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知识产权工作实务
商标法律法规及应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 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罚款。
案例
2021年10月,崇阳县局依法对崇阳某装饰公司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30 份标注有“东方雨虹 家装必备 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雨虹防水宣传单,涉嫌违反 《商标法》有关规定,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商标法律法规及应用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 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 请,应当予以驳回。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 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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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田宜鑫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涉外活动日趋便捷与频繁,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便属于其中一种典型情形,在我国学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以相关司法判例,如“PRETUL”案、“东风”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的涉外定牌加工经典案件,梳理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司法实践困境和“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和“合理注意义务”三大争议焦点。
在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要求。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合理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077-03一、引言在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为出口创汇、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也引发许多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相关商标在我国已被其他主体注册,当涉外定牌加工在与注册商标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贴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1],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类似案件的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不仅给相关执法机关带来困扰,同时对从事涉外定牌加工贸易的国内外各方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厘清涉外定牌加工之法律关系,建立涉外定牌加工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2015年11月,浦江亚环锁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PRETUL”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指导观点为涉外定牌加工不视为商标侵权①。
但是在其后判决的上海柴油机公司与江苏常佳金锋动力机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东风”案),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给出了新的判定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也遵循了江苏省高院的裁判思路。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常佳公司明知该事实仍接受境外委托,并在境内生产与其相同商标的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摘要: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情回顾及评析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1]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
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
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模具15套,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22-12-01T05:16:23.970Z 来源:《中国教师》2022年15期第8月作者:王丽媛[导读] 本文主要针对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展开研究王丽媛黑龙江大学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展开研究,先阐述了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如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通用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然后又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体系化、统一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实现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
关键词: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引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源自于美国的一种Fairly Use Defense制度,当前实践中一共衍生出了两种类型,即描述性正当使用和指示性正当使用两种。
叙述性合同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由于商标法规定较为原则,在产品中,如果运用的文字和文字图形的组合与他人的类似,在任何情况下属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当前司法难题。
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一)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叙述性商标直接叙述商品显著性较为薄弱,为此,叙述商标所有人不能禁止让他人通过叙述性词汇含义来进一步揭示商品的相关信息。
描述性商标在词汇的含义上一般会有品名、类别、产地、原料、功能、日期等特性。
以洗发水的“飘柔”商标为例,这一词语如果作为商标来使用,那么所指向的不仅有商标权人,还有及其商品,而作为公共词汇使用时那么这具有一定含义[1]。
站在商家的角度上来看,如果运用“飘柔”词语来叙述自己产品使用带来效果时属于是对社会公共词语的应用,商标权人应禁止。
(二)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当前,对商标法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不管是行政区划的地名,还是知名外国地名不能用来作为商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不完全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如仍存在地名注册的商标。
地名自身其实就是公共词汇,而且地名商标在显著性这方面,正因为该词汇公共性存在不足。
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
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摘要: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对于提升商标保护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我国商标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入手,探究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战略。
关键词: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改革1 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商标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商标工作顶层设计,推动商标保护体系建设。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标行政执法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公众监督商标行为的重要途径,其在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对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促进消费、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行使商标权保护职能,开展商标宣传教育并承担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执法监督具有重要机制。
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商标行政执法与打击侵权假冒行动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公众对商标保护工作越来越关注的要求。
2 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2.1 职能交叉,执法难度加大商标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
商标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都需要在工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从目前情况看,职能交叉是导致执法实践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商标法而言,行政执法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商标执法与非商标执法人员从事同一业务不同,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适用标准不一致甚至产生矛盾的现象。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侵权行为与其他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商标案件时互相指责、相互推诿。
第三,行政执法与其他执法工作中没有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和机制,致使“执法不愿管、管不彻底”的现象普遍存在。
精选2020年《知识产权法》完整考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ABC)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另一种是(普遍使用许可)。
3.商标权的内容?答: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出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换得收益的权利。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
一.简答题5.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7.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各国国内的法律规范;二是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定。
我国的渊源:宪法.单行法.民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8.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享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9.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AB)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A任何单位B任何个人C专利权人D利害关系人10.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BCD)A复制性B可实施性C再现性D有益性11.发明的种类有(ABD)A产品发明B方法发明C组合发明D改进发明12.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ABD),不丧失新颖性。
2023年新版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 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2023年8月30日B. 2023年12月31日C. 2023年5月1日D.2023年8月30日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D. 国家知识产权局3.()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 商标注册人B.商标使用人C.商标注册申请人D.商标被许可人4.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 自愿B. 平等C. 合法D.诚实信用5.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原则办理。
A.公平B. 对等C.公正D.平等6.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严禁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A.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 三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7.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A.一个B.二个C.三个D.多个8.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A. 提出变更申请B.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C.提出备案申请D.前三者均可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B.半年C.九个月D.一年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初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侵权之判断
( ) 美国兰哈姆 法 》 一 《
《 国兰哈 姆 法 》 4 美 第 3条 , 美 国法 典 第 12 即 15 条规 定 : ( ) “ a 民事诉 讼 ( ) 1 任何 人 在商业 活动 中 , 于
题, 也是 商标 注册 以 及 商标 转 让 程 序 中 审查 的一 个
事 实 陈述 的 , 果 这 种 行 为—— ( 有 可 能 导致 混 如 A)
淆 , 者造 成误认 , 者使 人误认 为此 人与他 人之 间 或 或
存 在 隶属 、 联 、 关 或联 合 的关 系 , 者误 以为 此 人 的 或
21 0 1年 6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n .0 1 u .2 l
Vol2 No 2 _4 .
第2 4卷
第 2期
【 民商法研 讨 】
商标 侵 权 之 判 断
史 琦
( 国政 法 大 学 , 中 北京 10 8 ) 00 8
[ 摘 要 ) 商标侵 权 如何进 行判 断 , 商 标法理 论 与 实践 中极 其 重要 的课 题 , 是 由于我 国商标 法 立 法 中关于商标 侵权 判 断的规 定存在 较 多争议 , 司法 实践 中也遇 到各 种 问题 均难 以解决 , 章就 商 文
6 2
山 西 省 政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4卷
来说 , 院至少会 考虑 以下 几个 因 素 : 1 原告 商标 法 () 的强 度 ;2 当事人 双 方 商标 的 近 似 度 ; 3 商 品或 () ()
2020年执法证工商考试题DB[含参考答案]
2020年执法证工商考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管辖。
答案:BA、市B.县、区C、省D、乡镇2.下列哪些不是回扣认定的特征()答案:CA、帐外B、暗中C、折扣D、返还方式以现金实物或其他名目给付财物3.甲家电销售公司和乙家电销售公司是处于同一城市的两家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相同。
长期以来,甲公司一直盯着乙公司的价格,乙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价格调整时,甲公司也相应的对自己的价格作出调整,而且其价格总是低于乙公司。
最近,甲为了市场占有率,一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同乙公司经销的相同种类的电器,被乙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甲公司的行为是:答案:DA、正当的竞争行为B、正当的让利行为C、不正当的以虚假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D、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行为4.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饮料时发现,除三种名牌饮料外,其余饮料均不合格,该局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检查结果进行了详细介绍,导致一些厂家生产的饮料销量急剧下降。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C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抽查结果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市技术监督局行为虽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饮料,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答案:D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B、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C、扰乱社会经济秩序D、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6.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
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答案:C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两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7.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答案:DA.装卸工承担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C.运输部门承担D.某厂承担8.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可处以()以下罚款。
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专利总719期第二十一期2020年7月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马晓怡胡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新乡453007;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摘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价值对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率极低,适用规则尚不健全,直接影响其制度价值发挥,原告怠于行使其举证权利或举证不充分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低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不高的直接诱因,为促进法律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应该得到规范指引。
关键词:实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图分来号:D923.4;D92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076-041引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或是已然对之作出有效回应,或是即将对之予以及时接纳。
2013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2017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将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重点内容。
2021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亦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行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仍存在诸多困境,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几率极低,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有效启动惩罚性赔偿规则。
从应然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应遵循基本规则。
2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状况的实证考察本文以实证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样本搜集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为序,以“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为关键字,“民事案件”“中级法院”为选样范围,“2020”为裁判年份,不设定地域和法院,并将同一原告案件合并选一,共选取200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古今大多都认可“商标作为经济交易的识别标志,具有独特的声明功能,可以在经济
市场上准确表明货物或服务的出处”,商标法强调商标在商业上的使用与其在社会上的信誉、联系及宣传价值有关。
由于商标在经济交易中所起的特殊作用,使其在司法判断中有
着极其重要的价值。
所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判断中最重要的准则。
一般来说,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一)商标的关联性。
商标的关联性是用来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指标,如果被指控的
商标和原有商标的关联性较强,被指控的商标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的。
(二)商标的普适性。
指有效商标的普适意识有多大,受众对其的认知浓度有多高,
这也会影响到商标侵权的判断。
(三)商标的细微区别。
一个商标如果在单一字或部分字结构上有微小的差别,但可
以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商标的变体,也可能构成侵权。
(四)商标的超越行为。
商标的所有权权利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货品或服务,超越使
用可能会增加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五)商标混淆险种。
如果商标用于经济力量较弱的商品或服务,使得消费者可能会
混淆原商标,出现商标侵权的可能。
根据以上标准,司法机关在判断商标侵权时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按照“原则”来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每一种情况都有细微的差别,只能根据
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认定
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认定---- 以上海高院“Jolida”商标侵权判决[i]为例作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案例简介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申达音响)起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28日获得“Jolida”图文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扩大器、收音机、影碟机”。
原告以该商标向上海海关进行了备案。
2008年8月,原告收到上海海关通知书,确认被告出口美国电子管功率放大器98台,商品上标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都是美国朱利达公司投资设立的,美国母公司很早就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原告持有“Jolida”图文组合商标系恶意在中国抢注。
被告生产有关产品在中国内没有销售,仅是与美国母公司有出口贸易,故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生产加工并出口有关产品并被海关查扣,双方商标标识及产品类别本身相同,各方均无异议。
原告和被告都是美国朱利达公司投资设立的,但原告股东后变更为其他主体,在原告设立及在中国注册商标前,美国母公司即已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
依据被告的合同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美国朱利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等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商标是美国朱利达公司在美国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商标且产品全部出口美国。
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出口的行为,被告在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均为美国朱利达公司,因此在美国市场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标识区分商品的来源为美国朱利达公司。
由于涉案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中国消费者不存在对该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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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见欧 盟 < 标指 令 》 4条第 1 b项 商 第 款
⑤ 参 见美 同 《 哈 姆 法 》 4 兰 第 3条 a款 ; 围 商 标 法 第 1 条 德 4 ( )英 国商 标法 第 1 2 ; 9条 ; 等 、 等 ⑥ 参 见 : 明德 . 罔 知 识 产 权 法 [ . 京 : 律 出 版 社 , 李 美 MJ 北 法 20 27— 0 ; 03: 9 3 5 彭学 龙 . 商标 混淆 类型 分 析 与我 国 商 标侵 权 制 度 的 完善 [] 法 学 ,0 8 5 ; 宏 光 商 标 混 淆 理 论的 扩 张 ] 电子 知 J 20 ( )邓 J 识 产权 , 0 ( ) 杜颖 . 2 77 ; 0 商标 法 混 淆概 念 之流 变 [ / 李 扬 . M] / 知识 产 权法 政 策学 论丛 北 京 : 国社 会 科 学 版 社 ,09 15—15 曾陈 中 20 :8 9; 明汝 . 标法 原 理 M 北 京 : 围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0 39 商 . 中 20 :5—9 。 6 外 文 资 料参 见 : W.C ri ons h& D lwln Itl t l rpr : a Le ey , nee u o et P - lc a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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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mi d, L n o i t e o d n,2 0 0 7, p 7 7 — 7 2; Ro e D. P t p4 5 s et h t l I t rs y, f i n e e t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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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雨峰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定——对“盱眙龙虾”侵权64份裁判文书的梳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定———对“盱眙龙虾”侵权64份裁判文书的梳理胡枚玲, 卞辰冉(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标准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裁判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不利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通过对“盱眙龙虾”侵权案件64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造成消费者误判的标准以及合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方面。
因此,应细化造成消费者误判的考量因素,明确将产地作为侵权判定的因素,并确定地理标志商标的合理使用标准和方式,明确商标的使用仅是为了标明产地,应当避免直接使用“产地+商品通用名称”的形式导致文字相同所引起的公众混淆,并避免商标的突出使用。
关键词: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8444(2020)05 0460 04 收稿日期:2020 06 20 作者简介:胡枚玲,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例侵权的认定则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引起了理论以及实务界较大的关注。
2004年,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注册了特定图文的“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此商标证明龙虾来源于江苏省盱眙区域且具备特定品质。
在“盱眙龙虾”商标获批全国第一例动物类原产地证明商标后,其品牌价值得到快速提升。
2009年,“盱眙龙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正是缘于品牌所带来的可观的商业价值,因而在实践中,许多没有经过授权的商家也开始以“盱眙龙虾”商标或相似图形、有关文字进行宣传、销售,引发了不少“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纠纷。
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议主要是:(1)能否将产地作为侵权判定的标准;(2)销售者造成公众对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准或者对销售商品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具有特定联系以及联系程度的标准;(3)产地以及质量相符但未向权利人申请注册的产品能否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调查报告的适用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 2021年1月20日Jan.20 2021第41卷 第1期Vo1.41 No.1doi:10.3969/j.issn.2096-7853.2021.01.091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调查报告的适用张志远1 栗东升2(1.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02)摘 要: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坚持混淆可能性理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要素,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使得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或商标产生混淆。
而市场调查报告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的主观认识,可以作为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加以适用。
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调查报告的适用率极低。
透过司法现状,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适用困境,并为其作为证据适用提供建议,有助于提升调查报告在商标侵权案件的适用率。
关键词:商标侵权;市场调查报告;证据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853(2021)01-0211-02市场调查报告,也有“问卷调查”“消费者问卷调查”等称呼。
在美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市场调查报告被视作传闻证据,非经庭审宣誓和交叉讯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而后,在学界理论认识的推动下,开始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被广泛应用[1]。
《科学证据参考手册》(Reference Manual on Scientific Evidence)中明确描述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意义,法院开始逐步接受调查报告的价值,如有当事人诉称商标侵权或存在混淆等问题时,可以通过调查报告获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这种方式可以大量节省法院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体现“混淆”标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第一标准,而是否发生“混淆”的判断基础正是消费者对相关商品及商标的主观认识,只有相关公众才是商品的使用者和商标的识别者,也只有相关公众才是判断商标“混淆”与否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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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