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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的目的信用卡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能够提供很多的消费便利。

但是,当我们习惯于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也需要对信用卡进行管理,以避免出现负面影响,如背负高额的债务、信用记录不良等。

因此,管理信用卡就变得非常重要。

如何管理信用卡管理信用卡不仅是为了提醒自己不要盲目使用,还包括卡片的保护和处理卡片问题的方法。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预算计划在您使用信用卡之前建立一个预算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在计划中包括固定的花销(如房租、水电费等)和可变费用(例如购物、餐饮、旅游等)和债务支付。

制定预算计划后,您可以时刻检查自己的开销情况,确保您不会把信用卡用得过度消费。

2. 保存卡片号码和信息对于所有信用卡,保留卡片号码、有效日期、CVV码和发卡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常重要。

在遗失卡片或被盗时,可以立即通知发卡行以挂失并取消信用卡,减少遭受欺诈风险的可能性。

3. 规范使用习惯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某些规则,如:•遵守消费习惯:只在必要时使用信用卡并进行必要的消费•每月偿还信用卡:避免背负高额的利息费用•随身携带信用卡时妥善保管(例如不要随意将其放在口袋中)•将支付终端保护好,防止受到欺诈4. 检查账单和记录检查信用卡账单和确保所有费用确实是您所消费的,不要出现任何错误或欺诈行为。

您还可以定期记录信用卡的消费状况和账单记录,以便于后续跟踪和管理。

5. 信用卡失窃或滥用如果您的信用卡遭到失窃、滥用或涉及其他不正当操作,您应该立即与发卡行联系挂失信用卡。

此外,迅速报案并向当地警察报告。

6. 不要张冠李戴每个信用卡都有不同的利率、利息期限、封顶和现金提取要求。

如果将它们混合使用,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风险。

确保您仔细了解每一张信用卡,避免张冠李戴。

结论管理信用卡是很重要的,应该始终遵守以上建议,以保护信用卡信息的隐私,有效规避信用卡问题,并在不经意间提升自己的信用记录得分。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定义、分类和专业术语第六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八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普卡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5万元,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白金卡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20万元,钻石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九条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按“银联”标识信用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用卡专业术语(一)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三)交易日。

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

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信用卡持有人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制定本信用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及其持有人。

第三条信用卡持有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业务并获得信用卡的个人。

第四条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信用卡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持卡人在商户处消费或提取现金时按照约定使用付款和取款的工具。

第二章发卡机构的义务第六条发卡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信用卡业务,同时制定明确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确保信用卡的安全、便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保密、服务客户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和服务体系,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第八条发卡机构应当对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信用额度和借记额度,确保信用卡的使用和消费不超过持有人的还款能力。

第九条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账单,详细记录信用卡的消费情况和还款要求,确保持有人掌握自己的消费情况和还款义务。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信用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信用卡持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消费能力,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和借款,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信用卡,并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和不被盗用、冒用。

第十三条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不得违法使用信用卡。

第十四条信用卡持有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详细的消费和还款信息,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信用卡管理的规范与约束第十五条信用卡的使用应当与持卡人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相匹配,不得超过持卡人的自由还款余额。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加强信用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信用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由我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切实保障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信用卡发行第五条我行发行信用卡应遵循审慎原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条信用卡发行应符合国家关于信用卡发行的规定,不得向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

第七条信用卡发行应实行实名制,持卡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接受银行的审核。

第三条信用卡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应按照信用卡协议的规定使用信用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时,应输入正确的密码,并确保卡片安全。

第十条持卡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及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利息和费用。

第四条信用卡额度与分期第十一条我行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信用卡额度。

第十二条信用卡额度分为临时额度和固定额度,临时额度有效期最长为 3 个月,固定额度有效期限根据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在信用卡额度内进行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

第十四条我行可对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需提高额度的,持卡人可向银行申请。

第十五条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我行应明确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

第五条信用卡费用与利息第十六条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利率 0.05% 计收,透支消费和取现业务的利息费用相同。

第十七条信用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 计收,最低收费金额由银行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信用卡公司管理制度

信用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信用卡公司、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卡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信用卡发行、使用、回收、清算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信用卡公司应遵循诚信、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管理第四条信用卡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信用卡发行业务的合法合规。

2. 客户自愿: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制推销信用卡。

3. 严格审查:对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4. 信息保密: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信用卡发行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信用卡公司提交信用卡申请资料。

2. 审查审批:信用卡公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 发卡:审批通过后,信用卡公司为客户制作信用卡,并通知客户领取。

4. 客户激活:客户领取信用卡后,按照规定激活信用卡。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管理第六条信用卡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信用卡使用业务的合法合规。

2. 诚信守信: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

3. 安全使用: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好信用卡和密码,防止信用卡被盗刷。

4. 合理消费: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合理消费,避免过度负债。

第七条信用卡使用流程:1. 交易授权:客户在消费场所刷卡或使用手机支付时,授权信用卡公司进行交易。

2. 交易清算:信用卡公司对交易进行清算,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3. 交易通知:信用卡公司向客户发送交易通知,包括交易金额、日期等信息。

4. 交易查询:客户可通过信用卡公司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信用卡交易记录。

第四章信用卡回收管理第八条信用卡回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自愿:客户在终止信用卡使用时,可自愿选择回收信用卡。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信用卡是一种金融工具,为持卡人提供支付、借款等服务。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及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二、信用卡申请与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应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

3. 发卡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科学判断申请人信用状况;发卡前需告知持卡人相关费用信息及信用卡使用规则。

三、信用卡使用1. 使用范围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还款管理持卡人应按期还款,逾期将产生利息及滞纳金;银行应提供多种还款方式,方便持卡人还款。

四、风险管理1. 风控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前预防信用卡风险;银行可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制定个性化的风控措施。

2. 安全管理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防范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五、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持卡人发现问题可通过银行客服渠道投诉;持卡人也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2. 投诉处理银行应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保障持卡人权益;银行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管理办法,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以上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请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全面提高信用卡营销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发卡质量,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等银行内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信用卡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是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在营销推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信用卡营销活动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公司、机构、个人金融等条线客户经理以及信用卡直销人员。

第三条行为规范(一)客户第一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努力完成发卡任务,牢记客户是本行生存与发展的源泉,自觉践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尊重客户选择,倾听客户之声,了解客户需求,维护客户权益,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本行和客户双赢。

(二)诚实守信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如实向申请人告知我行信用卡功能及收费标准,公平待客,不进行不实宣传及许诺,不夸大产品功能或有意向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不损害客户及银行利益。

(三)精通业务营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信用卡产品营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和充分理解信用卡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提高产品应知应会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遵章守纪营销人员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客观真实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必须真实、客观地提供营销受理环节获取的各类信息要素,如实反映申请资料来源、营销受理方式、与申请人关系等内容,不得蓄意隐瞒。

(六)防范风险营销人员应按照受理岗位职责和营销指引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堵截、抵制各种虚假申请、骗领信用卡等危害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为客户保密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向其他机构披露客户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信用卡业务的规范管理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包括信用卡发行、使用和安全等方面。

二、信用卡发行管理1.资质要求: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实力、业务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信用卡市场准入机制,对准入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产品设计与定价:信用卡发行机构应依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并明确定价原则,公示相关费用和利率信息。

4.合同约定:信用卡发行机构与持卡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信用卡使用管理1.身份验证: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任何交易时,均应进行身份验证,如提供密码、指纹识别等,以确保交易安全。

2.交易限额:信用卡发行机构应设置合理的交易限额,以控制风险并防范信用卡盗刷等不良行为。

3.账户管理:信用卡发行机构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和管理服务,方便持卡人及时了解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4.费用管理: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并公示费用标准,以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信用卡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对持卡人进行风险评估,以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和授信条件。

2.风险监控: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用卡交易情况,防范信用卡诈骗等风险。

3.风险预警: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以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4.风险处置: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涉及信用卡的违法和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信用卡安全保护1.信息保护: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网络安全: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臵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 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

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XX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XX卡将换发新的XX国际卡。

二、XX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一)XX国际卡的属性1.定义;XX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XX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

XX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

XX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XX有限公司的BINNUMBER。

XX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商务卡不设短期卡。

(二)XX国际卡的业务流程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XX。

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XX。

2.XX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

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XX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最新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资料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全面提高信用卡营销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发卡质量,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等银行内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信用卡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是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在营销推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信用卡营销活动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公司、机构、个人金融等条线客户经理以及信用卡直销人员。

第三条行为规范(一)客户第一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努力完成发卡任务,牢记客户是本行生存与发展的源泉,自觉践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尊重客户选择,倾听客户之声,了解客户需求,维护客户权益,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本行和客户双赢。

(二)诚实守信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如实向申请人告知我行信用卡功能及收费标准,公平待客,不进行不实宣传及许诺,不夸大产品功能或有意向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不损害客户及银行利益。

(三)精通业务营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信用卡产品营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和充分理解信用卡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提高产品应知应会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遵章守纪营销人员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客观真实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必须真实、客观地提供营销受理环节获取的各类信息要素,如实反映申请资料来源、营销受理方式、与申请人关系等内容,不得蓄意隐瞒。

(六)防范风险营销人员应按照受理岗位职责和营销指引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堵截、抵制各种虚假申请、骗领信用卡等危害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为客户保密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向其他机构披露客户资料。

第四条基本受理要求受理信用卡申请时,信用卡营销人员在网点营销、驻点营销、上门营销过程中,有条件接触到客户的,必须落实“三亲见”要求,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性。

信用卡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信用卡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业务运营,保障银行与持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用卡业务的运营、管理、监督及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信用卡业务稳健、合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与管理第四条信用卡发行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信用卡发行前,银行应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信用卡发行后,银行应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定期更新持卡人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卡额度应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信用卡透支限额不得超过信用卡额度。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伪造信用卡。

第十条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与还款第十一条持卡人应按照信用卡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还款。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确保还款账户资金充足,避免逾期还款。

第十三条信用卡逾期还款将产生滞纳金,具体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可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定期查询信用卡账户信息,了解透支额度、还款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有信用卡使用疑问,可向银行客服中心咨询。

第四章信用卡风险防范第十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十八条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信用卡交易监测,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

第二十条银行应定期开展信用卡业务风险排查,对风险较高的业务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持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银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银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的管理,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1. 信用卡的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偿还能力和信用记录良好。

信用卡的额度由发卡银行依据申请人的收入和信用评估结果确定。

信用卡应当设置有效期和最高额度限制。

2. 信用卡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不将信用卡逾期借给他人使用。

持卡人应按时还款,并承担由于逾期未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

持卡人不得盗刷、伪造信用卡,如有发现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报告。

发卡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第三章信用卡的管理1. 发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客户管理系统,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2. 发卡银行应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足够的信用卡信息,包括账单明细、消费记录和还款提醒等。

3. 发卡银行应定期对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信用额度。

第四章信用卡的风险控制1.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信用评估模型、反欺诈系统和监控预警机制等。

2. 发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和利率。

3. 发卡银行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

4. 发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信用卡的维权和处理1.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交易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投诉,发卡银行应积极处理,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维权渠道。

2. 信用卡持卡人对发卡银行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和信用记录的影响。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信用卡管理办法,希望能够有效规范信用卡行业,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工具,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用卡业务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2.风险控制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公平公正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发行管理1.发行资格: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卡发行许可。

2.客户准入:发行机构应通过合规的客户准入流程,对持卡人进行身份核实和风险评估。

3.利率定价:信用卡的利率定价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

四、信用卡使用管理1.信用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合理设定信用额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消费监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消费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消费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账单管理:发行机构应提供准确清晰的账单信息,方便持卡人核对和查询消费记录。

4.资金归集:发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持卡人的还款款项归集到指定账户。

五、信用卡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评估:发行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型,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策略。

2.操作风险控制: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包括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3.欺诈风险防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信用卡欺诈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合同透明度: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信用卡合同,明确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杜绝欺诈和不公平条款。

2.申诉处理:发行机构应设立申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持卡人的申诉和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隐私保护:发行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妥善管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置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XXX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

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

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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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全面提高信用卡营销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发卡质量,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等银行内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用卡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是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在营销推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信用卡营销活动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公司、机构、个人金融等条线客户经理以及信用卡直销人员。

第三条行为规范
(一)客户第一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努力完成发卡任务,牢记客户是本行生存与发展的源泉,自觉践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尊重客户选择,倾听客户之声,了解客户需求,维护客户权益,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本行和客户双赢。

(二)诚实守信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如实向申请人告知我行信用卡功能及收费标准,公平待客,不进行不实宣传及许诺,不夸大产品功能或有意向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不损害客户及银行利益。

(三)精通业务
营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信用卡产品营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
和充分理解信用卡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提高产品应知应会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遵章守纪
营销人员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客观真实
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必须真实、客观地提供营销受理环节获取的各类信息要素,如实反映申请资料来源、营销受理方式、与申请人关系等内容,不得蓄意隐瞒。

(六)防范风险
营销人员应按照受理岗位职责和营销指引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堵截、抵制各种虚假申请、骗领信用卡等危害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为客户保密
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向其他机构披露客户资料。

第四条基本受理要求
受理信用卡申请时,信用卡营销人员在网点营销、驻点营销、上门营销过程中,有条件接触到客户的,必须落实“三亲见”要求,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性。

营销人员要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及规范。

第五条受理审核内容
(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1.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应与申请
人姓名一致。

网点柜面人员应通过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行联网核查,确认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3. 申请人相貌特征与身份证件上的照片基本一致。

4. 审核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二)审核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规范性
1. 申请人须以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尽量以规范的正楷体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易辨。

营销人员可对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过程予以指导协助。

2.申请表各项要素填写应当完整齐全,无缺漏项。

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某些项目(非必填项)无法提供,原则上应在申请表相应栏位注明“无”或划线。

(三)审核申请表签字的规范性
1.申请人应在受理现场签字并提交申请表。

需要申请附属卡时,附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的签名应与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完全一致。

境内居民不得签署英文姓名、拼音姓名、曾用名等,境外人士签名必须与护照一致。

(四)审核申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本行相关特色产品例如汽车卡等对证明材料有具体要求的,申请人还需根据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营销人员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种类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指引要求。

(五)例外情况的受理
以下情况营销人员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受理并收表,但必须如实
记录受理情况:
1.申请表未见申请人本人现场签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再次当面在申请表签名栏签名。

如客户不同意签名,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亲见签名”。

2.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的,营销人员应要求代交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该代交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他人代交”。

若他人代交,未出示身份证原件的,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的银行专用栏内注明“他人代交”。

本行员工代他人交表的,应同时提供本行员工身份证、工作证或胸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员工代交”。

3.对于本人交表时未出示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应在该复印件上标注“未亲见原件”。

4.主动营销经信用卡审批牵头人事先核准的优先发展单位,或与本行有业务往来关系且符合信用卡发卡条件的团体客户的,经与一级分行优质客户团体发卡名单中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比对一致的,可免于要求“三亲见”,但应当在申请表上或团体办理说明中标明受理渠道、方式等情况,重点防止搭车办卡风险。

第六条资料交接登记
(一)受理登记
受理申请后,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上做好登记工作,具体包括:在申请表上登记营销单位名称、营销单位代码、营销员姓名、营销员代码,其中营销员代码必须准确填写,不得缺漏;勾选营销方式、与申请人关系项;按照客户类型、来源渠道正确标注来源代码;在“营
销人员注记”栏注明受理方式、受理日期。

(二)登记台账
营销人员和各级机构均应建立信用卡受理台账,登记相关受理信息。

(三)资料交接
营销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移交上级机构或征信审核部门进件岗位。

资料传递过程中应做好交接登记,避免出现申请资料传递延误、遗失等情况。

对于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资料,直销人员不得擅自退件、销毁或长时间保管,要及时上报。

(四)补交资料
对于收到申请资料后发现需要客户补充资料的,营销人员须通知客户在一周内及时补齐。

如果客户未及时补充证明材料的,营销人员亦需要在一周后及时将申请资料上报,不得压件,同时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收到补件”。

(五)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移交前,营销人员须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营销人员着装要求
营销人员在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必须按照员工规范着装,注意个人仪表,衣着、外表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身份及工作要求,
保持良好精神风貌。

对外营销时必须配带工作牌或配备名片。

第八条语言规范
营销人员应注意文明规范用语,在接听外线电话时应首先说“您好,银行”,并认真倾听电话,对答文明,态度和蔼,杜绝服务禁语。

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要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客户介绍业务应口齿清晰,通俗易懂,坚持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礼貌用语。

第九条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营销人员或相关人员代替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严禁违背客户办卡意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代客户填表,代客激活卡片。

(三)严禁掩盖申请表真实来源,私自变更申请渠道,将零星柜台或其他渠道受理的申请表混同为主动营销申请表提交。

(四)严禁使用挑衅性、侮辱性语言指责、顶撞或讽剌客户。

(五)严禁接受信用卡中介机构代交申请表。

(六)严禁将客户信息资料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七)严禁在未经本行批准的风险区域、行业、职业进行营销。

(八)严禁伪造或引导客户用虚假资料申办信用卡,不得诱导唆使申请人按有利于核批通过的方法应对征信电话照会。

(九)严禁以承诺代办卡片或提高信用额度为名向客户索取或收受贿赂,不得对客户做出保证成功办卡或保证给予高信用额度的承诺。

(十)严禁私自拷贝、私抄、外带、出卖客户资料等泄露客户信息资料行为。

第十条离职管理
营销人员离职应办理手续,经人事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离职。

离职前必须交回本人工作电脑、名片、工作证、胸卡、出入证、申请资料和空白申请表、客户台账等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处理措施
信用卡营销人员未落实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违反禁止性规定,形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隐患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或造成客户严重投诉影响我行声誉的,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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