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重申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18〕1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及早安排和全力实施好重大项目,对我市紧扣“两聚一高”、聚焦“两大目标”,策应江淮生态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一区两带”建设战略落地,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构建具有淮安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重大项目工作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遵循市委第七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努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继续落实重大项目推进“1考2报3单5制”综合工作法,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切实把好进度关,对未开工、在建、未达序时及计划竣工等各类项目采取相应推进措施,杜绝“半拉子”和“马拉松”工程;认真把好质量关,确保将每一个项目都建成优质工程、示范工程、安全工程、廉洁工程;务实把好效益关,既看规模大小,也看投资回报,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上XXX设。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1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做好2018年度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关于做好2018年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7〕618号)和《宁德市重点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之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好重点项目申报筛选关,优选好项目、大项目,提升项目质量,增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促投资、稳增长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加强基础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补齐发展短板等领域的引导、示范和支撑作用,为“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多作贡献。
二、项目申报范围及标准(一)农林水利。
总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省标准为万亩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引调水、大中型水库、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整治等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省标准为2亿元以上);围垦工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等建设项目。
(二)交通。
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省标准为10亿元以上)、独立特大桥隧;1万吨级及以上深水泊位和航道工程(省标准为5万吨级及以上);民航机场和重要通用航空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邮政枢纽和重大信息网络工程。
(三)能源。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7日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项目年”活动,按照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坚持不懈抓招商引资立足我市实际,精心策划包装,锁定目标群,落实责任制,大力实施精准招商。
坚持有目的走出去与有选择请进来相结合,瞄准重点招商区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丰富招商主题活动。
全年签约注册项目力争超过200项,亿元以上项目100项、5亿元以上项目20项、10亿元以上项目5项(其中,精准招商亿元以上项目签约注册60项,当年新开工不低于20项)。
2018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内资分别增长15%以上。
1.精准定位高质量包装项目。
紧密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围绕省委“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决策部署,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发展实际,进行精准定位,策划包装招商项目200项(其中50亿元以上20项),形成招商“项目清单”。
瞄准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100强以及国内外领军型企业,形成目标“企业清单”。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统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统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统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通知各统建项目使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统建项目是市政府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为保证统建项目建设的健康顺利实施,提高建设效率,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按照市发改委党组《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统建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统建项目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申,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并相互监督。
一、暂定价格材料、设备的采购和认质认价工程的暂定价格材料、设备,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为规范投标报价、避免恶意竞争行为,对材质和价格差别较大的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暂定价格,由投标人统一按照暂定价格组价的材料和设备,该部分的材料设备属施工总承包范围,由工程的承包人负责采购和质量担保,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在材料设备采购时,必须由发包人认质认价。
认质认价是对暂定价格材料、设备实际采购材质和价格的重新确认,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参数和性能要求,提出暂定价格材料使用计划,提前一个月报监理审核;2、监理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符合性审核,经监理审核后上报市统建办;3、对于有特殊使用功能和参数、规格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清单报统建办;4、统建办对经监理审核的暂定材料使用计划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材料、设备清单进行归纳汇总,商项目使用单位确定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和价格档次并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5、施工单位根据统建办批准的暂定材料使用计划,在满足设计参数和使用功能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暂定价格材料进行采购,并填写暂定价格材料询价表,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参数注明,经总监工程师审核后报统建办;6、暂定价格材料询价表经统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询价认价;7、统建办根据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询价的认价表,下发暂定价格材料、设备认价表,分别送施工、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作为工程决算调价依据;8、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统建办批准下发的暂定价格材料、设备认价表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参数采购材料和设备,并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报验程序提供质检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监理检验,经监理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园区安全和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等工程项目。
三、管理机构1.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政策,监督和指导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3. 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四、工程建设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时间计划等。
(2)项目评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立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2. 设计阶段(1)设计委托:项目负责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
(2)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环保要求。
(3)设计变更:如有设计变更,需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3. 施工阶段(1)承包合同签订: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2)施工监督: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
(3)变更管理:如有施工变更,需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4. 竣工验收阶段(1)完成验收:施工结束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范要求。
(2)安全评估:进行工程安全评估,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文件归档:完成验收后,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
五、质量管理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和责任。
2.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关键工程节点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安全管理1. 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控制,确保施工安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宜府办发〔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宜昌市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规定对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经信、质监等对建设项目负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其所负责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管,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协助监管。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含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024年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2024年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园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自治区级、地级、县级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园区的良好发展。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问题,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升级。
第七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工业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投入到工业园区发展中。
第八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企业的需求。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工业园区的规划方案,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统一管理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做到合理利用,完善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工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相协调,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业园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类投资者的沟通合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更多的优质项目和企业。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环境,提供便利化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研究和规划工作,培育和集聚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0•【字号】渝府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工作将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全会部署,以“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为主线,分类推进实施。
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年度建设项目和前期准备项目。
其中,年度建设项目697个,总投资2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00亿元;前期准备项目168项,估算总投资7300亿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9号)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分工协同落实。
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要分别做好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统筹协调。
市经济信息、交通、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本行业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的跟踪,牵头协调项目法人反映的卡点难点问题。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落实市级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和属地维稳责任。
二、多方联动,提高服务效率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159号)、《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办发〔2017〕133号)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哈政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哈政规〔2018〕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合理确定产业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清单及重点产业项目(含总部类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由区政府负责,按照目录清单和标准,认定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特殊重点产业项目可由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办理供地手续。
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目录清单和认定标准,从源头上保障节约集约用地,充分用好土地,合理确定容积率,禁止圈占土地。
其中,工业项目用地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提高20%,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
在项目招商阶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用地规模、环保要求,重点引进高效能、高税收、无污染的企业或项目,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我市产业结构、税收、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鼓励各区发展重点产业,带动促进一般产业(一)对符合鼓励类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额拨付给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符合鼓励类发展方向的一般产业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土地出让收益的20%拨付给所在地区政府。
上述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区发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渝经信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局、双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工业园区,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全市绿色制造体系,加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管理,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30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重庆市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十三五”规划》,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
认定工作遵循园区和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复核、撤销等管理工作。
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对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0号文件),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违反统一规划管理原则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张做出的重要部署。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国办发7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的五部委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督查组的工作,对行政辖区内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工作先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摸清本地区开发区数量、批准机关、规划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
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
各类开发区的位置和建设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暂停建设,进行清理和纠正;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专门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
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0.30
•【字号】扬环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申报
工作的通知
扬环科〔2018〕15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功能区安环局: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申报工作,现将省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推荐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3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省厅文件要求,抓紧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于11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科技处。
(联系人:张素玲,****************,80988060,139****2111)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推荐工作的通知(1).pdf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23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安康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8号)精神,做好全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工作,以高质量引领高速度发展,以高速度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快速增长,结合安康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引导扶持(一)市级财政安排5500万元产业发展基金,其中工业产业发展基金1500万元中的1000万元用于奖补,500万元用于股权投入;其余4000万元部分作为政府奖补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奖补政策收集、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剩余部分作为政府股权投入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权投入的形式投入到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二)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毛绒玩具文创产业发展打造安康新兴支柱产业的意见》(安政发〔2018〕1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8〕14号)、《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54号)等涉及支持工业发展的各类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积极探索组建企业贷款周转基金,适时启动组建安康市装备制造业投资基金,加大装备制造企业支持力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
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9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重庆市工业园区及
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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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重申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通知
县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申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县域工业园项目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58号),《xx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工业园区审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x中企发(20xx) 170号) ,县政府组织审议批准的《xx县域工业园建设规划》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xx]03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县域工业园入园企业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并通知如下:一、项目立项。
各入园企业要按照县域工业园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工业产业项目,结合园区产业定位和企业自身特点,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每亩用地投资额度不低于150万元)。
在此基础上,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准予企业入园批复、企业申请项目备案报告、xx省企业项目备案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发展改革局(项目办)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二、环评管理。
各入园企业要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企业生产“零排放”的要求,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制定清洁生产目标。
在此基础上持企业项目环评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发展改革局的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相关行业(前置审批)手续到县环境保护局申办“环评”许可。
三、规划管理。
各入园企业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结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缴清应付供地村(组)农用地转土地征收补偿费,以及应缴省、市国土管理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用地申报费后,必须聘请有城建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按照《xx县域工业园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园区企业工业厂房建
筑占地面积不得低于供地总面积的65%,园区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供地总面积的7%,预留公共道路和防洪河堤建设用地,建筑距离及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要求。
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消防、抗震、防汛、安全等相关要求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点规划平面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提交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级各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生效。
入园企业据此和土地证复印件到县住建局申办建设许可证。
四、路政管理。
各入园企业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凡需要在210国道西侧控制红线内(国道东侧路沿5米以内,其中:国道路产宽1米,园区及相关企业项目建设征收用地宽4米)开设平交道口,修建围墙等永久建筑项目,必须提前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按照路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出资制作安装道路警示标志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损坏公路路产的企业,必须按照路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予以修复。
五、项目建设。
各入园企业办理完成项目备案(备查)、环评、规划、路管、用地等相关行政许可,征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用地定点规划和土地用途及范围进行建设,禁止改变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性质,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超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用地预审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动工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严禁园区企业违法使用土地,违规修建其他建筑。
若有违犯,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县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统计管理。
园区各入园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时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做到“数据真实、表实一致、帐表一致、表表相符”,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项目建设和经营业绩,为加快推进园区项目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各入园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安排专人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查漏补缺,迅速办结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一式二份。
凡未按照要求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