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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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合伙企业>
与
<管理公司>
之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年月日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本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1) <合伙企业>,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称“中国”) 法律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下称“委托方”);
和
(2) <管理企业>,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下称“管理方”或普通合伙人)。
鉴于:
1.委托方为对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实体进行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股权及准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而设立;
2.管理方由在该等投资所涉交易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之人士所经营;
3.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随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不时作出的修订,委托方应任命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且
4.管理方愿意按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随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不时作出的修订向委托方提供该等管理服务。
鉴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委托方和管理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或词组应根据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委托资产”指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方授权管理方管理的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此后在管理方的商业运营中从该等资产中转化或衍生的任何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请求权和任何性质的权利。
1
1.2“投资组合公司”指任何由委托方根据管理方的选择而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
1.3“管理费”指根据本协议第八章约定的将由委托方向管理方支付的管理费。
1.4“有限合伙协议”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订立的有关设立委托方之《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1.5.“营业执照”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载明委托方为一家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及出资情况如《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
1.6“投资”指委托方对投资组合公司的任何股权投资。
1.7“托管方”指委托方指定的资产托管商业银行银行支行。
2.在本协议中,各个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的目的而加入本协议内,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或意义。
第二章生效
本协议应自以下条件均得以满足之日(下称“生效日”)起生效:
1. 委托方已经获发营业执照,合法成立;
2. 本协议双方的授权代表已经签署了本协议。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
1.1 委托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追偿权。
1.2 委托方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调查、了解管理方所可以了解的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一切信息。管理方应当充分协助委托方的有限合伙人获得该等信息。管理方不能拒绝委托方的有限合伙人合理的知情要求。
1.3 委托方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与委托资产有关的运营、财务等一切状况。
2
委托方的有限合伙人在必要时有权对委托资产进行审计。因管理方过错造成委托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评估后的预计损失达到委托资产总额的10,以上时,委托方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向管理方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管理方切实予以履行。
1.4 在委托方持续存在的任何时候或其全部清算后的年内,委托方的各有限
协议保管的所合伙人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全面检查、审计并且复印管理方依本有委托方的账册。前项检查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前通知管理方。
1.5 委托方各有限合伙人拥有对管理方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务进行全面审议的权利,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委托管理协议的条款是否适当、管理方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供的基金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并根据审议结果要求管理方进行基金管理服务的及时改善。
2.委托方的义务
2.1 委托方应保证委托资产的真实、合法。
2.2 委托方应将委托资产完整的委托给管理方进行管理。
2.3委托方在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管理方的工作。
3.管理方的权利
基于本协议的约定,为了委托方的最大利益并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管理方应享有处理下列事务的权力:
3.1 根据委托方确认的投资重点和经营准则执行投资政策和实现投资目标。
3.2根据委托方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向托管银行发出向投资项目汇出资金的指令。
3.3 按照合理商业判断和依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制定、实施项目退出方案。
3.4 按照投资程序,在管理方认为为达到本协议之目的所必需时进行谈判、签署及履行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的一切内容应当符合一般商务交易惯例且不应当损害
3
委托方利益,但如果签署担保书及承诺函或其他可能给委托方带来重大风险或责任的法律文件应经合伙人会议书面一致同意确认。
3.5管理对外关系以及按照委托方的合伙人会议的授权签署经济合同和其他企业文件。
3.6 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程序制定的投资决策。
3.7 代表委托方且为委托方的利益以委托方的名义签订关于委托方投资、退出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管理委托方资产而必需或有利于委托方的其他合同。
3.8 管理方可以聘请合适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方的投资顾问。
4.管理方的义务
4.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负责委托方的日常运营并管理委托方的资产,在对委托方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委托方资产及代表委托方
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时,必须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并运用一个专业机构所应具有的注意、技能和谨慎。
4.2 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委托方财产。
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委托方资产的安全。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委托方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独立的委托方资产会计账簿,并进行核算,确保委托方资产独立于管理方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
4.4 管理方管理运作委托方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方自身的债务相互抵消。管理方因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5 委托方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委托方的利益,代表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和采取其他合理适当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委托方资产及利益。
4
4.6 及时向委托方各有限合伙人报告与委托方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委托方资产或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管理方组织结构及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托管方不当行为或失误等。
4.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委托方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应付的各项税费。
4.8 不得以委托资产及受托管理的委托方其他业务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方全体有限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或运作委托资产及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