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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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的范围

一、行李

(一)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行李运输随同旅客运输而产生,与旅客运输是不可分割的,旅客不购票乘车,就不可能产生行李的运输。

行李包括以下物品:

1.旅客生活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

2.残疾人用车;

3.其他旅行必需品;

4.凭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证明和“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托运的文艺团体演出器材。

超过规定范围时应按包裹运输。

(二)行李中不能夹带的物品范围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其中: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二、包裹

(一)包裹范围包裹是指除行李之外的适合在旅客列车

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见表2—2。

表2—2包裹分类

(二)不能按包裹运输物品的范围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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