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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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卫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认定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首先,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职业卫生、医学、工程学等领域。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和设施,以满足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这些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以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资质认定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机构应当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通过后,经审批部门批准,机构即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估其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2.主管部门:指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的有关职业卫生主管部门。

3.委托方:指聘请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1.申请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2.职业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要求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人员,包括卫生医学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人员档案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章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病防治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卫生机构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的原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在管理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

第七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卫生护士、职业卫生技师等。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职业卫生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知识。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

第九条卫生机构应当在设备、器材和工具的采购、使用和维护方面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工作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控制;(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三)职业病防治咨询和培训;(四)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服务。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我局制定了《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2012年9月5日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类别分为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二类。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全省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具体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一、总则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保障职
工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设立专业
技术部门,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工
作的规范运行。

三、业务范围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等业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四、资质认定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经过审批认定方可从
事相关业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水平和
服务质量。

五、责任和义务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和职工的商
业秘密。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
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共同承担,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
本办法为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部门级别,独立法人资格。

机构设置包括以下部门:技术服务部、管理部、财务部等。

三、机构职责1. 技术服务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

2. 管理部负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

3.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做到财务收支合理、经济适用。

四、人员要求1. 技术服务部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管理部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3. 财务部人员应具备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五、机构运行1. 技术服务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3. 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益。

六、服务质量1. 技术服务部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3. 财务部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机构财务的规范和透明。

七、机构评估1. 技术服务部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评估工作,检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机构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财务部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八、违规处理对机构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除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对职业卫生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反映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和职工健康权益,本文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条件,遵循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和伦理要求。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二、许可证申领和管理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申请。

5.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机构负责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设备设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

6.许可证申请应当由负责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7.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审批工作。

8.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9.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复审工作。

三、从业人员管理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11.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并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格证书等。

13.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卫生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质量管理和监督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流程控制、工作记录、质量评估和改进等。

15.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估。

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评估结果,进行质量改进和提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一)一般原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关的技术、经营或其他部门,指定相关的技术、经营等负责人,并有效组织和管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的技术活动,确保技术操作质量的高效率。

二、资质审核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能力、资质等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素质,完善资质管理体系,定期完成各项资质审核。

三、服务管理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经常对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的要求,并随时监督改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健全相关的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证服务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服务产品、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进行有效检查,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技术支持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颁发证书.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证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规模以上大型企业。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设施、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以职业卫生技术为专业主要内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有良好的卫生和环境条件,保证服务质量;(三)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五)有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程序、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测和跟踪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服务不合格的问题。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问题,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保密客户信息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监管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机构并要求整改。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黔卫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黔卫发〔2008〕58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厅机关各局、处、室: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原公布的《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公布。

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新公布的《目录》,现将《目录》中卫生部门继续实施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

同时,对加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目录》所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内容,理顺本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与职能,规范审批权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实落实卫生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要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立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并在大厅内公示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办证须知,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卫生行政审批收费标准。

对经常许可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要单独制定《办证须知》,包括许可依据、申请范围、提交材料、有效期限、办理时限、接待时间、受理地点等内容,提供申请表样供申请人索取。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做到办理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诚信、便民、快捷。

三、要严格核准卫生行政审批范围,完善卫生行政审批运行程序与备案制度,建立卫生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政审批决策失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要求,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与层级监督检查,每年要开展1-2次本级行政执法监督与层级监督检查,确实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 副本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 副本

3
8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9
省级医疗机构发布西医 医疗广告内容审查
10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 互 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前置审核)
11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 业考核
12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的 审批 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鉴 定
13
14
病残儿医学鉴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 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 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2012〕25 号
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证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 病诊断机构批准
3 血站、浆站设立及执业批 准
4
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和使用菌种、毒种和传染 病检测样本的审批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 可
5
6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 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机构执业许可
8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审批
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审批
10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 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11
保健用品卫生许可
12
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 省级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13
许可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24 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 发〔2010〕104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1 号)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 21 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 行办法》 (卫医政发〔2010〕109 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政发〔2010〕110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国发〔2013〕27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盐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 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63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组织、设立、管理、运行和监督。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二章组织和设立第四条组织和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二)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相关资源;(三)具备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的机构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交机构设立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证书。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续期。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管理和运行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操作,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1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职业卫生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职业卫生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职业卫生工作专家库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10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职业卫生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104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拟对贵州省职业卫生专家库进行调整,新专家库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服务。

为此,特请你们推荐专家人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热心职业健康事业;
(二)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熟悉本专业法律。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相应的服务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抱歉,我能理解您需要一份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范本,但是我无法为您提供一份____字的详细范本。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示例,供您参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为职工提供可靠、高质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国家支持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质和条件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质和条件:(一)持有国家相关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

(二)设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团队,职工包括职业医师、职业健康监护医师、职业环境工程师等。

(三)拥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四)制定并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一)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咨询等。

(二)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计划,满足职工的需求。

(三)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确保服务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职工隐私,确保服务过程中的机密性。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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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煤矿采选业除外)的认可,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文件;(二)申请单位认真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三)申请单位简介;(四)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六)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七)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九)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十)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十一)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从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窗口,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附录3)。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

不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

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职业卫生专家库有关专家组成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

二、技术评审第四条技术评审工作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发证部门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

第五条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收到省安全监管局移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

现场考核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汇报机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情况;(二)盲样考核:考核1种样品;(三)现场操作技能考核:选取3个项目,每个项目随机抽取3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四)检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等资料;(五)检查有关仪器、设备、工作场所。

第六条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内容详见《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第七条现场考核结束,召开专家组会议,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编写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并作出考核结论。

第八条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现场复核通过”和“不通过”。

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现场复核通过”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书,并反馈考核意见。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专家组。

专家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对整改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条专家组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根据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并将技术评审报告和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

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三、报批和批准第十一条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联合相关处室审查后,报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省安全监管局资质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一)单位名称变更的;(二)注册地址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省安全监管局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附录1安职技申字()第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资质等级”一栏填写“甲级”、“乙级”或“丙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单位简介;(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录2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申请单位简介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档案室面积等)、主要业务内容等。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已获得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7.专业技术人员材料(1)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培训合格证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2)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3)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相应栏目中填写。

9.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指有关实验室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证明文件:(1)甲级资质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2)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3)近年参加实验室比对和盲样考核的情况及结果汇总表;(5)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评价、检测、档案室等所需的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3)近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4)近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项目清单。

11.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和上述提交材料均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要求,将于年月日时组织技术评审。

年月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年月日申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组织技术评审。

具体意见如下:年月日编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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