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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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摘要]消防和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消防和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和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消防和保险两种行业职能作用,主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现状与对策,探讨了消防和保险两者之间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78-1

1引言

消防和保险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预防和处理危险为任务,具有很强的相通性。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1定义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2现状

2.2.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基础

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从保险发源地的英国、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德国、经济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通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保障公众利益或善意第三方利益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也无强制性条款,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也只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2.2缺少规范的市场化环境

一是从市场需求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旺盛。主要因为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低,使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加之若发生重特大火灾,当经营者陷入困境或无力承担时,最终不得不由政府来买单,“万事靠政府”的思想也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二是从市场供给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通常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事故,赔付金额却非常高。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保险人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承保的风险就越小,因此作为营利性机构的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性不高。

2.2.3未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

消防部门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是非盈利性的。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则通过风险投资,追求最大化的商业利润。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消防和保险合作共同培育保险业的消防中介机构,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消防中介机构尚未规范,所以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缺陷,使得消防部门与保险业均处于窘境。特别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消防部门在实施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等工作,不把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保险业的经济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保险业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风险评估、火灾理赔

等工作时,又深感消防专业知识缺乏,无法给予最合理的赔付。

2.3对策

2.3.1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立法工作

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来实行。如美国的公众责任险称为普通责任险,涵盖场所责任、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和完工项目责任等的综合性保险,覆盖面程度非常高。英国的公众责任险为准强制保险,商业合同中都要求附加公众责任险,投保率在90%以上。《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目前,国内少数省(市、自治区)在推行准强制性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如上海、深圳,投保的覆盖率也达到了一定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各级政府应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并提请全国人大适时审议修订相关条款,以便依据此法条款修改《消防条例》,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

2.3.2推行等级评定,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户籍化”创新管理手段,完善社会单位消防档案。消防部门对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投入使用开业前检查等许可手续,对是否存在消防违法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等内容录入系统,开展综合评定,进行分级管理,以便保险机构了解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保险机构可将

不同等级的评定结果与保险费率相挂钩,给予评定等级好的单位享有一定的责任险优惠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督促投保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机构通过合约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社会单位整改隐患。

2.3.3培育中介机构,发挥辅助功能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鼓励消防与保险联手培育保险业中专门从事消防安全相关业务的中介

机构,通过中介方解决由消防和保险不好处理的一些问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消防部门通过对消防中介组织履行其社会职能进行规范和引导,减轻消防转变行政职能的压力。随着消防部门的改革和保险业的发展,消防中介机构将发挥着很大作用。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比消防部门更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这种能力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比保险机构更具有公正性,容易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接受。因而,通过中介方的评估和仲裁,可以比较好的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能接受的目的。

3小结

消防和保险两行业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消防机构与保险行业应积极协作,互相配合,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控制,消防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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