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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鼓励医药产业发展的请示
XX政府:(新疆头屯河区或山东滨海)
医药行业是一个多学科先进技术和手段高度融合的高科技产业群体,涉及国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回顾XX(新疆或山东)医药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医药生产一直处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阶段。但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医药企业多、小、散、乱,缺乏大型龙头企业;以医药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医药科技投入不足,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较慢;医药流通体系尚不健全,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屡禁不止;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性能较差,科技含量低,产品的可靠性不稳定;制剂水平低,技术相对落后;医药产品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国际市场开发力度不够,信息渠道不畅等等。
我国新医改方案已经出台,对于推进全国医药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XX(新疆或山东)医药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建议政府更进一步加大对入区医药企业的支持和鼓励,吸引和聚集医药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打造一条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将XX(新疆或山东)医药行业的资源优势快速转变为经济优势。药业产业链的打造,至少需用10--20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只有企业的投入,没有政府的政策及资金支持是不可能完成的。
因此,建议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给予入区药业企业如下支持:
一、医药产业是指医药健康保健产品研发、医药产品检验与检测、医药产品展示与交易、医药文化传播、医药健康保健与养生、医药产业中介服务、医药文化旅游和承担实体业务的医药企业总部。
二、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每年度安排3000万元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入区发展的医药产业企业采用补贴、贴息、资助、匹配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一)对新办或新迁入药业产业园区的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5%给予购房补贴,分5年兑现,每年补贴1%。
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XX(新疆或山东)政府对新办或新迁入药业产业园区的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0平方米。
(三)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药业产业园区内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企业或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奖项或称号的区内医药企业或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对药业产业园区内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研发项目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各类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1:0.3的资金匹配,每个项目的最高总匹配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对药业产业园区内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所获贷款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对经XX(新疆或山东)认定为具有发展潜力的医药产业企业或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对利用药业产业园区版权综合业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对医药产业企业实际支付的知识产权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八)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与驻区中医药产业企业联合在药业产业园区建设医药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并对培养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加快培养、培训研发、管理、经营、营销、经纪、服务人才。凡在经认定的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培训,且在XX(新疆或山东)区域内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就业的,对人才培养基地按照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
(九)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积极推进国家级、市级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古族医药、回族医药协会、商会、联盟入驻头屯河药业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十)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药业产业园区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为区内医药产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驻区担保公司,按其提供贷款担保总额的2%给予担保公司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对药业产业园区内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金额的15%给予补贴,同一担保机构
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XX(新疆或山东)区医药产业企业提供服务,对当年贷款额2000万元以上且不少于2家,按照贷款总额给予0.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三)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引导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审核确定的医药产业聚集区,3年内给予每年20万元补贴。
(十四)XX(新疆或山东)区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入区药业企业提供不少于50亩不大于100亩的商业用地,供该企业进行商业开发以弥补药业研发经费的不足。土地出让金在商业用地销售至80%时缴纳完毕,并减免相应的建设规费。该企业须每年拿出不少于6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新办或新迁入药业产业园区的医药产业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5万元(含)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照其对区财力贡献额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四、已在XX(新疆或山东)区纳税且当年区财力贡献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区财力贡献增加额的20%予以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将医药产业企业引入XX(新疆或山东)区的组织或个人,自引入企业完成在XX(新疆或山东)区的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后3年内,任何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引入企业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XX(新疆或山东)区内企业引入、投资医药产业企业、上下游企业落户本区,按照引入、投资医药产业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给予区内企业5%的财政奖励。
七、引导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医药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入区医药企业对区财力的贡献,每年给予集聚区1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拟上市的医药产业企业按照XX(新疆或山东)、XX区相关上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