司法 审判制度研 究 湖 南教育出版社. 9 8 1 8 年版 . 1 8 19页. 第 5 、5 等, 除此 之外 还 有诸 多机构 有监 察的职 能 。清 代末 期 , 地方监 察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审制度是应运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

会审制度在西周时就早已出现,之后经过各朝代的变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时会审制度实现了制度化与具体化的发展。

以至于对现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朝审、慎刑制度一、会审制度的渊源会审,顾名思义,即是指会同审议的意思,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①。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并没有提到“会审”一词。

《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

“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这大概就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

随着各朝代传承和发展这一制度:汉代的“杂治;唐代的“三司推事”;而到明代的时候则形成较大的规模,其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袭明代,另还增创了“秋审”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发展(一)西周的“三刺”“三刺”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具体是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来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意思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

清代审判制度

清代审判制度

清代审判制度
清代审判制度主要包括“一定经验”的审判原则和具体实施审判的机构组织。

1. 审判原则:清代的审判制度以“一定经验”为主要原则,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依靠经验和惯例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已有的法律法规。

这导致了审判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2. 审判机构:清代的审判机构分为总、府、州、县四个级别。

总督、巡抚等官员在各地设立巡抚府、布政使司,下设州县,按照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审判管辖权。

官员们在审判方面兼具行政职责,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交织。

主要的审判机构有刑部、大理寺等中央机构,以及地方各级法院。

3. 审判程序:清代的审判程序较为繁琐,由起诉、举证、辩论、宣判等多个环节组成。

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也可由官员事先介入调解。

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论争辩,法官会根据自己对案情的了解和主观判断做出最终判决。

在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还会采取酷刑等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供认罪行。

4. 审判与贿赂:清代的审判制度存在贿赂现象,官员可以通过收受贿赂来干预审判结果。

当时的官员常常利用职权来非法获取财富。

这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公正,贫穷人民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

总的来说,清代的审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在于审判原则的不确定性,机构组织的不合理以及贿赂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司法的不公正和腐败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清末民初时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也给后来的政府改革提供了动力。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

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1、入关前简况天命五年(16 2 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

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2、立法指导思想参汉酌金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3、立法概况《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 0 门,4 5 9 条。

《大清律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

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 7 2 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

篇目结构与明律同《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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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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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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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14
(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7
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8
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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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朝秋审制度是清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司法制度,是清朝政府依据季节与气候变化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秋审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在清朝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关于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的产生与目的。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完善,其目的在于根据不同季节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强调审判与季节的关联。

秋审制度的产生与农耕文明的特点有关,清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在秋季繁忙,同时也是犯罪高发的季节,因此清朝政府制定了秋审制度以应对这一现象。

清朝秋审制度的组成和实施。

秋审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审理秋天出现的刑事、民事案件,即秋审案件;二是规定秋季对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理。

秋审制度规定了秋季审案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由地方官员组织开展。

在审理秋季案件时,官员需要根据季节特点和犯罪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裁决。

清朝秋审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司法体制的不足,使审判更加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秋审制度也引导了民众对季节变化的关注,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秋审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表现了清朝政府的权威与统治。

清朝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和影响。

尽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由于审判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以及季节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秋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的批评和质疑。

清朝秋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在清代社会主义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秋审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既反映了清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尽管秋审制度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仍然对清朝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篇1 目录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明代会审制度的确立2.清代会审制度的完善三、明清会审制度的种类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四、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五、结论篇1正文一、引言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种类和历史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明代会审制度的确立明代,会审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这一制度在唐代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

2.清代会审制度的完善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增加了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制度。

这些制度在不同层面对司法审判进行了严格的把控,保证了司法公正。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种类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

清代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要求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主要针对较小的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的下属机构共同审理。

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更加高效,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得到审理。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主要针对涉及王室、大臣和九卿的案件。

这一制度体现了明清时期对于皇室和贵族的尊重,确保了他们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4.热审热审是在明清时期特有的一种会审制度,主要针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

热审要求各个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并派出精干人员参与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5.朝审朝审是明清时期对重大案件进行复查的一种制度。

通过朝审,可以确保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得到公正、准确的结论。

满清诉讼审判制度概述

满清诉讼审判制度概述
的纸 张 。 实 际上 , 当 事 人 在 使 用 这 种 书状 时 , 也 会 尽 力 按 照 上
核, 最后督抚作出判决。 流刑 、 充军等案, 南各省督抚审结后咨
报刑部 , 南刑部有关清吏 核拟批复 , 交各省执行 。 至于死刑 重案 , 由州县 初审然后逐级 审转复核 , 由督抚 向皇帝具题, 最 终由“ 法一 J ” 核 拟具 奏。 发生 了京师的死刑案则 由刑部直接 审理 , 题奏于 皇帝 , 冉 经 法 司拟核 。死 刑案最终 由皇帝 审 决, 才能执行 。
关键词 : 诉讼程序 ; 会审制度 ; 司 法主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4 ) 1 5 — 0 3 0 1 — 0 2


满 清有 关诉讼 受理 期 间的规 定
屡禁 不止 , 上诉 的案件也 层 出不穷 , 并且有些上 诉案件 多达
起 诉 讼 。清 初 是 每 月 逢 _ 二、 六、 九 H为 “ 词讼 日” 。清 中后 期 改
清律 规定 : “ 军 民人等遇 有怨抑之事 , 应先赴 州县衙 门具
控, 如审判不公 , 再赴该管 上司呈明 , 若 再 有 怨抑 。方 准来 京
为逢 、 八 为“ 词讼 日” 。 非“ 词讼 日” 民问提起诉 讼 , 官府不 予 受理。同时 , 清政府还规定立 了“ 农忙止讼” 期, 即每年 四月一 H至七川 _ 二 H, 为“ 农忙止 讼” 期 。在此期 间内 , 除谋反 、 大 逆、 盗贼 、 人命等重案外 , 不得就其它轻微 案件 进行诉讼 。
十几 次 , 时问达到几年 。如《 樊山政书》 中记载 , “ 张肩纯 L控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的体制。

清朝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组成,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一、六法清朝的六法主要包括律法、令法、议法、格法、格致、刑统。

其中,律法是清代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清律例》,用来治理各种各样的刑罚。

令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颁布了《职方令》,对行政管理和官员责任进行规范。

议法主要指的是各级地方官员和议员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法规,例如《各省地方议法书》等。

格法是清代为了加强监察和纪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朝廷事务申奏格》等。

格致则主要是清朝政府对官员考核和选拔的一套制度,用于提高官员素质和能力。

刑统则是清朝对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规定。

这六法在清朝的司法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并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御制法令除了六法之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御制法令,也称为皇家法令。

这些法令是由皇帝御笔亲自下达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清朝皇帝颁布的御制法令主要包括敕令、敕诏、詔令等,它们覆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农业、商业、教育、军事等。

御制法令在清朝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和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行为。

皇帝的法律颁布为清朝司法制度赋予了更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法院体系清朝的法院体系由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中央法院,即大理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法院则设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下,审理普通案件。

律师在清朝并不普遍存在,大部分案件由各级官员负责审理,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清朝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公正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构成,这些法律规定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概况、特点、问题以及对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启示这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概况可分为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三个方面。

行政审判是指清代官员在履行行政职能的同时进行判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

行政司法权力集中在兵部和都察院,对于一些民间纠纷和刑事案件也具有行政审判的权限。

刑事审判侧重于处理犯罪行为和刑事侵权纠纷,清代设置了各级官员和汇报制度,确保了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民事审判则是处理民间纠纷和民事侵权案件,多数由地方官员和地方法院负责,清代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和法院。

首先,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权威性和集中性较强。

各级官员和法院都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和管理,司法权力集中在朝廷和府衙之中。

这种权威性和集中性保证了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其次,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侧重于公正与公平。

清代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来监督司法活动,惩治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

此外,清代还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庭审程序,保证了当事人权益,使得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公平。

再次,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注重长期效应。

清代官员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的心态和行为进行教育和改正,力求达到长远效应。

这种长期效应的审判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然而,清代司法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审判过于依赖官员个人的主观意识。

官员的权力和地位会影响他们的判决行为,造成司法裁判的不公和主观性。

其次,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程序性不足。

审判过程简单,不够严肃和公开,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不平等和损害。

最后,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一些盲点和空白。

例如,对一些政治犯罪和异议人士的处理不够公正和公平,缺乏公民权利保护的机构和制度。

首先,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现代司法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集中权力、注重监督和公正,这对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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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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