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正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
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
英国行政法
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原文信息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周佑勇编辑:studa20内容提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
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 自然正义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的作用,并由此形成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
这三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主题词: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一、“法的统治”与自然正义原则所谓“法的统治” (Rule of Law),又称“法治原则”,根据英国著名学者戴西(A.V.Dicey)的解释,其涵义即“英国人依法,而且只依法进行统治”。
戴西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研究导论》或《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of the Constitution)(1885年第䠠??版)一书中,明确地阐明“法的统治”有三种含义:第一,它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地位或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裁量权……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违法而受到惩处,但是,他不能由于任何其他因素而受到处罚(It means,in the first place,the absolute supremacy or Predominance of regular law as opposes to the influence of arbitrary power ,and excludes the existence of arbitrariness,of prerogative,or even of wide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on the Part of the government…a man may with us be punished for a breach of law,but he can be punished for nothing else);第二,它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社会所有的阶层都要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国内普通法律(Equality before the law,or the equal subjection of all classes to the ordinary law of the land administrative by the ordinary law courts);第三@?作为英国宪法的法律-在别国作为当然构成成文宪法典组成部分的规则-并不是由普通法院所确认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因而,宪法是这个国家普通法律发展的结果(That with us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the rules which in foreign countries naturally form part of a constitutional code,are not the source but the consequence of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as defined and enforced by the courts;… thus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result of the ordinary law of the land)。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相对保留: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 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 罚权。
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 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 来实施。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 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 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 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 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 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三项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 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 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职权 来源于法;(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法无 授权即禁止”,行政不得自我设权。(3)越 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优先 于所有其他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优先实质上体现 的是法律的位阶关系。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 具体的行政活动,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活动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所有的行政活动均适用法律优先 原则,没有例外。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们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依法行使。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依法公正、客观、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合理、适当、必要。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标准,即行为目的合法、行为内容合理、行为方式适当。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效果最大化。
第五、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承担起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自然正义
The end,thank you!
4
一内容 ——行政法上
二相关历史
• 近现代意义上自然正义的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制 定的《英国大宪章》之中。该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 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 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 逐。”这可以被看作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最初体现。 • 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自然 正义原则既是英国人民反对王权进行斗争的成果,同时又 是英国人民反对王权的重要武器王权的每一次滥用都是以 违反自然正义原则为开端,而英国人民每一次对王权进行 制约的成功,都以重申并丰富自然正义原则为标志。所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然正义原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 自由的最重要的武器。 • 值得注意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
三在行政案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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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 了 政 国
据 Uiversity of Ceylon v. Fernando(1990 法 自 .法 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 • 如Ridge V. Baldwin(1996. 一案, 一案 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 一案中然 , 中 的 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 具 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 年 月 市警
行政法上的概念 自然正义:原为英 国法之支配(Rule of Law) (或译为法治) ( ) 的核心概念,是英国 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 (Public Behavior)及行 政行为(Daministrative Action)之方法。
英国行政法
英国行政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引言英国是普通法系之母国,乃世界宪政之滥觞。
由其起源的自然公正原则集中代表了英国的宪政传统与法治精神,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之一。
伊始,自然公正原则是一套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是法院为保证公共机关遵循基本的公正要求,不断发展起来的程序保障机制。
原本仅适用于司法领域,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但自20世纪以来,它逐渐发展扩展至行政领域,成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石。
一、自然公正原则的内涵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
之所以称之为“自然公正”,是在于该原则所具有的不因时间的流转而被抛弃的永恒品质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废置的普遍属性。
Frankfurter 大法官在McNab v united states案中曾指出:“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循程序保障机制的历史。
”英国行政法学家William Wade表示:“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
”1973年在Furnell v Whangarei High Schools board案中,Morris勋爵对自然公正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自然公正是显而易见的公正,是司法性公正”,才使之接近于现代社会的定义。
时至今日,自然公正的核心思想已经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 sua);第二,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 alterm partem)。
作为法院监督行政权的重要程序保障,一旦自然公正原则能够发挥作用限制公共机关的裁量权,达到保护公民的目的,那么它们同样是对政府官员的一种保护。
自然公正原则对政府官员的保护,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第一,促使公共机关更敏感地意识到它们的法律责任,由此它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可能更为审慎;第二,公共机关正当遵守自然公正原则,应当可以提高决定的质量。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原则、法定原则、阳光原则、民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而其中的自然正义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按照自然法、理性法和公正法的要求来执行行政法,体现了最基本人类价值观和人类社会的共享价值观,其核心理念是建立并维护公平、正义、公正的社会秩序。
自然正义原则的核心是公正性,它要求行政权力行使必须符合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体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律。
在行政法中,公正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上的公正性,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客观等程序规范,保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结果上的公正性,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结果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遵循效率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平衡利益原则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自然正义原则的实践原则是依法治理、民主参与、政策先进、法律合理、制度有效、行政公正、社会公平,在这些实践原则的支持下,自然正义原则才能得到深层次的体现和实践。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及时惩治行政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坚决反对权钱交易、挑剔腐败等不法行为,打造公正、廉洁、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在民主参与的基础上,根据民意和社会需求制定和实施行政政策,确保政策目标切实可行,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制度体系,确保行政法的条文、规章及行政决策不影响到公民权益的行使。
制定和执行公正合理的行政政策也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
行政政策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治理社会、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民福祉方面的重要手段。
行政政策的制定应该遵循社会目标的制定原则和符合实际条件的发展方向,基于科学研究和详尽的调查、研究,灵活适应实际需求。
在行政政策的执行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公开、可操作可测的原则。
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威廉姆韦德爵士已经出版了第七版《行政法》。
这本关于英国行政法的重要著作,对美国行政法学者来说仍然是尤其值得参考的。
利用这个机会,我再一次想唤起大洋彼岸的人们对这一新版本的注意,并简要地概括一下韦德所强调的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尽管距该书的前一版的发行只有七年,但这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事。
在前一版中,韦德曾提到英国行政法的“骚动”(ferment):“在这门学科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骚动会减少。
”他们新版著作所论及的行政法的新的发展证明了这种预言的正确性。
英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律师界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师之一活尔夫勋爵(Lord Woolf)几年前曾说:…自我从事法律职业以来,法律领域以行政法那样令人激动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这在我们的法律发展史上其他任何时期都是难以相信的。
“??韦德著作的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本著作33年以前(1964年)最初出版时只是一本不到300页的薄薄的小册子,它发行了七年(达到1039页)的成长过程反映了一门几乎是全新的学科的发展。
现在,这学科在原则和细节内容上都很丰富,这都要归因于富于冒险精神的法官们和冒险精神不足不过仍然支持的议会的工作。
他们一起确立了很高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标准。
……总而言之,随着连续不断的每一版的发行,这幅图画变得越来越明亮。
“??韦德的新版著作充分预述了行政法令比较观察者感兴趣的最近的发展,并被概括在下列标题下:??1: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2、行政程序;3、司法审查;4、救济手段;5、法律委员会的报告;6、崭新的前景。
??一、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自从难以追忆之久的年代以来,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公法的基础。
“爱德华。
科克爵士(Edward.Coke)说,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是如此地超越一切和绝对化,以致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或任何人而被限制在任何范围以内”……确实如此,议会已做过的,地球上没有任何权威可以毁弃。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一篇范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一、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二、民法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理行政原则
15
•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 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 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 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理性
产生原因是裁量权
种类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 程度裁量权
2、 合理性原则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依据《教育 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彭 某被该理工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大学学籍,取得在该 校学习的资格,同时应接受该校管理。教育者在管理 受教育者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故彭某因替考违纪 受到处分,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然而,本案有证据证明该处分决定公示后,学校仍同 意彭某作为进修生继续学习,继续按有学籍之学生管 理,未给彭某办理注销学籍、退学、迁移户口(档案) 等手续,导致彭某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参与学校安 排的考试、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合格。由于学校的 失误与不作为,对彭某的处分实际上未得以执行,因 此彭某实际上也就没有丧失被告某理工大学的学籍。
励
•
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
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
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
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
特别通行费
•
【答案】ACD
【解析】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因 此,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和权责统一都可以视为合法行政的延伸。 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2.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义务的决定。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试想一想,一个20多岁的英俊青年为了澄清自己的清白打了二十多年官司,当他变成白发苍苍的老头时,法院的一纸公正的判决对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同样,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在10日内完成的行政事项,如果通常情况下2天能办毕,但实际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相对人觉得行政效能不高;第三,做服务机关。即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例如,对于以申请而启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能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绝不能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补资料;第四,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如果申请人不能书写,复议机关就应当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并作好笔录。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创造条件,接受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精选文档】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
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法律优位第三,法律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自然正义
行政法上的概念 自然正义:原为英 国法之支配(Rule of Law) (或译为法治) 的核心概念,是英国 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 (Public Behavior)及行 政行为(Daministrative Action)之方法。
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公正 • 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 偏见排除原则: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 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 为裁判原则 。 • 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 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 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 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 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 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 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 (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 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 代理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 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 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 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 行政首长有偏见起诉。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 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 定”(the institutional decision。) 证。
自然公正原理
自然公正原理法学术语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则。
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简称“听取对方的意见”,这一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决定。
自然公正原则原来是司法程序规则,后移用到行政程序中。
其根本性质在于:行政机关一切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要公平行使。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视其分当事人的影响而定。
一般讲,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无效;对当事人影响较小,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则可撤销。
[1]。
中文名重要原则当事人不利的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规则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释义“自然的是非观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行政实践中这个原则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
这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规范中,称为听证。
听证是英美法国家公认的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
传统上,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个要求:一是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
起初它是法院司法活动遵循的准则,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该原则逐步扩展到行政领域。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
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
[整理]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的原则。
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
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
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
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
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
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
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
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
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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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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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则做为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在英国指导了行政行为的设立,实施,以及行政程序的执行,这个古老的原则在法官判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弥补很多判例法的不足。
而面对行政权日益扩张的中国,怎样才能给行政行为一个合理的约束,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许英国的自然公共原则,对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自然公正原则的含义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它指的是公正,这种表达方式体现了中世纪的自然法理念,在传统上,尽管没有具体的成文法来界定自然正义的具体内容,但是,存在于普通法之中的正义理念实际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正因为如此,自然正义反映了英国法律和道德原则之间的紧密联系。
(一)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的体现
随着历史的发展,起先的近似于自然法的自然正义的概念也是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的一个先验的概念。
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中也有不同的体现:
首先,自然公正原则对于行政权的设立,有议会的委任立法,这样就保障了行政权取得的前提是合法并合理的;
再次,在行政权的行使中,按照法院的一贯认定,制定法的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自然公正原则,同时,所谓Widenesbury原则。
而对于英王特权则另当别论。
最后,在程序正义中,自然公正原则就体现在,一方面,它给予了当事人获得口头听政的权力,即如果有关机构所要裁决的问题涉及个人行为或行为能力时,则必须要使对方知道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必须保证其拥有公正的辩驳的机会。
另一个是说明理由,在英国的普通法上并没有对于说明决定的理由的一般义务。
(二)自然正义原则的深层含义
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权的行使中自然则体现出英国人对与权力的一种神化色彩,它的提出使严谨的英国人相信:公正不但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不容置疑的方式实现。
然而这看的见的方式就是行政行为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英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反对偏私,当事人有公平获得听政的权利等就正式这种“看的见”的具体化。
“看的见”就要求将在法官对一个案件做出判断时,就要依据自然公正原则来保护受行政权的侵害的一方。
在某些特殊时候还可以将自然公正言责作为对抗英国制定法的工具,如以下将讲到一个重要案例,在此不再赘述。
二、由自然正义原则想到的我国的行政行为的制约方式
与英国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却没有专门单独将行政行为列出,赋予其行为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是将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然而由于行政行为自身种类繁多发展迅速,任何一种分类都不能穷尽行政行为,则对于某些已经有法律规定
的行政行为规定其有一定原则可以遵循,如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便民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
但由于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在不属于某些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行为,而确实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很难给予行政行政以合理的制裁。
如2006年的“砸龙舟运动”( 端午节到来前夕,江西省鹰潭市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砸、锯龙舟运动,辖区内月湖区、余江县所有乡镇近千条龙舟悉数被毁,根据龙舟的新旧程度,每条龙舟赔付给村民1000至3000元人民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称,为此次“砸龙舟运动”,政府至少掏出200万元用于赔付款。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几个疑问,首先,“砸龙舟”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再次,如果它是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它的依据在何处?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对于以“砸坏龙舟”的方式来维护社会治安是否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最后,即使给予了赔偿,龙舟到底是否该砸?在我看来,在本次事件中政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并派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是属于行政行为,但属何种行政行为,尚不能做出判断。
然而,做为行政行为,它的依据何在?依据我国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以合法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即行政法依据合法。
关于我国的行政行为并未给出具体原则规定,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行政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勉强套用。
但却并不能用于判断它的正确与否,原因是标准模糊,合法性中谈到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遵循行政法律规范等的说法也不能完全成立,如果引用合理性原则来说明的话,那政府或许会说,我们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避免赛龙舟而引发治安事件,但这种行政手段是否适当,无从判断。
三、对于我国行政行为的启示
对于类似的事件,中国还有很多,我们的行政行为究竟怎样进行约束,我认为,英国行政行为的原则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与借鉴。
首先,英国行政法对于行政行为规定了具体原则,该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指导作用,如,自然公正原则的行政化就有一个经典的19世纪的案例予以说明。
1863年Cooper v Wandsworth Board of Works一案中,地方当局因推倒了原告部分建成房屋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非法侵入,原告因此从该地方当局那里取
得了赔偿金。
在该案中,原告未其建造这所房屋的目的,而按照制定法的规定该地方当局有权因此而推倒其建筑。
但法院认为该地方当局在行使其制定法上规定的权力之前,应当为原告举行一个听政会。
接下来法院有一段经典的广为引用的判词:“虽然制定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普通法的公正原则应当主动弥补立法上存在的疏漏。
”这是抽象的公正原则的适用。
这样对于判断公权力的出位与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行政行为中并无实施原则的规定,我国的制定法传统决定了在我国即使我们能感觉某一行政行为违法了,却无法给予合理的制裁。
我国将行政行为分为若干类别,而每一类分类方式都不能穷尽所有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行政行为是否也可以提出一个总的原则来约束所有的行政行为?即在大的范围内将给予所有符合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都给予约束。
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可以有自己具体的约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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