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卷国际经济法复习提纲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提纲
仅供参考!教学二大班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一、考试题型1.选择题2.辨析题3.论述题4.案例分析二、复习提纲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2.倾销的确定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国际经济法复习共18页文档
第一篇导论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1答:(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仅仅强调国际性,而非国内法)(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性)地位: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法律包括:A:经济交易的私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B: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C:国际经济组织法(约束政府行为)2、国际经济法的体系P10答:(1)具有新兴性、综合性新兴性:经济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均不能胜任调整,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
综合性: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2)内容: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细化还分为国际货物买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仅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而杰赛普的“跨国法”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17答:(1)实质渊源: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历史渊源: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设的造法性条约)B: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种类: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交往效力强弱分类: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的/仍有法律约束力)C:联大规范性决议(建议性质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D: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内外适用/发达国家;分流制:内外有别/发展中国家)E: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4、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34答:(1)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经济法(一)2
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消极条件;未涉及的问题;任意性。
2.合同的订立—要约(撤销、撤回)、承诺规则(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逾期——因邮递延误和非因邮递延误)
3.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义务:交货(时间、地点)、交单、转移所有权、担保(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买方义务:接收货物、付款
4.风险转移规则
A.涉及货物运输 B.运输途中的货物 C.其他情况下
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
6.预期违约(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货物保全
7.损害赔偿
8.中国的保留
(例题)德国建筑商A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 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国际经济法复习提纲
国际经济法复习提纲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双方缔约的选择适用,具有任意性,最后选择p26+p46(一)公约内容未涉及领域—依双方同意的惯例,未具有强制约束力,可选择性适用1.合同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二)公约适用情况:1.主体: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客体(排除法):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适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毫不知情)2)经由拍卖的销售3)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行政控制)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有效票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交通工具)6)电力的销售(三)买方及卖方的义务1.卖方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①商品转移与书证的支付·交货地点:一般为卖方营业地,除另有约定·交货时间·单据的支付:象征性交货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瑕疵担保1:通用使用目的;特定目的;样品一致;包装合理。
·追夺担保(所有权担保)与权源担保:卖方免责包括:买方同意;买方知情或不可能不知道;卖方遵照买方提供图样、图案、程序或规格制作;买方知情后怠于通知卖方2.买方义务2:支付价金与接受商品的义务(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1.卖方违约①卖方实际履行。
要求卖方对货物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也可法院强制执行3②减少价金。
不论价款是否已付,都可要求减低价款。
4③宣告合同无效—卖方根本性违反合同5④损害赔偿1注意:产品责任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2注:买方有验货的权利,但须及时验货3注意:只有卖方交货的不符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法院的判决取自国内法4两个例外:卖方交货时做出补救;买方未在卖方提交补救方法的规定时间内答复5根本违反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信用与担保)
29、卡尔沃主义:为了维护本国主权,南美著名法学家卡尔沃提出,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特定人)
8、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无条件)
9、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蒙受损害)
10、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待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③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
④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①设立②取得③依法④特定)
15、BOT的特征?
答:①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同等受保护权)
3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MIGA公约):1985年10月在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正式通过的,并向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和瑞士开放签字。
(1985年10月)
31、软贷款:世界银行成员之一的国际开发协会向低收入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
32、国际银团贷款:是只有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9、代位和委付二者区别
答:①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②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P11国际经济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并逐渐被世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通规则、标准合同等。
(国际商业惯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能自由行使此项主权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 公平互利原则是也是《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
主要内涵有(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
(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公平互利原则定义更为科学合理。
P21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术语 :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反映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主要描述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P63FOB :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P67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经济法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3.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特点第二部分:经济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经济法相关立法第三部分:市场经济与经济法1.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调节3.市场规制与经济法的平衡4.市场秩序与经济法的维护第四部分: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2.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五部分:经济行为与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行为的概念和特点3.经济行为的分类及其特点4.经济行为的效力与责任第六部分: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源泉3.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4.经济法律责任的衡量和限制第七部分:经济法律制度1.经济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协调第八部分:经济法治国理念和国家治理1.经济法治国理念的内涵和作用2.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和发展第九部分: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经济法与法学的关系2.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关系3.经济法与管理学的关系4.经济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十部分:经济法律实践及案例分析1.经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意义2.经济法律实践的影响因素3.经济法律实践的方法和途径4.经济法律案例的分析和评价以上是经济法学复习的提纲,希望能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具体复习时可结合课堂讲解、教材、习题等进行深入学习与实践。
国际经济法考试整理提纲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调整的范围: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和惯例2.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联系。
3.国际商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
4.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的同等效力。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其成文法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5.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法一.西方国家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6项)ppt1、合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合意(Agreement)是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
合意必须真实。
我国:协商一致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自然人:各国法律基本规定,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对价—英美法国的独特概念对价的定义: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或好处,或是对方当事人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通俗而言,即:我给你某物品,是为了你给我其它物品。
约因: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的相互给付的关系。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基本采取“不要式原则”,即:当事人可采取任何方式订立合同,只是对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才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5、具备合法性**英美法的原则:要求合同的目的或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标的、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必须是合法的。
通常而言,下列协议是非法的:(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大陆法系的原则:各国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和国规,实体规和程序规。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法及其与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国际经济法》复习材料
《国际经济法》复习材料长泰电大:徐建辉老师第一部分绪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二)调整范围。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2)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3)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2、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3、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
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1)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2)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 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 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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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开卷)判断题习题一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即构成要约【】2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仅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惯例【】3关贸总协定1994是与【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平行的多边贸易协议【】4.国际逃税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5.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统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国际重复征税【】6若卖方采取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基本上采用光票托收【】7根据【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该【公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1.错,同时要表明提议人有在其建议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方构成要约。
2.错,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
3.错,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4.对,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
5.对6.错,货款主要是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
7.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论述题公司法1、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和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2)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而不需要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另一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
(3)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规定。
(1)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代表股东行使权利,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必须设董事会。
董事会除了行使《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还可以授权其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同时,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国有独资公司要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而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2、公司资本原则(可能性不大)答: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数额,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则必须依法履行增资程序、修改章程。
其基本含义有:①公司资本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按期缴纳;③出资方式具有法定性。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体现:①禁止股东退股、抽逃出资;②不得折价发行公司股份;③对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予以限制;④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⑤禁止回购公司自身的股份、禁止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公司股利。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A.资本三原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有悖于公司自治的理念B.公司资本三原则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有悖于促成交易的理念C.资本三原则以抽象的资本信用为理论基础,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
3、试论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答案要点: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1、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2、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责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管理等4、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案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设置灵活;(5)股东参加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1)具有最典型的资合性质;(2)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4)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具有开放性。
5、试论董事的民事责任。
答: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就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言,董事的民事责任应予特别关注。
一般来说,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围。
董事的民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建立在信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之自律要求,同时应遵守法律、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
否则,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2)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3)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4)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5)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对于董事滥用权力致使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董事应承担责任。
然而,我国公司立法没有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规定。
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利于规范董事的行为,不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在当作适当修改明确董事对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使董事的民事责任体系化、规范化、完整化,以便切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6、试论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答:公司债债权人属于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债权、有权在该债权到期时请求公司偿还本息的债权人。
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
此外,由于公司债是表现为公司债券的证券性权利,因而,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自由转让公司债,或者以公司债为标的,设定权利质押。
就公司债债权人整体来说,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具有着特殊的地位。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
各个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即发债公司,并且就同一的公司债适用同一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利率,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各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2)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权散的团体性。
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能够形成类似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
(3)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鉴于公司债债权人所具有的上述特殊性,对于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就需要有特别的法律措施。
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未对有关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有两方面:(1)设置公司债管理人公司债管理人是为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银行、信托公司或者其他经许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作为公司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
公司债管理人对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负有公平、诚实管理公司债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公司债管理人怠于执行其职务,对公司债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合议机关,是对与公司债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依公司债债权人的综合意志作出决定的机构。
通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可以就有关公司的事项,形成共同意志,采取必要的处置,从而维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发债公司来说,也可以就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避免与每个公司债债权人个别解决问题而发生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