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纪检如何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监督管理
纪检如何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监督管理在新时代下,纪检监察工作对于维护党风廉政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在干部管理方面,纪检机关应当强化对“八小时”外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遵守纪律规定、恪尽职守、勤政为民,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首先,纪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八小时”外干部的日常监督。
巡查人员可以定期进行突击抽查,检查干部是否在工作时间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以谋取个人利益。
同时,纪检机关还可以通过调取通话和通讯记录等方式,了解干部的工作状态和履职情况。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干部利用工作之名谋取私利,保证干部履行职责、尽忠尽责。
其次,纪检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干部在“八小时”外的活动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问题。
纪检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和比对相关信息,发现和纠正干部权力滥用的问题,确保干部在工作中正当合理地使用职权。
此外,纪检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讨论会议,加强对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教育,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选派纪检干部赴“八小时”外单位工作,与干部深入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实际和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不断提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筑牢纪律底线。
最后,纪检机关还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动监督。
通过建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对“八小时”外干部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同时,纪检机关还要加大对干部作风的宣传力度,让干部感受到来自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压力,形成“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总之,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执行纪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纪检机关应当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联动监督,确保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随着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在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监督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河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
河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河北省司法厅令[2007]第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河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河北省司法厅令[2007]第3号)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团体;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不得杜撰、散布、传播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与声誉的言论、小道消息等;不得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和活动。
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从事、参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地点会见罪犯、劳教学员亲属;未经批准,不得为罪犯、劳教学员捎带、寄送信件、物品;严禁为罪犯、劳教学员捎带、寄送违禁品。
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将罪犯、劳教学员带出监区(管区),为自己或他人干私活、出劳务等。
五、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将不应带离办公地点的文件、资料等带回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工作秘密的事情。
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利用婚丧嫁娶,调动工作、乔迁新居等名义,大摆宴席,收敛钱财。
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参加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聚会等,不得接受影响公务活动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
八、严禁着警服、驾乘公务车辆出入饭店、宾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
九、严禁将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车辆以及警察证件等借给或租赁他人使用。
十、严禁参与或者支持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形象的活动。
十一、严禁在办公场所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和聚众酗酒滋事。
十二、非经批准,严禁在办公场所组织打扑克、下象棋、跳舞等娱乐活动。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篇一: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八要、八不要)一要尊重科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不要参与任何邪教反动组织和各种迷信活动。
二要举止文明,维护公德,言语规范,不要在非公务活动中着装或做有损行风的事。
三要坚持正义,乐施善助,见义智为,不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四要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物,利益和单位形象的事情。
五要谦恭礼让,团结邻里,维护稳定,不要与社会上品行不正或黑恶势力人员交往。
六要诚信待人,互助友爱,慎重交友,不要违规经商或为其亲友提供非法便利条件。
七要谦虚谨慎,为人正派,严以律己,不要接受纳税人宴请和酒后驾车、酗酒滋事。
八要艰苦朴素,家庭和睦,勤劳持家,不要利用婚丧嫁娶及各种喜庆事宜敛取钱物。
不要做任何有损国家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廉洁从税行为规范(十条禁令)一、严禁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准违规执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严禁徇私舞弊,不准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或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谋利。
三、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不准擅自应邀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各种庆典、旅游、钓鱼、歌舞等娱乐消费活动。
四、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向纳税人借钱、借交通工具、住房,以及侵占其他财物。
检察院 印发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检察院印发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中国检察院日前正式印发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在八小时外的时间依法履职,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
背景: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必然选择。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成为迫切需要。
早在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办、最高检三部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查纪律违法问题。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出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确保检察机关的廉洁从业和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要内容: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的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制度明确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在每天8小时以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排班和休假制度,确保办案人员的合法休息权益。
其次,制度明确了办案人员在八小时外的工作内容,要求其主要集中在法律、司法活动和办案业务方面,禁止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此外,制度还明确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办案人员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和考核评价,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
实施效果: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检察机关的廉洁从业和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将有效防止办案人员利用八小时外的时间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减少了腐败和贪污的可能性。
其次,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制度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发现和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实施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建议书之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议书之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建议书之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引言基层央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一员,在金融体系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我们注意到在基层央行的员工中,八小时以外的工作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本建议书旨在提出关于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问题分析1. 工作压力过大基层央行员工长时间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作压力过大。
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员工不得不在工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导致员工身心疲惫,容易出现工作效率下降和身体健康问题。
2. 工作任务不合理分配另一个导致基层央行员工长时间工作的原因是工作任务的不合理分配。
由于岗位职责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员工经常需要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而缺乏科学的任务分配机制导致一些员工需承担过多的工作量,难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3. 监督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在员工八小时以外工作问题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完善之处。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阻止员工拖延工作、加班加点的行为。
对于员工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导致对于长时间工作的出现往往是事后追查,缺乏及时的干预和管理。
建议和改进措施1. 精简工作流程建议在基层央行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和精简。
通过深入研究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消除工作中的重复和低效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2. 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为基层央行员工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减少加班现象的发生。
3.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设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负荷,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机制,允许员工对不合理的工作要求进行申诉,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构筑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公安机关对民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要求,结合科室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的基本原则:(一)、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和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二、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规定:(一)提倡民警在八小时以外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二)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1、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2、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 1/2 —— 1/2 —3、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4、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的;。
5、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纪律要求:1、民警八小时外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不得酗酒、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2、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
3、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
4、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
5、不得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措施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三措施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
建立涉检舆情排摸机制,定期召开涉检舆情分析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加强干警自我监督和管控,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信息收集渠道,设立以纪检组监察科负责的群众信访举报信箱和热线,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汇集群众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反映。
二是建立纪检组长约谈制度。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实施办法的突出问题和思想问题,开展约谈教育;修订完善干警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和离岗学习等规定,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三是建立问题处置预案。
对干警“八小时以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迅速调查事实真相,公正处置,并在第一时间迅速作出权威答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2016云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党员干部的“八小时外”不能“鱼入大海”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更多公职类考试信息和资料2016云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党员干部的“八小时外”不能“鱼入大海”在党的“打虎拍蝇”反腐高压态势下,许多贪腐官员相继落马,细查违纪情节,多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大都发生在“八小时以外”。
可以说,“八小时以外”时段是腐败的“滋生区”和“重灾区”。
现实中,仍然有一些同志“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丰富多彩”得不正常,值得警惕。
“八小时之内”,属于履行公务阶段,党员干部心思被工作占据,行为受到上级和同事的监督,自律意识、形象意识和表率意识相对较强。
但是,“八小时以外”这段时间由党员干部自我调控,属于监督盲区,在“无人管”、“无人监”的时间,对于一些自律意识不强的干部来说,犹如“鱼入大海、马放南山”,去了不该去的地方,拿了不该拿的东西,干了不该干的事情。
作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也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内容和活动性质同样体现党员干部官品、人品,而且最能反映其作风素养。
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是息息相关的,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不干正事,说明生活作风有问题,同时也说明人品有问题,一个人品有问题的人,官品肯定好不了。
“德不配位,必有灾殃”,党员干部人品、官品出了问题,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终损害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考察一个干部,不能只看他“八小时之内”干什么,还要经常考察他“八小时以外”去了哪里。
对那些“八小时以外”喜欢出入高消费场所、交际异常活跃的干部,要纳入重点管控对象,及时提醒,必要的话要进行批评教育。
“八小时以外”也要讲规矩。
“独处”最能检验一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作风修养,越是无人越要“慎独”。
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要注意自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生活细节各个方面都要守纪律、讲规矩,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不该参与的事情坚决不参与,自觉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以外”一个样。
监督“八小时以外”关键在于约束权力
龙源期刊网 监督“八小时以外”关键在于约束权力作者:湍水澜来源:《群众》2015年第09期广东省纪委官网南粤清风网8月6日发布消息称,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强化监督,重点监督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紧从严治官,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对干部的监督,从工作时间延伸到“八小時之外”。
应当说,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很有必要。
一方面,领导干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不管是在八小时以内还是在八小时以外,都应该受到严格监督。
另一方面,从有关部门通报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违反八项规定、涉及“四风”问题的行为,很多发生在晚上、周末、节假日等八小时以外的时间。
因此,出台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强防腐、反腐监督的力度,而且还能有效防止用人失察、带病上岗、边腐边升等现象发生,甚至还能顺藤摸瓜,捕到“苍蝇”,捉到“老虎”,从而进一步倒逼权力回归笼子,让官员心存敬畏,时时处处慎独、慎微,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中进行“权力加班”,固然有官员个人人生观上的原因,但根源还是在于权力监督不够规范。
可见,监督“八小时以外”关键在于约束权力。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在当前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反腐之“镜”聚焦到八小时之外,就是要发动更广大的群众、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监督中来,防堵好权力监督的细小漏洞,让干部在小违纪时就能及时被发现,就有人管、有人抓,真正堵住权力监督的“漏洞”,清除权力监督的“死角”。
责任编辑:段培华。
强化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
强化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强化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近日,为使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落到实处,**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狠抓自身纪律作风建设,切实防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强化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院采取召开党组会、干警大会等形式,迅速传达学习高检院《禁令》内容,明确下发禁令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具体要求,把干警思想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将《禁令》内容通过检察局域网、LED电子显示屏流动播出等方式加强宣传,要求各位干警认真逐条进行学习、展开讨论,确保禁令内容入脑入心。
二、严格管理,推动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禁令》内容,对干警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在工作“八小时以内”、生活“八小时以外”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出现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同时认真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梳理职权、排查风险,及时整改和完善防控措施,确保日常风险识别、监控以及防控措施落实。
三、搞好结合,转变纪律作风。
将落实《禁令》与当前的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查找“四风”突出问题相结合,采取自已查找、群众帮找、领导点评等方法,进一步查摆干警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全省检察机关“守纪律、正检风、做表率”专项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在纪律作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四、强化督查,确保取得实效。
为确保《禁令》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对干警“八小时内外”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采取明察或暗访等方式,把贯彻落实《禁令》情况作为日常性督察内容。
坚持实行带班领导督察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警提拔使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顶风违反纪律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迁就。
加强对公务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加强对公务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张钰
【期刊名称】《发展论坛》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 国家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体,每一个公务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都有以权谋私的机会,因此,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更要对其依法实施监督.对他们不仅要实施"八小时之内"监督,而更重要的是"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总页数】1页(P56)
【作者】张钰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第一公路工程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的几点思考 [J], 王炳华
2.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J], 刘成兴;
3.注意把握\"四种关系\"\r强化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 [J], 郭跃宏
4.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有效监督 [J], 王明华;管玉蓉
5.新乡市——原阳县检察院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J], 杨勇;李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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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精品
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干警工作之外的社会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活动方式和内容也日趋多样化。
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抓住“八小时外”的时机,腐蚀拉拢检察干警;而我们的部分检察干警也在工作之余放松了自我的约束,没能挡住诱惑,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八小时外”腐败。
近年来,极少数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被查处的案例经常见诸于报端,其中不乏天津市检察院前检察长李宝金这样的高级检察干部,尤其是“双面人”(人前一个样,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道貌岸然,八小时外五毒俱全)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腐败本质上是对检察权的违规操作和非法延伸,不但有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损于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危害极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检察干警“八小时外”腐败的概念及主要表现一个人的活动环境和范围,通常可以划分为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三大块。
工作圈是以固定职业为纽带、以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交往对象的社会生活范围;八小时外则包括生活圈和社交圈,是工作时间以外在家庭、社会与家人、外界交往的社会生活范围。
生活圈以血缘、家庭关系为纽带,以亲属朋友为交往对象;社交圈则是以与外界的某种契合点为纽带,以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相同或相似的客体为交往对象。
“八小时外”腐败指的就是在“生活圈”、“社交圈”发生的腐败行为。
具体表现有:一是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放纵犯罪。
有的接受当事人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本应批捕、起诉的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打击。
有的是将数罪认定为一罪,重罪认定为轻罪,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使犯罪分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热衷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生活作风糜烂。
试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我国 《 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种类包括股票、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为 了适应不断扩大 的市场投融 资需求,应当扩大证券的法定种类 。同时,借鉴美 国或者 日本 的模 式 ,导 入投 资 合 同或 者 集 合投 资 计 划 的抽 象 化 定义 ,以作 为 证 券 的概 括 性定 义 。在 对 证 券作 概 括 定义 时 ,可 以借 鉴美 国 立 法 和 司法 上 的成 熟 经 验 ,把 判 断重 心 围绕 于 投 资 者是 否 将 财 产 ( 包括货币资金等 )委托给他人管理 ,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 其 财 产 委托 给 他人 管 理 ;投 资 人 在对 他 人 管理 的集 体监 督 上 是 否存在 实 际困难 ,以及面 临 的实际 困难有 多 大。 2 . 由金 融市场的机构监 管模 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 变 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的实现和扩大证券范围具有 联动关系。我 国证券监管长期以来一直都是机构监管 的模式, 难以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新兴金融工具的挑战 ,而功能监管 模式的核心理念就是就是维护一种广义上的证券 ,消除信息不 对 称 带来 的市 场失 灵 ,从 而 充 分保 护 投 资者 尤 其 是公 众 投 资 者 的利益 ,因此 有 必要逐 渐实 现功 能监 管型 的证券 监管 制 度 。
检察机关是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也是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 门,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责任 , 检察机关加强 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特殊重要 的意义。各级检 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 建设 的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中央关 于深入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 到中央对加强反 腐倡廉制度建设 的决策要求上来 ,清醒地认识 自身反腐倡廉建 设 的重 要 性 、长 期 性 、复 杂性 和艰 巨 性 ,进 一 步增 强 责 任感 、
八小时外现象分析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现象分析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行为的特点“八小时以外”是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的一个概念。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是其职务以外的活动,它是领导干部生活作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其领导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出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精神境界、道德品行。
领导干部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其“八小时以外”情况的复杂性。
它与工作时间内发生的腐败问题相比较,有以下特点:/------------888888888888------------------(1)隐蔽性。
从近几年来领导干部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的违法违纪案件看,是由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决定的。
①在工作时间内,领导干部的行为受到上下、左右的关注,或者说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领导干部不会冒风险去违纪。
②在工作时间毕竟有许多工作要做,没有充分的时间、足够的精力去搞腐败,况且在同事和下属面前要做出一个“正人君子”的样子。
③从心理上讲,搞腐败毕竟不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领导干部不可能把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毫不掩饰地暴露在众人面前,所以,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一般不轻易下手。
“八小时以外”搞腐败显得神不知鬼不觉,一对一的接触,同事不懂,部下不知,群众不见,只有你知我知。
因此,“八小时以外”就成了少数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黄金时间”。
从中纪委查处的胡长清、成克杰、李嘉廷、慕绥新等案件就表明,他们的交易大都发生在“八小时以外”,且违法违纪行为的手段和方法更具有隐蔽性。
(2)寄生性。
领导干部不是生来就是腐败分子,他们的蜕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别有用心者对领导干部的腐蚀拉拢往往都通过一定的形式,依附一定的载体,最后把腐败行为寄生于这些载体之中。
这些载体又常常以合情合理的形式出现。
①“吃”字当头,贿赂随后。
别有用心者开始是托人拉关系、找理由请领导干部吃,通过吃喝建立感情,在你来我往花天酒地之后伺机下手。
②“浴舞”为乐,三陪随后。
请领导干部洗桑拿、上舞厅,如果领导干部觉得还不过瘾,便帮其寻求更大的刺激,由异性按摩到“三陪”女。
新常态下加强基层央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思考
新常态下加强基层央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思考作者:贾玮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02期【摘要】“八小时以外”是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是新形势下基层人民银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确保反腐高压态势,提高质效、实现为民务实清廉的崭新课题。
【关键词】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必要性在国外,对党政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已有成功立法和实践经验。
新加坡法律规定,公务员每天要将其从早晨起床到晚间入睡前的活动如实记入廉政日记,这既有利于自我警示,也便于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如有不实,则从严处罚。
《联邦德国公务员法》、《联邦德国官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数量、质量、服务态度、品行、性格、特长、勤懒等都由人事总监作详细观察和认真记载,国家官员的兼职、接待酬谢、住宅选择、制服穿着、态度礼仪等被记录在案,法国、瑞典等对公务员的监督也作了类似规定,瑞典甚至还通过卫星监控公务员用车去向,防止公务用车私用。
西方国家正是通过这种周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官员们的腐败和不道德行为,确保了廉政建设的实施,减缓了社会矛盾。
在我国,党政干部不同一般普通民众,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公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对公权行使者采取全时空的监督。
“八小时以内”是党员干部责任心和事业心的考验,而“八小时以外”则是品质和修养的考验,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必须以做好“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延伸为保障。
党员干部既要靠“八小时以内”工作来支撑事业,又要靠“八小时以外”生活来积累人生,党员干部完全有可能将公权力带入“八小时以外”,并在“八小时以外”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职务和权力的作用,因此,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八小时以外”腐败案件多发态势决定了必须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25•【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1989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为了保证检察人员严肃执法,完成各项检察任务,特作如下决定:一、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即“八要八不准”:一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二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三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四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七是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秘;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检察纪律。
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检察纪律教育,做到人人明白,个个牢记,严格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三、广泛宣传检察纪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将检察纪律广为印发,在检察机关各个办公处所加以张贴,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贯彻执行检察纪律情况的检查,对模范执行检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违反的必须及时查处;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总结执行检察纪律的经验。
各级检察院每半年要认真检查一次执行纪律的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检察纪律落到实处。
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
监督、检查执行检察纪律的工作,由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进行;对于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要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干警工作之外的社会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活动方式和内容也日趋多样化。
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抓住“八小时外”的时机,腐蚀拉拢检察干警;而我们的部分检察干警也在工作之余放松了自我的约束,没能挡住诱惑,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八小时外”腐败。
近年来,极少数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被查处的案例经常见诸于报端,其中不乏天津市检察院前检察长李宝金这样的高级检察干部,尤其是“双面人”(人前一个样,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道貌岸然,八小时外五毒俱全)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腐败本质上是对检察权的违规操作和非法延伸,不但有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损于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危害极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检察干警“八小时外”腐败的概念及主要表现一个人的活动环境和范围,通常可以划分为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三大块。
工作圈是以固定职业为纽带、以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交往对象的社会生活范围;八小时外则包括生活圈和社交圈,是工作时间以外在家庭、社会与家人、外界交往的社会生活范围。
生活圈以血缘、家庭关系为纽带,以亲属朋友为交往对象;社交圈则是以与外界的某种契合点为纽带,以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相同或相似的客体为交往对象。
“八小时外”腐败指的就是在“生活圈”、“社交圈”发生的腐败行为。
具体表现有:一是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放纵犯罪。
有的接受当事人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本应批捕、起诉的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打击。
有的是将数罪认定为一罪,重罪认定为轻罪,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使犯罪分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热衷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生活作风糜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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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