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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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

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

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

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

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

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

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

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

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①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还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及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为举办者办学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文件;办学场所如原属国家教育资源,如中学、小学、幼儿园、中专、大学、党校等,需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办学场所如原用途不是办学用途的应当适合改作办学场所,场所周围的安全、环保、卫生等应当符合要求,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文件。

未有场所需自建校舍,应凭政府国土、规划等部门的用地意见函及相关规划图等提出筹设学校的申请。

②资金、资信证明,请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③举办者在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如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产额,说明使用的期限和补偿的有关办法,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校舍设施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学楼、课室、活动室等数量,运动场所数量、面积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情况);校舍设施实物图片(如已具备的)或学校建设规划、设计图,主要校舍及设施效果彩图等。

11、学校章程,学校章程除按要求在申请表中提供外,应同时提交与文字材料一致的电子版。学校章程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③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

策机构决议生效规则、权限以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

⑥学校主要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⑦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⑧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⑨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⑩章程修改程序;

⑾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⑿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⒀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2、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13、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4、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请备一式四套,市教育部门审核后留本单位存档一套,其他三套送省教育厅。

第六条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分筹设和直接设立两种。

未有现成办学场所的,按筹设程序办理。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者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市教育部门申请。地级市教育部门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对有关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核验) 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如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且办学场所(用地)、设施等符合要求的,由市教育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呈报国家教育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直接回复举办者。

第七条学校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办学,依法进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第八条学校自行确定学制、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自行组织招生,对象应为在粤具有合法居留手续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学校依法自行聘用教职员工及负责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学校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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