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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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1、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各个环节之中。

2、功能主要有二:一是统领与繁衍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二是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3、来源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4、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1)法律性(2)特定性(3)普遍性(4)适用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主客观的统一,各国对其的认识并不相同。

(一)国外英国: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德国: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法国: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

(二)国内1、姜明安:实体性基本原则与程序性基本原则。

前者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后者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2、张树义:责任行政、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原则。

3、方世荣: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为基本原则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六项子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

4、余凌云:依法行政、比例原则、合法预期保护、正当程序。

5、周佑勇: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行政正当原则。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1、含义:又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内容法律优位原则(1)概念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a、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b、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1)概念: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中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约束力。可以通过解释、适用行政法的 原则处理具体案件,弥补行政法规则漏洞的作用。 ▪ 3、价值性 ▪ 必须体现行政法的特性,体现行政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 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只有一个,而是多个,各有侧重,密切关联。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 管理工作。
▪ 一、职权法定 ▪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
授予。否则,其权利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 二、法律优先 ▪ 消极的依法行政。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
相抵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 ,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 三、法律保留 ▪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 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相对保留。
▪ 一、诚实守信 ▪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
执法”。 ▪ 2、事先谨慎行动。 ▪ 3、不得任意反悔。 ▪ 4、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 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 ▪ 二、信赖保护 ▪ 1、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 ▪ 2、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分为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存在选
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 1、普遍性 ▪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等行政法治实
践的整个过程,对全过程的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 2、适用性 ▪ 并不只是学理上的原则和指导,是行政法的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第0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0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程序正当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 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 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 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 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这 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 凡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 为;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四、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 一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在这里法律是狭义的,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法 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否则就属于违法。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 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根据德国 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 性和衡量性。
一、比例原则
适当性,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 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在这里, 目的既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对行政基本原则概念、含义和基本原则 体系的了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系统的认识,然后深入的 学习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 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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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通过授权控制和过程控制 通过授权控制和过程控制 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复议、 通过行政复议 达到事后控制的目的。 达到事后控制的目的。
3、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 –正当性 正当性 –平衡性 平衡性 –情理性 情理性
5、适用规则 、 现代行政可以分为对相对方的权 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产生直接影响和行政行为 产生直接影响 和不产生直接影响 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不产生直接影响 –第一类恪守“法不赋权则无权” 第一类恪守“ 第一类恪守 法不赋权则无权” –第二类可表现为“法无明文禁 第二类可表现为“ 第二类可表现为 止即可作为” 止即可作为”。
4、分支原则 、 –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
–尽其最善原则 尽其最善原则
※比例原则 p.35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 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权益, 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 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 于适当的比例。 于适当的比例。
2、法律原则的分类 、 –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 特别原则
二、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合法性原则 p.34/38 1、涵义
–依法行政,有一套确定的规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范或原则借以保证广泛的行政 权不被滥用。 权不被滥用。
2、行政法治的前提 p.40 、 –(1)宪政环境; 宪政环境; (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 ( –(3)授权与控权相统一; 授权与控权相统一; ( –(4)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 –(5)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相统一; 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相统一; ( –(6)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 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进行,任何一个行 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 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 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反驳与质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行政机关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文件,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 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 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对行政管理相 对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应符合法律所 确定的要件等。
•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 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 灵活处理。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 束手无策,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要 求。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 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 一致。 • 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 需 要,为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而行政法律规 范授予行政主体某种行政权力都是为了实现该 项立 法目的。即使没有成文法的规定,行政 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力时也必须要符合立法目的。 特别是在行政主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时,立法 目的尤其要进行特别考虑。凡是有悖于立法目 的的 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 如: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 等。 “先调查后裁决”
• 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指行政行为的表现形 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行为形式合 法是作为的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应当合法,不作 为的行政行为没有直观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因 而一般不纳入行政行为形式合法的范畴。行政 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是表现为语言文字的行为形 式和表现为动作的行为形式要合乎法律规范的 规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二、行政法的原则如何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
则和
公正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进行,并且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
律的约束下进行,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

2、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秉持公正、合理
与客观的态度,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避免有意或无意的滥用或超越权力,尽量不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内参与行政决策。

3、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完全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避免发生
歧视性的行为,行政决策结果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基础,行使权力的人必须
诚实、公正,实行正当公正的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2)

行政法基本原则 (2)
《关于严格贯彻<计生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刘某 处以罚款处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问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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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案例3:
● 1995年7月,某市技术监督队得到该市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到该市某彩印厂查封了未 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2万个“彩虹”牌电热灭 蚊药片的商标标识(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的产品),同 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1995年10月,市技术 监督局对该彩印厂和厂长万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和4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彩印厂和万某对市技术监督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 施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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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与效率相协调原则
概念:实质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既 要追求公平,也要追求效率,应当 竭力协调公平与效率。
公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 效率:成本投入和效益产生的关系
公共投入;特定相对人的投入 公平和效率的 “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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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其他归纳:
● 姜明安教授的归纳:
➢ 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源自➢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合理性原则
➢ 行政效率原则
● 周佑勇教授的观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正义)和基本矛盾(行政和法)为内在根据
羈束行政行为 —— 法定原则—— 形式正义
裁量行政行为 —— 均衡原则—— 实体正义
正当原则—— 程序正义
职权行使合法: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违法承担责任(行政负责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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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含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要正当、 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民主的理论
理想的民主主义: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论,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建立纯 粹的民主制国家,即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平 等地参与政治,自发形成社会秩序,具有 超越于法律的自由。
现实的民主主义:强调社会统合的过程中 人民的部分性政治参与,通过竞争性的制 度安排和反馈机制保障群众对当权者的监 督控制。
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自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 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 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 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 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行政行为即使违法,除非基于相对人的
过错或者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不撤销会影响 公益的,不得撤销授益行为; 3、行政行为因法律等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 生变化须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 行为,应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决定; 4、违法-赔偿,合法-补偿。
(2)正当程序:自然正义的成文法表达
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 的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 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 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 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 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 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 违背相当性原则.
比例原则案例
案例简介:某市规划局给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 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 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 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 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 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 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 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 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 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 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2020/3/20
四川大学
22
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立法要考虑行政效率的提高:时限、简易程序 行政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考虑投入产出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和时限的规定
2020/3/20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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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 原则(Natural justice)
(2)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020/3/20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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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含义
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行为说明理由 听取陈述和申辩
2020/3/20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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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6 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召开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 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召开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 学位6人,不同意7人,3人弃权,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 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之后,北京大学据前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 燕文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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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多次处罚案
2006年,某市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一建筑工地夜 晚无噪声排放许可证施工,分别于当晚9、10、11、 12点发出处罚通知书,并于第二天作出四个处罚金额 达1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四个处罚是否合法?
2020/3/20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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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国依法行政的道路比较漫长
2020/3/20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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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
A: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B: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C: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 D:符合比例原则(必要、利益平衡、损害最小) E:符合先例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此处的“法”,是广义的法,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法。
2.内容
(1)法律优于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思考:比较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
1.适当性原则
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必要性原则
即行政主体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行政手段,或者选择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手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概念
它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二)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或承诺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适用条件:
(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主体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执法上的法律保留
其实质是无法律即无行政,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
理解:(1)该原则不是从行政和法的历史,而是从依法行政和法治角度来解释的。
(2)该原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意味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3)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负担行政而言的,对于授益行政有所例外。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章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章

参考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6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 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涵,其 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 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具体表现为:回避;听取利害相关人的 意见;说明理由;不得单方接触。
“电灯是最好的警察”
例:政府每年必须公开“三公” 经费。
例:警察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发现其 中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舅舅,则该警察 应当回避。
欺骗行政相对人, 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 悔;确因客观情况的 5、行政活动应具有
不得“钓鱼执法” 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 变化而不得不反悔的,真实性与确定性。
和“养鱼执法”。 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二、信赖保护
勿恣意妄为或率性而为。 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指公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
第五节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
个方面。
一、诚实守信
诚实是指真实无伪;守信,是信守诺言,不反言。
4、法律规范应具
1、行政主体不得 为了自身的利益
2、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3、行政主体必须依 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 法行政,不得任意反
有稳定性与不可溯 及性。
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 的绝对保留事项或称 规定明显违反了《立法法》关于限制人

02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02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有助于一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 和适用条文 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 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1、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 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然 而,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体 现的基本精神是统一的。同样由于上述行政管理 的特点,使得行政法律规范更易变动,但相对多 变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则是稳定的。 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中坚持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显然有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统一、 协调和稳定。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 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 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 依法授予 。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 行政的基础。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 守行政法律规范
这里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两项 内容。它要求每一个行政主体既要依法“管理” 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主体的管理中遵守 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 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 羁束行为 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 为,不适用羁束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存在以及对它的控制而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确 立以后,主要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发生作 用,在自由裁量权限以外以及对于羁束行为,不 再是合理性问题,而是合法性问题。合理是指合 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指合法范围以外的合理 性。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 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 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 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 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 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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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

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法律优位第三,法律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 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 律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 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该原则具体包 括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
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
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范尽可能以 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立法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法规范,否 则可构成违宪行为。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还意味着,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 政法规范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立法相对 于民意机关的立法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立法。我国 《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在我国,行政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类。
二、“法律”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而不是 一种理论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法 律准则。法律准则,是指经利益主体制定或 认可的,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法律规范一样,是 一种法律准则,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的。这 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属性。
三、“特殊”属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在行政法规范而不是 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行政法 基本原则的特殊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所特有的基本 原则,是因为它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中,是对 行政法现象的概括。行政法主要是规范行政 权的法,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行 为而不是相对人行为的准则。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四、行政应变性原则
真正的行政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真正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范已无法适用时, 就不能再要求行政主体按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行为, 而应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原则直接表达其意志。 这就是行政应变性。行政应变性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的必要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合法性基于公 共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应有的灵活性。它并不是对法 治的破坏,而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真正贯彻法治。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 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兰政地字(1997) 第43号批复的内容,涉及到华欧公司和常 德开发部双方的利益,市政府至今未给常 德开发部送达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 复。这些具体行政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 序。”在这里,法官以市政府未将涉及相 对人利益的批复送达为由,认定该批复违 反法定程序。

王某骑自行车经常违章闯红灯。一天,王某在闯 红灯时被警察张某拦下。鉴于以往对闯红灯的人 仅仅给予警告或罚款,效果不好,张某这次改变 了方法,他责令王某在路口管理三个小时的交通 以代替10元罚款。事后问王某的感受,王某认为 这种方法给他的教训很深,自此他再也不违章闯 红灯了。你认为警察的做法: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 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 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 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 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
案例2

2004年6月20日,某汽车驾驶员胡某开车拉一车 鲜鱼送往一市场。撞上拉板车的卞某。卞某大腿 轻微擦伤。胡某见状,立即停车扶他去附近一家 医院包扎伤口。卞的儿子与公安分局某警察关系 密切,便由该警察出面,扣留了胡某的汽车。胡 某请求先让其将活鱼送去,且表示卞某的治疗费 等由他承担,决不赖账。但该警察死活不允。胡 哀求无效,无奈只好回家取现金来赎车。这样一 耽搁,整车鱼大半死亡,造成很大损失。胡某认 为是公安人员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于2004年 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损 失。
① 合法合理,对屡教不改的人就应该这样 ② 合法但不合理,应该区别对待 ③ 合理但不合法,虽然有效果,但不应提倡 ④不论是否合法合理,只要有效,就应该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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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 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 灵活处理。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 束手无策,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要 求。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 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 一致。 • 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 需 要,为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而行政法律规 范授予行政主体某种行政权力都是为了实现该 项立 法目的。即使没有成文法的规定,行政 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力时也必须要符合立法目的。 特别是在行政主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时,立法 目的尤其要进行特别考虑。凡是有悖于立法目 的的 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 请问: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法 律保留原则?思考时请注意,当时的Sars已 经形成了高度的行政紧急状态。 • 提示: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否可以优于行政合 法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 •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 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 平正义等理性。 • 其他定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 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这种行为应符合 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 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 《行政处罚法》
•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 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 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 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介绍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 个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 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德国: (1)法律优越原则:行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必须依据法律,若未经法 律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行为由立法机关以 法律形式规定。
• 结合上述两个法律规范,如何理解行政 主体的合法?
• 2.行政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 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 是超越职权。 • 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 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 公民的合法权益。 •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 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 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 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
•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 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进行,任何一个行 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 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 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反驳与质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行政机关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文件,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 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 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对行政管理相 对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应符合法律所 确定的要件等。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 理性。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 客观规律,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符 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符合一般人的 正常理智判断。
• 案例分析
• 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 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 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 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 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 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 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 分析要点: •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刘某殴打他人造成李某轻 微伤害,李某同样殴打他人造成刘某轻微伤害,但某区公安分 局对刘某处以15天拘留,而对李某只处以50元罚款,两相比较, 对刘某的处罚便显失公正。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四)项、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变更某区公安分局 对刘某拘留15天的处罚裁决为50元罚款
• 分析要点: •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 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 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 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 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 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
• 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是书面的,口头无效; 例如上海市地方规章的颁布必须由市长签署等 等。
案例分析
• 200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 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 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 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 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 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 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 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 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 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 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 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 因为市人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第二款中对颁证主体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星 级宾馆外的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 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 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本案第三 人某娱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 63号,故应由浦东新区文化市场管理处向第三人 颁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超 越了其职权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 定,应予以撤销。
• 分析要点:
•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 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 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 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 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 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 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案例探讨
• 被告有无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 某娱乐公司于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开设 卡拉OK、KTV包房,开设于居民居所楼下, 居住于楼上的居民因受噪声污染,高某状告被 告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要求法院撤销被告 违法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法院经审理查明, 按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 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在文化娱乐场所所 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在上海市社会 文化管理处,故判决撤销其颁发的文化经营许 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 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 机关委托的其他非行政组织。受委托组 织只能以委托组织的以名义行使职权活 动,且其法律效果也直接归属于委托组 织。
•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通过) •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 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 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 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 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 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 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 政主体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在其最初的 出发点和动机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 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 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 的追求。
• 如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动机不是为了制裁违 法行为,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工作 人员的福利待遇,就属于不正当考虑。正当 考虑要求行政主体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 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 组织 ,同时要求其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 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 • 因教师染红头发而被解雇
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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