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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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附属场所)租赁经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台市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及附属场所,平方米的厂房(附属场所)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

甲方出租厂房附属设施包括:,技术状况,特种设备包

括:,技术状况。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附属场所)以及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耐火等级要求,具备租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得将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明、改变房屋用途未经批准、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违法建筑的厂房进行出租。需改变原厂房使用性质,应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相关审核、验收手续。

3、负责对乙方相关资质的审核,督促乙方对相关证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并备案,不得将厂房(附属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事不符合原规划核准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耐火等级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4、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区域内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建立承租户安全生产档案,确保一户一卡。

5、负责对出租厂房(附属场所)内的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6、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监督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7、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及时告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房地、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报告。

8、负责厂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道路安全的检查,控制机动车辆在厂区内限速行驶,统一管理机动车辆停放。

9、督促和协助乙方对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向公安治安部门申领暂(居)住证。

10、对出租厂房(附属场所)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设备、火灾、交通、环保等各类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技监、环保等部门。

四、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对相关证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监督。

2、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治安管理等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他人生产经营区域。

4、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

5、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租用甲方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应首先确认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训。

6、在承租厂房(附属场所)内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含铺设水、电、煤、气、线路或管道),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章搭建(含插层和加层)。

7、生产车间、场所、仓库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必须事前通报甲方,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8、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按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在宿舍、仓库、办公场所区域内使用液化气。

9、禁止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附属场所)、设备。依法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上明确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管理职责。转租方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也应报甲方备案。

11、应在甲方核准的水、电、燃气额度范围内使用。

12、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不得超过限制时速,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应服从甲方的规定和指挥,在装卸货物时,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做好装卸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13、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须向公安治安部门申领暂(居)住证和缴纳综合保险,并服从甲方和公安部门的检查、管理。

14、对承租厂房(附属场所)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设备、火灾、交通、环保等各类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技监、环保等部门,并及时通知甲方。

五、其他有关要求:

1、甲方在出租期内指派同志,负责出租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承租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甲方的协调、管理。

2、甲乙双方对出租厂房(附属场所)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设备、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甲乙双方应积极做好抢救工作,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对出租厂房(附属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搭建、改变使用性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甲方可中止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之处,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一份由安保部备案、一份由采购部备案),乙方执一份。

7、需补充条款:(可另加副页)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个人承租者)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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