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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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职工疗休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推进职工疗休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推进职工疗休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职工疗休养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能而进行的一系列休息、放松和康复治疗的活动。

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加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工疗休养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推进职工疗休养的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提高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以及不同职工群体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疗休养政策,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解决职工的问题。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职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其次,建立完善的疗休养制度和机制。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职工疗休养的合法性和可实施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机构和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疗休养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的疗休养服务,方便职工的选择和使用。

第三,积极引导职工疗休养的文化氛围。

应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对疗休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可以鼓励企业建立健康管理体系,为职工提供疗休养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此外,还可以开展职工疗休养的示范工作,鼓励一些企业和地区在推进职工疗休养方面做出先行者和示范者的表率。

第四,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研究和评估工作。

应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需求和效果的科学研究,探索职工疗休养的最佳方式和模式。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职工疗休养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职工疗休养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改进疗休养政策和服务。

最后,需要加强多方合作,共同推进职工疗休养的高质量发展。

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职工疗休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还可以鼓励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职工疗休养的规划和实施,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

总之,推进职工疗休养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综合施策,才能够真正满足职工的需求,提高职工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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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99号 /沪财行(1978)127号 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沪人社综发(2010)20号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沪劳就(1998)15号 沪再就办(1999)20号 沪劳保就(1999)34号 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沪劳保就(2001)31号 沪人社就发(2008)10号 沪劳社发(89)104号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沪劳保就(1999)3号 沪劳保就(2003)8号 沪劳技(1998)10号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沪劳保技发(2000)11号 沪劳保技(2008)3号 沪劳技发(88)111号 沪劳(78)技字第7360号 沪劳技发(87)22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沪劳技(89)49号 沪劳技发(90)56号 沪劳技发(92)13号 沪劳技(92)20号 沪劳技(96)71号 沪劳技(1997)22号 沪劳技(1997)39号 沪劳保技(1999)29号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沪劳保技(2000)44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沪劳保技(2000)27号 沪劳(82)技字第2258号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沪劳(86/85)技字第5763 号 沪劳(86)技创字第333号 /沪财行(1986)164号
第 2 页序号ຫໍສະໝຸດ 文件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 80 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81 的通知 82 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 83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8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85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法制教育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86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 87 、鉴定及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 89 市政府科技干部处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试行办法》的通知 9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宝山区干部调配问题的复函 9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后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 9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闵行区、嘉定区和浦东新区干部调动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重申对本市待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不得收费的意见》 96 的通知 97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区(县)所属单位需刊登《招聘启示》改由区(县)人事部门审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98 的通知 99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郊县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市区工作的意见 10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沪人[2004]177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沪人[2004]17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历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政府科技干部处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部〈关于给专家配备助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20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自然失效,请予执行。

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2(000)001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J], 无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无
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J], 无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J], 无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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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沪府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中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生活品质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具体为:——“增量”。

着眼于全覆盖织密网,全市养老服务主要指标数量“倍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在街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数量实现“翻番”,不少于4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总量实现“翻番”,达到1600家;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17.5万张)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达到总床位的60%,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达到8000张。

——“增能”。

着眼于提质求精,按照抬高底部、整体提质的思路,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从“有”到“优”。

劳模疗休养注意事项

劳模疗休养注意事项

劳模疗休养注意事项1.积极寻找合适的休养地点:劳模疗休养的地点应该是一个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气候适宜的地方,尽量避免噪音和污染对身体的干扰。

可以选择度假村、温泉疗养地等地,也可以选择回到家乡的乡村或山区进行疗养。

2.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疗休养的时间应该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来决定,一般建议至少需要休息一周以上。

在休息期间要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早睡早起,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睡眠质量要好。

还需要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要连续工作过久,要适时休息,避免过度疲劳。

3.加强运动锻炼:劳模疗休养期间,适当的运动锻炼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选择一些轻松的运动方式,如散步、太极拳、瑜伽等。

这些运动可以帮助放松身心,增加体力,促进血液循环,提高免疫力。

但是要注意不要运动过度,以免造成身体损伤。

4. 调整饮食结构:疗休养期间,要注意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摄入。

多食用新鲜蔬果、粗粮、 lean草fed的肉类等,控制油脂和糖分的摄入,避免食用刺激性食品、油腻食物和饮料。

合理饮食可以帮助身体恢复,增强免疫力。

5.保持心情愉快:疗休养期间要保持心情愉快,可以选择一些喜欢的项目,如阅读、听音乐、旅行等,来放松自己的心情。

身心放松对身体的恢复非常重要,所以要尽量排除工作压力,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6.注意保护眼睛:长期从事劳动工作的劳模在疗休养期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眼睛。

可以选择适当的眼保健操,每天进行眼部按摩和热敷,避免长时间盯着电子设备屏幕,保持眼睛湿润和视力的健康。

7.定期体检:在疗休养期间,劳模应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身体上的问题。

这样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调整措施,保持身体健康。

总之,劳模疗休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身心调整方式,劳模们应该重视自身的身体健康,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适时调整自己的身心状态。

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合理饮食、作息规律、适量运动等,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府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8日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技能人才是本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要求,坚持“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提升技能、强化质量”的原则,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职工(包括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来沪就业人员)技能提升为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健全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评价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使企业新录用人员都得到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成长环境得到优化,形成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闸府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闸府办发[2008]2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经区十四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开展存量国有房产经营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授权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国有授权房产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5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凡由市房地资源局(所有人)授权北方集团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以及由市房地局公房经营管理办公室委托北方集团管理的代管产、代经产等非国有房产。

二、具体规定(一)产业管理1、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根据沪府[2007]58号文要求,北方集团承担直管公房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及下属转制企业的行为,不得将授权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注入转制后的企业内。

2、严格授权直管公房的产权处分根据沪府[2007]58号文要求,除按照房改方案向职工出售直管公房外,北方集团和受委托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授权经营直管公房。

GF—2015—0212

GF—2015—0212

页眉内容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页眉内容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页眉内容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1页眉内容《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1——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职工正常福利有哪些

1——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职工正常福利有哪些

职工正常福利有哪些(政策解读·问答)本报记者刘维涛《人民日报》(2015年01月12日02 版)记者: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

本报记者采访了全总财务部部长朱思泽,进行详细解读。

去年7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通知》已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这次《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同时也对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作了限定,即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补充通知》还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作了详细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全总不宜确定一个统一的发放标准,在这次《补充通知》中,全总把“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少量”标准的确定权,交由省级工会。

关于基层工会怎么给工会会员生日慰问,这次也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通知》里规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

这次也明确: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正在举行的工会送温暖活动,一项内容是推动落实职工正常福利,出于什么考虑?全总认为,在反腐的同时,应该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沪人社职〔2014〕72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284号5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6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新出联(2015)5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95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32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41号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51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18号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2〕648号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5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7)24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仲(1998)5号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4号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5号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沪人社基发〔2014〕1号1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39号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25号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7号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沪人社就〔2013〕694号18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94号19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2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5号2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141号——结束——。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各监管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显著提升高技能人才比例,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现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就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大技能职工培养力度(一)建立健全技能职工培养体系。

企业要坚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将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产业升级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加强选育用留全周期培养体系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新技能岗位的开发,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创新企业主导的产教融合及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新模式。

积极实施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力争到2025年底,在沪技能职工中持有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

(二)保障技能职工培训资源投入。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统筹高技能人才培训(养)基地、企业培训中心、新型技师学院、工匠学院等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技能培训质量。

紧贴一线岗位实际,善于运用新技术、开发新场景,不断丰富和创新职工技能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升培训成效。

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拓展技能职工培养方式。

加强人力资源与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职工参训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

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

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疗休养合理化建议

疗休养合理化建议

疗休养合理化建议
为了让疗休养更加有效、健康、科学,我们提出以下的合理化建议:
1. 充分休息。

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需要充足的休息才能恢复体力和精力。

每天保证7-8小时的睡眠时间,并在工作或学习中适时地进行适当的放松和休息。

2. 合理饮食。

饮食要健康、营养、均衡,适当控制热量摄入,同时增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摄入量,以满足身体的需要。

3. 运动锻炼。

适量的运动可以增强身体的免疫力、调节心理状态、改善睡眠等,但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年龄、性别、体重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和强度。

4. 环境保护。

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避免烟尘、噪音等有害因素对身体的影响,保持身心愉悦的环境。

5. 计划生活。

合理安排时间和任务,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压力过大,同时注意事情的优先级和分配,做到高效处理问题。

总之,疗休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个人和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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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职工疗休养实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职工疗休养实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职工疗休养实施管理办法疗休养工作是职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精神、文化权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的规范我院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参照兄弟医院的先进经验,经人事科与工会商议,报医院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特制订本办法。

一、疗休养资格确定1、凡为我院在编及按同工同酬管理的人员进院工作满5年以上者均符合本院疗休养资格。

院部在安排疗休养的工作中,对年度考核优秀及五年内退休的员工则优先考虑。

2、单位将分期分批组织职工疗休养,每年安排疗休养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20%左右。

3、员工疗休养原则上4年内不得重复参加,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8天。

二、疗休养费用标准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疗休养费用按人均最高不超过5000元/次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费用的部分由休养职工自行负担,如选择线路不足5000元的,医院不折现、不补贴。

2、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疗休养工作由单位统一组织,疗休养费用不以货币、实物、卡券等任何形式折现或凭发票报销。

3、疗休养费用按照相关流程由医院与旅游公司确定后,按确定价格执行。

4、单位疗休养经费从本单位福利费项目中列支,不得从其他途径和项目中支出。

三、疗休养人员守则1、疗休养人员应身体健康,患有严重疾病、易突发疾病、传染疾病的职工不宜参加休养。

2、外出期间应时刻维护医院声誉,尊重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必须服从医院指派领队或导游的安排。

3、应遵守事先确定的行程路线,不得擅自改变,不得脱离休养团队单独行动。

4、疗休养人员不得赌博酗酒、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得携带婴幼儿。

5、职工疗休养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若带家属者视为与旅行社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与医院无关。

6、若报名后不能成行的,按照旅游公司的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7、休养员对休养过程中有关事项产生异议的,应与领队或导游酌情协商。

若不能解决的应继续按行程路线进行,不得擅自退出,休养结束后向人事科或工会进行申诉。

2023退管会工作总结

2023退管会工作总结

2023退管会工作总结2023退管会工作总结1在上级退管会的领导下,在学校党政领导的大力关心与支持下,在工会全力配合之下,我们退管会成员尽心尽职,为我校57位退休教职员工尽了一份绵薄之力。

现将所做的退管工作回顾如下:1、关心退休教职工的精神生活和家庭生活。

为退休教职员工订阅《文汇报》与《解放日报》,便于他们及时了解国事天下事。

2、退管会成员会同校长室、党支部、工会人员给80岁以上的老人与身患重症的退休人员送清凉,每人200元左右的慰问品;给全体退休老人送温暖,每人200元左右的的慰问品;五位重症人员每次探望500元。

3、三月初给57位退休人员办理了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费为每人130元。

4、四月组织全体退休教师到崇明观光,中午在当地吃农家菜。

5、为全体退休教师购买了世博门票。

6、教师节邀请全体退休教师在“品悦”酒店聚餐。

7、根据上级退管会要求,为规范退管会工作,9月份向新区教育局退管会申请调整学校退管会领导班子。

8、十月中旬,将利用重阳节组织全体退休教师到体检,费用为每人600元左右,中午在“品悦”聚餐,体检完,聘请专家到学校接受教师们的咨询,并为每位老人送上一份精美的“新侨”糕点。

9、年末邀请全体退休人员参加春节团拜会,由学校出资发放200元左右的实物,并做好接送工作。

10、一旦老人有病痛,退管会都及时的.带给他们组织的温暖与关爱,今年到目前为止共探望生病老人15人次,费用为4400元左右。

关爱老人,就是关爱自己的明天;做好老年人工作,也是做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件大事。

因此,我们将尽学校所能,尽全体退管人员之心力,并用我们的满腔热情去做好与退休教职工有关的一切工作。

2023退管会工作总结2某中学度2023退管会工作总结提要:关心老年人,开展重阳节活动,为每一个退休教职工写去了慰问信。

组织全体退休教职工到上海植物园和七宝古镇进行了为期一天的社会考察。

本校度的退管工作在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和活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教职工的关怀。

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一、维护身心健康1.严格落实《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置医务人员,保障医务人员休息休假时间,减少战时状态,避免过度劳累。

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因工作需要不能落实的,经医务人员本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2.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任务结束后,由省或市(州)政府统一安排健康休整,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组织体检、疗养,可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并可比照省部级劳模疗休养,开展一定时间的异地疗休养活动。

一线医务人员及其配偶纳入XX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由省总工会协调统一缴费,享受同等医疗互保补助待遇。

一线医务人员配偶在省康复医院3年内免费享受综合体检。

3.完善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环境。

为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疗队伍,按人员比例配备心理医生;在生活用品方面加强对一线女性医务人员的关怀。

组织好年度临床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对临床一线岗位进行风险和压力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缓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

二、落实政策待遇4.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体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兼顾不同学科和岗位,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分配空间。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5.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严格落实国家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一线医务人员提高薪酬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

对积极参与处置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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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工总保[2001]179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
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工会系统隶属关系,具体组织实施并管理;各职工疗休养院所作为职工休生养息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办院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努力为职工提供价廉质优的疗休养服务。

三、享受疗休养待遇的对象及费用结算办法
㈠享受职工疗休养待遇的主要对象为:
1、符合国家标准GB5044—85规定39种一级、二级和矽尘、石棉尘等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每年定期脱岗休养一次或组织体检一次(脱岗疗养可安排在工会系统疗休养院所,时间为1~2周,疗休养院所可通过床位费补贴或减免部分床位费帮助企业落实尘毒作业职工脱岗休养);
2、在同一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适当安排身体较好的离退休职工休养;
3、对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业务骨干、高级知识分子等。

以上对象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㈡职工疗休养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1、职工疗休养费用报销:一律凭市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总工会休养费用专用收据”,经区、县、局(产业)工会核准后方能报销。

2、职工疗休养费用支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全额支付,也可采取单位、工会、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

企事业单位支付的部分,应按规定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疗休养院所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不按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自理。

四、职工疗休养院(所)、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
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局(产业)举办的列入市总工会管理体系的疗休养院所是本市职工疗休养的主要基地。

为确保职工疗休养的质量,市总工会将按《上海市休养院的基本设施和服务标准》对疗休养院所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缎带资格认可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其接待休养员的定点休养单位资格。

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是工会为职工服务的一项福利事业,必须按规定安排在市总工会认可的市内外定点的疗休养院所,并以组织本行业(地区)、本企业职工为主,一般不得组织外系统、外单位(地区)职工到非工会疗休养院所休养、度假;必须配备强有力的组织管理班子和合格的业务人员,确保疗休养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按规定为休养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禁止将职工疗休养随意交给旅行社承办。

本规定是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94)总保字第2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所有疗休养管理意见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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