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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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2.对由同一自然人或同一家庭成员任法定代表人的多个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有参股关系的企业等关联企业客户要进行统一授信风险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对客户进行统一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额度使用和后续管理五个环节。
第十三条受理授信业务。对有意向与我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我行的信贷业务种类和有关信贷制度要求,并按《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收集客户相关资料。
对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客户,需要进行额度授信管理的,可不经过受理环节,直接由贷款行进入调查评价阶段。
第十四条调查评价。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客户经理要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资料、非财务资料等因素以及通过实地调查、间接调查方式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据此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信用需求量,测算额度授信量,结合授信担保措施提出额度授信建议,并形成授信调查评价报告。调查评价方法按《贷款调查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的资金实际需求、来源渠道及可靠性进行分析,推算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需求,据此根据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要求提出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建议。
第十六条客户的资金需求分析。按客户资金的用途不同分为流动资金需求分析和固定资产类资金需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