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发加工备案业务办事服务
产品外发加工管理规定
更改历史产品外发加工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版本号 01生效日期页码第2页,共2页1、目的:明确公司产品外发业务中相关部门职责,规范产品外发加工运作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外发加工产品符合本公司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适合公司委外加工的盖子电镀产品。
3、相关文件:无4、产品外发流程与管理要求:流程 职责 工作要求 相关文件/记录注塑✍厂商 ✍IQC仓库 品管✍盖胚生产:--注塑车间依生产计划之排定进行盖胚之生产;--盖胚生产完成后按相关包装要求进行现场实际包装,以确保外送运输之品质;✍厂商按公司要求生产/加工:---采购依生管之交期计划给于排定外发与进度跟催;---生产过程中,产品的任何变更厂商须书面知会品管部,授权允许的项目除外;---技术协议书中明确指定的物料更改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变更,须经品管部认可,否则IQC 有权拒绝验货。
✍成品的验收:---可外派IQC 驻厂验收;---IQC 有权按公司要求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
✍成品验收:---来料检验时,在仓库点收后进行。
不合格的按《进料检验流程》与《不合格处理程序》处理。
---IQC 按公司要求进行检验,具体参照公司有关成品检验文件执行。
---不合格品,由品管部确认无法修复由采购部通知联络厂商统一办理。
✍后续质量跟踪与改进,参见《纠正与预防管理程序》《采购管理程序》《不合格品管理程序》执行。
《生产日报表》 《PQC 检验日报表》《进料确认书》 《投诉书》〈成品检验流程〉委外加工 验收盖胚生产入库 结案 质量跟踪与改进 YesNo。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正文:⒈管理概述保税区内的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选择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企业将一部分生产环节或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本文档旨在规范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确保加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⒉外发加工申请和审批⑴外发加工申请企业在进行外发加工前,需要向保税区管理部门提交外发加工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质、注册资本等)。
- 需要外发加工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 外发加工的理由和计划。
- 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如有)。
- 其他相关材料。
⑵外发加工审批保税区管理部门收到外发加工申请后,将进行审批。
审批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加工企业的信誉和实力。
- 外发加工的原因和必要性。
- 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 加工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等。
⒊外发加工合同签订和履行⑴外发加工合同签订经过审批后,外发加工企业需要与被委托加工的企业签订外发加工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加工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 加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 付款方式和标准。
- 合同履行期限。
- 违约责任等。
⑵外发加工合同履行外发加工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加工。
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料,并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⒋加工产品入库和出库管理⑴加工产品入库外发加工完成后,加工产品需要进行入库管理。
入库时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 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入库操作。
- 记录入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⑵加工产品出库加工产品需要按照订单需求进行出库。
出库时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出库操作。
- 记录出库信息,包括订单信息、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⒌加工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工产品的质量是外发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手册备案、核销之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运行,依据海关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企业加工区外各工厂所发生的加工贸易,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一章新手册的备案或老手册的变更、增补一、工厂生管部门需要提供的资料1、对于新案子,工厂生管部门须比第一次出口提前2个月通知工厂关务部门办理新手册备案,并提供至少6个月的FCST。
2、对于老案子,工厂关务部门在每个月5日列出老手册成品备案量、已出口数量,还可以出口的余量,并发邮件通知工厂生管。
工厂生管须在每个月10日前,确认需要增补备案的数量给工厂关务,同时说明增补数量是哪个时间段的出货数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需要增补的数量最早是2个月后才需要出货的数量,且至少涵盖后续第3个月至第8个月的出货数量。
例:20XX年7月5日关务发送手册余量给生管确认,如需增量,增量成品出货计划须是20XX年9月--20XX年2月内的。
老手册增补每个月只进行一次,工厂生管须在每个月10日集中通知工厂关务部门。
3、对于老案子因为产品版本升级而需要变更手册的,工厂生管须提前1个月通知工厂关务,并提供6个月的出货数量给关务去变更手册备案。
4、工厂生管在提供FCST的同时,须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BOM表、产品标准、码克清单、码裁图等,这些文件必须准确,且互相印证,工厂生管部门须对其准确性负责。
BOM表里只包含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需要剔除。
特别注意:老手册停用时,其成品余量一律取消,生管在通知关务备案手册的数量时,需要通知总数给关务去备案新手册,不能扣除老手册的备案余量。
例如老手册7月底到期,5月初就要开始办理新手册,老手册6月初停用,同时启用新手册。
新手册的备案量应该包含自5月份开始的8个月的成品出货预估量。
二、工厂关务部门的职责:1、对生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1-1、新备案或新增补的成品清单是否包含了该案子所有的成品代号,其数量是否合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
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加工贸易流程及规范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2011年4月目录目录........................................................... I I 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 (1)1.1企业备案流程 (1)1.2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单证 (1)1.3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的单证 (1)1.4海关下厂验核 (2)1.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申批系统 (2)1.6备案资料库备案和变更 (2)3.2.1备案资料库备案 (2)3.2.2备案资料库变更 (3)3.2.3备案资料库备案所用表格 (3)第二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与变更 (4)2.1手册备案流程 (4)2.2手册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4)2.1手册变更流程 (4)2.2手册变更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5)第三章单耗计算与申报 (6)3.1单耗计算 (6)3.2单耗申报 (6)3.2.1单耗申报时间 (6)3.2.2单耗申报原则 (6)3.2.3单耗申报内容 (6)第四章外发加工 (7)4.1外发加工流程 (7)4.2申请外发加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7)4.3外发加工需注意的问题 (7)第五章中期管理 (9)5.1进出口申报 (9)5.2.1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 (9)5.2.2填制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注意事项 (9)5.2中期核查 (10)5.2.1对我公司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要求 (10)5.2.2中期核查重点 (10)5.2.3我司对海关中期核查应持的态度 (11)第六章剩余料件、边角料等的处理 (12)6.1边角料、残次品等的处理方式 (12)6.2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征税应提交的单证 (12)第七章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 (13)7.1手册核销结案流程 (13)7.2手册核销应提交的单证 (13)7.3手册报核办理时限 (13)第八章其他相关加工贸易问题 (14)8.1保税料件和成品的管理 (14)8.1.1 (14)8.1.2 (14)8.1.3 (14)8.2与海关保持及时沟通的问题 (14)8.2.1 (14)8.2.2 (14)8.2.3 (15)附录相关加工贸易表格 (16)附录1加工贸易 (16)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1.1企业备案流程1.向宝山商务委外贸发展科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2.宝山商务委外贸发展科安排验厂;3.向宝山海关加工贸易科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备案;4.宝山海关加工贸易科实地勘验;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审批系统;6.宝山海关备案资料库备案。
关于模具外发加工的管理规定
关于模具外发加工的管理规定关于外发加工的管理规定一、外协加工流程1、模具外发由项目经理填写外协加工申请单、工件外发由生产部填写外协加工申请单、申请单要求附有外发加工内容、工艺要求、验收标准(精度+材质)、材料提供状况、图档;工件外发需经项目经理审核,统一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报批后各备份一份给物料组和质检部;2、外发加工申请批准后模具由项目管理部外发报价,加工由采购部外发报价,报价不得少于两家以上,报价统一报副总经理级或总经理审批;3、旧模具(含修改模)外发有售后服务组主管和生产部主管签字后即可由《外协加工申请表》由生产部外协管理员填生产部外协管理员直接外发;写并报批;审批后转采购部审核价格和下P.O。
4、外发模具、加工报价应在24小时内完成询价和报批手续,原则上应先报价后外发,若出现急需外发的可由采购部先行外发后补办手续;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准。
5、生产部外协管理员下列外发加工可直接发出:线切割、钻孔、热处理、《外协加工申请表》由生产部外协管理员填写并报批;审批后蚀纹刻字,转采购部审核价格和下P.O。
6、外发加工出现质量和时间进度问题处理程序:外发加工含模具在外发出现质量问题和超出一天时间进度问题时,统一由外发人员书面反馈给项目经理出具处理意见,质量问题需附上质检部质检报告,进度问题需附上外发加工跟踪表和外协厂最终交货时间,报副总经理级或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统一交采购部通知外协厂;若外发人员未能及时反馈,每次给与50元处罚。
7、外协加工需统一使用附件表格;二、外发加工原材料领用的管理制度1. 目的1.1为进一步改善外发加工原材料的管理,减少原材料的浪费,降低公司外发加工成本;1.2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完整;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以下外发加工模式(原材料备料、领用、超领扣款及财务结算等工作)序号外发加工模式提供料件种类范围备注A 包工包料模架、上下模型芯料、司筒、顶针B 工序外发相应工序所需原材料(不含螺丝)C 加工内容打包外发上下模型芯料、部分电极及部分镶件料3. 职责3.1外发责任人3.1.1项目管理部、生产部负责填写《外协加工申请表》并列明外发物料清单,若有可回收的物料应加以注明(强调“所有外发电极必须全部回收” );3.1.2凡加工单位超出物料清单范围领用的原材料均属超领,必须由项目管理部、生产部填写《超领单》;3.1.3根据财务部出具的超领原材料明细表与外发加工单位对帐;3.2公司领导3.2.1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签字批准《超领单》;3.2.2公司项目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审批《外协加工申请表》;3.3物料部3.3.1根据《外协加工申请表》的物料清单或《超领单》准备并发放原材料;3.3.2外发加工完成时根据《外协加工申请表》原材料清单核对是否发出可回收料件并及时回收,如有不能回收则视为超领处理,通知外发责任人,外发责任人填写《超领单》,报公司领导签字审批并及时通知财务部扣款;3.4财务部3.4.1财务部根据物料组的领料单核算外发原材料成本,若有超领则编制清单交外发责任人与外协供应商对帐并扣减相应的加工货款;4. 工作流程《外发加工申请表》,4.1项目管理部或生产部在安排外发加工生产的同时填写在表中注明外发物料的物料编码、数量等详细内容,若有可回收的物料应加以注明,并通知物料组安排备料工作;4.2凡外发加工单位超出《外发加工申请表》原材料清单范围领用的物料,均属超领,必须由项目管理部、生产部填写《超领单》,经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审批;4.3物料组根据《外发加工申请表》的原材料清单或公司领导审批的《超领单》准备及发放相应原材料,并要求外发加工单位授权领料人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外发加工工作完成回厂时根据《外协加工申请表》原材料清单核对发出可回收料件是否同时回厂,若有未回厂的则视同超领处理,及时通知外发责任人填写《超领单》并呈公司领导审批,同时要求外协加工单位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财务部扣款;4.4财务部根据领料单核算外发加工成本,并将超领的原材料按照外发加工单位制成超领原材料明细表,交相关外发责任人与外发加工单位对帐,核对无误或超过一周的时间没有回复的,视同无异议,安排扣款;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部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外发加工规定抄报:谭龙泉总经理,赵振强副总经理主送:项目管理部,采购部,财务部,物料组生产一部审核:赵振强拟稿:申请时间:零件名称物料编号材料提供加工内容时间要求工艺技术说明1234批准:审核:申请人:申请时间:零件名称型腔型芯滑块时间要求物料编号由至材料提供CNCEDM配镶件运水孔顶针孔抛光工艺技术说明12批准:审核:申请人:模具外发加工申请表(三)申请时间:模具名称模具编号材料要求注塑机要求时间要求由至说明原因工艺批准:审核:申请人:。
异地加工贸易业务流程
异地加工贸易业务流程前提条件:A(经营企业)、B(加工企业)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一、A企业对外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A企业与B 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二、A企业向其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B企业向其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并交付A企业。
三、A企业凭以下单证向其主管地海关提出“加工贸易异地加工申请”A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B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四、A企业主管海关进行审核,对于办理过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B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五、经审核无异常情况准予其办理异地加工,并将以下单据制作关封,交A企业凭以向B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A企业主管地海关批注签章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A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B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六、A企业凭其主管海关发放的“关封”内单据(《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委托加工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向B 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申请。
七、A企业向B企业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办理“台账”。
八、A企业向B企业主管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注:1.如由B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A 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2.A企业与B企业如果管理类别不同,从低管理。
3.A企业负责交纳与进口料件等额的保证金。
4.A企业不得委托D类管理的B企业开展异地加工。
B企业没有在海关备案的,不得从事委托加工业务。
加工贸易单证及单证操作流程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一)应提交单证1.加工企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清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5、《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7、《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工作流程:1、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且不涉及风险担保金的手册;经办人初审→关员复核→核发手册2、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 B类企业);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3、备案进口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首次备案、海关立案或整改期间的;单耗在报核前申报的;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关长审批→核发手册4、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设银行台帐;C类企业一律设全额实转银行台帐(前提是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
5、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工作流程: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经办人初审→复核→核发手册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经办人初审→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3、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一、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金关二期之备案环节问题汇总
来源:卓识软件
没有明确的要求不是必填项没听说进口有这个限制目前明确的是关封有周转量限制进口1000m做成品1布料没用完供应商想用同个布料号做成品2可以共用同个料号么
金关二期工程作为十二五国家重大电子政务工程,重点建设全国海关监控指挥 系统、加工和保税监管系统、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等业务子系统……金关二期试 行阶段,很多深惠企业遇到不少问题,因此,卓识软件特整理转厂问题、申报 环节问题、核注清单问题、备案环节问题、单一窗口和关检方面的问题......分 为 5 个系列,供大家取经学习,此篇为备案环节问题。
来源:卓识软件
37、问:备案时要求填报承揽企业的海关代码,可是我们的承揽企业都不是进出 口企业,不归海关管,这种要怎么填呢? 答:可以不填,不是必填项
38、问:请问金二手册是不是要先做报关员备案,去哪里办理,带什么资质? 答:报关员备案先录入,后到市民中心办报关员卡:
1. 首先用法人卡进关企合作平台,增加报关人员,发送,打印出来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法人卡,
1、 问:进口产品只是项目编号不同,单重产地国别都一样。可以只备一个料号 吗?还是要分 ABCDEF 分开备多个? 答:如果是料号级的话,可以一一对应料号,或者在 ERP 里面扩建虚拟号,报 关的编号在 ERP 里面有对应关系即可。 2、 问:外发加工在金二系统怎么备案? 答:金二加贸手册有外发加工申请表
报关人员或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件复印件 39、问:金二新合同的保证金在哪里交,在哪里可以找到联系单位呢 答:交银行,中行,看具体哪个关区,交了要提供银行回执,开户信息,合同表 头交料件后要在金二账册的资质备案里也做一个次加 签对吧? 答:是的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核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加⼯贸易⼿册备案,核销流程及注意事项加⼯贸易保税货物的报关流程与⼀般的报关流程没太⼤的区别,只是申报的进出⼝商品需要要事先在加⼯贸易⼿册中有备案,如果是纸质⼿册的话报关时须提供该⼿册,且进出⼝总数在备案数量范围内。
加⼯贸易货物⼀般指成品,⽽加⼯贸易保税货物⼀般指保税原材料。
作者: fjz9602 时间: 2009-05-02 21:23:28⼀、加⼯⽣产企业1、加⼯企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备案并按时进⾏年审。
年审时间为每年三⽉份前。
2、加⼯企业在每次办理加⼯贸易⼿册时,需提供经当地经贸部门年审,加盖企业公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加⼯企业应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存放加⼯贸易进⼝货物的仓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及其它有关单证。
(具体标准和规定参阅当地海关⽂件)4、加⼯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权外发加⼯贸易保税货物。
⼆、申请办理进(来)料加⼯⼿册必须提供下列单据5、办理进料加⼯⼿册必须提供购货合同(正本)贰份,销售合同(正本)贰份,⽣产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份(副本),当地外经贸部门认可的⽣产能⼒证明表壹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并填写海关监制的单耗备案申请表壹份,合同备案申请表壹份,成品备案申请表壹份,料件备案申请表壹份,合计玖份。
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件和材料,包括进⼝许可证(正本)、⼯艺流程、排版图壹份(正或副本)等。
6.办理来料加⼯⼿册必须提供销售合同(正本)贰份,我司与⽣产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协议书(正本)壹份,⽣产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壹份(副本),当地外经贸部门认可的⽣产能⼒证明表壹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并填写海关监制的单耗备案申请表壹份,合同备案表壹份,成品备案申请表壹份,料件备案申请表壹份,合计玖份。
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件和材料,包括进⼝许可证(正本)、⼯艺流程、排版图壹份(正或副本)等。
三、⼿册延期7、加⼯贸易货物备案后需要变更内容,经营企业应在⼿册有效期限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变更。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执行-内销补税-核销作业指导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执行,内销补税,核销作业指导1、目的规范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建立加工贸易手册流程;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作业过程管理,建立保税货物内销补税作业流程;规范加工贸易保税残次品的管理,建立保税残次品的处置流程;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边角料的管理,建立边角料的处置流程,明确各部工作职责,保障公司加工贸易业务顺利开展,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和保税监管要求。
2.适用范围1)贸易手册备案内容包括:保税原材料清单、保税完成品清单、单损耗表、规范申报要素等。
2)保税货物内销补税:保税料件、半成品和成品在国内销售的, 保税成品作为样品免费出货给客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和成品品质不良报废的和其他保税货物需要内销补税的情况;3)保税残次品: 所有加工贸易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保税残次品;4)保税边角料: 适用所有加工贸易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
5)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内容包括:保税原材料、保税完成品、保税半成品、保税残次品、保税边角料、单损耗BOM表等。
3.定义1)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2)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在国内人民币销售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不再用于加工贸易保税成品复出口的,需要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处理。
5)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6)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度。
外发加工操作流程如下
外发加工操作流程如下:1) 委托方企业在“外发加工申请表—备案申请”界面,录入的基本信息及商品明细数据,申报成功入数据中心库;2) 数据中心入库成功,返回给委托方企业外发加工申请表的“电子口岸统一编号”;3) 数据向海关转发,海关审批通过后,外发加工申请表建立,返回给委托方企业外发加工“申请表编号”,委托方企业即可进行外发加工货物的收发货操作。
如果进行发货登记转至步骤4,如进行收货登记转至步骤6;4) 委托方企业在收发货单的“发货登记”界面根据“申请表编号”调出外发加工申请表信息,录入外发货物的发货登记数据,并向海关申报,等待海关审批;5) 企业可对最后一次的发货登记进行撤消操作,海关审批通过后,发货登记撤消成功;(可选)6) 承揽方企业加工完成该批外发货物后,委托方企业在收发货单的“收货登记”界面根据“申请表编号”调出外发加工申请表信息,录入收回货物的收货登记数据,并向海关申报;7) 当委托方企业收货登记被“海关审批通过”后,委托方即可收回该批外发加工的货物;8) 企业可对最后一次的收货登记进行撤消操作,海关审批通过后,发货登记撤消成功;(可选)海关原则:1) 外发加工货物的所有权不得发生转移,委托方企业不得将外发加工货物销售给承揽方企业。
2) 经营(加工)企业通过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请表,须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并收到电子回执后,方可实际发货。
经营(加工)企业应在实际收发货后的次日,通过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当日累计收发货数量填写收发货单并向海关申报。
3) 海关取消对经营(加工)企业“主要工序”的**性审批的要求,由企业实行申请表网上备案、主管海关网上核准,并按照“重点管好经营或加工企业”的原则进行监管。
外发加工一般仅限于经营(加工)企业自身不能完成的工序,如遇生产旺季等特殊情况,经营(加工)企业短时间无法完成定单而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主管海关可参照合同手册备案数量或电子帐册年生产能力的30%以内予以审批,并向直属海关报备。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
t第七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外发加工管理规定
退回仓库
检验判定 NG
OK
出仓单/发料
外协加工商
仓为本公司
QC 签单入库
检验判定
责任为厂商 QC 出联络单
检验判定
OK NG
入库
厂商退、返工 采取措施
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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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审批,并将经检验后的外发加工材料交仓库处理。 5.1.6 经检验合格的外发加工材料入库后,仓库管理员对照《送货单》和相应机型的 BOM
表进行发料作业。发料时要针对外发料的要求,如称重、度量、包装等,并核对 材料名称、数量等内项。确认无误后,出具《出货单》经相关权责人员审批,予 以发料,并登记帐簿。 5.1.7 外发材料/半成品时,品质部应将相关的品质要求的资料(如工程图纸、检验规范、 作业指导书等)由文控备案后,连同材料/半成品一起送协力厂商。 5.1.8 协力加工厂商领料并进行制造作业。 5.1.8.1 首次外发加工时,工程、品管等部门人员应到供应商现场跟进试产情况,并视 试产结果是否派验人手。 5.1.8.2 当厂商不能确保工艺能力时,经与业务/生管部协商,公司可派出工程、品管 等部门人员对厂商给予适当的辅导。 5. 2 不良品退货作业流程 5.2.1 在收到加工厂商不良品退货时,仓库收货人员应先清点数量、核对品名、物料编 码,填写《入库单》交品管部 QC 优先检验。 5.2.2 品管部 QC 接到仓库《入库单》后,依《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执行检验,并分 析不良原因及判定不良的责任归属,必要时应主导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制造部门、 采购部门、工程/研发部门等)共同执行。 5.2.3 若责任归属确认为本公司,由品管部 QC 在《入库单》上签名,仓库物料员凭单 签收入库,品管部判定外发加工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报废或返工返修),由制造 部门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2.4 若责任归属加工厂商,不合格产品直接由厂商送货车辆拉回,或暂存放于仓库由 业务/生管部通知协力加工厂商处理。由品管部 QC 开具联络单(一式二份),一份 品管部 QC 自行保存,另一份交业务/生管部传真给外协加工厂商,并要求外协厂 商确认签回,交财务部作为结帐核算的依据。 5.2.5 所有外发加工不良品的不良原因分析,责任归属判定结果及处理均应呈报副总经 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有效。 5.2.6 在不良原因分析、责任归属判定及外发加工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中与协力加工厂 商的沟通协调工作由业务/生管部负责。 5. 3 外发加工成品进货作业流程 5.3.1 协力加工厂商生产完成到交期时,出《送货单》入我司交货。 5.3.2 由仓库管理员依据厂商《送货单》点收外发加工成品,清点数量、核对名称等, 填写《入库单》交品质部 IQC 检验。 5.3.3 协力厂商应同时归还相关的品质要求的资料,品质部应进行清点,若有差错时,会 同业务/生管部索要追讨。 5.3.4 如外发加工品产生废料、边角料,如铁屑、铜渣、胶件等则废料应与产品同时交 货,业务/生管部跟踪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7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备案流程
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备案流程英文回答: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 record filing process.1. Application for 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The enterprise applying for 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 shall apply to the customs with jurisdiction over the production site, and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Application form for 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Business license.Contract for 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List of customs bonded materials.Other materials required by customs.2. Custom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The customs shall examine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enterprise, and if they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y shall approve the application and issue an approval notice.3. Enterprise registration.After obtaining the approval notice, the enterprise shall register with the customs where the outsourcing processing site is located, and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Enterprise registration form.Approval notice.Business license.Contract for 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List of customs bonded materials.Other materials required by customs.4. Customs supervision.The customs shall supervise the customs bonded material outsourcing processing activities of the enterprise, including:Supervision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customs bonded materials.Supervision of the use of customs bonded materials.Supervis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Supervision of the finished products.5. Enterprise declaration.The enterprise shall declare to the customs the entry, exit, use, and finished products of customs bonded materials, and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Customs declaration form.Invoice.Packing list.Other materials required by customs.中文回答: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备案流程。
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备案流程
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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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加工备案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经营企业应在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四、受理机构
加工贸易手册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加工贸易手册主管海关
六、申报材料
七、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1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
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