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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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

(中)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曲锡茂

摘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也即行政法对秩序的有用性,秩序作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是与行政法永相伴随的。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法通过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保护性功能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秩序价值功能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24-01

我国学者张文显认为:“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生财产的安全性”。①秩序对于人类是极为重要的,“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是人类发展的必须,是个体自我设计的基础。”②“秩序与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法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秩序是法的目标,追求和理想。秩序是任何法都要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③行政法也不列外,行政法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着作用。“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④同样,行政法对秩序的保障也是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来实现的。

一、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制定者在立法时,总是为了利益把自己对秩序的希望注入法律之中,在行政法的条款及字里行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模式,并保证此模式得以实现,从而保证秩序实现预想模式的外化就形成了法律规范。

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⑤行政法规范使国家各种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关系规范化,模式化,条理化。在这些方面民法、刑法一般起不到作用。这些规范不仅关系到国家及公务员运作过程有序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政府、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果自身都无序混乱运行,我们就不能奢望他们能使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井然。行政法规范还使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化、秩序化、稳定化。可见,行政法构建了行政法律关系有序进行的规范,是社会生活具有有序性和稳定性的前提。

二、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是指行政法的实施能控制安排国家机关及人们的行为,调解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如果说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是从静态上实现秩序价值,那么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从动态实现秩序价值。“游戏规则”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他能使“游戏”有序运行,否则“游戏规则”也就失去了意义。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使社会生活呈现动态的有序状态。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⑥导致各国不得不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来解决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样通过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使行政职权有序实施,也使得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医疗、教育等关系秩序井然,从而实现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刑法的慎用,民法的私法性质都决定了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需的公共领域的秩序的价值远不如行政法重要。

三、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表现在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用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没有人违反行政法,不必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才是行政法实现秩序价值的最佳理想状态。但问题绝非如此简单。权力的特点(扩张性、渗透性)以及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因素影响,政府和人们的行为都有着为追求私利违反行政法从而破坏秩序的严重倾向。然而“安全和有秩序的生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⑦独具特色的行政法的功能对秩序的价值就变得尤为重要了。行政法中具有处罚性质及强制性质的法律规范使得行政管理活动有序进行,也使得在交通、工商、环境、医疗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人们不因追求最大利益而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对秩序的价值更体现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国家公务员方面。在中国历史上,凡吏治有序的阶段大都社会生活也井然有序;吏治不好的阶段则社会生活一片混乱。随着行政人员的扩张,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公务员,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关系到人心向背。“物不平则鸣”决定了要想实现秩序,就必须发挥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廉洁公正行政。

因此,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相互关联,联合成一体,规范、调节和保障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使社会关系呈现出一种有序而不是混乱的状态,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③卢云.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作者简介:曲锡茂,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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