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_法律意见书
北交所 债权融资计划 发票
北交所债权融资计划发票一、债权融资计划简介1.1 什么是债权融资计划债权融资计划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权融资工具,吸引投资者购买,以筹集资金满足企业经营或投资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
债权融资计划通常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债权融资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方式和期限。
1.2 北交所的背景与作用北交所是中国的一家债权融资平台,致力于提供高效、安全、透明的债权融资服务。
北交所通过打造债权市场,为企业和投资者搭建起一个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债权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二、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意义2.1 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定义债权融资计划发票是指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或纸质凭证,用于证明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和交易。
2.2 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作用债权融资计划发票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债权融资计划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提供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易的凭证,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3.作为债权融资计划的重要信息来源,方便投资者了解和评估债权融资计划的价值和风险。
三、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要素3.1 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基本要素债权融资计划发票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发票编号:用于唯一标识该发票的编号;2.发票日期:发票的开具日期;3.债权融资计划信息:包括债权融资计划的名称、发行主体、发行金额等;4.债权人信息:包括债权人的名称、证件号码等;5.债务人信息:包括债务人的名称、证件号码等;6.交易金额:债权融资计划的交易金额;7.交易日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交易日期;8.签发人信息:发票的签发人姓名、职务等。
3.2 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特殊要素除了基本要素外,债权融资计划发票还可能包括以下特殊要素:1.利息计算方式:债权融资计划的利息计算方式和利率;2.还款方式:债权融资计划的还款方式和期限;3.风险提示:债权融资计划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四、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管理与监管4.1 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管理债权融资计划发票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发票的登记和归档:对债权融资计划发票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发票的保管和存储:妥善保管和存储债权融资计划发票,防止发票的遗失和损毁;3.发票的查询和核实:对债权融资计划发票进行查询和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国药控股ABN发行方案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方案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支持票据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租赁”)为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发起机构。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为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为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为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发起机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与主承销商将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披露如下:一、发行基本情况发起机构: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起机构所在类别:第二类企业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品种:资产支持票据主承销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簿记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7】ABN20号接受注册时间:2017年8月10日注册金额:14.96亿元本期发行金额:14.96亿元债务融资工具分层情况:品种 金额(万元) 占比 预计到期日 摊还方式 评级 优先A级 124,600.00 83.29% 2021年1月26日 过手摊还 AAA 优先B级 13,100.00 8.76% 2021年7月26日 过手摊还 AA 次级 11,900.00 7.95% 2022年1月26日 - - 法定到期日:2024年9月30日二、发行方式的决策依据及过程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拟采取集中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
选择集中簿记建档发行的主要原因:1、簿记建档是一种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在各国债券市场中广泛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17]11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ifrs17准则
中国IFRS17准则简介IFRS1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一项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该准则于2017年5月发布,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生效。
中国作为一个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经济体,积极参与了IFRS17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和解释。
背景IFRS17的制定旨在解决现有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AS39)存在的问题,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和比较性。
在过去,不同地区和公司采用不同的保险合同会计方法,导致难以比较和理解各家公司的财务状况。
IFRS17通过引入一套统一且更加详细的保险合同会计模型,旨在提供更准确、可比较且透明的财务信息。
IFRS17与中国实施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于国际金融标准具有重要影响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已经发布了《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规范》(简称“财务报告规范”),该规范将IFRS17纳入中国境内的会计准则体系。
这意味着中国保险公司需要按照IFRS17的要求编制其财务报表。
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需要根据IFRS17重新评估其保单合同,并计算出新的会计估计值。
同时,它们还需要调整其内部控制和报告流程,以适应新的会计准则。
IFRS17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影响IFRS17的实施对中国保险行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些公司的风险和盈利能力。
此外,IFRS17要求保险公司更加详细地披露其保单合同、风险管理策略和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等信息,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IFRS17也给中国保险公司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合同进行更加详细和复杂的测算,这需要更多的数据和计算能力。
其次,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报告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最后,新准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对其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产生影响。
万法通法律实务培训
万法通法律实务(shí wù)培训—站立(zhàn lì)于巨人之肩法律实务培训(péixùn)是万法通整合自身优势资源,邀请业内百余名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和法务对不同职业领域中工作技能和工作知识的深度总结,是法律人短期提高自身之首选。
一、招生(zhāo shēng)对象: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律师助理、企业(qǐyè)法务人员,知识产权人员立志成为优秀律师的法学高校在读学生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法律爱好者二、法律实务培训内容(根据学员的从业类别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三、培训(péixùn)时间面授(miàn shòu)时间:周六、周日(zhōu rì) 上午:9:00-12:00下午(xiàwǔ):14:00-17:00四、培训(péixùn)形式:1. 在北京或能够来北京的同学欢迎到建国门国际大厦学习,课堂内互动、师生间面对面交流。
2. 不能来课堂现场的同学,通过个人电脑网络接入,进入在线培训系统即可同步参加,远程互动、交流(报名前可要求体验在线培训系统)。
3. 课后一个月内,所有课程的录像将放在万法通法务培训网络平台上,供学员反复收听,时间为一年。
4. 学员可参加每周六举办的法律研讨会(在线或现场参加),时间为一年。
五、培训费用:人民币4800元(含教材费),学生凭学生证优惠500元,万法通老学员优惠500元。
六、增值服务对正在找工作的学员,万法通协助修改简历并提供律师所模拟面试一次。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学员,由万法通法律(fǎlǜ)猎头部推荐工作。
七、结业证书法律实务(shí wù)证书九、咨询报名(bào míng)热线:张亚楠:159********E-mail:aisa.zhang@十、部分(bù fen)授课(shòukè)师资高忠智万法通高级培训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美国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法学硕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3]70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29
【实施日期】201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702号)
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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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200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一 重要提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二 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三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四 内容提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五 风险因素与对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六 主要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七 发行人及发行人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八 本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九 融资券发行后发行人的财务结构 - - - - - - - - - - - - - - - - - -19十 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指标与数据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十一 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十二 发行人短期融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十三 发行人业务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十四 发行人与子公司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十五 发行人或有事项、重大担保及重大涉诉事项 - - - - - - - - - - - - - - -33 十六 发行人规范运作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十七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十八 法律法规监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十九 税务等相关问题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二十 法律意见书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二十一 信用评级报告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二十二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二十三 发行人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二十四 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502一 重要提示投资者购买本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企业信用报告_国药控股华北(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华北(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7-010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2017年度,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海医药”)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1,348,139.90万元(下同)担保,占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2.63%。
其中:上海医药本部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额度为人民币226,000万元,涉及被担保单位4家;上海医药的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额度为人民币832,139.90万元,涉及被担保单位68家;上海医药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对2017年预计新增合并范围业务提供的担保计划额度为人民币290,000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9,795.85万元,占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95%。
●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中提供的担保均按股比提供或有反担保保障。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为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满足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保融资需求,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2017年度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1,348,139.90万元的担保,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负责落实担保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述担保计划决议的有效期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上海医药本部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额度为人民币226,000万元。
上述担保涉及被担保单位4家,明细为:(二)上海医药的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额度为人民币832,139.90万元。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05
•【文号】证监许可〔2019〕307号
•【施行日期】2019.03.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307号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5日。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 亏损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亏损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亏损导语:国药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之一,近年来,该集团在融资租赁领域出现了亏损的情况。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全面评估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亏损的原因,并探讨其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影响。
本文还将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亏损的原因1.1 市场竞争激烈在中国医药行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国药集团在融资租赁领域面临着众多竞争对手,包括其他国内医药流通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这些对手拥有庞大的市场份额和雄厚的资金实力,给国药集团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压力,导致其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亏损。
1.2 经营策略不当国药集团在融资租赁业务上可能存在经营策略不当的问题。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国药集团可能过于追求规模扩张,导致资金链紧张和风险集中。
国药集团在业务拓展方面没有注重创新,缺乏差异化竞争优势,这也导致了其融资租赁业务亏损的问题。
1.3 外部环境不利除了市场竞争激烈和经营策略不当外,外部环境因素也可能对国药集团的融资租赁亏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医药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监管等因素都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如果国药集团没有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就容易面临亏损的风险。
二、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亏损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影响2.1 整体竞争力下降作为中国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之一,国药集团的亏损对整个中国医药行业的竞争力产生了影响。
国药集团的融资租赁亏损表明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将对国内外投资者、企业和消费者对中国医药行业的信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2 行业发展态势不明朗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业务的亏损情况可能使人们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发展态势产生一定的疑虑。
这也许会导致投资者对医药行业持谨慎态度,抑制医药企业的融资渠道。
亏损的局面可能使医药企业减少研发投入和创新活动,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2.3 政府监管加强国药集团融资租赁亏损可能引起政府对医药行业监管的更加重视。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类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公告
债券代码:155658债券简称:19国集01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一)上年末净资产金额:12.57亿元。
(二)上年末借款余额:82.82亿元。
(三)2019年9月末借款余额:90.71亿元。
(四)累计新增借款金额:7.89亿元。
(五)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的具体比例:62.77%。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一)银行贷款:2.35亿元。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9.38亿元。
(三)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3.84亿元。
(四)其他借款:0亿元。
以上四项合计7.89亿元。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公司新增债务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主要系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
活动资金需求所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最新融资租赁设备购买合同
租赁设备买卖合同编号:【16GYZYCW-1100621-ZZ】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卡车租赁1 】及【】签署日期:2016-05-31 00:00:00.0租赁设备买卖合同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刚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 1 号院 2 号楼 202 室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铭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上海市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 ) : 卡车租赁 1 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与丙方(作为承租人)于【2016-05-31 00:00:00.0 】日签署了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根据丙方对设备(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见附件二《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 )和供应商(即乙方)的自主选择向乙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丙方使用;1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设备并交付给丙方使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上述设备买卖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1 定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本《租赁设备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及各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融资租赁合同》:指甲方与丙方签署的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2 设备价款:指本合同第 3 条及附件一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1.3 元:指人民币元。
1.4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 设备本合同所称设备包括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的用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义务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备件、软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设备清单》。
3 设备价款及支付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第2 条约定的设备出售给甲方,甲方同意购买该等设备,并同意按本合同附件一《设备价款及支付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款。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1088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19〕1088号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请示》(国药财〔2019〕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公司将注册资本从5亿元人民币增资至11亿元人民币。
二、本次增资并调整股权结构后,你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一)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64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8.1818%;(二)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0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0909%;(三)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9091%。
(四)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9091%。
(五)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9091%。
二、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我局。
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2019年12月25日。
2021年国药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21年国药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一、公司组织架构 (2)二、部门主要职能 (2)1、医疗系统事业部 (2)2、文化与民生事业部 (3)3、战略管理部 (4)4、运营管理部 (5)5、信审部 (6)6、资产管理部 (7)一、公司组织架构二、部门主要职能1、医疗系统事业部部门职能:依据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要求,围绕医疗大健康产业链,以公立医院行业为核心,向上衍生至医药制造产业,向下拓展至连锁药房和医疗终端消费者,以融资租赁为业务基础,委托贷款、保理和消费分期为业务辅助,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金融解决方案,实现公司规定的新增项目投放、收益和资产安全等方面的各项目标。
部门职责:(1)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要求,开展公立医院的医院自用直租、医院自用回租、公共卫生、贸易分期、委托贷款等业务。
(2)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要求,开展制药企业和连锁药房的设备直租、售后回租、委托贷款等业务。
(3)负责相关业务从筛选、导入、尽调、审批、签约、投放直至资产回收的项目全流程管理。
(4)负责对接国药控股集团各级子公司,进行公司所有业务的宣讲,导入与落地各类型产融协作项目,积极实现与股东的产融协同。
(5)负责开展医疗消费金融等创新业务的开发、落地和成熟推进,不断实现事业部的创新驱动。
(6)负责搭建一个符合业务发展需求、职能健全、梯队完善的事业部团队,涵盖业务、风控、资产管理、商务以及市场开发等。
(7)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带教和考核,以及对管理者和员工进行持续性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
2、文化与民生事业部部门职能:围绕国家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聚焦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运营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三大领域。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融资租赁为载体,对智慧城市、公共交通、水务环保、供热供电、文化旅游、科研教育等细分客户群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助推我国城镇化硬件建设与软件提升。
部门职责:(1)战略层面:执行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开拓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融资租赁产品,承接公司在城市发展领域的金融及产业战略实施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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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药控股租赁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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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受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或“受托人”、“发行载体”)的委托,现就“国药控股租赁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交易结构及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租赁”或“委托人”、“发起机构”)提供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信托”设立的合法性及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2016版)》(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以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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