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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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筑教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筑教发〔2010〕122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近期,我省相继发生一些校园恶性事件,经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许多都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为引起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并以此为鉴,全面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各项管理,为学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生活环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提出意见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学校规范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学校规范管理既是学校的常规工作,也是学校工作的重点,既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办学层次的前提保障,也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以管理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充分结合“三创一办”工作,围绕“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严格管理,消除隐患”、“依靠各界,搞好共建”、“依法治校,文明兴校”、“知荣明耻,共铸和谐”为中心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提升师德修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二、加大力度,切实提高学校规范管理水平1.加强精细化的常规工作管理,全面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细化学校内部管理方案,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职责。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构建安全、和谐、民主、团结、平等、尊重的管理氛围,激发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引导学生自主管理,以尊重人、激励人、关爱人、发展人为前提,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2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教育经费管理征文活动评选获奖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教育经费管理征文活动评选获奖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教育经费管理征文活动
评选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黔教办计[2014]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教育经费管理征文活动评选获
奖名单的通知
(黔教办计〔2014〕15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征文活动的通知》(黔教办计〔2013〕503号)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踊跃参与教育经费管理征文活动,推荐报送了156篇征文稿件。

我厅经组织专家对征文稿件进行评审,共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10名,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单位要以此次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征文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希望获奖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加强学习,勇于探索,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努力成为教育经费管理的引领者,为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

贵州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2年)

贵州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2年)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备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产出绩效,无需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时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给项目参与单位的,对参与单位的承担任务和预期绩效等进行重点说明。

非定额补助项目,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核定项目预算。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参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特区)报销标准。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逐步推进经费包干制。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3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3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3篇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1各市辖区教体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学校、各事业处室: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财务管理的领导责任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大额资金支付、预算编制等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高度重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成与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学校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认真排查学校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主持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基建与维修、食堂、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八月八日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二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代收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代收代管费用时,可以向学生收取代收费。

代收费的收取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学校对代收费必须单独列帐,每学期定时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向学生予以结清。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校财局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效运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0月16日附件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校财局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效运行,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校财局管模式的意见》(黔教计发﹝2011﹞338号)和《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校财局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制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在国家和省的要求下,各地逐步推行实施“校财局管”,并于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校财局管”的目标。

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黔党发﹝2015﹞32号),明确提出实施“校财局管”制度是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黔府办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2002年11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

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与省委、省人民政府当年的工作目标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要避免“撒胡椒面”、“胡子工程”现象,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严禁重复建设。

贵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黔教办发〔2016〕237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教办发〔2016〕237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六起中小学有偿补课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严格落实治理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教师行为的规范管理,始终保持治理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标本兼治解决有偿补课问题。

要以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

对违规学校,经明查暗访或举报查证属实,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警告,取消学校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黔财采〔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gp-)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我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在各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是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双龙区、综保区各市场监管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11号)精神,结合贵州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拟定了《贵阳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教育局2022年3月11日贵阳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11号)要求和省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人民群众关切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落脚点,按照突出重点、查纠并举、协同共治、务求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宣传、自查自纠、约谈整改、联合抽查、重点检查等手段,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统筹推进,坚决打击教育行业收费乱象,全力纠正一批不合理收费行为,集中清退一批违法违规收费,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收费案件,有力捍卫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教育收费秩序,推动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教法发[2013]299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教法发[2013]299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教法发〔2013〕299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高等学校,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全面推进我省依法治校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2013年7月12日附件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纲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大力宣传《依法治校纲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中央提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依法治校纲要》,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各项具体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和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将《依法治校纲要》列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认真学习。

学校要组织管理干部、全体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治校纲要》学习活动;要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校报、校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依法治校纲要》的精神和内容,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组织学习宣传《依法治校纲要》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黔教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黔党发〔2018〕30号)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统筹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期待,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目标紧扣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到2025年,科学统筹优化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完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一体化配置,加强城市地区普通高中建设,整合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学科专业,不断促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与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协调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优化原则(一)分级负责,整体谋划。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整体谋划县域内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市(州)级人民政府整体谋划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布局结构、省级政府部门整体谋划全省高等教育和省属中职学校布局结构的优化完善工作。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依据今后5—10年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出生和流动情况,结合新型城镇化、山地特色农业现代化、易地扶贫搬迁等需要和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提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通高中示范引领、职业教育兴黔富民、“双一流”建设等行动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点、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办学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黔价费[2010]20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203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
知》(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两基”工作于2009年通过了国家督导评估验收,基本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有学上”的问题。

但由于基础薄弱、欠账较多等多方面原因,全省义务教育仍然处于低水平、不稳固、易反复阶段,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大幅反弹。

同时,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技能型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凸现。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教育“9+3”计划(即巩固提高9年义务教育和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一)巩固提高9年义务教育水平。

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8%以内,9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85%以上,办学经费得到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办学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基本消除城镇“大班额”,教师整体素质大幅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6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

(二)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2013-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每年完成招生计划27万、30万、33万人。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免除省内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学费,60%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黔教财发〔2018〕245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黔教财发〔2018〕245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黔教财发〔2018〕245号各省直普通高校、厅属院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为提高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为主线,以夯实单位业务管理工作,保证相关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为目的,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流程梳理、机制建设、资金绩效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钱”,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效果。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教育厅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属各类学校、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总体工作。

组长:朱新武(省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邹联克(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厅长)副组长:王碧海(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廷昌(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黄健(省教育厅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建春(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级督学)王慧(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工会主席)蒋志伦(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 鞠洪(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红红(省教育厅副厅长)何秀黔(省教育厅副厅长级督学)龚宁(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成员:吴作然(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杨元华(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吴嶷晖(省教育厅组织处处长)欧阳嘉(省教育厅规划处处长)黄燕(省教育基教处处长)谢旌(省教育学前处处长)程蓓(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处长)邸姜滔(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熊星(省教育厅科研处处长)雷忠勇(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调研员)胡锐(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黄琳(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胡勇(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宋黔萍(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刘万千(省教育厅法规处副处长、省教育厅国际处临时负责人)常青(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赵祥(省教育厅社政处副处长)周玉林(省教育厅教师处副处长)罗忠勇(省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陈其松(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具体负责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建设日常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

现就建立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和高中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是建立完善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办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办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办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黔教财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办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教财发〔2019〕38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在推动就业创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但在合作办学过程中,部分学校存在管理不规范、违规收费等问题,损害了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收费管理,确保我省校企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经教育厅党组研究并商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行为及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省教育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教育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部门和各级政府都无权审批。

现行我省教育收费项目只有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没有校企合作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地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称〔2018〕1号)规定,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各有关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校企合作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0•【字号】黔府办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日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2003年元月2日)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近年来我省先后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对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管理责任制。

要在强化财政管理的同时,坚持依法理财,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机制。

各部门要根据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分轻重缓急,急事先办,实事求是地提出本部门的收支建议数,财政部门要合理测算各项定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严格按财政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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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校财局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效运行,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校财局管模式的意见》(黔教计发﹝2011﹞338号)和《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校财局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制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在国家和省的要求下,各地逐步推行实施“校财局管”,并于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校财局管”的目标。

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黔党发﹝2015﹞32号),明确提出实施“校财局管”制度是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部分市县(市、区)“校财局管”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部分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运行体系亟待完善,拨付资金不足额不及时;部分市(州)、县(市、区)“校财局管”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不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晰,人员队伍不稳定,预算执行不严谨,经费使用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等。

各地要进一步开阔思路、创新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财局管”管理模式,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坚持实行以县为主,校长负责的“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管理模式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二、目标任务(一)规范核算中心职责,依法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是统一为学校办理会计核算,帮助规范学校财务活动的机构。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会计核算中心在不改变学校经费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和保持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对各学校财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各地会计核算中心要将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核算范围,也可将幼儿园,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等纳入核算范围。

纳入核算的学校要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

(二)不断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全专职财务人员各县级教育部门要设立独立的教育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区域内相关学校的会计核算。

教育核算中心应设置主任、会计、出纳、稽核、机房维护等岗位,原则上核算10-15所学校要安排不少于1名核算人员,也可根据每个学校规模及业务量适当调整,各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并实行按期轮换制。

要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人员岗位考核办法。

教育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均应设立相应的岗位编制,能新增编制的,要积极向当地编制部门争取编制,不能新增编制的,要在教育系统内统筹调剂编制,满足会计核算中心的需要。

同时各乡镇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大小配备1-2名专职(兼职)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员。

(三)提高人员待遇保障,不断稳定财务人员队伍各地应积极拓展思路,切实解决财务人员(包括核算中心及学校报账员)待遇问题,专职(兼职)财务人员工资应不低于原有水平,确保人员“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各地应探索畅通学校财务人员职称评聘通道,兼任学校财务工作的工作量可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依据,对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兼任财务工作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各地要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新政策新要求,结合本地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各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全面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做到教育财务管理有标可对、有责可定、有章可循。

(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财务工作秩序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全面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1.学校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要组织、指导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有序开展,要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其中对小规模学校的经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严禁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2.日常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

小规模学校经费要实行帐目单列。

要规范报销程序,本着服务学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报账流程,减少审签环节,加快报销进度。

要优化支付方式,要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及个人,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流量,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备用金存量。

3.国有资产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对纳入核算中心统管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组织做好学校资产评估,产权确认和产权登记工作。

各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将资产管理落实到人,做到“谁管、谁用、谁负责”,根据规定定期清查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政府采购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要指导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要求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学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采购限额标准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流程进行采购。

5.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要将核算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交由学校妥善保管。

学校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法管理。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6.财务信息化建设。

县级财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核算中心、学校应协同推进中小学财务信息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财务信息化建设要做好科学规划,做实基础工作,完善公共基础网络,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实现教学、管理、审计等系统与财务系统的信息集成与数据共享。

(六)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内部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应成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强化督查力度,定期对核算中心和学校的账务进行督查,切实提高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七)完善财务信息公开,不断推行教育阳光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要及时将学校预算安排及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如公用经费、营养餐经费使及学生资助情况等通报学校,并督促指导学校通过校内网站、教代会、校园公示栏、文件等渠道向社会、老师、家长及学生等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保障措施(一)明确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编办、人社部门共同统筹推进“校财局管”机构完善、人员配备、编制调整、职称评聘等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和要求,负责指导中小学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时下达各项资金,足额按时拨付配套资金;配合各相关部门对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教育核算中心开展“校财局管”工作等。

县级教育部门要规范和管理好会计核算中心,组织、指导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贯彻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二)做好工作部署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地“校财局管”管理工作,聚焦工作重点,对现行“校财局管”中突出的财会人员编制少、职称评聘难、学校财务管理主体弱化、资产管理薄弱等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三)强化人员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全县教育系统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财务管理知识、财经法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整体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落实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校财局管”指导意见中工作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财务管理的监管力度,定期会同教育、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各学校收费、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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