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节约,加大经费减支力度,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
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细化基本支出编报内容,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审核程序,积极推动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严格实行经费额度控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
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消耗标准,修订完善费用支出定额标准。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其分析报告制度,拓宽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
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和使用范围,完善省级公务卡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建立公务卡支出监管机制,做好公务卡结算信息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构建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做好节能环保、信息安全、正版软件、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05.30•【文号】高检发[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高检发(199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颁布施行。
这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党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若干规定》对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务必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抓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要结合目前检察队伍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若干规定》,充分认识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
当前特别强调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是多我们党员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提出来的。
各级检察长要把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若干规定》与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坚决贯彻落实《若干规定》。
要将加强队伍廉政、勤政建设,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结合起来,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对照《若干规定》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哪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首先着力解决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
要注意搞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发挥各部门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就餐及其他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63505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情况汇报(精选多篇最新)
顶部在全县党政机关开展厉行节约是一项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机关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我们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根据《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腊党办公[xx]66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局领导高度重视,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和提倡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滋生,做到节约办公、文明办公,提高了局机关工作效率,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由局长岩征任组长、副局长杨军任副组长的“勐腊县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力行节约若干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厉行节约各项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为了在全局上下形成厉行节约的共识,局机关早安排、早部署,迅速行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办发[xx]11号、中纪发[xx]11号、云办发[xx]13号和西办发[xx]21号文件文件精神。
强调各股室及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厉行节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要求大家要认真对待厉行节约工作,加强廉政建设,规范财务收支,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做好教育和保护干部工作。
同时通过开展厉行节约,查找实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本领。
三、厉行节约,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局机关始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厉行节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内容,实行节约办公、文明办公,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助推全县旅游事业的长足发展。
1、建章立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实际,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和充实完善了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以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从而规范了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行为。
同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八项禁令”等。
确保了厉行节约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一)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6]2984号)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
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不得以建业务楼的名义新建办公楼。
(二)经房管部门鉴定现为危房的或新增机构等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三)新建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归口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变更权属关系后,调剂给无房或缺房单位使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超面积标准的行政用房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
对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补办审批及租赁手续。
(四)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
正常维修必须坚持修缮项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设备。
严格审核预决算,维修经费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办理结算。
修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国管办[2011]31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国管办〔2011〕31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切实降低运行成本,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厉行节约,着力解决节约意识不强、节约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努力压减行政经费支出,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中发挥表率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一)认真抓好节电工作。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办公楼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
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数量和时间。
加快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各部门今年6月10日前要完成空调水泵改造,9月底前要完成供暖和其他水泵改造,年底前所属单位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要达到100%。
(二)切实做好节水工作。
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有条件单位要开展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建设,今年40%以上单位要达到节水型单位标准。
中央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的1 0 0 9 亿元增加到2 0 1 2 年的1 3 9 7 7 亿元 , 占财政支出 标活动综合管理进行立法 , 《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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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重也 相应 由4 . 6 % 提 高到 1 1 . 1 %。 支 持 中小 企业 发
度、 接待单位审批控制制度 、 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 接 展 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本形成 , 2 0 1 2 年全 国政府
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强化公务接待管理。 要建立 采购规模 中中小企业获得 的合同份额近8 0 %。 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
( 2 0 1 3 -2 0 1 7 年) 》 ( 以下简称《 纲要》 ) 日前发布。《 纲
要 》对今 后 5 年 中央党 内法规 制定 工作 进 行统 筹安 排, 提 出了指 导思 想 、 工作 目标 、 基本 要求 、 主要 任 务 和 落实 要求 , 确定 了一批 党 内法规 重点 制定 项 目。
《 条例 》 强调 , 党 政机 关要 坚 持从严 从 简 , 降低 公
坚持依法依规 , 严格按程序办事 ; 坚持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服务于党的建设新 务活动成本 ;
的伟 大工 程 ; 坚 持 宪 法 为上 、 党章为本 , 保 证 党 内法 规 体现 宪法 和法 律 的精神 和要 求 ,并按 照 党章 确定 总量 控 制 , 严 格 控制 经 费 支 出总 额 ; 坚 持 实 事求 是 ,
前 和今 后一 段 时期 , 深化政 府采 购制 度改 革 , 要 实现 批关 , 确 保工 程质量 和安 全 。
” 个 转 变 ”: 在 制 度 日杯 上 , 要 从 汪重 _ 节 防 膈 同 买
现 “ 物 有 所 值 ” 转 变 ; 在 市 场 规 范 上 , 要 从 注 重 公 平 竞 I - 一 招 一 投 标 动 态 争向 完 善 市场 规则 转 变; 在 操 作执 行上, 要 从注重 程 e n d ‘ e r i ‘ n g & Te n a ‘ e r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8•【字号】辽委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1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力以赴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确保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党政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当前,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省经济增长的内外部环境趋紧,财政收支形势异常严峻,为使我省经济在各种严峻挑战面前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千方百计开源节流,既要积极推进各项产业的大力发展,又要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努力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厉行节约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要以身作则,带头倡导节俭清廉的风气。
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贪图安逸、奢侈浪费、讲排场、比阔气、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要把反对奢侈浪费作为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具体落实方案,确保中央提出的压缩各项行政经费支出比例要求的完成。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关于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若干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贯彻落实厉⾏节约若⼲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贯彻落实厉⾏节约若⼲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的有关⽂件规定和要求,进⼀步转变⼯作作风,增强⼯作实效,促进领导⼲部廉洁勤政,树⽴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节约⼋项要求的通知》(中纪发…2009?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严格落实中央厉⾏节约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办发…2009?11号)和潍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改进市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接待⼯作的规定》、《关于切实改进会议活动、⽂件⼯作和厉⾏节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改进市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接待⼯作的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贯彻落实厉⾏节约若⼲要求、加强作风建设情况开展⼀次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专项检查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执⾏。
⼆、检查内容和任务分⼯(⼀)坚决制⽌公款出国(境)旅游1、党政领导⼲部以⾝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项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将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和出国(境)教育列⼊⼲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员党风党纪和外事纪律教育;⼤⼒压缩⾮主管业务、与出访任务⽆直接关联的党政机关⼈员参加⼤型招商团组和⼤型旅游促销团组、培训团组等,制⽌党政机关⼈员搭车出访;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擅⾃更改⾏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格执⾏中央和省、市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加强领导⼲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健全完善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活动情况跟踪和评估核查机制,建⽴领导⼲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等制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江苏盐城:学习贯彻“中两办厉行节约通知”精神
作者: 汤其军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政监督
页码: 54-54页
主题词: 专题学习 江苏盐城 精神 节约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
摘要:3月4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
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中心人员为政府当好家、为单位理好财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并从三个方面进行贯彻落实。
一是印发“八条要求”,对文件要求压缩的重点支出。
要求核算会计在报账中严格把关。
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中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2009年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原版资料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3-11-26 08:3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64556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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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
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来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
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09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情况,报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办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200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印发以来,中央纪委、外交部等10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出访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借因公出国(境)之机公款旅游问题比较严重,名目繁多,花样翻新。
公款出国(境)旅游不仅造成巨大浪费,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勘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
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办发…2008‟9号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
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
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三、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要对出访团组是否严格执行批准日程,以及完成任务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评估。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囚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违规审核审批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
各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
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要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
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操作的,要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严肃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及时曝
光。
要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
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七、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外事管理部门要强化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解决外事审批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清理、规范审批权限,细化审批标准,提高审批质量。
要完善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机制,并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