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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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并明确了施工单位就质量问题所需承担的处罚责任。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1.3 定义1.3.1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施工质量缺陷处罚2.1 质量缺陷分类质量缺陷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和重大质量缺陷。

2.2 处罚措施2.2.1 一般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属于轻微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2.2.2 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属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并可能会暂停工程进展。

2.2.3 重大质量缺陷重大质量缺陷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并可能会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引起质量缺陷的原因及处罚责任3.1 原因划分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划分,质量缺陷可分为设计问题、施工管理问题和材料问题。

3.2 处罚责任3.2.1 设计问题若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问题引起的,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设计单位会受到相应处罚。

3.2.2 施工管理问题若质量缺陷是由施工管理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单位也将受到相应的罚款。

3.2.3 材料问题若质量缺陷是由材料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材料供应商承担,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同时材料供应商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章质量缺陷处罚程序4.1 发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可以通过巡检、监理和业主提出等方式发现。

4.2 确认和记录一旦发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应该被确认并进行详细记录。

4.3 处理和整改对于已确认的质量缺陷,需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责令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4 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整改后的质量缺陷,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4.5 处罚决定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施工企业综合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2. 处罚分类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将相应的违规行为归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分类如下:2.1 劣质工程2.1.1 违反强制性标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1.2 施工建议书不合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建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情况。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建议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1.3 承诺工期延误-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2 安全隐患2.2.1 施工作业不安全-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损害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2.2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或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3 违规操作2.3.1 施工材料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3.2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应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严肃、公正的执法行为,匡扶公正司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测、抽查、举报、处罚等工作机制,确保施工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二章处罚项目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⒈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程序的处罚。

⒉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文件的处罚。

⒊未开展项目施工前技术交底的处罚。

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处罚。

⒌未按要求配备项目施工质量监督人员的处罚。

⒍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的处罚。

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处罚。

⒏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⒐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⒑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后未按规定提交竣工图纸的处罚。

第三章处罚标准第六条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处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第七条轻微处罚:对违规行为影响较小,或可通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第八条一般处罚:对存在适度缺陷,需要修复或调整的,给予罚款、限期整改或暂停施工等处理。

第九条严重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等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暂停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理。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⒈查处前期调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⒉处罚决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⒊公示通告:对处罚决定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结果通告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⒋处罚实施:根据处罚决定的内容,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⒌申诉和复议:被处罚单位和责任人有权提起申诉和复议,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诉和复议事项。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实施细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罚款标准: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对应的罚款金额。

可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罚款金额的大小。

2. 罚款对象:规定质量问题责任方应承担罚款责任,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3. 罚款程序:确定罚款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听证会、确定罚款金额和告知罚款决定等环节。

4. 罚款依据:明确罚款的依据,包括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5. 罚款用途:规定罚款的用途,可以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费用。

6. 罚款监督措施:规定罚款的监督措施,包括相关部门对罚款行为的监督和审核等。

7. 罚款上诉程序:设立上诉程序,供罚款对象提出申诉和上诉的机制。

8. 罚款执行方式:明确罚款的执行方式,包括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方式。

9. 罚款的公示和记录:对罚款决定进行公示,建立罚款记录档案,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以上仅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中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细则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包庇纵容,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细则予以罚款。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用途,应用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后果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既能起到惩戒作用,又能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公正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罚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罚款基本原则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被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申请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罚款的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需要向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者取证,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单位或个人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制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概述,并提出罚款的依据和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并作出罚款的决定。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特制定本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二、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罚款处罚。

三、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等级划分1. 一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至10%不等。

2. 二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至5%不等。

3. 三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至2%不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1. 完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由质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2. 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五、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形成书面记录。

2. 质疑期限:发现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将在接到上报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届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对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 处罚决定:质疑期限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核实结果和质疑情况,做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 罚款金额支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支付到相关部门指定账户。

六、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其他事项1.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2.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拒绝支付罚款,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需及时整改并消除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进行复查,如确认整改合格,则予以结案。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背景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规定的功能和质量要求。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会影响施工单位的信誉。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罚款实施细则一、罚款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涉及到建筑质量问题的处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1.建筑材料的品质、标准和瑕疵等问题;2.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违规问题;3.设计文件的误差或者错误;4.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5.工程竣工和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包括建筑物的外观、结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罚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对于质量问题的罚款标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工艺、质量等方面凡有不合格的按照0.1%的标准罚款,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罚款标准可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增加;2.如果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按照造成的事故损失进行确定。

如果施工单位被依法判决为民事责任,相同事故产生的标准罚款将增加100%;3.对于建筑竣工检验合格后实物质量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按照根据交付办法计算的标准罚款,并根据合同中的惩罚性条款,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进行罚款。

三、罚款程序1.应当将质量问题列入施工日志,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2.施工单位应当主动进行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3.监理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4.如果整改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建筑工程质量黑名单,违约次数达到三次或者案件涉及到刑责的,工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四、眼下罚款的建议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管。

在建设工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对于质量问题,应当依照罚款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为强化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促进企业的振兴和康健发展,树立“公司兴旺、人人有责”的企业理念,牢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质量发生大凡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5000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危机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巨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危机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

第二条对违反公司内部验收制度的处罚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藏工程未经隐藏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促使建筑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约束,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罚款的类型、标准和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详细的罚款细则。

第二章罚款的类型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一般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

一般罚款的金额不超过总工程造价的1%。

2.加重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较高金额的罚款。

加重罚款的金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可以超过总工程造价的1%。

3.附加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额外的附加罚款。

附加罚款的金额根据情节特别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可以相应增加。

第七条罚款的类型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等因素。

第八条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构成多种罪名或者涉及多种类型的罚款,按照法律的重罪罚款原则,对于较高金额的罚款执行。

第三章罚款的标准第九条罚款的标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作案人的情节、办理机关的政策等因素进行评定。

第十条对于一般罚款,一般应按照总工程造价的1%来计算。

如果总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最高罚款金额为500万元;如果总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最高罚款金额为50万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2. 本处罚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处罚原则1. 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罚应当由负责施工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履行统一监督执法职责。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第四条违法行为1.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3. 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劣质材料;4. 施工单位违规调整施工工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5.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质量检测;6.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要求配备施工组织人员;7. 施工单位违反防护措施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8. 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整改;9. 监理单位存在监督不力、虚假验收等行为;10. 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处罚依据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设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 监理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监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 质量监督机构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处罚措施种类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执照、追究相关责任等。

第七条责令整改对于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罚款处罚。

第九条停工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暂停整个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整改后才能复工。

第十条吊销执照对于多次违法行为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执照,限制其在建筑工程市场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套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用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体系,形成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罚则、处理程序等方面,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通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责任人进行定性、定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报告上报、决定处理等环节,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落实,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处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实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罚则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暂扣资格证书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立即停工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暂扣相关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严厉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一、引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保障建筑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并对质量问题进行惩罚,本文档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二、处罚原则1. 法律依据:处罚行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律赋予权限。

2. 公正公平:处罚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可操作性:处罚细则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被施工方理解和执行。

三、施工质量问题及对应处罚1. 基坑支护问题1.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作业不规范,造成基坑支护失效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 未按要求进行基坑支护验收,造成质量隐患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 混凝土浇筑问题1.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混凝土,造成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 未按照规范进行混凝土浇筑工作,造成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3. 钢筋工程问题1. 钢筋混凝土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 钢筋连接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4. 地基处理问题1. 土方开挖不符合规范或土方回填不稳定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 地基处理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5. 水电工程问题1. 给排水工程未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并造成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 电气工程未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并造成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6. 安全质量事故问题1. 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0%。

7. 施工管理问题1. 未按规定组织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 未按要求保留施工现场材料证明、工程记录等资料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0.5%。

四、处罚程序1. 施工方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施工方整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惩处细则为强化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促进企业的振兴和健康发展,树立“公司兴盛、人人有责”的企业理念,牢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细致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惩处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峻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干脆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惩处,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2000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20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指责,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赐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赐予通报指责。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赐予2000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和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2000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责,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推翻。

其次条对违反公司内部验收制度的惩处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藏工程未经隐藏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行为准则及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三条以下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违规行为,将依照本细则进行处罚:(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内容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

(二)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

(三)设计单位设计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3%。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存在串通行为,弄虚作假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5%。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

(六)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工人权益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劳动损失的3倍。

(七)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处罚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

(八)其他严重违反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违规行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一)发现违规行为后,责令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有关情况。

(二)收到答复后,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三)根据调查报告,依据本细则进行处罚。

(四)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1.《建筑法》2.相关法律法规3.建筑工程合同样板附件一:建筑法(节选)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活动。

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件三:建筑工程合同样板附件:1.《建筑法》2.相关法律法规3.建筑工程合同样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修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指建筑工程经验验证的工程成果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保持安全、可靠、经济、舒适、合理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能力。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除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惩罚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严重财产损失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重罚款金额。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应当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决定进行配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力量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对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程序第十一条违规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变更设计不报批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制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设定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评估整改结果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当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章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对以下情况,施工单位将根据程度受到相应处罚:1.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2.未经审批就擅自更换施工材料或工艺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3.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4.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5.违反施工质量验收规定,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督和处罚监督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应按照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处理:1.对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进行检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加强监管。

3.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4.对施工单位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事故的,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违法责任及处罚违反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罚:1.违法建设行为造成轻微事故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违法建设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法建设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4.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

附件:1.施工单位处罚记录表2.监督单位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建筑活动的法律责任。

2.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绘制的图纸,用于指导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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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细则第一章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因近期施工质量问题频繁出现,结合各个地方出现的一系列质量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公司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应对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劳务队(班组、个人)处以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三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队(班组)不积极配合,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检查时,专业技术人员不在现场而无正当理由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队长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谁的责任就扣发谁的工资。

扣发金额按实际损失计发)第五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第六条: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方可提交给项目部审核。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劳务队(班组)的队长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班组)给予警告,并马上整改,若无整改或以其他无理要求拒绝,项目部将对劳务队(班组)的队长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班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任何施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若私自进行修复,纠偏等工作,对劳务队(班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片区负责人员给予100~200元∕次罚款。

第十条:劳务队(班组)收到监理方口头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后应进行立即整改,当监理下发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项目部将给予给予劳务队(班组)的主要负责人200~2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劳务队(班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第十二条:项目部相关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施工项,给予一次警告,警告后劳务队(班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300~5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问题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公司、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队(班组)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队(班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现场施工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1》的要求。

第十七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三节钢筋工程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2》、《03G101》、《04G101》的要求。

钢筋料单及施工技术交底必须由该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负责完成,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经发现一次将给予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员3000元/次罚款。

第十八条:电焊工在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

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接头1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钢筋绑扎完成后,施工组进行自检,要求在项目部相关人员、甲方、监理方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甲方、监理方要求返工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款20元/根。

(范围应不大于2CM)第二十三条: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

第二十四条: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第二十五条: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40元/个;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处。

第二十八条: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的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四节模板工程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的要求。

第三十条: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砼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支撑架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给予30-5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给予3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支撑架的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

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砼,偏差15mm以内的罚款5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第三十八条: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100~500元/处。

第四十条: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第四十一条: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

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元/处。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

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第五节混凝土工程砼工程质量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现场拌和的砼,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和,做到盘盘过称,确保砼标号符合设计要求,违者视后果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承台内有积水,应采取措施将水抽干后方可浇筑砼,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浇筑后砼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超过10mm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浇筑后的砼面标高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浇筑砼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砼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条:浇筑砼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给予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卫生间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且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第五十二条: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第六节砌体工程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GB50203-2011的规范要求。

第五十三条: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如达不到要求罚100元/m2。

第五十四条:砖砌体应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如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0元/m2。

第五十五条:砖砌体灰缝应为8~12mm。

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0元/m2。

第五十六条: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0元/处。

第五十七条: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0元/处。

第五十八条: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0元/处。

第五十九条: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规范要求100元/处。

第六十条:拉接筋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漏放拉接筋,罚50元/根。

第六十一条:砌体在门窗洞口采用实心砖砌筑,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第六十二条:门窗过梁不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施工的,返工从来,并处100~200元罚款。

第七节抹灰工程抹灰工程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11中的相应规定。

第六十三条: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罚50元/m2。

第六十四条:抹灰前应提前洒水湿润,若不打水湿润罚5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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