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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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法的价值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第三章_法的价值

第三章_法的价值

(二)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 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 没有法律保护,自由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 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首要标准)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原因:人们对法有不同的需求,各种需求 之间不能同时或同等的得到实现或保障。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 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 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如秩序、人权、自由、利益、平等、正义等。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如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法律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而秩序仅 为基础性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15.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 观点? 答:(1)关于法与正义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是:法本身代表正义 法与正义是等同的。第二种是:正义是衡 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第三 种是: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 至少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 (如分析法学派)。(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 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利之争不同 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 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大基本价值,即公平正义、法治稳定和保护人权。

首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法律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待遇,法律不能歧视任何人,也不能因为某些人的特殊地位而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

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保证法律得以有效执行。

其次,法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价值。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最后,保护人权是法律的另一重要价值。

法律要求保护人权,包括每个人的自由、尊严、财产权等。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人们才能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更好地生活。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法治稳定和保护人权是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

只有当这些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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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自由、平等。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同时正义也是法律进化的巨大推动力。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

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自主地行动和思考,而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涉。

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总之,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是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系。

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它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具体来说,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上,这种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因此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其次,法的价值也体现在人对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上,这种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

此外,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这些价值目标也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 、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 质,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 构成 “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 品质。 法治的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 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内容概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正义与利益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以来,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利益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客观存在的追求,不管该主体认识得到或认识不到以及如何认识。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正义与利益的性质、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文章中将对在体现法的价值时,正义与利益价值是如何权衡的,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又是如何评价的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全文共8253字)【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利益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概述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1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界引进的一个概念。

从字面上看,法的价值就有不同含义。

如它可以是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等。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一般的法,体现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

法的价值,归纳而言,主要是指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2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权力层面上正义难以评价法律,在社会层面上,对法律的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正义都对法律起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

这种观点还强调,正义固然有相对性,但应坚决反对正义相对主义。

这种观点还认为,正义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存在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将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价值来讨论是法学界对效率优先的误解,误以为计划经济、平均主义是正义优先,市场经济是效率优先,其实当前的社会转型是两种正义观的转变,即由平均主义权力主义的正义观转向以主体独立、自由竞争为主的正义观,而不是由正义优先到效率优先的转换。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基本上不可取。

如前所述,法的价值有形式价值、评价价值、目的价值之分,正义是法的目的价值,当然也是法的评价价值,可是“利益”本身不是法的价值。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上的不同主体都会以正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在调节利益关系就是调节利益与正义的矛盾,这本身并不错。

可是“利益”本身不像“秩序”“正义”那样具有评价价值或目的价值的属性,而且将法与正义、法与利益相对应事实上逻辑也是混乱的,因为正义中包含了利益,利益中也可包含正义。

第二种观点将“人权”作为与“秩序”、“自由”、“正义”等并列的范畴,笔者认为不可取。

人权固然很重要,可它不是法的价值范畴,如果人权可以是法的价值,那“权利”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然而“权利”“义务”不属于“法的价值”。

此外,“人权”不应成为法的价值的原因是,“正义”可以涵盖“人权”,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是人人主张的,所以没必要将“人权”作为法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很具有操作性,逻辑性强,将自由与秩序、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分别对应起来,并且以对立统立观点一一描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确有可取之处。

不足在于“利益”不是法的价值,不宜将正义与利益作为一对价值来论述,正义与利益也无法以类似“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那样将其对立统一起来。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法学在实践运用上与其他部门法学如民法、刑法等学科存在巨大的差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表达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需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说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表达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1.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的概念(1)价值推断,即关于价值的推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推断。

(2)事实推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推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推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到底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见或者说根本抵抗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推断的讨论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讨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推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接受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讨论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的区分(1)推断的取向不同。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可见,自由的法律含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 范的统一。
在法律上,自由首先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 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 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
一、自由的含义
法律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
能援用现存法律之外的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第三,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四,在评判的方式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
都应使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地陈述案情、发表意 见、主张权利和答辩指控的机会。
三、法律正义
第五,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不受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律师 的意见的支配,也不受公众意见的支配,更不能成为立法 机关、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附庸。
(二)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 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法律之间 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第三,有 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 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2)交换正义。交换正义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 的正义原则,经法律化后成为法律正义的一种。
(3)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司法的程序正义 和审判的程序正义。
三、法律正义
程序正义实质上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性,即有 一套保证结果公正的程序。其要求是:
第一,法律被平等地适用,不能有例外。 第二,现存法律是法官适用的唯一依据,法官不
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其中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占据 着主导地位。(2)正义都是具体的,受到一定 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3)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不存在永恒的正义。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最庸俗的理解就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注意】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这里的规则并不仅仅指法律,它可以是习惯、习俗、宗教规范等;②有规则不一定有秩序。

有规则要形成秩序,还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严格的实施规则,其次被实施的规则必须是确定的、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换言之规则必须具有安定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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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 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 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 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 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 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 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 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 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 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的具体性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尽管正义在不同的时空 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 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就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 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等行为作 出否定性评价。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 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 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 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 正义入手。
(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
3、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 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 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 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 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 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 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 是什么。所以,形式正义也可以称为“作为规则的正 义”(justice as regularity ),也就是指“法治”。 形式正义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但 这种法律和制度本身可能是不正义的,所以形式正义 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形式正义可以消除某些不 正义。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2)通过法律实施来保障和贯彻正义。
第四
(一)哲学意义上的自由
在哲学上,自由与必然是一对范畴。必然指不依赖于 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和社会所固有的客观规律。自由是 指在必然性基础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自觉活动,即对客观规 律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人们认识客观规律后,自 觉地运用规律来改造客观世界的领域,称为“自由王国”。
一般而言,对自由的法律限制仅限于如下情形:
(1)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 2 )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 我伤害。 ( 3 )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 利。
( 4 )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 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 集体和国家。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价值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 性能。这种性能是潜在的,只有在与主体的关系中才 能够显示出来。可以把价值界定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 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事物的价值,既决定于事物本 身的性能,又决定于主体的需要。
(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 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
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即便是对自由的法律限制,也是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所以,英国哲学家洛克说:“不 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 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 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 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 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 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古希腊的另外一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一 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等同于守法。特殊正义可 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三)社会正义论
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J•Rawls )将正义区分为 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他认 为,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主要问题是“社 会的基本机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 安排”,这种正义原则不能同个人正义原则,即“用 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混淆起来。而 且他还认为,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 确定个人正义的原则,因为个人正义的原则首先是个 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制度所负责任的原则。
二、法的价值的范围
在法学领域中,一般在三种意义上来使用法的价值:
(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保护或 者说促进哪些价值。
(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法律不仅是实 现一定目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
(三)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法的 评价标准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价值 确认,并根据每种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其在价值体系中 的位阶。第二类问题是价值平衡,在两种价值发生冲 突、不可兼得时确定如何取舍。
三、法的价值冲突
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 化性以及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使得不同的法律价 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和价值满足感, 从而引发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法的价值之间存在的 冲突给立法、执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第二节
一、秩序释义
法与秩序
在汉语中,“秩序”一词,由“秩”和“序”组 合而成,两者皆有“次序”、“常规”的含义。许慎 《说文解字》:“秩,积也”,段玉裁注释为:“积 之,必有次叙,成文理,是曰秩。” 进一步引申为 “常规”、“常度”。“序”为“叙”的假借字。 《说文解字》:“叙,次弟也。”在现代汉语中, “秩序”作为一个词语出现,保持了“秩”和“序” 两个字的愿意。秩序一词的英译为 order, 与汉语有相 似的意思。
(三)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自由权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 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模 式相一致。当主体的自由被法律作为一种权利而确认 以后,就意味着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迫权利主体去 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权利主 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
第五节 法的平等价值
一、平等的含义
以下关于平等的分类有助于把握平等的含义。
(一)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
平等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无差别和按比例。按照前 者,所有的人都应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的年 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人格、身份、种族、民族 等如何。按照后者,人们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点、贡 献、需要、身份等相称的待遇。前者是一种绝对的平 等,而后者是相对的平等。但无论如何,平等总是意 味着给予从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同样的对待。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 象。博登海默这样定义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 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 性。”
存在着两种秩序:一种是自然秩序,另一种是社会 秩序。
从历史上看,大致出现过四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3、社会本位的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它决不是法的惟一 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 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 义,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 类幸福的秩序,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 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
第三节 法的正义价值
一、正义的含义
(一)确立自由原则
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自由原则被规定 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二)规定法律上的自由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自由权) 表现在各个领域,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公民个人 自由包括生命、健康、名誉、人格、人身、居住、迁 徙、信仰、思想等方面;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通讯等方面;第三, 经济自由,包括私有财产所有、处分、贸易、劳动、 消费、投资等方面。各个国家的发展阶段不同,其法 律对自由确认和保护的形式和范围以及侧重点可能会 有所不同。这也反映出法与自由的各种复杂关系。
二、法律对自由的保障
法是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一个重要条件。在民主 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 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自由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取具体 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来实现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 的诸种自由。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确立自由原则,二是规定法律上的自由权。
二、法与正义的关系
(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的学说
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的学说,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1、法律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等同。
2、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自然法学派认为,正义与法律密不可分,正义是法律 的内容和法律的尺度,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实现正义的 手段,法律如果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就不是法律。
(二)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
此种意义上的“自由”所代表的,是要求秩序化、规 范化的社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 国家整体与个人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个性的自由、行动的自由。 它所强调的是个人(个体)从社会整体中独立出来,从社会 整体的不合理束缚下解放出来,充分尊重个人的尊严和独 立人格,实现自我的生存、发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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