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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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皖行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市大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俊,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风。
上诉人张某风因诉xxx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观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月7日作出的[ ]宜行重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张某风诉称: 12月21日,其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发放《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提出对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宜劳社秘[ ]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此后,大观区政府致市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中只转告审查169号文而未提及239号文且无“等”字,造成市社保局未对23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大观区政府转送行为错误,属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其限期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月21日,张某风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x市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行为违法,并要求两单位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一并提
出对市社保局宜劳社秘〔〕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12月31日,大观区政府受理张某风的复议申请。同日,将其一并提起对宜劳社秘〔 ) 169号号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转送市社保局处理,并中止对其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1月24日,市社保局作出关于对《xxx市关于做好《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审查意见书。 3月9日,大观区政府告知张某风其不是本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须转送复议申请并告知其选择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张某风选择省社保厅为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大观区政府遂将该复议案件转送省社保厅。省社保厅于 3月16日作出皖人社复告[ ] 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张某风向大观区政府或xxx市社保局提出复议申请。 5月4日张某风以大观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12日,大观区政府对张某风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8月26日,张某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上述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xxx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依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程序处理。本案张某风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市社保局宜劳社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