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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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该原则产生的社会背景是,18世纪末的自 由主义宪政运动意在通过分权来限制主权 的垄断权力,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因 此,要求只有在议会,也就是公民代表组 成的议事机关在其立法中明确同意的情况 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对个人权利领域进行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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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法律保留包括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是只能由国会立法加以决定的 事项,国会不能将该事项的立法权授予其 他主体。 相对保留,是指虽然属于应由国会立法决 定的事项,但国会也可以不亲自立法,而 是授权其他主体立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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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世荣: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为基 本原则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六项子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 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 4、余凌云:依法行政、比例原则、合法预 期保护、正当程序。 5、周佑勇: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
(二)法律优先(优位)原则(教材p17-18)
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问题——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1、定义 法律优先原则也称“法律优位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 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适用之强制 ,偏离之禁止 因其是着眼于对行政违反法律的消极禁止(被动),因此又 被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2、功能: 防止行政活动违背法律。须满足两项前提: 一是确认法律规范的位阶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范也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是法律必须具有具体而明确的内容,一旦违反就将有 制裁的效果出现。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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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成都某高校陈军(化名)和谢燕(化名)在 教室里刚开始还能平静地看书学习,可看了一个 多小时书后,恋爱中的他们忍不住心中的冲动, 丢下了书本。两人开始拥抱在一起,之后他们开 始亲吻起来。但他们怎么也没料到,这一切竟被 学校的监控录像设备给录了下来。5月20日,学 校根据该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 3款“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的规定,对陈军和谢燕二人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 分决定。 思考:请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 案中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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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法定原则(教材p16) 1、职权法定 : 2、公权力与私权利运行规则的区别: 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案例①②③)
行政机关——法无明文不得为之、‚无法 律即无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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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①太平广明贸易服务部诉新津县工商局行政处罚
案中,原告因经营两轮摩托车,被被告认定为经营无 权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构成投机倒把,受到了被告 的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国务院国发 (1989)74号文件并未将摩托车列为限制或禁止个体
岳麓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岳 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 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 刘铁山 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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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先原则:存在相关法律规范时,行 政机关必须予以正确执行 。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 某些领域 ,行政机 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方可行为。 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一词,一般应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 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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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观点 (一)国外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和 自然公正原则; 德国: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法国: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 美国: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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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 1、姜明安 :实体性基本原则与程序性基本 原则。 前者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后者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 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2、张树义:责任行政、行政合法性、行政合 理性原则。
工商户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
和范围‛,遂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②2002年,延安“夫妻看黄碟案”。 ③2003年,北京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清晰地表达 了这一原则:‚企业或者公民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
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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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即无行政原则,在《行政复议法》 和《行政诉讼法》中体现在对适用法律依 据错误的行政决定应当撤销的规定中,因 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包括没有适用任何法 律依据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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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1、法律性 2、特定性 3、普遍性 4、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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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或“依法行政原 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 行政正当三原则。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素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也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其思想源流,来自 西方的法治主义。 一是,与封建专制斗争的结果,是对人 治的否定;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原告金键康系一下岗工人,其经被告江西省弋阳 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了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于2003年12月14日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 49400元。2004年元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随后,上饶市卫生 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联合转发了紧急 通知。15日,弋阳县卫生局向原告养殖场下发了卫生 监督意见书。同月1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 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人员, 到养殖场对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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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确定性 细密程 范围 度 最确定 最具体 较窄
规范性
适用性
直接规 具体事务 范社会 关系 →规则 较广事务
原则
弹性较 较抽象 较广 大
基本原 弹性最 最抽象 最广 则 大
→原则 一定领域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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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 一是统领与繁衍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 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二是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法 律适用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 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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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概念的理解
第一, 行政职权来源于法。(权力来源)
(1)行政权力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授权取得; (2)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第二,行政职权受制于法。(权力行使)

权限——程序,‚无法律即无行政‛
第三,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责任) 案例:“江西首例防非典行政案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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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 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 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这一 条中的‚交通信号‛就包括了交警设立的摩托车 禁行标志。 该法第39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 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 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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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
(1)民主原则。 凡是有关公共生活的重 大决定,尤其是对人民具有重要性的普遍 规制,应当议会决议。 (2)法治国家原则。国家与人民之间的 关系应当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调整。 法律不仅规制行政行为,并且应使人民能 够预见和估计行政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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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范围 (1)侵害保留说。 强调行政的自治性,仅适用 于干预行政,认为只有行政权侵害国民之权利、自 由或对公民谋以义务负担等不利益的情况下,方有 法律保留。此说范围偏狭。 (2)全部保留说。 一切行政行为,包括给付行 政,都应受立法者的意志支配。 ‚无法律,则无行 政‛。 但行政发展的与时俱进,全面保留说也无法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 。 (3)重要事项说。 不仅干涉人民自由权利之行 政领域, 而且给付行政‚原则上‛也应有法律保留 的适用。即,在给付行政中: 凡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公共利益、影响公共 生活的重要的基本决定——绝对保留; 重要性较小的事项,法律授权——相对保留; 不具有重要性的事项,则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分别答应补偿金1 万元、5千元损失。金键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 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 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 17 万余元。

弋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键康驯养果子狸种苗 经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 道合法,属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四被 告从防止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卫生、林业等部门的 关于加强果子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原告金 键康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金的果子 狸进行宰杀和消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 理工作的要求。因此,四被告宰杀金键康饲养的果子 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 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共同赔偿金 键康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不服一审判决,提 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 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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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意义上讲,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 则,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向行政领域的渗 透,彰显了人民主权、议行合一原则的要 求。 即:在一个民主宪政国家中,行政机 关不得随意干涉公民自由,除非它有明确 的授权,而且,这种权限必须经过民主程 序而获得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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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定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 二是法律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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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几个基本问题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程度和细 密程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 度内在联系的共同性准则。它是行政法的灵魂, 是行政法制度构建与运行的基本原理,是行政法
实践的基本准则,体现了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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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处罚依据是市政府“禁摩令” 刘铁山则表示,岳麓区交警大队所引据的‚第 38条‛没有赋予被告‚设禁区罚款‛的权利,相反 是赋予车辆、行人法定有序通行权。‚而‘禁摩令’ 却单单不允许摩托车过桥,属歧视摩托车行驶人, 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因此,他认为, 该大队对其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是长沙市政府的 ‚禁摩令‛,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庭审中,刘铁山还对‚禁摩令‛的合法性提 出了质疑。他认为,‚禁摩令‛以设禁区的方式, 擅自改变了原告已经通过上牌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 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使摩托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 被部分‚勾销‛,却没有相应补偿。但他的意见没 23 有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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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教材p18) 指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 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 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非经法定授权不 得自行创制规则。 《立法法》第九条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不得进行授权。 法律保留的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 区。 法律保留之于行政法,如同罪刑法定主义之于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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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材说法 城仲模 :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 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 用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具体要求有三: (教材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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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保留原则
案例:全国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案 2003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 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做出了在市内若干道 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的规定(俗称‚禁摩令‛)。 2004年7月12日,岳阳市政协委员刘铁山在长沙河 西办完事回家,途经湘江一桥时,被岳麓区交警大队 的执勤交警罚款200元,理由是刘骑摩托车闯了‚禁 区‛。 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此后,刘铁山向长沙市公 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 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7月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 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决定诉诸法 律,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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