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宁建(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6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活动行为,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22年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要时延伸检查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监测)、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1.是否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做到“应招尽招”;2.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纳有排斥、限制或拒绝行为;3.是否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或签订“阴阳合同”,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又另行发包;4.是否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情况;5.是否落实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有无随意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1.是否存在出借或挂靠资质行为;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包内容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规定,落实实名入库并考勤进场施工等相关规定;4.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宁建党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建党发〔2021〕4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2021年1月29日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次党代会及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体会议部署,适应新阶段,贯彻新理念,融入新格局,紧紧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着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态势,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巩固完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教育机制,从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民族宗教责任制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举办党性教育培训,提升政治建设水平。
组织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宁教财[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1]4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厅直属各学校:校服及卧具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用品,学生校服及卧具管理工作是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学生校服及卧具校内用品的统一管理,是对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增强集体荣誉感、规范日常行为、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对展示校园文化、促进教育行风建设和校风建设、切实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学生用絮用纤维制品及校服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卧具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教育部、教育厅有关加强学生着装和卧具产品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教育行风建设和学校校风建设,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需要、学生自愿、成本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服及卧具服务与管理的范围是:全区各类公办和民办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为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供应学生校服及卧具的定点生产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园林(林业)局、综合执法(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提升建设行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科技创新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结合住建行业实际,制定《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1日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安排部署,切实提升建设行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科技创新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按照《住建部建设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宁夏建设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2015—2020)》《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中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在重点领域开展课题研究,攻关突破,探索一批关键技术,建立一套住建领域科技管理制度,加快培育新兴建筑产业,推进创新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着力提升我区住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到2020年,全区建设行业的科技贡献率达到55%,为住建行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宁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0日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战略,是延伸水泥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到目前为止,预拌砂浆在我区发展尚属空白,这与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的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也不符合当前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实际。
为此,根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局2004年第5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号政府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十二五”规划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发展预拌砂浆,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
据测算,同现场自拌砂浆相比,每生产1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水泥43公斤、石灰34公斤、砂50公斤,利用粉煤灰85公斤,节约综合能耗17.5公斤标准煤;同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化、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产品质量可控、可追溯,提高了施工效率,有效降低了现场粉尘噪音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宁建函〔2024〕199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宁建函〔2024〕199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争创精品优质工程,确保“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宁建规发〔2022〕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认定复查工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进行,由厅建筑管理处有关人员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组成认定复查组,具体开展认定复查工作。
厅建筑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复查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开展集中认定复查工作。
三、复查地点自治区境内复查项目所在地。
四、现场复查流程及内容根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评价打分表》(见附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工程创优亮点、有无工法等)。
(二)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机构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工程有关的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的资料须提供原件)。
(四)工程实体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建]字[2007]10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9.07【实施日期】2007.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7]109号)各市、县(区)建设局:为了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及目标:(一)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二)制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主任等组织内相应人员的管理职责;(三)企业应按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要求和生产需要,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仪器管理工作,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定期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比对试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主要岗位的操作工人应有上岗证书;(五)制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宁建建发[2011]第19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第19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预拌砼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确保我区建设工程的结构可靠安全及耐久性,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促进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预拌混凝土与其他建筑材料相比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与其有供货合同关系的众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安全。
经厅领导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24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从业资格证件、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等,并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清理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宁建建〔2007〕109号)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产品标准。
二、检查内容1、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检查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排查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情况,打击非法生产或违规挂靠行为。
2、对2010年10月份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抽检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的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同时对专项检查中由于无工程现场未抽检的11家预拌砼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宁建发[2009]27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73号)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房产、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物业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刘军电话:0951-5041177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进行利用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循系统、支架、控制系统和配套辅助能源应用系统。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宁建[科]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58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自治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城乡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我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期间主要成效“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期,我区建筑节能工作以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为主线,以有效降低建筑物能耗为目标,按照“舆论引导、科技支撑、标准先行、技术配套、示范带动、产业跟进、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总体工作思路,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启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加大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及结构体系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高质量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各项目标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宁建(科)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宁建(科)发〔2019〕9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产业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新建建筑中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节能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一体化技术意义“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长耐久性且满足消防防火要求的技术。
推行“一体化技术”符合绿色、节能环保发展理念,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目前,“一体化技术”支撑体系、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基本健全。
我区生产研发的复合保温板结构一体化建筑体系是当前“一体化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方向,是集建筑体系与保温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具有抗震性能强,节能效果满足建筑标准要求,保温与建筑同寿命、施工方便,工厂化生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出现的开裂、渗漏、空鼓、脱落、保温性能衰减和火灾隐患等现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该技术列为全区建设行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等,扎实开展“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体化技术实施目标我区已具备批量应用“一体化技术”的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宁建(科)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16〕2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3〕168号)、《宁夏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33号)和《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绿色建筑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发展绿色建筑,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
“十二五”以来,全区通过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标准规范、开展星级标识认定、强化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培训等一系列举措,推动绿色建筑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建设模式粗放、能源消耗较高、资源利用率低以及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短等问题。
特别是一些市、县(区)对推进绿色建筑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强、监管不利,造成一些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存在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能环保、缺乏特色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立足问题,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高效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着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管(一)明确实施范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3〕168号)要求,全区保障性住房,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查、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1]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19【实施日期】2011.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77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修定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质)字[2003]8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装饰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建)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和激励我区广大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区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西夏杯”优质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由“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宁政办规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17号)和自治区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是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荣誉和奖励。
(一)“质量奖”是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
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自治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二)“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在推动质量发展工作方面有一定影响力,在全区同行业内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每3年评选1次。
“质量奖”授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质量贡献奖”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0个。
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评审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发[2011]14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建)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宁夏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1.24•【字号】宁建(质)字[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03]80号)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修定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选办法》(宁建(质)字[2000]15号)同时废止。
《优质工程申报表》(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
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西夏杯”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30个。
获奖工程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85-90%;其他专业工程占15-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聘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第一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聘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宁建(建)字[2002]第14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聘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第一批)的通知(宁建(建)字[2002]第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按照专家库评委的条件,由各有关单位推荐,经自治区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丁生才等59人为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第一批)。
特此通知附:自治区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第一批)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附:自治区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第一批)名单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丁生才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集团副总经理************成荣光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长************阮新才男高级工程师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139****1061张晓明男高级工程师宁夏二建集团建设监理公司经理139****2716卢继业男高级工程师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李尽忠男高级工程师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王东河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厅城建处处长************张祥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厅设计处处长************景士江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厅建管处处长************刘德军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厅房地产处处长************纳新平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厅科技处处长************杨志建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筑管理总站总工程师************聂治云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130****1313潘多俊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139****4179裴建平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郝崇义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刘毓文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郑万军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李志辉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田卓民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副总************于锡文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兆熊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王福华男高级经济师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白威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139****4203李青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咨询监理中心副总监139****4825张雅莉女工程师固原地区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周子智男工程师固原地区建设局总工程师130****8695张吉宁男工程师石嘴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夏风琴女高级工程师石嘴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何延军男高级工程师石嘴山市建筑管理站站长************赵庆荣男高级工程师吴忠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理事长137****7616张抗美女工程师宁夏吴忠市规划办公室主任************牛汉林男工程师宁夏吴忠市建设局副局长************雷九斌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吴忠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马勋男工程师宁夏吴忠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张学仁男高级工程师银川市铁路分局基建分处处长************吴永花女高级工程师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检中心站副站长139****2000石岩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工业设计院总工程师139****8611张登玉女高级工程师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书记************胡彦江男高级工程师宁夏电力公司副主任************白光明男高级工程师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科员************徐向东男高级工程师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副总工程师************林凡男高级工程师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王震男高级工程师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董妙玲女高级工程师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主任************赵进旭男高级工程师宁夏计委基建处处长************雷宁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委重点建设项目办副主任************何炜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委副处长************谭光德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杨以时男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137****3916姚平女高级工程师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质监站站长************郑德金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何小勇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张海生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书记************田刚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常福荣男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任************杜惠敏女高级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任************周建忠男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主任************周建华男工程师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宁建[建]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10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宁夏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建)发[2011]77号),现将2012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工程申报、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由建设项目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经当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审核、审查择优推荐。
二、申报工程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建)发[2011]77号)规定的评选要求。
申报条件: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管理法定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标准和要求,工程设计先进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已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工程应符合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10)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资料应齐全、准确,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过半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住宅工程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银川市辖三区必须是达到建筑节能65%标准和太阳能生活热水与建筑一体化的工程项目。
西夏杯申报指南
. .. . .建工集团XX申报“西夏杯〞、“凤凰杯〞等优质工程工作指南二OO七年十一月目录一、前言二、“西夏杯〞、“凤凰杯〞申报资料容和要求三、申报“西夏杯〞、“凤凰杯〞优质工程资料目录〔见附件1〕四、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方法〔见附件2〕五、市“凤凰杯〞优质建立工程评选方法〔见附件3〕前言一、目前建筑系统主要奖项介绍:回族自治区最高工程质量奖“西夏杯〞市地区最高工程质量奖“凤凰杯〞其他各市设立的地质量奖:市“明珠杯〞、中卫市“沙坡头杯〞、市“六盘杯〞、市“绿城杯〞等二、“西夏杯〞、“凤凰杯〞的质量水平1、“西夏杯〞工程的质量主要是施工质量,代表了回族自治区领先水平,是从各市地区精品工程中挑选出来的,因此“西夏杯〞是回族自治区最高工程质量荣誉奖,质量应到达区一流水平,并作为中国建筑工程“班奖〞的备选工程。
2、“凤凰杯〞代表了市建立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凤凰杯〞、地杯可以申报“西夏杯〞。
三、争创“西夏杯〞、“凤凰杯〞等优质工程按照集团下发?建工集团XX创优质工程活动管理方法?要求,对每年新开工工程,各单位要根据合同质量等级或承诺的创优质量工程目标,确定创优工程方案,精心施工,创优工程申报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进展。
西夏杯、凤凰杯申报资料容和要求一、申报资料封皮制作要求1、要求采用铜版纸或相纸,有竣工工程正面彩色照片。
2、封面应反映出集团标志,设在封面的左上角。
标题为:xxx工程申报“xx杯〞资料,正下为:建工集团XX及年月日。
申报资料采用A4纸〔字体为仿宋〕,装订整齐,版面美观。
二、申报资料的容1、见资料目录附件12.、申报资料总目录中要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3、?“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或?“凤凰杯〞优质工程申报表?要求填写,一式四份。
〔装订一份、备三份,全部盖红章〕三、申报资料的要求〔一〕申报理由容要求:1、工程概况:含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层数、总高度、构造类型、投资额等〕、工程开竣工日期、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和有关部门核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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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的通知
(宁建(建)发[2007]5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园林、景观与环境的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优质装饰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
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优质装饰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6个。
对其中成绩突出的2项工
程授予“西夏杯”金奖装饰工程荣誉称号。
第五条“西夏杯”金奖装饰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质量应达到区内装饰工程一流水平。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优质装饰工程,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申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二、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且应为整体装饰工程。
三、园林工程: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四、工程规模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当地确属设计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施工达到区内先进水平的装饰工程,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书面申述申报理由择优推荐方可申报。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我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装饰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三、外国独资或国外负责总承包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存在质量隐患或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工程;
六、已申报“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劳务费的单位施工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