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3篇

Export goods release notice

编订:JinTai College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3篇

前言: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本文档根据通知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2、篇章2: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

3、篇章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三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检验局出口货物放行有相关的规定。一定的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章1: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书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xx年7月起,在云南

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

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

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

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

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范锦 xxxxxxx

李艳 xxxxxxx

艾燕 xxxxxxx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篇章2: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关于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根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

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

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

篇章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宁波海关关于扩大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试点范围

的通知

各报关企业:

自宁波海关20xx年5月15日试点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

放行电子化以来,参与试点企业减少了纸质单证传递,提高了作业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增强宁波口岸核心竞争力、优化口岸通关软环境,宁波海关将结合企业资信等级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和一般认证报关企业(即原AA类、A 类、1类报关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请详见《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附件1)。

二、试点运行操作流程

1.申报单位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然后进行出口报关;

2.宁波海关将出口电子放行信息发送至宁波港和宁波电子口岸;

3.宁波电子口岸将上述信息生成预放行表格等待确认,并同时用邮件、短信或直接系统提示等方式提醒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登陆宁波电子口岸平台进行信息确认;

5.宁波港收到申报单位确认信息后,比对运抵报告、预配舱单、海关放行信息一致后,完成货物装船配载;

6.上述相关细节请详见《出口放行无纸化操作手册》(附件2)。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在规定时间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如未能按时注册备案,可在6月8日至6月12日补录。逾期仍未注册备案的,视为放弃本轮试点。注册备案顺序按照企业资信等级和报关单数量排序。

2.在宁波海关、宁波港集团或宁波电子口岸系统出现故障时,请凭出口报关单至海关通关现场盖章,并凭此和三联单至港区办理放行手续。

四、试点运行联系方式

宁波海关技术热线:xxxxxxx

宁波海关监管通关处:石磊 xxxxxxx

宁波海关现场业务处:罗剑辉 xxxxxxx

北仑海关通关科:王紫 xxxxxxx

大榭海关指挥中心:xxxxxxx

梅山海关:孙向磊 xxxxxxx

宁波港集团业务部:胡晶 xxxxxxx

宁波港信通公司:孙志军xxxxxx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