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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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3篇
Export goods release notice
编订:JinTai College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3篇
前言: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本文档根据通知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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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2、篇章2: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
3、篇章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三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检验局出口货物放行有相关的规定。一定的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章1: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书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xx年7月起,在云南
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
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
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
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
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范锦 xxxxxxx
李艳 xxxxxxx
艾燕 xxxxxxx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篇章2: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关于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根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
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
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
篇章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宁波海关关于扩大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试点范围
的通知
各报关企业:
自宁波海关20xx年5月15日试点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
放行电子化以来,参与试点企业减少了纸质单证传递,提高了作业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增强宁波口岸核心竞争力、优化口岸通关软环境,宁波海关将结合企业资信等级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和一般认证报关企业(即原AA类、A 类、1类报关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请详见《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附件1)。
二、试点运行操作流程
1.申报单位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然后进行出口报关;
2.宁波海关将出口电子放行信息发送至宁波港和宁波电子口岸;
3.宁波电子口岸将上述信息生成预放行表格等待确认,并同时用邮件、短信或直接系统提示等方式提醒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登陆宁波电子口岸平台进行信息确认;
5.宁波港收到申报单位确认信息后,比对运抵报告、预配舱单、海关放行信息一致后,完成货物装船配载;
6.上述相关细节请详见《出口放行无纸化操作手册》(附件2)。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在规定时间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如未能按时注册备案,可在6月8日至6月12日补录。逾期仍未注册备案的,视为放弃本轮试点。注册备案顺序按照企业资信等级和报关单数量排序。
2.在宁波海关、宁波港集团或宁波电子口岸系统出现故障时,请凭出口报关单至海关通关现场盖章,并凭此和三联单至港区办理放行手续。
四、试点运行联系方式
宁波海关技术热线:xxxxxxx
宁波海关监管通关处:石磊 xxxxxxx
宁波海关现场业务处:罗剑辉 xxxxxxx
北仑海关通关科:王紫 xxxxxxx
大榭海关指挥中心:xxxxxxx
梅山海关:孙向磊 xxxxxxx
宁波港集团业务部:胡晶 xxxxxxx
宁波港信通公司:孙志军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