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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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将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

哪些人将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

哪些⼈将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美国的税制是怎么样?美国税制(taxsysteminUSA)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美国的联邦、州、地⽅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彻底的分税制。

联邦与州分别⽴法,地⽅税收由州决定。

联邦税以个⼈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哪些⼈将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美国的税制是怎么样?美国税制(taxsysteminUSA)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美国的联邦、州、地⽅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彻底的分税制。

联邦与州分别⽴法,地⽅税收由州决定。

联邦税以个⼈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税与赠与税、消费税等。

关于新美国移民的税务申报问题,通常主要是指联邦个⼈所得税的申报。

⼆、哪些⼈将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美国的税务居民的全球收⼊都需要向美国申报和纳税,包括以下三种:(1)美国公民(2)美国绿卡持有⼈。

根据美国税法,新移民⾃登陆之⽇起,即作为绿卡持有者,⾃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3)于本报税年度在美国居留达183天;或于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达31天且在本年及上两年在美国停留的天数被乘以⼀个指数后累加超过183天(公式:本年度停留天数+上年停留天数*1/3+前年停留天数*1/6)的任何外来居留⼈员,包括持有学⽣签证和短期⼯作签证的⼈员三、美国税务申报涉及哪些范围?美国实⾏全球税务申报,因此需要申请全球范围内的收⼊,具体如下:(1)美国境内:主要包括在美的⼯资奖⾦收⼊、⾃营收⼊、银⾏利息收⼊、股息分红、股票买卖收益、房屋租⾦收⼊、EB-5移民项⽬收益等;(2)美国境外:主要包括⼯资奖⾦收⼊、⾃营收⼊、银⾏利息收⼊、股息分红、股票买卖收益、房屋出租收⼊、特许专利权费等;(3)美国以外的海外特定⾦融资产:现⾦存款、基⾦、股票、PE、信托、持有公司的股份、⼈寿保险的现⾦价值等随时可变现的资产。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是全球范围内的个⼈收⼊,以及海外特定⾦融资产,⽽不包括个⼈总资产。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通常基于两个主要因素:居住地和国籍。

1. 居住地:根据普遍原则,一个人在某国居住超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为183天)将被视为居住在该国。

居住地是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因素,因为许多国家根据居住地来征税。

例如,美国根据居住地征税,而不仅仅是根据国籍。

2. 国籍:一些国家将自己的公民视为在全球范围内征税的对象。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居住在何处,只要他们是该国的公民,就必须向该国缴纳税款。

这种方式被称为全球征税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即同一笔收入在两个国家同时被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包含了居民身份的明确定义和应用。

这些协定通常基于居住地、国籍和其他因素,以解决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美国税种简介

美国税种简介

美国税种简介在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通过对美国现行税种的了解,对我国的税改会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税种概况税收制度是一个课税主体下的各种税收组织体系,是国家按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

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状况、政治制度的不同,税收制度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可相互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分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其中,以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主,是美国的第一大税种。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居民。

美国公民是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加入美国国籍的人。

美国居民指非美国公民,但按美国移民法拥有法律认可的永久居住权(如获得绿卡)的人,不符合美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为非居民。

2.课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美国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经营利润、财产利得、股息红利、租金利息、特许权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步骤:各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先减去不予计列所得(为总所得),然后减去税法规定的应在“调整所得前扣减的项目”(为调整所得),再减去分项扣减款项或标准扣减款项,再减去免税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最后减去税收抵免税款和已付税款等,即为最终的应纳税款。

二、工薪税工薪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是联邦政府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而课征的一种税,它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的工薪收入和经营收入。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最初只包括“老年与遗属保险”,简称OASI,以薪工税筹措老年人的退休金。

此外,该法案还制定了联邦和州系统的失业保险制度。

后来,由于保险救济金水平,以及应纳税的工薪收入额不断增加,1956年增加了“伤残人保险”,二者合称为OASDI。

1966年又增加了“医疗保险”,它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住院保险”和“医药保险”,与OASDI 合称为OASDHI。

美国移民税务知识点详细介绍

美国移民税务知识点详细介绍

美国移民税务知识点详细介绍一、哪些人属于纳税居民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在美国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年,则被认定为纳税居民。

纳税居民的世界收入都需要缴税。

重点观察:1、除绿卡持有人外,在美国上年度停留超过183天,或前3年度加权计算(当年在美国时间+去年在美国时间*1/3+前年在美国居住时间*1/6)超过183天,都将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

2、“世界收入”缴税,而非“世界资产”。

假设你在国内有一套价值600万商住房,每年租金为20万,美国税务局只会对每年20万元租金征税。

3、保存好自己的收入和资产来源证明材料,以证明资金来源的准确性。

二、税收种类税种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3、社会保险税4、医疗保险税5、消费税6、赠与税7、遗产税增收体制1、联邦税2、州税3、城市税重点观察:a.个人所得税中,收入指的是个人世界收入。

包括:工资薪金、利息所得、股息红利、退税所得、离婚补偿所得、商业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养老金所得、年金所得、房屋租金、失业补偿等。

b.善用免税额。

海外获得收入每年有9.14万美元免税额,此外获得绿卡后还可享受海外收入免缴联邦收入税。

c.把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或子女作为主申请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收入可不报税。

但此方法也可能会影响到今后移民申请,操作前应仔细研究了解。

d.注重调整项目。

包括:教育经费开支、健康储备金开支、健康保险费用抵扣、养老金抵扣额等。

收入-抵扣额=调整后所得。

三、其他重点税种继承类1、遗产税a.免税金额:父母各自有543万美元(各州有可能不同)。

b.税率:超过免税额部分征收45%()遗产税。

c.特殊情况:寿险可不缴纳遗产税,年金险的年金部分交所得税。

2、赠与税a.除夫妻意外之间的赠与,总体免税额度543万。

b.与遗产税共用免税额度。

购买房屋1、一次性缴纳:交易税、契约保险2、每年缴纳:物业税、房屋保险、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等四、报税时间每年报税时间为:4月15日。

重点观察:1、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第二年开始报税。

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第一期讲海外资产申报,很多人问,那是指谁的海外资产,这里说明一下,是指美国税务居民的。

从事税务理财这个side business近15年,深切体会到海内外华人财富增长的数量与速度。

近年中美开通10年往返签证,很多中国买家来美投资,置产,牵扯到很多税务问题。

首先,就要理解税务居民与非税居民界定。

在美国,绿卡持有者和美国公民是全球征税的。

非绿卡持有者和美国公民的外国人有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两种,税务居民,同美国公民一样,是全球征税的。

非税务居民,原则上只征收从美国来源的税。

非美国税务居民的以下收入,只征收美国来源的税1.利息收入2.股息3.负债保证4.工资收入5.奖学金6.养老金和年金7.租金和版税【税务居民(Resident Alien)和非税务居民(Non Resident Alien)】美国国税局定义美国税务居民与移民身份有所不同。

从税务角度来说,一个外国人需要通过绿卡测试(Permanent resident test PRT)或连续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SPT)来判断是否是美国税务居民。

符合下列两项测试之一则是美国税务居民,否则是非居民。

1. 绿卡测试,美国永久居民,即满足了绿卡测试。

2. 连续居住测试,有些在美国居住的居民,虽然没有绿卡,但是在税务年在美国居留达到31天,且从本年向前推三年(包括本年)分别根据倒数第一年1的比例,倒数第二年1/3比例, 和倒数第三年1/6的比例权重计算,住满了183天,即算通过了连续居住测试。

应该按照税务居民缴税。

关于连续居住测试,有以下几项例外,1.以下几种签证种类,即使通过以上测试,也可算作非税务居民,其中包括:学生签证F类和M类,访问学者签证J类,和家庭团聚类签证Q类等等。

2.和另外一个国家有紧密联系。

如果你本税务年度在美国居留少于183天,并且在外国拥有税务意义上的家,并且能够证明你跟这个税务意义上的家比跟美国更加紧密,你也可以符合非税务居民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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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标 签】美国国内美国国内,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美国国内,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1﹞455号
【发文日期】2011-08-18
【实施时间】2011-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
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

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

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国税函[2011]455号)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国税函[2011]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国税函[201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

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

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美国新移民的报税指南

美国新移民的报税指南

【导语】美国是世界上发达的国家,⽽且美国还因其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健康的⽣活环境、顶尖的教育资源等,继续吸引着世界各地的⼈移民美国。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美国新移民的报税指南,欢迎阅读!【篇⼀】美国新移民的报税指南 ⼀、保税⾝份 美国报税的⾝份,在美国报税地位分为单⾝、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分开申报、⼀家之主和丧偶。

不同的报税地位有不同的抵扣和交税的门槛,⼀般来说夫妻联合申报是最省税的。

⼆、哪些收⼊要申报 税法定义,居民的收⼊征收⽅式与美国公民是相同的,也就是在全球所赚得的收⼊都要申报。

这些收⼊包括⼯资、利息、分红、离婚的配偶接收的抚养费、个体户的⽣意收⼊、投资收⼊、退休⾦收⼊、租⾦收⼊、版权和专利收⼊、合伙收益收⼊、公司收⼊、信托收⼊、农业收⼊、社安福利⾦收⼊、失业⾦收⼊,及其他收⼊等。

三、时间规定 新移民登陆之后,第⼀次报税的时间是成为美国纳税居民的第⼆年的4⽉15⽇之前,来提交前⼀年的联邦税和州税。

截⽌⽇期如果是周六周⽇或者法定假⽇,则顺延到下⼀个⼯作⽇。

如果长住在美国境外,那么报税期限会⾃动延长两个⽉到6⽉15⽇。

若⽆法准时在4⽉15⽇之前报税,可以申请延期6个⽉到10⽉15⽇。

四、报税⽅法 美国报税的申报⽅法,你可以选择上申报,也可以⼿动填表,或者⽤专业的报税软件,或者由专业的会计师来处理。

如果有退税,上申报⼤约在7-14个⼯作⽇就能收到退税。

如果⼿动填表寄出,退税则需要1-3个⽉不等。

【篇⼆】美国移民的医疗体制 ⼤家都知道,医疗过程涉及病⼈和医⽣两个⽅⾯,⽆论你是什么保险,了解⼀下医⽣⽅⾯的想法,也许会对你选择医疗保险和顺利就医有所帮助。

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常复杂,主要包括两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和私⼈医疗保险。

1、社会医疗保险 美国国会通过了《医疗保障法案》,授权政府建⽴社会医疗保险。

这主要是指联邦政府管理的,主要针对退休⽼⼈和残疾⼈的“医疗照顾”保险,和州政府经营的,为低收⼊居民的“医疗救济”保险,另外退伍军⼈可以申请退伍军⼈医疗保险(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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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一、个人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 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

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USCIS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USCIS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1.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31天;2.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183 天:a.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b.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c.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

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

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

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在美国签署的众多双边税收协定下,美国公民不会自动成为协定居民。

双边税收协定针对美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申请协定待遇还规定了额外要求。

美国公民和其他外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提交美国国内收入局8802表格,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请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相关信息可参见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申请与指南(/pub/irs-pdf/i8802.pdf)。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用于美国纳税人向协定缔约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考虑特定协定条款可能对美国税收居民身份产生的影响。

相关税收规定包括: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b)章节财政部法规§§301.7701(b)-1(b)与(c)章节;301.7701(b)-3章节; 301.7701(b)-4(c)(3)章节;301.7701(b)-7章节。

二、实体公司 一般来说,依据美国联邦、各州或者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建立或组织的公司视为国内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

一家公司不会因为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美国境内而被视为国内公司。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如国内收入法典269B, 953(d), 1504(d)与 7874章节)的特定条款(有些是可选的,有些是非自愿的),某些外国公司可视为国内公司。

国内公司无论是否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都被视作美国税收居民。

如果某公司既是美国税收居民,又是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即所谓“双重税收居民”,那么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来判定该公司是哪个辖区的税收居民。

协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不会对该公司的美国国内公司身份产生影响。

“打勾规则” (check-the-box regulations)- 打勾规则列举了必须被认定为“实质性公司”(per se corporation)的国内商业实体。

从美国联邦税收的角度来讲,实质性公司在任何时间都应被视为公司,且不能更改(财政部法规301.7701-2(b)章节)。

此类公司包括依据联邦或各州法律成立的实体或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在美国和其他辖区均注册的实体,且其外国注册实体已列入外国实体“实质性公司”列表或国内实体“实质性公司”列表。

不在“实质性公司”列表上的国内商业实体(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等),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所有者,即视为合伙企业;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则视为“穿透体”(disregarded entity)。

合伙企业与穿透体都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下文会具体阐述。

根据财政部法规§301.7701-3(c)章节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商业实体可以将其类型由公司变更为税收透明体(反之亦然),这个选择过程称为“勾选”。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税收信息可参见美国国内收入局刊物3402号(/pub/irs-pdf/p3402.pdf)。

某一实体无论选择作为税收透明体或是取消已有的税收透明体身份,该实体和/或者其所有者将被视作发生了特定交易,相关内容在财政部法规§301.7701-3章节中有详细介绍。

不在“实质性公司”列表上、但仍被视为公司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收入法典7704章节规定的在公开市场交易的合伙企业(有部分例外)、国内收入法典501(c)章节规定的(以公司或信托形式成立的)慈善组织或免税组织、国内收入法典851章节规定的受监管的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国内收入法典856章节规定的(以公司、信托或协会形式成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国内收入法典860D章节规定的不动产抵押投资导管公司(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

合伙企业 通常来说,依据美国联邦、各州或者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创立或组织的合伙企业,应视为国内合伙企业。

除了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以外,合伙企业都属于税收透明体。

因此,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税无关。

税收由合伙人负担,每个合伙人根据分配到的收入及其税收居民身份(例如非居民外籍个人、美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等)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同样,因为穿透体也是税收透明体,穿透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税无关,税收由穿透体的所有者负担,在所有者所在州缴纳。

信托 国内收入法典7701(a)(30)(E)与7701(a)(31)章节规定了信托是否属于国内实体的具体情形,主要取决于美国国内法院是否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权,还取决于有关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是否由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控制。

一家信托既有可能是税收透明体,也可能是应纳税实体,这主要是根据信托文件的条款来确定的。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71-679章节的规定,“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不是应纳税实体,因此不是税收居民。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71-678章节的规定,如果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的某种法定权力,或者拥有一项或多项特定权力能够控制全部或部分信托,则该信托将被视为由委托人(一般指向信托贡献财产的人)所有。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79章节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是美国人的外国信托,如果信托受益人是美国人,则该信托被视为税收透明体。

如果“委托人信托”的所有者将信托的全部收入、扣除以及抵扣项目作为其自身发生的项目,那么该所有者的税收居民身份将决定信托是否应作为美国税收居民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税。

所谓的“简单信托”(“simple” trusts)也不是美国税收居民。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51-652章节的规定,一般来说,“简单信托”应分配所有当期收入,并且没有应付、计提或用于慈善目的的款项。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61-662章节的规定,可以积累收入、且信托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不要求将当期所有净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被称为“复杂信托”或“酌处权信托”(“complex” or “discretionary” trust)。

复杂信托通常被视为应纳税实体,如果该信托为美国国内信托,则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复杂信托应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但可以扣除当年已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部分(以可分配净收入Distributable Net Income, DNI为限)。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1(a)(15)章节的规定,对于简单信托和复杂信托而言,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不在信托层面征税,而是依据受益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和国籍由受益人缴税。

养老金信托(特别是符合国内收入法典401(a)章节规定条件的美国国内养老金信托)视为美国税收居民,但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养老金信托一般无需缴税。

遗产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41章节的规定,美国国内遗产(domestic estate)与信托一样,都属于美国税收居民,在其存续期间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缴税。

通常情况下,遗产的存续期是有限的,因为遗产执行人必须在死者去世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也就有效终止了该遗产作为应税实体的存在。

关于“国外遗产”(foreign estate),目前国内收入法典并没有一个简单的法律定义,因此在判定该遗产在税收上是否应作为“国外”遗产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遗产所在地、遗产管理所在地、遗产代理人的国籍及居民身份等,死者和遗产继承人的国籍并非决定因素。

美国国内收入局8802表格用于纳税人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请自身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税收透明体,则可证明其所有者为美国税收居民。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用于美国纳税人向协定缔约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考虑特定协定条款可能对美国税收居民身份产生的影响。

相关税收规定包括:国内收入法典§§7701 (a)(1)-(5)、(30)和(31)章节 国内收入法典§§269B、953(d)、1504(d)和7874章节 财政部法规§§301.7701-1 至 5、301.7701-7章节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除外)、S类公司(S corporation)、委托人信托、简单信托、共同信托基金(Common Trust Fund)都是税收透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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