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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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

(广美字[2005]66号 2005年7月18日修订)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必修课必须修完,不允许替代。本科必修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80%。

(二)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以及扩大知识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志趣在本系、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本科选修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20%。

第二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一般上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 一般课程(含以讲授为主的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的学分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18,同时考虑该课程在教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后综合确定;

(二) 专业技能训练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同,但其学时数应按百分之七十折算;即用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25;

(三)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同,但其学时数应按百分之五十折算;即用该课称的学时数除以36;

(四) 集中安排的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五) 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记12学分。(其中毕业论文4学分,毕业创作、毕业设计8学分)美术学系毕业论文记12学分。

第三条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四条各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对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应妥善安排。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160学分左右。

第五条校际或系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相互承认学分。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六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毕业。各系应将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在毕业前一年报教务处。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本科生最长可延长四年。

第七条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超过四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八年。恢复学习后,原来所学的学分继续有效。中断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宿。

第三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八条每学期的17、18周为办理下学期选课时间。学生可在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关于加强选修课程建设的决定》,按照教务处公布的《选修课目录》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教务处颁发的《选课手册》。

第九条我校逐步试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间的双向选择。专业选修课人数为15-30人,文化课人数为25人以上,低于下限人数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条学生最后一学期以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为主,由各专业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 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些课程,须交课程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能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 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承认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入学教育、军训、体育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适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文化、史论、体育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在计算一门课的学期总评成绩时,平时成绩占30%-40%的比例,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专业课考核主要是各科作业的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公共课全部用题库进行考试。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及其它有条件的课程应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统一命题,统一改卷,有些课程可以实行全校、同类院校或全省统考。要有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系主任批准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考题,一套为备考题。

第十六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并需交一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已修满学分,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学生自愿超过规定学分选修者,按照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缴费。

第十八条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上课缺课量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补考及格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其绩点均为“0”。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

第二十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 90—100分折合4.0—5.0绩点

(二) 80—89分折合3.0—3.9绩点

(三) 70—79分折合2.0—2.9绩点

(四) 60—69分折合1.0—1.9绩点

(五) 59分以下的绩点为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二条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分以上者,为学习优秀生,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年均学生绩点在3.5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主辅修

第二十三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度。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毕业时注明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鼓励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选修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学分数要按照《关于加强选修课程的决定》执行。对于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作为主辅修毕业,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总和的二分之一者。

(二) 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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