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时复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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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体系文件

密级:内部公开(制度)xxxx第xx号

四小时复命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令行禁止的高效的指挥系统和行政督办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一、“四小时复命制”定义

对任何工作任务,不管完成与否,受令人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下令人复命。四小时复命制的概念非指四小时办结完成,特指从完成或发现完不成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时之内将结果报告给发令者或协调者。

二、“四小时复命制”具体内容

1、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或下达的命令,下级在完成任务后应在四小时内给予回复,让

上级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做出决策,同时避免下级工作被动;

2、上级下达命令或布置工作后,下级在发现完不成任务时起,应在四小时内给予上级回

复,并讲明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或原因、需要提供的帮助等等。以便上级根据情况撤销原命令或更改命令的内容,确保工作能有序开展;

3、下级完不成任务应立即回复,必须是下级通过努力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或遇到不可抗

力的情况下,确实无法完成任务时才予回复;

4、如遇临时加派工作,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时间节点进行调整。

三、“四小时复命制”的实施要求

1、命令和协调事项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1)上级对下级直接口头或书面作出的工作指示和工作任务;

(2)各类文件、会议、计划、决议、通知、制度等规定、指示的工作任务,包括上级对下级,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类工作任务。

2、各级管理者必须依据工作任务的性质来选择命令、工作协调形式,通常可采取口头(包

括电话)和书面两种。

3、各级管理者在工作任务执行中必须下清晰而明确的命令和协调要求。一道清晰而明确

的命令和协调工作要求应包含如下五个要素:

(1)受令人。即命令和协调事项的执行人(负责人)——让谁去完成任务。命令和协调事项一般下达给直接下级或者是完成某件事的执行人。当该命令和协调事项的执行

人不止一个时,必须先确定任务的负责人,然后将命令和协调事项下达给该负责人。

(2)命令和协调事项内容。即让某人干什么——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行动、对象等。

(3)完成的标准。即该项任务要完成到什么程度——做成什么样。标准分常规标准和特定标准两种:

A、常规标准,即公司已规定好的工作标准(包括管理制度),下命令和协调支持时

不用讲明,但可强调。

B、特定标准,指没有先例或未做规定的工作标准,下命令和协调支持时必须讲明。

(4)完成的标志。即受令和协调的工作任务完成经验收合格。

(5)下达命令和协调支持,以及复命的时限和方式。下达命令和协调支持时,应指明命令和协调事项的起止时间。复命的要求必须指明在什么时间以前、用什么方式、向

谁报告。

四、“四小时复命制”执行情况奖惩规定:

1、凡对任何命令和协调事项,不管完成与否,工作任务的执行人(负责人)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下令人或协调者复命的,对责任人扣除绩效值0.5分,如造成其他后果或

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扣除绩效分值1-3分。

2、凡工作任务的执行人(负责人)在执行下令人或协调者交付的任务的过程中,下令人

或协调者需改变决策,取消此项任务时,未立即通知工作任务的执行人(负责人)结

束尚未完成的任务,造成工作失误或延误的,处罚下令人扣除绩效值0.5分,如造成

其他后果或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扣除绩效分值1-3分。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行政部。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一周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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