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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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交质[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国家、部、省和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总投资超过3千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重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登记证明或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质量监督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省交通厅负责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国道干线、主要港口及交通部补助、省投资或控股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省补助、市、县(市)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5【实施日期】1995.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建筑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建筑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第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一投标报价≥70 分在以下四种方法中,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也可以选择四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Q2=1-Q1, Q1、Q2 取值一般均应≥30%;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Q1、K1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说明:1. 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3.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招标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方法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仅进行合格性评审,不评分;方法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臵评审要点: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臵;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1.材料样品;说明:1.当采用方法二时,招标人应当分别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其中评审要点 8 至 11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 分以内;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70%;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2.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 2 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三投标人业绩≤1分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的含义与附件一相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1. 市场信用评价3-5分招标人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评分体系中;2.奖项≤2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 分,有效期1年;省优最高加 1 分,有效期2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3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最高加 1.2 分,有效期3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 0.1 分,省级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均为2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1个最高奖项计分;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五投标报价合理性≤2 分该项评审因素是否设立,由各市自主确定,以下评审方法供参考: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去掉其中最高和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1%以上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2 分;说明: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已经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第八条国有资金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标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只有技术标评审合格或者技术标得分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在第二阶段仅根据商务标的评审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阶段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技术标评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法,投标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条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一或者方法二或者方法三,也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一、方法二和方法三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第十一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评标: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三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四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五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第十二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总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其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 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再选择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商务文件,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第十四条非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城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主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计;(四)业主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

除特别重要的工程外,一般采用概念设计招投标。

对于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有关纠纷,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设计评标技术专家库。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培育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除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进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外,一般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被批准后,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报送招投标办审查;(二)招标文件审查同意后,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知”,公布报名办法,明确投标报名地点,起止时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向招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报名的施工单位应作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四)施工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取费证书4、进省、市的投标许可证5、法人单位介绍信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7、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五)招标人成立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施工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证明进行评比和分析,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人短名单,并注明投标申请单位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招投标审查核准,核准通过的施工单位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候选人。

(六)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对投标候选人进行编号,并输入微机,招标人在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微机软件从投标候选人中按预定的数目进行随机抽取,选中的投标候选人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七)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3日内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环保要求。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注重效率和便民,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要求、标底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对工程建设的需求有充分了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性要求,保证所有合格投标人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尽量简化、减少繁琐程序,方便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所含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设置过多无关条款或随意增减工程量。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承诺书、资质文件、业绩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标书保证金,保证参与竞标的诚意和义务履行。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爱护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进行评标,确保选定最适合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结果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时限。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江苏省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文日期:2018年02月24日生效日期:2018年04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第九条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精心整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江 苏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审 内 容 的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至 递交 ,
投 标文件截止 之 日 不 少 于 1 0 日 招 标 人对 ;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进行 必要 的 澄 清或 者修
改 澄 清 或 者修改 的 内 容可 能 影 响投标文件 ,
资 源 交易 平 台 进 行 推 进招 标投 标 全流 程 电 ,
子化 实 现 招 标投标 活 动 信息 公开 接受 社


会公 众监督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5
项 竹 观


第二章
招 标和 投标
第 六 条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招 标人 负
布 资格 预 审公 告或 者招 标公告 并 同 时 公布 ,
资 格 预 审 文件 或 者 除工 程设计 文 件外 的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公告 或 者 招 标公 告 应 当 明 确
投标 工 作 ,
住房和城乡 建设 、
交门 按 照 职 责 分 ,
工 对招 标投 标活 动 实施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确 定 一 个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对招 标 投标 活 动 的 统 一
标活 动 并 自 行承担 因 项 目 各 种 条件 发生 变 ,
化而 导 致招 标失 败 的 风 险及 责 任 。 第 九 条 国 有 企业 使用 非 财政 性 资 金
建设 的 经营 性项 目 建设单位 控股 或者被 控 , 股的 企业 具备相 应 资 质 且 能 够提供设计 、施
本省 实 际制 定 的 标 准 招标 文件 。 招 标 人应 当 根 据 招 标项 目 特 点 充分考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项目经济效益。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2. 基本原则本细则基于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尊重知识产权;•注重绩效评价;•采取多元化评审方法;•着眼于项目经济效益。

3. 招标流程3.1. 招标准备•建立招标文件编制小组;•确定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工序的时间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建设单位和招标人审核、评审、审批。

3.2. 公告发布•拟定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开标前8天以内发布;•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建设单位、招标时间、保证金、开标地点和时间等重要信息。

3.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3.4. 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招标人公示。

3.5. 合同签订及履约•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与其签订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4.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投标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准确、真实;•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必要的技术、经济、资质等证明文件。

5. 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履历审查法;•技术方案评审法;•经济实体评价法;•效益分析法。

6. 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了解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向招标人提出问题和疑义;•应当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履行竞争行为规范,不得采取恶意竞争行为。

6.2. 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应当保证履约质量和工期;•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第九条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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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7)372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三种形式。

大型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
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

协商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
办法》执行。

第十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向应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

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
可起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对拟邀请参加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招标申请书中写明,报招投标办复审,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完成,必须由招投标办审定或者由招投标办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磅招投标办审定、密封盖章。

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

标底的编制应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
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
动因素。

第十三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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