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党员外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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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党员外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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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07期

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有三种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外逃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所有党员。而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驻外机构”包括我国各级政府、军队、团体、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领馆、商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临时出国(境)团(组)”包括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如果是其他因私出国、出境或者出国留学人员中的中共党员,逾期不归或者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按其他违纪行为论处。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外逃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政治纪律,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要注意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转化。外逃行为和出走行为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擅自脱离组织行为仅是短暂离开,没有不归的故意。如果党员因違纪后为逃避党纪责任而出走,应当按外逃行为论处。如果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认定为出走行为,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三是注意以上三种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叛逃罪”的区别。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党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则构成叛逃犯罪。上述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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