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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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荣某某与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无受聘岗位对人事关系存续的影响
●荣某某原系某大学研究所的干部,属于行政事业 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11月因荣某某不能 正常从事研究所的工作,某大学将其安排到校人才 开发中心。荣某某到人才开发中心报到后曾短暂工 作,此后处于无受聘岗位的状态,某大学向荣某某 支付工资至1995年12月。
实体 方面
如果人事争议具备法律法规和一些 相关规定,按照现有的人事法律法规来 进行处理。但如果现有人事争议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聘用人员的劳动权利,可以 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 典型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一)确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1、陈某某诉华南某大学人事争议纠纷案
●陈某某在某省的一个单位工作,但是她的丈 夫却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为解决两地分居问 题,由其公婆代为请求华南某大学为其办理调 入手续,再过路调入某单位。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争议
劳动法律法规
人事争议
国家规定的人事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一些文件
适用的范围不同 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适用于所有建立劳 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 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也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与建立关系的劳动者。
人事争议的仲裁范围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用制公务人员之间因 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 案例解析(上)
姜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
一、 我国人事争议及处理 制度概况
目 录
二、
典型人事争议仲裁案 例解析
三、 处理人事争议需要注 意的问题
一 我国人事争议及处理制度概况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人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这 几年人事争议也在不断出现。
人事争议
基于人事关系 产生的用人单 位与聘用人员 发生的争议。
● 1996年11月6日某大学发出了通知,要求荣某 某于1996年12月6日前联系接收单位并办理调出 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荣某某的前妻陈某 某在通知中签字。荣某某否认知晓上述章程的内 容,某大学就上述章程已向荣某某公示的事实未 向法院举证证明。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的仲裁范围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从现行的规定来看,人事争议的仲裁范围仅仅局限 于: 所在的单位(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军队,都要实 行聘用制)在聘用制 的过程当中和工作人 员所发生的争议。
●某大学依约定出具了调入函,一个月后由其公 婆代为转移了档案等关系,后接收单位却表示不 同Fra Baidu bibliotek接收。因华南某大学已商定不安排工作,所 以只好将陈某某的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
●几年后,陈某某与丈夫离了婚。2008年3月4日 ,陈某某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华南某大学立即安排工作、补发工资、补办社 保及住房公积金手续、赔偿精神损失。
2007.8.9 中组部、人事部、总 政治部《人事争议处 理规定》
2007.12.2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
对人事仲裁不 服的可以向法 院起诉。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时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的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国人厅函〔2007〕153号,明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 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是规范事业单位人 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 动合同法》第96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 围。
法律意义上的“通谋虚伪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 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理论上,合同的效力基础就在于合 意,没有合意就没有合同。所以,尽管该 行为具备了聘任合同的形式,但依然不是 一个有效的聘任合同。没有有效的聘任合 同,陈某某当然没有权利要求该高校安排 工作、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
基于劳动关系 产生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发 生的争议。
主体不同
人事争议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所聘用的人员之间 ,因为聘用和履行聘用合同,还有辞退、辞 职、解除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事 关系 ◎有编制; ◎由国家财政拨付 支付工资。
劳动 关系 ◎不受国家编制 的控制和影响; ◎由用人单位的 自主经营所获效 益支付工资。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 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使用人事方面的法律 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 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总的原则
程序 方面
现在已经将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 合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处理程序进 行处理。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 之间如果没有履行聘 用合同,但要解除人 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
实行聘用制的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 进行制定和完善。
2002.7.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人事部《关于在事 业单位试行人员聘 用制度意见》的通 知
2003.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 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08.12.1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将人事争议统一纳入劳动 人事仲裁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争议焦点:
陈某某与华南某大学是否存在人事关系
判断人事关系存在基于两点: 1、存在人事档案等关系; 2、签订聘用合同。
双方不存在人事关系
根据华南某大学曾向陈某某所在公司发出 的调函,可以看出某高校同意陈某某调入华南 某大学处计算机系工作。因此,在形式上,当 事人之间达成了一个签订聘任合同的合意。
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个 真实的合意,某高校之所以发布上述函件 ,其根本的目的仅在于帮助陈某某解决户 口等跨省调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