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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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厅字〔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29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控制(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

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钢渣颗粒、矿渣颗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产预拌混凝土。

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应采用连续级配,当其颗粒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二)严格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性能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按规定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产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三)严格交货检验。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由需方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参加,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全省正式推广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审批,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办法中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第八条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备的试验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政工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文明施工,依据《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三、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场后的入仓、泵送工作,降低噪音、粉尘污染。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传递和协同监管机制。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七条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四)对实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鄂建[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鄂建[2006]9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2005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1号令),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省政府281号令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定,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做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贯彻执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发展和按时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目标,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281号令,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281号令是我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又一行政性法规,这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省相关工作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各市、州、直管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散装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进展较快。

截止2005年底,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为1373.55吨,在全国排名第7,预拌混凝吐供应量600万立方米,预拌率为30%左右。

但全省的发展不平衡,与国家的要求差距较大,我省的水泥散装率仅为30%,低于全国36%的平均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8〕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8〕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1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现将《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2日
——结束——。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审批,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办法中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第八条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备的试验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
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提升预拌混凝土生产控制标准化、制度化水平,推动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有关技术标准及武汉市实际,编制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下简称“《体系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更新以及质量行为日常监督管理中遵照执行。

《体系文件》在推广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瞿诗曜联系方式:************
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现将《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2日附件: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现将《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推进建筑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28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监督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在生产企业、单位、组织经计量,按一定比例拌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在生产企业、单位、组织生产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具体日常管理。

第二章部门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政策法规;2、负责制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3、负责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4、负责按管理权限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认定和备案管理;制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有关标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5、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6、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及从业人员的职能培训等;7、负责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9年03月11日有效性:有效发文日期:2019年0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审批,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办法中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第八条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备的试验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事先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报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省有关规定复检。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特殊,确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运输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漏散。

向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由公安部门核发载明禁行时间和路线的通行证。

第九条设计单位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商品混凝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交质监〔2017〕26号)2、监理计划;3、第一合同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4、第一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文件;5、已批准的设计文件;6、公路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国家、部委、武汉北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安全、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及文件。

二、管理原则和管理目标坚持施工管理有序,安全质量受控的原则,积极整合资源,合理投入,采取科学性和规范化的管理措施,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圆满顺利完成项目管理任务。

1、质量控制目标: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进度控制目标:保证施工现场所需混凝土的供应,完成预定目标。

3、投资控制目标:完成预定的投资控制目标。

4、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创文明工地,争创品质工程的规定要求。

三、工程名称及工程概况本标段为武汉市四环线武湖至吴家山段(北段)的TJ-1合同段,起于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与刘大公路交叉口北侧,接青山长江大桥,止于武英高速东侧。

沿线经过黄陂区武湖农场、三里镇行政区域。

本标段起点桩号K25+270,终点桩号K32+180,全长。

包括跨刘大路分离立交桥、扇子湖特大桥、汉施互通、泵站河1、2、3号特大桥、三里服务区等工程第二章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流程项目经理部应把商品混凝土质量作为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重点。

一、管理工作主要内容1、项目经理部应合理的选择商品混凝土厂家,考察其资质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生产工艺情况等;检查、审核原材料及外加剂的质量情况;检查、审核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情况。

2、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商品混凝土厂家进行日常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有拌合站管理、拌合站设备和设施、试验和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记录;项目试验室每天检查原材料进场质量并控制混凝土搅拌生产全过程,确保采样过程随机、真实、完整,并建立各材料台帐。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公司所有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材料进场管理1、司磅员和物资部长是砂石料场的第一管理者,对砂石的质量负责第一责任,每天随时检查进料质量和料场堆放情况。

详见《砂石质量管理规程》2、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1)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同时满足28d 强度≥48.0MPa的内控指标:(2)Ⅱ级粉煤灰:细度≤25.0%,烧失量≤5.0%。

(3)减水剂、防冻剂:在掺量为2.0%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20%,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3、供应商应保证原材料质量的长期稳定,当对原材料组份或掺量有较大调整时,生产厂家应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试验室,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4、供应商应及时提供进场水泥、外加剂、掺合料、膨胀剂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物资部应及时收集这些资料并移交试验室。

5、供应商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水泥、粉煤灰、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由物资部组织,试验室派人到厂家现场取样,共同封样,送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检验。

6、下列行为除按公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物资部还应记录车号及供应商单位,年度汇总评定,每月汇总报总工程师,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拥有供应资格的重要依据:(1)原材料进场初次质量验收不合格;(2)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不合格;(3)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数据达不到公司内控指标;(4)当原材料验收或检验不合格时,是否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退货;(5)是否及时提供原材料出厂合格证;(6)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卸料;(7)是否按要求及时供货;(8)其它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行为。

(二)原材料进场验收1、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出现混装、混放现象。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1)一、编制依据 (1)二、管理原则和管理目标 (1)三、工程名称及工程概况 (1)四、商品混凝土厂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流程 (2)一、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2)二、管理工作主要流程 (2)第三章质量控制 (4)一、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控制 (4)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与施工现场质量控制 (10)三、混凝土质量检验和验收 (15)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安全施工要求 (16)二、预防各环节安全事故发生 (17)三、文明施工要求 (17)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交质监〔2017〕26号)2、监理计划;3、第一合同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4、第一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文件;5、已批准的设计文件;6、公路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国家、部委、武汉北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安全、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及文件。

二、管理原则和管理目标坚持施工管理有序,安全质量受控的原则,积极整合资源,合理投入,采取科学性和规范化的管理措施,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圆满顺利完成项目管理任务。

1、质量控制目标: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进度控制目标:保证施工现场所需混凝土的供应,完成预定目标。

3、投资控制目标:完成预定的投资控制目标。

4、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创文明工地,争创品质工程的规定要求。

三、工程名称及工程概况本标段为武汉市四环线武湖至吴家山段(北段)的TJ-1合同段,起于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与刘大公路交叉口北侧,接青山长江大桥,止于武英高速东侧。

沿线经过黄陂区武湖农场、三里镇行政区域。

本标段起点桩号K25+270,终点桩号K32+180,全长6.91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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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
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七条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
(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
(四)对实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
(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二条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
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四条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提供给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的要求。

其中企业自留试块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执行,并进行标养。

28天的试块强度报告和产
品质量保证书应一起提供给使用单位;施工现场应实行见证取样,按规定留取浇筑混凝土时的试块,不得以企业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

第十九条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当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

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内容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混凝土初凝时间。

第二十条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标记、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供货后30天内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有抗渗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与管理,主要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
(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
(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 实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十一) 其它必要的内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生
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企业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
(四)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当场责令改正;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
(三)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实验室主任签认提交的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存在不符的;
(五)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
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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